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土地使用权纠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回解释》土地使用权答人作为转让方就同一出让土地使用权订立数个转让合同,在转让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受让方均要求履行合同的,合同均未履行,依法成立在先的合同受让方请求履行合同的,应予支持。
因为你的地是先买的,你可以诉至法院,要求履行合同,法院会支持你的请求。
B. 土地使用权纠纷由哪个部门处理
土地使用权的纠纷,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专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属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C. 土地使用权侵权纠纷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诉讼吗
不可以,应当先调解。
《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
(一)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先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二)土地争议双方协商不成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进行调解,签订权属地界协议书。
(三)协商、调解不成的,按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由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做出处理决定。如属个人之间、个人与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的土地使用权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区、县级人民政府做出处理决定。先由当地土地主管部门行政调处。当事人对行政调处不服时,才能按规定依照司法程序解决。未经行政调处的法院不予受理。
(七)当事人对有关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D.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发生争议怎么办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发生争议的解决办法,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E. 土地使用权纠纷有哪些
土地纠纷的实质是土地权属纠纷,即是指对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它包括农地、山地、草原、水域等因所有权、使用权受到侵害而引起的争执。权属纠纷发生的原因很多,主要是由于地界不清、土地权属紊乱、政策和体制的变更,以及其他历史遗留问题等。
(一)土改、合作化时留下来的土地权属未定,地界无明显的标志或土地证上规定得不够明确。
(二)公社化时期体制调整,新划地界不清或调整不合理,协议书订得不明确。
(三)因过去无偿占有或平调而变动的土地。
(四)因历年集体搞水利建设、平整土地造成地界变更,土地原有状况或新队之间归并,原有田界铲除,无原始记载,现在恢复乡村原建制无历史依据可查考的土地。
(五)因行政区划变更,原社队之间、社队与国有土地之间因插花地互越地界以致地界不清的土地。
(六)因移民开荒,侵占他队的荒山、荒坡、荒地和原权属不清的公共土地。
(七)因其他各种历史原因遗留下来的土地瓜葛问题。
(八)因土地的征用、承包等引起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变更而产生的权属争议等。
(九)乡镇集体企业建设用地,由于过去没有具体规定,需要重新给予核定。
(十)乡村公共事业或公益事业占有的土地,过去没有给过补偿,群众后来提出要补偿等问题。
(十一)1950年无偿划拨的荒山、荒坡、荒地等,当时未计算面积,并无规定地界,几经变迁,从而引起地权、地界的争议。
(十二)有的单位征用土地的证据遗失,无据可查,从而引起的土地争议。
(十三)农民使用的宅基地,因地界不清,从而引起的土地争议及城镇个人因地界不清引起的土地权属争议。
(十四)企业与企业之间因土地权属不清引起的土地属争议。
F. 土地使用权纠纷
1、既然已经办了土地使用权证书,且土地局答复此地为潘某使用,个人建议不用申请更正,因为潘某买这块地之前肯定也考虑了该土地所在位置,如果更正的话,与潘某买地的初衷不符;而且就算要更正,潘某也不应该是申请更正的合适主体,因为潘某本来就买的是这块地,既然行政部门都已经进行了确认,潘某就无权申请更正;
2、杨某的权利如果被侵犯,杨某有权在土地局答复后,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土地确权纠纷中行政复议是前置程序,如果对行政复议不服,才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最终杨某起诉的话,被告应该是行政机关,因为这属于行政诉讼案件,不属于民事侵权案件。
3、在本案中,潘某不存在过错,首先,潘某购买土地后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是土地权属的证明,行政机关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就证明该土地系使用权人合法所有,如果有误,也是行政机关的错误,何况,发生纠纷后土地局还进行了答复;其次,潘某在本案中属于善意第三人,潘某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在正常的买卖行为中被卷入这样的纠纷中,如果让潘某承担责任,显然不公平,也破坏了市场交易安全。
如果杨某的土地使用权证书是真实的,那么本案中最大责任应该是土地管理的行政机关。按道理,如果行政机关已经向杨某颁发了该块土地的使用权证书,那么就不可能在同一土地上再向潘某发放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属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证书就是证明土地使用权的最终载体,而发放土地使用权证书的权力机关只有土地管理局。
由于现在潘某的房子已经在建,现在拆除房屋显然不符合经济效益的原则,最好的办法是土地管理局重新找块土地补偿给杨某。如果本案中李某存在恶意的话,李某也应当向杨某承担部分侵权责任。
G. 个人与单位之间的土地使用权争议,由哪个部门处理
个人与单位之间的土地使用权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专
根据《土地管属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H. 如何理解“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纠纷,个
土地法 第五条 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六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严格按照土地法使用词汇,是争议,不是纠纷。说争议党中央就已经法外开恩了,就别在拿违规违法违纪对抗上级了。对于党员干部,有组织原则轮不到个人瞎做主,对于人民群众,应该坚决跟着政府走,如果涉嫌违反土地法,是依据土地法依法处理处罚,说争议是偏离话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