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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再创作

发布时间: 2021-02-05 07:00:22

1. 买了版权之后再二次创作,可以算是原创吗

著作权法第40条: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2. 二次创作作品侵权会不会判处著作权罪,会不会判处没收销毁侵权品

侵犯版权的行为(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5)剽窃他人作品的; (6)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7)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8)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影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9)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10)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11)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12)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中国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13)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14)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中国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15)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中国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16)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17)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8)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9)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以上第(1)至第(11)项行为,侵权人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第(12)项至第(19)项行为,侵权人除了承担上述民事责任外,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在著作权许可使用或转让合同中,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承担民事责任

3. 别人给我照片让我再创作,请问著作权、版权相关内容如何标注

做著作权约定的时候最好不要出现显失公平的情况,因为你是这一格式合同的制定者,将来如果出现纠纷如果法院觉得你们的合同显失公平,肯定要么认定约定无效,要么按照不利于你的倾向进行解释,而且多义务少权利也会让顾客不舒服。

比如你说的这个“拍下链接即表示同意将所提交图片的肖像权转让给本店,并且本店保留著作权,成品图如需商用需要联系店主买断著作权”听起来像是顾客要上赶着花钱把肖像权送给你让你随便用,对顾客自己反而限制多多。

可以考虑这样写:
“本店提供受委托进行手绘创作的服务,拍下本店服务并提供照片表明顾客对于该照片/图片拥有无瑕疵的所有权使用权,包括但不限于著作权和肖像权等。本店及绘师对因该图片权利瑕疵引起的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
手绘完成的作品著作权归本店/绘师所有,交付稿件不视为著作权的转移,如果顾客需要将稿件进行商用,请获得本店许可并支付著作权转让或使用费用。
如顾客同意本店将使用了其照片/图片的成品用于宣传或展示,本店可提供九折优惠/返现优惠。“
原创回答by季风流洋

最后一段话你们可以略作修改,需要明确的是虽然成品图的著作权归你们所有,但是由于你们是根据他人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肖像完成的创作,在使用作品的时候必须得到原权利人(顾客)的许可。所以我觉得双赢的方式是给顾客一点小优惠让他们同意你们拿图做宣传,如果不愿意给优惠的话一定要加粗加黑展示,否则约定可能被判无效。
原创答案by季风流洋

4. 非盈利性不进行二次创作情况下使用他人著作版权是侵权么

您好!您可以详细描述您的问题。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十二种合理使用的情形,具体规定如下:
《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如能进一步提出更加详细的信息,则可提供更为准确的法律意见。

5. 借鉴别人的作品进行二次创作再运用于商业用途算侵权吗

您好,如果您二抄次创作属于改编的,那么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属于侵权行为。但如果只是吸收他人的一些个别思维,并将这种思想加工体现在自己的作品中,很难算作侵权。
改编权是指以不同的表现形式再现作品的创作活动。改编应该是改编者的创造性劳动,不是简单的重复原作品的内容,而是在表现形式上有所创新,达到新的效果或新的创作目的。改编权可以由作者行使,也可以授权他人行使。
改编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不改变作品原来类型而改编作品,如将长篇著作缩写为简本。二是在不改变作品基本内容的情况下将作品由一种类型改编成另一种类型,如将小说改编成剧本。
改编者对改编作品享有著作权,但是其行使著作权时不得损害原作品作者的著作权。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6. 二次创作本身是否拥有版权

根据我国现有的《著作权法》《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分析如下:
(一)著作权属于创作作品的作者,作者享有对其作品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著作人格权以及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等著作财产权。
(二)他人在改变、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变、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三)如果在法定合理使用范围内(一般以教学、科研等非营利为目的的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7. 对原作品再创作 然后用于商业目的侵权吗

当然算是侵权了,首先你对作品内容的修改侵犯了原作者的修改权,因为原作者有对自己版作品修改权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在未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对作品篡改,其次你是用于商业目的,侵犯了原作者的财产权。如果真的用于商业目的,最好和原作者去的联系,如果你改的是日本漫画,那最好和出版社联系一下,否则著作权人肯定会找你起诉的。如果数额巨大的话。

8. 一次作品的著作权由二次创作者和原作者共用,对吗

不是的,一次作品的著作权由原作者所有。而二次创作作品在满足著作权法规定的一些条件时,著作权由二次创作者享有。
二次创作的定义:是在已存在著作物的文字、图像、影片、音乐或其他艺术作品的基础上加工而成,却又并不是把别人的作品剽窃回来当成是自己的,相反是明显地以某作品、项目或角色为基调来改编、仿作或加以发展,其产生的作品则称为二次创作品。
根据创作体裁的不同,二次创作作品可以分为:文字、图画、视频、游戏、音乐、舞台剧、工艺品等,根据创作方式的不同,二次创作作品又可以分为致敬、恶搞、仿作、戏仿、拼贴、混杂、改编、引用、拟人化等。
在满足了一定条件后,对二次创作作品可适用著作权法予以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的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因此,要适用著作权法保护,二次创作作品也应至少满足下面列出的前三个条件。另外,由于二次作品依赖于原作品,它还应当不违背《著作权法》的禁止性规定。
则二次创作作品受著作权保护的条件如下:
1.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的智力成果
2.具有独创性
3.能以某种形式复制和传播
4.不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这一点主要从两方面来考量,包括:是否获得原作品作者的许可、是否有损于原作品及其作者。
参考文献:锦江法院民一庭课题组,论二次创作作品独创性之界定,四川行政学院学报 2012年第3期.

9. 再创作作品的著作权归属问题

再创作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是指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再创作品著作权归属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著作权明确包括修改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权利。所以第十二条中规定的,对已有作品进行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的权利显然归属已有作品的著作权人。而根据第十二条规定,改编已有作品产生的著作权由改编人享有,而根据第十条规定,对已有作品进行改编的权利属于已有作品的著作权人。那么未经允许改编已有作品产生的新作品(即原作品的改编作品)的著作权究竟归属已有作品的著作权人,还是属于改编人呢?《著作权法》保护的是作品中独创性的表达。以改编为例,对已有作品进行改编是在已有作品的基础上融入新的表达。所以《著作权法》赋予已有作品改编人对改编产生的新作品独立的著作权。但是改编作品毕竟是以已有作品为基础产生的作品,所以第十二条同时规定行使(对改编作品的)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这样就同时保护了原作品和改编作品著作权人的权利。根据《著作权法》第三十四条,第三人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同时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从这条规定中可以推出,如果第三人未经许可使用了改编作品,他就同时侵犯了两个作品的著作权,即改编作品和原作品的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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