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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位产权和使用权转让

发布时间: 2021-02-05 23:00:42

Ⅰ 停车位产权和使用权怎么区分

1、使用年限不同:

(1)使用权车位:通常50年,如果期满后,继续使用要重新购买。

(2)产权车位:车位有70年产权。

2、交易性质不同:

(1)使用权车位:不可交易。

(2)产权车位:可以交易。

3、权利不同:

(1)使用权车位:指车位只有使用权,一旦期限到期,你要重新缴费,否则停止使用。

(2)产权车位:指这个车位就是你的,拥有所有权

4、所属人不同:

使用权车位:使用权车位仍然归属开发商。

产权车位:产权车位属于开发商出售给购房者的,购房者有产权证明。

5、缴费方式不同:

使用权车位:根据物业或开发商签署协议缴费。

产权车位:一次性缴清所有费用。


(1)车位产权和使用权转让扩展阅读:

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对自己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具有绝对性、排他性、永续性三个特征,具体内容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置等四项权利。

所有权具有以下的特征:

第一,所有权是绝对权

所有权不需要他人的积极行为,只要他人不加干预,所有人自己便能实现其权利。是一种特定的不作为义务。

第二,所有权具有排他性

所有权属于物权,具有排他的性质。所有权人有权排除他人对于其行使权力的干涉,并且同一物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而不能并存两个以上的所有权。

第三,所有权是最完全的物权

所有权是所有人对于其所有物进行一般的、全面的支配,内容最全面、最充分的物权,它不仅包括对于物的占有、使用、收益,还包括了对于物的最终处分权。

第四,所有权具有弹力性

所有人在其所有物上为他人设定地役权、抵押权等权利,虽然占有、适用、收益甚至处分权都能与所有人发生全部或者部分的分离,但只要没有发生使所有权消灭的法律事实(如转让、所有物灭失),所有人仍然保持着对于其财产的支配权,所有权并不消灭。

第五,所有权具有永久性

这是指所有权的存在不能预定其存续期间。

第六,所有权具有观念性

观念性,是指近代以来,所有权的存在已具观念化,即所有人不以对所有物的现实支配为必要,发生了重要的从所有到占有“所有人支配观念”的转化。

第七,所有权具有平等性

所有权作为私权,其法律地位应当无差别给予保护的物权属性。在我国《物权法》第3条、第4条的规定,体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所有权平等原则。

Ⅱ 小区地下车位使用权转让 是否合法

第一,这种情况下使用权转让的问题,到底能不能受到保护,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法院可能会认可,但是不能保证法院一定认可。因为除了土地使用权可以如此转让并有相关部门登记备案之外其他所有权的转让在我国都是由租赁的形式作出的。

第二,如果你的合同被认定为是租赁合同,你也知道是明显超过了租赁期限的,因此20年后的期限就不会受到保护。三、因为没有产权,只有合同,如果开发商与第三方另外签订这样的转让合同,那么就会产生纠纷纠缠不清。

你的个人认为是正确的,即使是租赁,你也可以转租,当然你要继续承担你和开发商签订的合同中的义务。

综上,你应当认识到以下问题:

1、这个车位是国有的,国家可以随时无条件征用;

2、如果这个车位的建设者是开发商,那么开发商有权利用它获得利益;

3、车位使用权的转让很可能被认定为是变相租赁,20年以后的租赁期是无效的;第四,如果无良开发商多次出售该车位,会给你带来很多麻烦。

车位是有产权的,除了是共有的或是国有的,都是有产权证的。

(2)车位产权和使用权转让扩展阅读:

物权法中的第六章第七十四条规定: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Ⅲ 小区车位使用权怎么转让

先要分清楚,该车位是否属于可交易的“产权车位”。若“是”,则它的买卖规则如回同商品房住宅答买卖一样的操作。若“非”,例如在小区的公共场地上设立的停车位,则转让是非法的,不受法律保护。什么叫“永久使用权”车位?哪有哇!都是瞎扯,只能骗骗不懂房地产法规的人。自己用脑想想,本不是开发商的东西,它可以用来卖钱吗?它拿块小区草坪卖给你,说你可以永久使用,你会买吗?

Ⅳ 产权的车位,和使用权的车位有什么区别

1、车位产权年限车位产权办出《房地产权证》后作为物权拥有是无期限的,但内车位所在的土地容使用权是有使用年限限制的,年限与车位所在土地使用权年限一致。因此,应该查看开发商的《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其土地使用期限。但根据物权法规定住宅使用土地使用期限届满后自动续期,所以不用担心该车位使用年限问题。简单来说,就是指这个车位可长期使用,且有证件证明的。
2、车位(车库)的使用年限使用权其实就是没有产权的车位买卖,是一种租赁行为。这种买卖合同,实质上是停车位租赁合同,而根据《合同法》第214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即:消费者租赁车位(库)(就是所谓的销售使用权),最长期限只有20年,20年后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业主在签合同时首先要问清“年限”。也就是说,使用权车位是指这个车位只有使用权,一旦期限到期,就需要重新继费,不然就不能使用了。
本条内容来源于:建筑工业出版社《卫生间、走廊、过厅、楼梯》

Ⅳ 物业转让车位使用权合法吗

不合法。
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物业管理项目的地上车位是广大业主的共同使用权土地回,车位的答收益经过业主大会同意,除去必要的管理成本用于物业管理项目的公益或纳入专项维修资金账户,物业公司没有权利越俎代庖,将车位使用权转让。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公司与开发商或业委会的物业服务合同是与期限的,物业公司凭什么处分期限外的管理项目权益?如果是地下室车位的使用权转让必须经过产权单位授权才能有效,那么收益应当交产权单位。
物业公司的做法是杀鸡取卵,违法快速赚钱的不齿行为,业主们应当联合起来抵制物业公司的违法行为。

Ⅵ 车位使用权如何二次转让

车库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实为租赁协议,不具有物权法规定的“物的归属”(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属于“基于合同关系等产生的占有,有关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收益、违约责任等,按照合同约定”。

根据合同法第212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可见“车库车位使用权协议”的性质是因“使用、收益”而付费的租赁合同。

但是,根据合同法第214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可知,使用期限超过20年的部分,必须按照无效处理——把对应的钱款先退回来。

所谓“车库车位使用权协议”不符合符合《物权法》的规定,物权归属处在未登记状态,无论是开发上还是“租”车位的业主,都没有物权的法律效力;

根据《合同法》,所谓“车库车位使用-付费”的行为属于“租赁”范畴,即使是开发商有产权证,租期超过20年也是违背合同法的,超过期限的约定无效;

“出租方”不能证明自己拥有车位车库的登记物权,用这个获利没有法律依据;业主明知对方没有资格登记过户,还要依然掏钱的话就不是“善意第三人”,以后被真正产权人收回车库车位物权的时候,掏钱“卖使用权的”损失就很难补救(不受法律保护)。

(6)车位产权和使用权转让扩展阅读:

注意事项:

1、产权车位。车位年限与车位所在的土地使用权年限一样长。因此,在购买时可查看开发商的《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开发商拿到的土地使用期限。再者,根据《物权法》规定住宅使用土地使用期限届满后自动续期,一般而言,不需要为产权车位使用年限的问题担忧。

2、使用权车位。只有使用权、没有产权的车位买卖,其实质是一种租赁的行为。根据《合同法》第214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建议业主在签合同时要问清“年限”,否则日后起争议就比较麻烦。

3、车位出售价格要根据小区的位置,楼房的价格,参考行业平均状况等因素定价,评估出可以销售出去的价位。

4、车位的价格也会因位置、类型不同而价格不同,比如说子母车库(可以停一大一小两个车位)就相对比两个正常车位要低一些。

Ⅶ 使用权车位和产权车位什么区别

1、使用年限不同:

使用权车位:车位只有20年使用权。

产权车位:车位有70年产权。

2、交易性质不同:

使用权车位:不可交易

产权车位:可以交易

3、所享权利不同:

使用权车位:一般是通过协议的方式取得对车位的使用权,在租期届满时使用权也就灭失。

产权车位:产权人通过产权登记的方式,确立产权人对车位的所有权,使用权、继承权等。

4、所属人不同:

使用权车位:一般是物业公司或者开发商

产权车位:属于产权人,有产权证。

5、缴费方式不同:

使用权车位:根据物业或开发商签署协议,一月、一季度或者一年缴费一次。

产权车位:一次性缴清所有费用。

(7)车位产权和使用权转让扩展阅读:

住宅小区各种类型车位的权属情况如下:

1、小区地下产权车位,系在小区地下空间中,满足立项和规划条件、办理了土地出让手续,可以办理所有权证书的车位。《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2、小区的地下人防车位,属于建造在小区人防工程内的,非战时用于停车的车位。物权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第九条规定,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也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

3、小区地上车位,建造于小区地上空间,是为了满足临时停放车辆而设置的车位。地上车位又分两种,一种是小区建筑区划内规划建设的车位,一种是开发商在规划外新增车位。《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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