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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法务制度

发布时间: 2021-02-04 20:56:31

A. 中国哪些法律有相关版权的规定

不知道你是什么样的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侵权责任法

B. 关于版权问题国内的法律规定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版权所有人可以根据法律在法律规定的年限内对作品享 有独占权。一般而言,其他人需要使用作品,应当事先取得版权所有人的许可,并向其支付报酬。但是著作权法也规定了若干情形,在法律规定的使用方式下,该种使用无需取得版权所有人的许可,或者无需向其支付报酬。版权的期限,简单来说,对个人而言,是死后五十年,署名权等精神权利期限无限制;对单位和法人而言,是作品首次发表后五十年。
外国人或者外国在中国国内首次出版的,受我国法律保护,其他的根据国际条约确定,多数重要国家已经和中国一起参加了共同的国际条约,在这些缔约国境内产生的作品同样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根据学理,版权具有地域性,也就是说,各国承诺保护作品的知识产权,但是如何保护,作者有哪些权利,保护期限多长,由各个国家自己决定,在中国发生的作品使用行为显然就需要按照中国的著作权法来判定,在美国发生的著作权使用行为就需要按照美国的版权法来判定。
版权,又称著作权,含以下人身权和财产权: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我国法律保护。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其著作权自在中国境内出版之日起受中国法律的保护。

C. 版权的法律规定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版权所有人可以根据法律在法律规定的年限内对作品享 有独占权。一般而言,其他人需要使用作品,应当事先取得版权所有人的许可,并向其支付报酬。但是著作权法也规定了若干情形,在法律规定的使用方式下,该种使用无需取得版权所有人的许可,或者无需向其支付报酬。版权的期限,简单来说,对个人而言,是死后五十年,署名权等精神权利期限无限制;对单位和法人而言,是作品首次发表后五十年。
外国人或者外国在中国国内首次出版的,受我国法律保护,其他的根据国际条约确定,多数重要国家已经和中国一起参加了共同的国际条约,在这些缔约国境内产生的作品同样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根据学理,版权具有地域性,也就是说,各国承诺保护作品的知识产权,但是如何保护,作者有哪些权利,保护期限多长,由各个国家自己决定,在中国发生的作品使用行为显然就需要按照中国的著作权法来判定,在美国发生的著作权使用行为就需要按照美国的版权法来判定。
版权,又称著作权,含以下人身权和财产权: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我国法律保护。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其著作权自在中国境内出版之日起受中国法律保护。

D. 法律如何规定著作权的归属

著作权通常归作品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有,但是还是存在以下几种特殊版情况一、改编、翻权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著作权归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二、两人共同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归合作创作人共同享有;三、合作创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单独享有著作权;四、汇编作品的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五、电影作品和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人享有;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造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可单独行使著作权;七、职务作品,除应归法人或者其他人享有的除外,其著作权归职务作品的作者享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E. 2019电子书版权保护有什么法律规定

信息全球化的今天,传统阅读方式已不再是人们阅读方式的唯一选择。很多人开始喜欢阅读电子书,也开始关心电子书的版权问题。那么对于2019电子书版权保护有什么法律规定,我们国家有相关法律规定吗?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疑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2019电子书版权保护有什么法律规定电子书版权保护,适用的法律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细则》《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等。著作权被侵权可采取的维权方式1、与侵权者协商,要求其停止损害行为以及赔偿;2、申请版权行政管理机关进行调解;3、直接向法院起诉;4、书面合同中有仲裁条款,可申请仲裁机构仲裁。电子书版权保护存在的问题版权,在我国常把其看作是著作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类型,是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作者依法对其作品所享有的一种权利。对版权进行保护的目的是为了鼓励智力创新以促进社会的发展。同样,在电子书版权问题上,如果对此保护不力,那么不仅使得版权所有人无法在电子书的传播过程中受益,而且由于网络的快速传播性,也会最终损害版权所有人从实体图书出版业中所获得的版权收益。这些损害的长期存在将严重挫伤作者的创作积极性,不利于社会文化的发展。因此,我国也应顺应时代的潮流和现实的需要,及时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以保护电子书版权。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电子书的出现是一种必然,也随之会出现一些新的权利。同纸质书的出版发行一样,电子书要想在网络上传播,传播者应当遵循法律规范,事先一定要获得电子书版权所有人的许可。电子书的网络传播,是将纸质作品数字化并上传至网络或者就是将本身就是数字化的作品上传至网络,但鉴于网络技术的两面性,对电子书版权的侵犯也是在这一过程中发生的。在现实生活中,对电子书版权的侵犯主要表现为通过网络的上传、下载等。电子书是一种数字化作品,其内容是通过网络这一平台呈现给读者的。而网络是开放的,开放的同时也就意味着权利易受侵犯。现实中,通过付费或者不付费,读者或者网民很轻易的就能从网络上下载到电子书,并利用电子书的易复制性和易传播性将其再次上传到网络。通过这种无限制地复制和传播,电子书版权所有人的权利受到了侵犯,而侵权人为侵权所付出的代价或者成本却微小的可以忽略不计。另一方面,在我国还未全面实行网络实名制的情况下,侵权主体实难确定,这也为版权权利人的维权带来了困难

F.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著作权法律制度如何生产的

一、我国著作权法律制度的回顾
新中国成立前夕,根据“废除伪宪法、伪法统”的要求,国民党政府的“六法全书”(以宪法、民法、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六大法典为代表的全部法律)被废除。新中国成立后,中央政府即着手制定保护作者正当权益的法律文件,相关部门借鉴前苏联1928年著作权法,结合当时我国公私出版机构并存、侵权现象时有发生的状况,于1957年11月向国务院法制局报送了《保障出版物著作权暂行规定(草案)》请求审查。但是由于整风反右运动的开展,刚刚起步的著作权立法工作便在反对“知识私有”和“资产阶级法权残余”的呼喊声中停止了。1966年至1976年,十年“文化大革命”期间,著作权保护制度基本上不复存在。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党中央作出将全党全国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战略决策,大批作家、科学家、艺术家满怀激情重返文学创作、科学研究和艺术表演,迎来了社会主义文学艺术和科学事业的春天。与此同时,我国与国外的文化、教育、、科学技术方面的交流与合作逐渐增多,社会各界相继提出制定法律,保护知识分子进行创造性劳动及其劳动成果,调动广大作者的创作积极性,促进社会主义科学文化事业的发展。于是,中断二十多年的著作权立法工作被提上了议事日程。
著作权立法的具体起因与中美建交有关。1979年1月,邓小平同志访美,期间中美双方签署了《中美高能物理协议》,协议中提及要互相保护版权。同年3月,中美双方开始商谈《中美贸易协定》,美方再次提出版权保护问题,要求在中方颁布版权法前,双方按照世界版权公约的规定保护对方的版权。针对这一重大问题,国家出版局于1979年4月向国务院呈送报告,建议“建立版权机构,制定版权法”。当时的国务院副总理耿飚同志转请中共中央秘书长兼宣传部部长胡耀邦同志批示。耀邦同志批示“同意报告,请你们尽快着手,组织班子,草拟版权法”。于此,新中国第一部版权法正式启动。其后,著作权法起草工作一波三折、历经坎坷,终于在十一年后的1990年9月7日由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时任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王汉斌同志在审议时曾感慨道:“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所有法律草案中,著作权法是最复杂的一个法,调整的关系最广,审议时间最长”。
通过以上简单回顾,我们可以得出以下两个结论:其一,著作权制度是科技进步与市场经济相结合的产物。没有印刷技术广泛使用和印刷工业的繁荣,《安娜法》就不可能出现。著作权制度三百年的发展历史也表明,著作权内容的每一次扩展都与科技上的每一次突破形影不离,从印刷技术到摄影技术,从录音技术到电影技术,从广播技术到网络技术,概莫能外。其二,我国著作权制度是改革开放的产物。新中国的著作权制度是与改革开放的伟大事业相伴而生,并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而不断完善的。没有改革开放的强大动力,我国版权事业不会有今天的成就。
三、我国著作权法律制度的现状
我国著作权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以及相关国际公约等组成。经过二十多年努力,我国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备的著作权法律体系。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是我国著作权法律制度中最重要和最基本的法律,在规范著作权行为中起着统领作用。根据《著作权法》相关规定,国务院先后制修订了《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1992年9月25日发布,1992年9月30日施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001年12月20日发布,2002年1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02年8月2日发布,2002年9月15日施行)、《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2004年12月28日发布,2005年3月1日施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006年5月18日发布,2006年7月1日施行)、《广播电台电视台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2009年11月10日发布,2010年1月1日施行)。上述“一法六条例”(一部法律、六部行政法规)是我国著作权法律体系的基本内容。此外,关于侵犯著作权犯罪的问题规定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制定了10部部门规章和40多部规范性文件,相关司法部门为解决《著作权法》在民事和刑事司法实践中的具体适用问题制定了6部司法解释或指导意见,部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或政府还根据本地情况制定了地方性法规或地方政府规章。在国际条约方面,目前我国已经先后加入6部国际著作权条约:《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录音制品公约》、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以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
我国《著作权法》于1990年9月7日由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1991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2001年10月27日,为完善我国著作权法律制度,促进经济、科技和文化的繁荣发展,并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进程,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对1990年《著作权法》进行了修正。修正后的《著作权法》由原来的六章、五十六条变更为六章、六十条。2010年2月26日,为进一步完善我国著作权法律制度,并根据执行世界贸易组织中美知识产权争端案裁决的现实需要,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并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正涉及两个条款,修正后的《著作权法》共六章、六十一条。
上述两次《著作权法》修改均与世界贸易组织有关,第一次修改是为了满足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直接需要,第二次修改是为了履行世界贸易组织关于中美知识产权争端案裁决的现实需要。因此,这两次《著作权法》修改均具有被动性和局部性的特点,而不是为适应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的现实需要对《著作权法》作出的主动、全面的调整。
三、我国著作权法律制度的现状
我国著作权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以及相关国际公约等组成。经过二十多年努力,我国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备的著作权法律体系。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是我国著作权法律制度中最重要和最基本的法律,在规范著作权行为中起着统领作用。根据《著作权法》相关规定,国务院先后制修订了《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1992年9月25日发布,1992年9月30日施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001年12月20日发布,2002年1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02年8月2日发布,2002年9月15日施行)、《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2004年12月28日发布,2005年3月1日施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006年5月18日发布,2006年7月1日施行)、《广播电台电视台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2009年11月10日发布,2010年1月1日施行)。上述“一法六条例”(一部法律、六部行政法规)是我国著作权法律体系的基本内容。此外,关于侵犯著作权犯罪的问题规定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制定了10部部门规章和40多部规范性文件,相关司法部门为解决《著作权法》在民事和刑事司法实践中的具体适用问题制定了6部司法解释或指导意见,部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或政府还根据本地情况制定了地方性法规或地方政府规章。在国际条约方面,目前我国已经先后加入6部国际著作权条约:《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录音制品公约》、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以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
我国《著作权法》于1990年9月7日由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1991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2001年10月27日,为完善我国著作权法律制度,促进经济、科技和文化的繁荣发展,并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进程,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对1990年《著作权法》进行了修正。修正后的《著作权法》由原来的六章、五十六条变更为六章、六十条。2010年2月26日,为进一步完善我国著作权法律制度,并根据执行世界贸易组织中美知识产权争端案裁决的现实需要,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并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正涉及两个条款,修正后的《著作权法》共六章、六十一条。
上述两次《著作权法》修改均与世界贸易组织有关,第一次修改是为了满足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直接需要,第二次修改是为了履行世界贸易组织关于中美知识产权争端案裁决的现实需要。因此,这两次《著作权法》修改均具有被动性和局部性的特点,而不是为适应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的现实需要对《著作权法》作出的主动、全面的调整。
四、修改《著作权法》的必要性
进入新世纪以来,知识经济深入发展,经济全球化进程明显加快,以信息技术为代表的高新技术日新月异,智力创造对物质生产、文化生产的作用越来越大,包括著作权在内的知识产权日益成为国家发展的战略性资源和国际竞争力的核心要素。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基础性法律,《著作权法》的修改完善对于贯彻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对于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提供法律保证;对于进一步推进对外开放、使我国更广泛更深入融入和参与国际竞争、提高国家的国际影响力意义重大。
(一)修改《著作权法》是完善现有制度的客观需要
作为新中国第一部《著作权法》,上世纪七十年代末起草时我国尚处于计划经济时代,缺乏本土立法经验,因此这部法律不可避免带有计划经济的烙印。此后虽经两次修改,但如前所述这两次修改都不是自主、全面的修改,没有很好地解决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社会转型、经济转轨面临的现实问题。因此,全面修改《著作权法》是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
(二)修改《著作权法》是回应科技发展的客观需要
二十一世纪人类社会已经进入知识经济时代,世界未来的竞争将主要表现为知识产权的竞争。随着高新技术特别是数字技术和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和广泛使用,我国著作权保护面临的现实环境发生了极大的变化。而科学技术迅猛发展、社会环境的不断变化的动态性,与著作权法律制度的相对稳定性矛盾十分突出,著作权法律制度遇到了严峻挑战。为适应新形势、新情况,需要及时全面推进修法工作。
(三)修改《著作权法》是推动产业发展的客观需要
近年来,随着文化体制改革的逐渐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文化产业增长迅速,朝着规模化、集约化的方向发展。据统计,2010年我国版权产业对国民经济贡献率达到6.57%,在北京、上海等地区这个数字已经接近或者达到欧美国家10%左右的水平。各相关利益主体越来越关注版权问题,版权纠纷和诉讼层出不穷,据统计,2013年法院系统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中有57.97%为著作权案件,并且涉及新领域的复杂疑难案件越来越多。因此,产业发展迫切需要进一步厘定权利边界、增强稳定性预期、明确相应规则,这些目的的实现必须通过修改《著作权法》来完成。
(四)修改《著作权法》是适应国际形势的客观需要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世界一体化的深入发展,世界各国、各地区不断完善著作权法律,国际著作权保护规则处于持续调整中。由于发展阶段不同,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著作权领域的分歧将长期存在,为维护各自的经济利益和本国国际竞争力,各方都在积极争夺国际著作权规则调整的主导权。我国面临的著作权保护国际环境越来越严峻。为适应新的国际形势,维护国家利益,需要及时全面推进修法工作。
(五)修改《著作权法》是回应社会关切的客观需要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特别是高新技术的迅猛发展和广泛运用,修改《著作权法》已成为社会各界在知识产权领域的重点关切。这些呼吁不仅来自司法、行政和教学科研部门,更多来自著作权人和产业界。每年“两会”期间,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都会提出大量关于修改《著作权法》的建议、提案或议案。因此,为积极回应社会各界的关切,需要及时全面推进修法工作。
五、修改《著作权法》要把握的基本原则
本文认为,在目前的国际国内环境下完善我国著作权制度、修订《著作权法》,必须把握以下三个原则,即独立性、平衡性和国际性原则。
独立性原则就是要立足中国国情、结合中国实际、体现中国特色、解决中国问题。当前,我国著作权法律制度面临着权利人意识普遍提高、版权产业快速成长、高新技术迅猛发展、我国社会转型进程加快、国内外压力日渐增大等一系列复杂的国内国际环境。本次修法,必须从中国的实际出发,扎根于而不是超越或者离开这些基本国情。我们愿意借鉴其他国家或地区在著作权立法方面的成功经验,但是要更注重中国的现实国情和实际需要。
平衡性原则就是要妥善处理好创作者、传播者和社会公众利益的基本平衡。著作权法律制度是调整作品创作、传播和使用的利益关系链的基本法律,既要保护创造、鼓励传播,也要促进消费,满足广大公众的智力文化需求。《著作权法》修改,要牢牢把握利益平衡这一现代著作权立法的基本精神,认真评估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的利益平衡机制是否恰当,实践中是否具有可操作性,是否充分兼顾了各相关方的利益。要充分认识在当前新技术条件下著作权保护平衡动态化的特点,吸取历史有益经验,广泛听取和深入研究各方利益诉求,妥善处理好保护著作权与保障传播的关系,既要依法保护著作权,又要促进传播使用,发挥智力产品的社会效益。
国际性原则就是从国际著作权制度调整变化的趋势和提升我负责任大国的国际形象角度推进修法工作。要认真查找我国现行《著作权法》与我国加入的国际条约之间的差距,使我国《著作权法》符合相关国际条约的规定;要密切跟踪和关注国际组织对著作权相关条约的讨论,把握其发展方向,适时内化为国内法;要仔细分析和研究各主要国家的著作权法制发展动态,消化吸收,改造利用,增强国际化的共识。
六、结语
当今世界,文化经济化和经济文化化的趋势日渐明显,文化艺术开始逐渐溢出了精神和审美领域,开始向物质和经济扩展、渗透和蔓延。由于著作权制度本质上是一种将文学艺术作品转换为文化产品的制度安排,其调整和规范的是文学艺术作品创作、传播和使用过程中的一系列社会关系。
在此背景下,悠久灿烂的中华文化要主动适应文化经济化的历史进程、直面全球文化竞争的挑战,就必须充分、娴熟地运用版权制度,大力发展版权产业,通过各类文化产品向世界表达、传递和弘扬中华民族独特的思想、理念和价值观,提升我国的软实力和国际竞争力。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我们着眼的是文化,着手的是产品,而当下着力的则是版权制度的完善。
从2011年开始,中国政府已经正式启动了《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工作,国内外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目前这一工作正在稳步推进中。本文希望,这次修法工作能体现和反映当下中国社会的实践,顺应世界发展的潮流,既要有中国特色也要体现大国气派,为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作出无愧于时代的贡献。

G. 著作权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细则》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等

H. 谁能告诉我中国有关版权使用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版权,又称著作权,含以下人身权和财产权: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8)版权法务制度扩展阅读:

版权的一些法律规定: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版权所有人可以根据法律在法律规定的年限内对作品享 有独占权。一般而言,其他人需要使用作品,应当事先取得版权所有人的许可,并向其支付报酬。但是著作权法也规定了若干情形,在法律规定的使用方式下,该种使用无需取得版权所有人的许可,或者无需向其支付报酬。

版权的期限,简单来说,对个人而言,是死后五十年,署名权等精神权利期限无限制;对单位和法人而言,是作品首次发表后五十年。

外国人或者外国在中国国内首次出版的,受我国法律保护,其他的根据国际条约确定,多数重要国家已经和中国一起参加了共同的国际条约,在这些缔约国境内产生的作品同样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

根据学理,版权具有地域性,也就是说,各国承诺保护作品的知识产权,但是如何保护,作者有哪些权利,保护期限多长,由各个国家自己决定,在中国发生的作品使用行为显然就需要按照中国的著作权法来判定,在美国发生的著作权使用行为就需要按照美国的版权法来判定。

I. 法律规定的版权管理部门有哪些

一、法律规定的版权管理部门有哪些

1、司法管理

司法管理是通过各级法院审理部分侵犯著作权案件来实施著作权法,达到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为加强对版权等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提高办案质量,从1993年起,北京市高、中级人民法院和部分省、市人民法院先后设立了知识产权审判庭。最高人民法院也于1996年设立了知识产权审判庭。

2、行政管理

我国的版权管理实行双轨制,即司法管理与行政管理,这是我国的一大特色,体现了我国国情。行政管理主要是通过国家版权局和地方版权行政管理机构来实施。国家版权局为国务院版权行政管理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为地方人民政府版权行政管理部门,一些单列市和部分地、市也设立了版权局。版权行政管理部门是版权行政执法部门,根据著作权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各级版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版权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

中国的知识产权(含版权)边境保护职能由各级海关承担。

二、国家版权局的主要职能

1、贯彻实施著作权法律、法规、制定与著作权行政管理有关的办法;

2、查处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著作权侵权案件;

3、批准设立著作权管理机构、涉外代理机构和合同纠纷仲裁机构,并监督、指导其工作;

4、负责著作权涉外管理工作;

5、负责国家享有的著作权管理工作;

6、指导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

7、承担国务院交办的其他著作权管理工作。

三、地方版权行政部门根据著作权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各地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著作权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包括:

1、查处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案件;

2、调解著作权纠纷;

3、对境外出版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计算机软件等授权合同以及著作权质押合用进行登记;

4、对作品进行自愿登记;

5、开展涉外著作权认证工作。

四、社会管理

版权是公民的一项民事权利,属于私权范畴。因此,权利人的权利除受司法救济和行政保护外,更多的是通过社会管理服务机构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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