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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对荒地所有权的规定

发布时间: 2021-02-05 07:33:18

㈠ 关于“农民开垦荒地,而使用权归农民所有”的有哪些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

㈡ 物权法土地使用权权利有哪些规定

一、土地所有权的范围、取得
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与其他私有制国家不一样,我国的土地所有权主要依据法律进行确认,因此土地所有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规定的所有权的一部分。
根据《宪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我国的土地所有权分为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两种。其中,国家所有权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确定,不需要进行登记;集体所有权也是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确认,但需要必要的登记工作。
《物权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法律规定专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取得所有权。
也就是说,任何单位和个人或者其他组织不能取得土地所有权,土地所有权只有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两种形式。
《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都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物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关于土地所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
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
(一)城市市区的土地;
(二)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
(三)国家依法征用的土地;
(四)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
(六)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以上是《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对国有土地所有权做的细化规定。
《物权法》第五十八条规定: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包括:
(一)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
(二)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
(三)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
(四)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
二、土地所有权的确权、依据
1.土地所有权的确权
关于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国有土地所有权两种所有权形式的确权,《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2.土地所有权的依据
土地所有权需要依照法律确认,而不是通过登记确认,这与《物权法》中规定的其他物权不同,比较特殊。
《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可以看出,集体土地的确权依据是登记,需要进行土地确权登记,也就是发土地证并记载于土地登记簿上。该土地所有权证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两种证书,所以集体土地所有权需要登记发证确认。
《土地登记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土地登记,是指将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抵押权、地役权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土地权利记载于土地登记簿上公示的行为。
前款规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包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国有农用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农用地使用权(不含土地承包经营权)。与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同,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不需要登记。
在土地使用权的取得中,有的土地依据登记,有的土地不需要登记。
例如《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对于以上物权的生效,可以不依照登记。
归纳来说,取得土地使用权不需要登记的情况有三种:第一,法院的判决可以证明权利属于个人;第二,仲裁委员会的判决和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这三,依据法律文书而导致的权利成立。
除此外,还有一些情况:
《物权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物权法》第三十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物权法》中第三十一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也就是说,在以上情况下处置特殊物权时,需要进行登记。
三、土地所有权的转移
1.土地所有权的转移方向
《宪法》规定土地所有权不能买卖,但在实际操作中,我国的国有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之间可以进行转移,只是这种转移具有严格的方向性限制,即只能由集体土地所有权转化为国有土地所有权,这是目前唯一存在的转移方式。
2.土地所有权的转移途径
土地所有权的转移途径有两种:征收和没收。
《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物权法》和《土地管理法》并没有对公共利益做出明确具体的界定,现实生活中的征收行为包括基础设施建设、大型水利、水电、交通、重点能源建设等,也包括实现城市规划、改变城市面貌等,这些都是公共利益,能够使百姓普遍受益。
《物权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
《土地管理法》实行耕地特殊保护政策,对征地具有明确规定,其中征地中常见的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是国家严格限制的类别。

㈢ 我国关于土地所有权的规定

土地所有权属于财产所有权的一种,具有所有权的一般属性,是土地法的基本问题。土地是一种重要的资源,其与劳动力、资本构成生产三要素。
(二)土地所有权的特征
1、根据我国《宪法》和《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和集体。
2、土地所有权客体的特殊性。土地所有权的客体为土地,属于不动产的范畴。
3、地地所有权交易的禁止性。
土地不得买卖、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4、土地所有权权属的稳定性。土地有权主体的限定性和土地所有权交易的禁止性决定了我国土所有权权属的高度稳定性。
5、土地地热异常有权内容的可分离性。土地所有权的内容,是指土地所有权人对土地可依法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二、土地所有权的内容和效力范围
(一)土地所有权的内容
1、占有权能。指土地所有权人对于土地的实际控制。
2、使用权能。指土地所有权人按照土地的性质和用途加以利用,从而实现其利益的权利。
3、收益权能。指土地所有权人在土地之上获得经济利益的权利。
4、处分权能。指土地所有权人对土地的权利状态乾地改变如土地的出让、抵押等。
三、土地所有权的行使
土地所有权的行使,是指国家和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法律规定,对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进行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行为。
(一)土地所有权行使的方式
1、国家土地所有权的行使。作为国家土地所有权人的国家,有权为实现社会利益依法直接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国有土地其他任何组织和公民个有不得干涉。
2、集体土所有权的行使。根据《土地管理法》第10条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二)土地所有权行使的基本要求
1、“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
2、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三)土地所有权行使的限制
1、禁止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2、禁止滥用土地。

㈣ 荒地种了20年所有权属于个人吗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现实生活中,开垦荒地的不少,但开垦行为得到村集体的许可并履行了相关程序的很少,很多地方开垦的荒地都是私自开发的,很多人认为自己开垦的荒地就是归自己所有,事实真是这样吗?荒地种了20年所有权属于个人吗?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如果遇到征收,那土地补偿费是归集体的,不过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是归农民的。

㈤ 关于土地所有权的纠纷,懂土地法的朋友来帮帮忙,急啊!

中国土地所有权只有两种形式: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如果是村集体的农田,这块地一般是集体所有,乙方如果是自然人,对这块地只有使用权而无所有权。

㈥ 荒地的所有权问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条 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专荒地、荒滩从属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 农民集体连续使用其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满二十年的,应视为现使用者所有;连续使用不满二十年,或者虽满二十年但在二十年期满之前所有者曾向现使用者或有关部门提出归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土地所有权。

根据以上两条可以让村里将这块地继续交给你家耕种,起码种到这一轮承包期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如果村里确定了要收回,参照此条要求村里给予提高地力方面的补偿,实际操作中一般每亩2000元至3000元之间。

㈦ 农民开垦荒地归使用权归农民所有有哪些法律依据

《中华抄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袭第四十条规定: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

㈧ 国家对土地所有权有哪些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明确了国有土地的范围:
①城市市回区的答土地;
②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
③国家依法征用的土地;
④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
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
⑥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㈨ 何为土地所有权土地管理法对土地所有权是如何规定的

《土地管理法》第二章对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做了规定。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土地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土地权属的确认对土地的开发、利用和保护有着重要影响。关于土地所有权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点。
(1)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范围内的土地均属于国家所有或者集体所有,不存在土地的私人所有权。
(2)国家土地所有权。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下列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城市市区的土地;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
(3)集体土地所有权。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经营、管理存在以下三种情况:①依照法律规定,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②土地由于各种原因,已经分别被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所有,应当根据现状,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③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这主要是指乡(镇)兴办企业所占用的土地,或者原就属于农业生产合作社所有的土地。对这部分土地,应当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㈩ 开垦荒地的所有权归谁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来土地管理法中:自
第四十条 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
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 农民集体边续使用其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满二十年的,就视为现使用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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