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预售房产所有权归属
所有权:是使用 占有 收益 处分权的总和。
所有权还是归C的 因为A没有完全支付房款 只是部分支付。A只有占有权 使用权 收益权。
但C的所有权也是不完整的,所以C把房子卖给A后,C不能再行使处分权,除非出现法定情形。
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度,B上诉的案由是所有权确认纠纷 B的申诉法院不应受理的,除非出现法定情形。
❷ 房屋产权如何归属
不可以。
你必须找到你的前手,先办他的产权然后再过户给你。
如果你或该房屋的开发商在房产管理局有关系,也可以通过重签合同,改到你的名下。而且这绝对不违反原则。
❸ 请问一下,房产局对房屋的预售预购备案登记与房屋产权登记有什么区别各种登记的法律效力或法律责任如何
房屋的预售预购备案登记与房屋产权登记的区别如下:
一、登记种类不同。
房屋预售备案仅指开发商在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管辖范围的房产交易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手续。
房屋产权登记包括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登记;抵押权、地役权登记;预告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
二、登记机关不同。
房屋预售备案登记机关为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
房屋产权登记机关为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负责房屋登记工作的机构。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条:“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三、办理主体不同。
房屋预售备案登记的主体为房地产开发企业。
房屋产权登记的主体为房屋交易双方当事人。
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登记的效力,在于使预售合同能产生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也就是说,如果开发商在签订预售合同后,又擅自转移给他方时,消费者可用登记备案的预售合同对抗开发商的转让行为,可以依法请求法院裁定其行为无效。
房屋产权登记的效力在于确认所有权发生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❹ 房产的所有权归属
开工有关长期实践长期共存543离不开物态参量
❺ 预售商品房所有权归属于谁
网友提问:预售商品房的所有权在什么条件下发生转移呢?如果购房者交纳了一定预回付款,与开发商签订预售合同并答到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但商品房还没有完工交付使用,这能说明购房者已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了吗?请详细说明,谢谢。 王良斌律师回复:从法理上看,房屋所有权转移的前提应当首先有房,没有房屋便不存在所有权.当然实践中普遍存在预售房屋问题,在此情形下与购买现房相比,消费者确实承担一定的风险.如房屋质量问题、房屋规划的变更问题、房屋功能的缺失等。如果存在上述情况,消费者在房屋交接时就可能与开发商存在一定的纠纷,因此,许多学者都呼吁应当实行现房销售制度,取代目前的房屋预售制度。当然,就开发商而言,房屋预售制度可以适当地转嫁其销售风险,而对消费者而言却又不甚公平。进入购房问答论坛提问
❻ 房子所有权归谁
房产所有权以房产证登记为准,根据离婚协议,房产在还清房贷后过户内到孩子名下,容现房贷未清,房产证尚未过户,所以,男方仍然是房产的所有权人。
现男方又再婚,房产不属于再婚后的共有财产,所以女方不是该房的所有人,她无权取得盖房子的所有权。
因结婚可以享有多丈夫房产的使用权和继承权,即继承房产中属于丈夫的份额。
❼ 在房产证得到之前,房屋的所有权属于谁开发商还是业主
房产证得到之前房屋产权属于开发商,办理房产证,房屋产权才是业主。
在业主取得产权之前,该房屋并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所有权。业主与开发商之间是商品房买卖合同,而依据我国《物权法》第九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等需要登记的,在登记后生效。因此在本案中虽然房屋在建造过程中是事实上的物,但是在法律上其并不具有完整的物的属性。且在业主取得房产证前,该不动产并不存在权利人登记的情况,开发商亦未曾登记为所有权人,即房屋在业主取得所有权之前不存在所有权人。
而土地使用权在业主取得房屋产权之前属于开发商,在业主办理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时,该开发商持有的土地使用权(整栋楼或小区,俗称大土地证)要进行分割到户,业主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同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
(7)房产预售房产所有权归属扩展阅读
涉及赠与以及附条件合同的问题。实践当中,有许多案例中宅基地使用权人往往通过赠与或者附条件合同的方式和第三人达成协议,进而约定在宅基地上修建房屋后与出资人实现共用或者分割房屋的情形。表面上,这种方式既符合“意思自治”的民法精神,又有法律规定为依据。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28明确规定:“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赠与房屋,如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的,应当认定赠与关系成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也明确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宅基地使用权人与第三人不管是通过赠与的方式还是通过拟定附条件合同实现各自目的的方式均与特别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基本法律原则以及现行土地政策的规定相悖,如果发生争议,都不应得到法律的保护。
❽ 如何确定房屋所有权归属
房屋所有权的取得,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
(1)原始取得
原始取得是指由于一定的法律事实,根据法律的规定,取得新建房屋、无主房屋的所有权,或者不以原房屋所有的人的权利和意志为根据而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主要包括以下情形:(1)依法建造房屋;(2)依法没收房屋;(3)收归国有的无主房屋;(4)合法添附的房屋(如翻建、加层)
(2)继受取得
继受取得又称传来取得,是指根据原房屋所有人的意思接受原房屋所有人转移之房屋所有权,是以原房屋所有人的所有权和其转让所有权的意志为根据的。
继受取得分为因法律行为继受取得和因法律事件继受取得两类:
一是因法律行为继受取得房屋所有权是取得房屋所有权最普遍的方法,通常有以下几种形式:(1)房屋买卖(包括拍卖);(2)房屋赠与;(3)房屋相互交换。房屋所有权自所有权转移手续办理完毕后产生效力,即进行所有权登记后便取得房屋所有权。
二是因法律事件继受取得房屋所有权,指因被继承人死亡(包括宣告死亡)的法律事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在有数个继承人的情况下,只要继承人未作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继承的房产如果未作分割,则应认为数个继承人对房产享有共同所有权。
引起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法律事实
1、房屋产权主体的消灭。如房屋所有权人(自然人)死亡或宣告死亡以及法人被终止而导致房产成为无主财产。
2、房屋产权客体的消灭。包括自然灾害、爆炸、战争等引起房屋的毁灭以及自然损毁等。
3、房产转让、继承等引起原房产权利人对该房产权利的消灭。
4、因国家行政命令或法院判决而丧失。如国家行政机关对房产所有权人的房产征用、征购、拆迁等,除依法给予相应的补偿外,原房产权利人的权利因征用、征购、拆迁而丧失。又如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将一方当事人的房产判给另一方当事人所有,原房产权利人因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而丧失该房屋的所有权。
5、房产所有权人放弃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