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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宅基地使用权归对方年限

发布时间: 2021-02-05 08:14:16

Ⅰ 被举报更改离婚日期骗取农村宅基地的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A 离婚案件中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分割问题

一、宅基地使用权本身为家庭成员共同所有

宅基地是从农村集体土地中划出一小部分无偿、无期限地提供给本村农户用于建设房屋居住生活的土地。《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村民出卖、出租房屋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物权法》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据此,宅基地具有明显的身份属性,只有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成员(本村村民)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并且宅基地的分配是以农户而非农民为单位,故宅基地使用权本身为家庭成员共同所有。

二、女方婚后迁入户口,离婚时怎么办?

牵涉到离婚纠纷时,宅基地使用权的分割却遇到理论上的麻烦。如果女方婚后迁往男方所在地居住,却并未将户口迁移,夫妻在男方婚前申请的宅基地上建设房屋或者扩建、翻建原宅基地上已有房屋的,发生离婚的情形,那么女方能否享有宅基地使用权?

按照上述分析,女方因为不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当然的不能享有宅基地使用权,但是按照物权原始取得的原理,因为建设行为又当然享有所建设房屋的所有权。这样造成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无法统一的情况。如果按照“房地一体、地随放走”的原则认为宅基地所有权可以为非经济组织成员的女方享有,又明显违背了土地管理法的规定。问题是土地管理法和物权法分属于两个部门,前者为行政法部门,后者为民法部门。这种冲突在当前理论上无法通过优位适用来解决,可以说是一个不能解决的问题。

三、实践中应对这种情形

在司法实践中,一般采用回避的方法。离婚纠纷中,女方要求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可以仅仅要求法院对房屋所有权进行分割,避开其下宅基地使用权分割的问题。依据民事诉讼的处分原则,法院无须对宅基地使用权归属做出判断,只考虑房屋的所有权问题。如果房屋是在婚后建设或者扩建翻建,那么依照婚姻法的规定,房屋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分割。至于房屋之下宅基地使用权归属,原则上女方是无权拥有的。应当仍属原申请人共同共有

当然如果宅基地是在嫁过来后批下来了,且女方也是申请人之一,那这宅基地她当然是有份的。(一般是所有申请人平等的份额)。

Ⅱ 离婚后宅基地产权归女方所有,男方为农户,再婚后能申请批房吗

你们的那个协议关于房子的内容无效,明明是你家,你让给她,你同意回,法律也不同意,她答不符合宅基地的使用规定,不能得到合法使用权,还是你家的。不管你们离婚有什么动机,离婚后一方应该离开这个家庭,别弄那个离婚不离家的事,让政府和别人以为你们离婚了,你们继续在一起住,没有人相信你们不做夫妻事

Ⅲ 离婚了,宅基地及房子归女方,怎么补偿男方

你们的那个协议关于房子的内容无效,明明是你家,你让给她,你同意,法律专也不同意属,她不符合宅基地的使用规定,不能得到合法使用权,还是你家的。不管你们离婚有什么动机,离婚后一方应该离开这个家庭,别弄那个离婚不离家的事,让政府和别人以为你们离婚了,你们继续在一起住,没有人相信你们不做夫妻事

Ⅳ 农村宅基地离婚判给对方,相应的宅基地也会判给对方使用吗

宅基地判给了对方,那么就跟你没有关系了,使用权和所有权都是对方的。

Ⅳ 女方离婚后在原有的宅基地上所建房屋归谁所有并男女双方都没有宅基地证!房屋与宅基地归谁所有


A 离婚案件中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分割问题

一、宅基地使用权本身为家庭成员共同所有

宅基地是从农村集体土地中划出一小部分无偿、无期限地提供给本村农户用于建设房屋居住生活的土地。《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村民出卖、出租房屋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物权法》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据此,宅基地具有明显的身份属性,只有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成员(本村村民)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并且宅基地的分配是以农户而非农民为单位,故宅基地使用权本身为家庭成员共同所有。

二、女方婚后迁入户口,离婚时怎么办?

牵涉到离婚纠纷时,宅基地使用权的分割却遇到理论上的麻烦。如果女方婚后迁往男方所在地居住,却并未将户口迁移,夫妻在男方婚前申请的宅基地上建设房屋或者扩建、翻建原宅基地上已有房屋的,发生离婚的情形,那么女方能否享有宅基地使用权?

按照上述分析,女方因为不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当然的不能享有宅基地使用权,但是按照物权原始取得的原理,因为建设行为又当然享有所建设房屋的所有权。这样造成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无法统一的情况。如果按照“房地一体、地随放走”的原则认为宅基地所有权可以为非经济组织成员的女方享有,又明显违背了土地管理法的规定。问题是土地管理法和物权法分属于两个部门,前者为行政法部门,后者为民法部门。这种冲突在当前理论上无法通过优位适用来解决,可以说是一个不能解决的问题。

三、实践中应对这种情形

在司法实践中,一般采用回避的方法。离婚纠纷中,女方要求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可以仅仅要求法院对房屋所有权进行分割,避开其下宅基地使用权分割的问题。依据民事诉讼的处分原则,法院无须对宅基地使用权归属做出判断,只考虑房屋的所有权问题。如果房屋是在婚后建设或者扩建翻建,那么依照婚姻法的规定,房屋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分割。至于房屋之下宅基地使用权归属,原则上女方是无权拥有的。应当仍属原申请人共同共有

当然如果宅基地是在嫁过来后批下来了,且女方也是申请人之一,那这宅基地她当然是有份的。(一般是所有申请人平等的份额)。




Ⅵ 农村夫妻离婚后能不能各得一处宅基地使用权

土地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内积不得超过省、容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土地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明文规定了宅基地是按照户批准发放的,两个人有一个人自己不是一户,没资格获批宅基地

Ⅶ 离婚后怎样行使宅基地使用权

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0条规定:“农村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以及批专准宅基地,妇女与男子享属有平等的权利,不得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妇女结婚、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和宅基地等应当受到保护。”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宅基地是根据住户的情况,以户为单位划分的,用户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而不具有所有权,离婚后夫妻双方对宅基地都有继续使用的权利,任何一方阻止另一方使用宅基地建房都是违反法律规定的。鉴于夫妻双方已经离婚的事实,双方可以在基层组织或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在男女平等、国家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前提,协商使用宅基地,保证离婚后男女双方都有住房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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