摄影互免作品所有权
⑴ 照片的归属权到底应该属于谁
如果没有对他们的实际权益有损害的话,大可不理会他们。我个人认为,在他们同意你们进行拍照的同时就已经同意你们对底片进行保存。除非他们在一开始就声明他们有所谓的相关权利,否则你们一开始就没有必要给他们进行拍照了。也就不存在现在的疑惑了。
⑵ 在设计作品中使用别人的摄影作品或者合成图(是在百度图片里找来的,不知道作者)侵犯他人所有权吗高手进
看你怎么用了,正义的无经济利益的是可以的。
一般从事产生经济利益的图片是必须和主人协商的,但要看是什么作品。
在网络找来的图片如果被你利用产生利益也是侵权的,一般选择要PS一下,似像非像就没啥问题了。
商业摄影可以理解为委托创作作品,版权(就是著作权)有你们双方约定,无约定的话属于创作者,即影楼或个人了。这个是针对创作这一智力活动来说的,不是针对照片。
对照片来说,所有权是影楼的,你买到了使用权。以前胶片的话,影楼把底片也给你了,这可以理解为对所有权的处分。现在数码,基本给的都是复制品。扯远了。
你买了得使用权,就可以自由使用了,但注意,不享有著作权的情况下,别侵犯了别人的著作权。
顺便说,你享有肖像权,这个是人身权,不能转移的。影楼即使享有著作权,也不能侵犯你的肖像权,比如盈利性的使用。
(3)摄影互免作品所有权扩展阅读:
肖像权的内容包括:
(1)公民有权拥有自己的肖像,拥有对肖像的制作专有权和使用专有权。
(2)公民有权禁止他人非法使用自己的肖像权或对肖像权进行损害、玷污。
一、肖像制作专有权:就摄影而言,即通过照相将自然人外貌形象固定在一胶片、相纸或其他物质载体上,使自然人的形象转化为肖像的全部过程。
二、肖像制作专有权内容包括:
1、肖像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或他人、社会的需要,自己有权决定自我制作肖像或由他人制作自己的肖像,他人均不得干涉;
2、是肖像权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自己的同意或授权,擅自制作自己的肖像。非法制作他人的肖像,构成侵权行为。
⑷ 照片的所有权和版权该如何划分!
国内的知识产权法正处于完善过程中,对于这点也许并无明文参照.
最好的解决办法还是在拍之前双方定书面协议.
若未定协议,则考虑以下方法:
在国外,个人知识产权主要涉及: 1.由个人单独思考产生的(包含直接和间接思维) 2.有一定法律依据以证明个人对其所有权(这里你拍摄的照片便是你的思想创作,底片便是你的法律凭据)
全额报销所附款项仅包含胶片,相片及相关的物质费用,所以照片(甚至底片)的所有权将属于摄影协会.但照片的版权仍属于你.
有两个方法:
1.以底片原价向摄影协会买回底片,并允许摄影协会在本人允许范围内使用照片;
2.与摄影协会订立协议,允许其对底片及照片的保管权,但若使用时须得到本人同意
⑸ 【著作权法】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原件转移时还未发表,原件持有人将其展览的行为是否侵犯发表权
作品原件只是作品的物质载体,并不代表作品本身,因此作品原件的转移并不能代表作品著作权的转移,如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因此在本案例中,该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持有人已享有展览权。
那再来让我们看看什么是发表权?
指作者有权决定是否将作品公诸于世,所谓公诸于世就是为他人所知,在发表形式并没有特赦的要求,只要作者决定将作品交付给第三人就可以认定为发表权的行使。所以一旦作者将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给了他人,就意味着他发表权的行使,而发表权属一次性的权利,一旦行使就没有了。所以,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原件一旦转移至他人之手,就意味着作者已将发表权行使完毕了,既然发表权都不存在了,也就不存在侵犯发表权的可能了。
⑹ 拍摄照片版权归属哪一方
如果是个人行为,则归拍摄人所有。
如果是新闻单位的照片,则版权归属该单位所有,拍摄人享有署名权
影作品的主要表现形式为照片,凡有底片者以底片为原作品;凡没有底片而直接摄于感光印相纸上的,印相纸的正片为原作品,其余为复制品。如无相反证明,则底片或印相纸的正片的合法持有人对摄影作品行使著作权。而摄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享有对摄影作品原件的所有权,即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摄影作品原件的权利,同时所有人还享有摄影作品的展览权。
⑺ 把别人的摄影作品整理作视频称自己是作者可以吗摄影者不同意是否可以停止传播
把别人的摄影作品,整理制作成视频,自己只能称为编辑和视频制作,不回能称为作者,因为视答频中的素材的作者不是自己,需要素材也是自己的作品方可。
摄影者不同意使用他的摄影作品,应停止传播,因为这侵犯摄影者的作品所有权等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和权益。因此,使用他人的作品,要征得他人的同意或购得使用权,且签书面协议,方可使用。
⑻ 急急急!关于我的照片所有权,是否侵权问题!
依据我国《著作权法》,摄影作品的著作权归作者所有,作者是创作作品的人。
也就是说不是归影楼所有也不是归你所有,而是给你拍照片的那个摄影师所有。
由此而来,底片(含数码底片)归作者所有,照片的复制权、展览权、发表权等权利均归作者也就是这个摄影师所有,除非你们另有约定,否则你擅自发表、给朋友用于广告等行为均属侵权。但你把照片店给你的照片送给朋友等行为不属于侵权行为,因为其间不涉及著作权的内容,只是物权的转移。
照片这张纸的流转是物权的转移,而照片上承载的内容的复制展览等则是著作权的范畴,在法律上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但作者享有著作权的同时也不得侵害你的合法权益,比如你的肖像权和名誉权、隐私权。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未经肖像权人许可而将其肖像用于盈利活动的,构成侵犯肖像权的行为,这里用于广告宣传则侵犯了你的肖像权。
又如把你的不雅照片公布出来,则可能侵犯你的名誉权或隐私权。
以上是法律的规定,如果有合同则按约定处理。
⑼ 未经允许被人拍摄下来放到网上如何进行维权
一般情况下是不违法的。
1,如果记者未经允许拍摄他人肖像,并用于其它盈利性活动,则构成对他人肖像权的侵犯。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如果记者拍摄他人隐私行为,如敏感部位等并将其公布,则构成对他人隐私权的侵犯,由于是职务行为,因此报社应承担侵权责任。
3,如果记者仅仅是拍摄一般行为,进行客观的报道,并未涉及他人隐私,或者进行虚假报道。那么是不构成违法或者犯罪的。
一、肖像作品的著作权
根据现行《著作权法》第2条:“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6条:“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
因此,无论是否询问或被发现,个人摄影师对所拍摄的肖像作品拥有著作权。
二、路人的肖像权
根据《民法通则》第100条:“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因此,路人对自己的肖像,拥有肖像权。
三、街拍的肖像作品的权利冲突
在街拍产生的肖像作品中,其实是存在三种权利。一是拍摄人的著作权,二是路人的肖像权,三是肖像作品所有人的所有权。从题目来看,肖像作品的所有权归属于个人摄影师。
题主疑惑的是拍摄人的著作权与路人的肖像权产生冲突了怎么办。
通说认为,拍摄人的著作权与所有权的行使应当服从路人的肖像权。
《民法通则》第100条已经明确规定,”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这种使用,包括但不限于展览、发表、复制、销售。
(9)摄影互免作品所有权扩展阅读:
不管照片 是不是用作商业用途,只要未经过当事人允许,在公共场合拍摄他人,并将拍摄的照片、视频等影像资料公开传播,就已经侵犯了他人肖像权。
但很难保证这些照片不被人恶搞或用作其他用途,这样一来,就可能给被拍者带来一些负面影响,如果被拍者要追究,拍摄者和发布者也得承担责任。
不管在哪种情况下,拍照前都应该与拍摄对象提前沟通, 到对方允许,如果对方提出照片稿费和版权问题,双方也要提前协商好。在进行街拍后,要将照片公布在网络这种公开媒介,如果未经本人同意或者是用其照片去盈利,都构成侵犯肖像权。
⑽ 我拍摄的照片是否享有版权
是有,个人拍摄照片享有全部权利。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版权是指任何人对于自己的文学、艺术、科学作品所拥有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以及出租、展览、传播等权利。当然这也包括摄影师对自己拍摄的照片拥有的同等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本法所称的著作权即版权。
第二条中指出: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五)摄影作品。
你个人拍摄的照片,未经过同意被公司用于商业行为属于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10)摄影互免作品所有权扩展阅读:
版权的保护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