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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确权之诉

发布时间: 2021-02-04 20:16:15

『壹』 房屋确权诉讼

按照你的说法,你既没有交纳房改款,又没有办理房产证,实在很难直接获得该房屋版的所有权权.
房产是以登记为要件对抗第三人的,即只认证不认人.
况且福利房的分配只是说一个购买权的问题,而不涉及实际房屋的产权,所以你这个问题实际上是难以解决的.
即使对方配合你解决,大致也需要商议过户,同时你需要向对方支付房改款.
和普通的房屋买卖从形式上看差别不大.
因此,就你的说明,只能认为你有房屋的优先购买权.而房屋已经买卖了,个人认为你这项权利已经丧失了.

『贰』 所有权确认纠纷

现在我没看见是什么所有权确认纠纷。
举个例子: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夫妻存续期间有一套房子,被男方私自卖了,卖房一方说是自己婚前财产,这就需要确认是夫妻共有,还是婚前财产,男方要提供证据证明所卖房屋是婚前财产,法院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确权。

『叁』 我在准备起诉,请问所有权确认纠纷管辖法院要怎么确定

在房产所在地法院起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明确规定,房地产诉讼,在民事诉讼的案件管辖中属于专属管辖。专属管辖是一种特殊的地域管辖。其特殊性表现为凡属专属管辖的案件,不允许其他同级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又规定,不动产纠纷案件,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使用价值受到影响的财产,例如土地、房屋、水利设施、桥梁等等。当事人因房地产纠纷,需要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向该房地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肆』 什么是确权诉讼

没有“确权诉讼”这一概念,但从字面理解应该就是指确认之诉。确认权利内存在与否。
确认之诉就容是要求确认权利关系或法律关系之诉,承认这种请求的判决被称为确认判决。确认之诉有两个主要特点:第一,一方当事人提出确认之诉的目的,不是要求法院判令对方当事人履行一定的给付义务,而是要求法院明确某一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存在或者存在的具体状态。第二,法院对确认之诉进行审理后所作出的判决,没有给付内容,不具有执行性。

『伍』 如何向法院诉讼确认房屋产权

一、为确认房屋所有权,可向房屋所在地法院提起确权之诉。

确权之诉,是指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确认某种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的诉讼。确认之诉就是要求确认权利关系或法律关系之诉,承认这种请求的判决被称为确认判决.

房屋产权纠纷,适应不动产的专属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订)》第三十三条对不动产纠纷,明确规定,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确权之诉案件收费。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三章第十三条规定,非财产类案件,未涉及具体赔偿和财务分割的,应当采取按件计征的等额收费方式目前确权之诉,按件收费,不与标的价值挂钩。因此,确权之诉按件收费,一般的标准是每件300元。

准备确权诉讼证据,需要注意事项:

自然人要列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工作单位、住址。

法人或其他组织要列出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职务、填写要准确,特别是姓名(名称)栏不能有任何错字。地址要尽量详实,具体到门牌号。最好注明邮编及通讯方式。

准备原告身份证、购房合同、购房款收据或发票,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权属的证据材料;

二、最好委托律师处理,这种案件诉讼费不贵,律师费也不贵。

三、通过诉讼确权后,要及时申请法院向产权管理登记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尽快办理产权。

(5)所有权确权之诉扩展阅读:

确认方式

房屋产权的确认,即划分和证明房屋产权的归属。与房屋产权取得的方式相适应,确认房屋产权的主要方式是:

第一,查证有无房屋所有权原始取得的事实;

第二,查证有无继承取得房屋产权的事实:其中之“事实”,首先应以书证和物证为依据,没有书证和物证时,可以寻找证人、证言或其他证明。书证和物证主要包括:

①产权证,如土改时发给的房地产证.建造房屋后领取的房屋所有权证,产权变更后领取的所有权证(通过买受.受赠、继承等方式取得的房屋产权证)。

②其他证书和物证。如遗嘱,信件,分家析产合约书、基建时的加工费及材料费单据、历年缴纳房地产税的税单和赠与书等可以证明房屋产权归属的证书、物证。

③其他证明。

『陆』 土地使用权归属可以提起所有权确认之诉吗

不行,土地权属是一一对应的,土地使用权只能提起使用权确认诉讼版。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权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柒』 请教本案是确权之诉还是继承析产之诉

案情如下复:二老育有三子二女制。97年老父以自己名义立下分家协议书,将房屋平分给三个儿子,并明确了赡养义务。四人签字作实。几年后老母先去世,次年老父去世。几年后房屋的土地证分到三人名下,房产证未动,始终在祖父名下。现在第三子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其对房屋中一部份的所有权,被告为另外两个兄弟。同时两个女儿要求分得部分钱款。问题如下:1 两个女儿是否还有继承权?因为房屋在二老生前已作处分,虽然只有老父的签字,但是老母没有提出异议,且过了失效,应该认为处分有效吧?这个观点是否正确?2 现在提出的是确权之诉,是否应该是析产之诉?或者两者可以选择一个诉由提出吗?3 因为诉讼继承的费用远远低于公证继承,该案的判决或者调解书,可否作为办理过户的依据?4 应该不属于继承吧?法院不会追加两个女儿进来吧?5土地证和房产证权利人和面积都不一致,是否可以认为无效?请高人指教,谢谢!

『捌』 民事纠纷确认所有权该如何提起诉讼

1、属于确权纠纷
诉状
请求事项:确认该房产归乙方所有
理由及证据:2011年9月26日办理离婚协议,协议中表明产权归乙方个人所有,房贷按揭由乙方承担,双方无其它债务债权纠纷。

证据包括协议书等
2、本案诉讼的话,会耗点时间,因为送达均需要公告

『玖』 什么是物权确认纠纷

物权确认纠纷是指就物权的成立、内容及物权的归属而产生的纠纷。在诉讼上称为确认之诉。

物权确认包括所有权确认之诉、用益物权确认之诉、还有担保物权之诉。

1、所有权确认之诉是指就所有权的成立、内容及归属所产生的民事纠纷。

2、用益物权权确认之诉是指就用益物权的成立、内容及归属所产生的民事纠纷。

3、担保物权确认之诉是指就担保物权的成立、内容、归属及效力顺序等所产生的民事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三十三条

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9)所有权确权之诉扩展阅读:

按照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对于土地的所有权归属问题有争议的,应当由行政机关确认,而不是通过诉讼解决。

因此适用物权确认纠纷案由的,主要是由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确认之外的物权的确认纠纷,多数为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纠纷,也包括土地之外的动产所有权和建筑物所有权的确认纠纷。所以房屋所有权的确权可向法院提起确认之诉解决。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诉讼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作出规定。

第十五章特别程序

第七节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第一百九十六条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物权法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第一百九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综上可以知道,担保物权其实是一种比较特别的权利,他是应运债权而生,如果没有债权,就不会存在担保物权,所以,担保物权是一项从权利,具有从属性与不可分性,针对他的纠纷的诉讼,就是担保物权确认之诉。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拾』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对执行标的物享有所有权的案外人可否提起确权之诉

2011年10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第二十六条规定,专“审判机属构在审理确权诉讼时,应当查询所要确权的财产权属状况,发现已经被执行局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中止审理;当事人诉请确权的财产被执行局处置的,应当撤销确权案件;在执行局查封、扣押、冻结后确权的,应当撤销判决或者调解书。”
由此可以看出,对执行标的物享有所有权的案外人只能提起案外人异议之诉,不能提起确权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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