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管线所有权
❶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如何规定不地下管线保护措施急
1、详细阅读、掌握设计、建设单位提供的地下管线图纸资料,并在工程实例实施前召开各管线单位施工配合会议,收集管线资料。对影响施工和受施工影响的地下管线开挖必要的样洞(开挖样洞时通知管线单位监护人员到场),核对弄清地下管线的确切情况,做好记录。
2、工程实施前,向有关单位提出监护的局面申请,办妥“地下管线监护交底卡”手续。
3、施工现场地下管线的详细情况和制定管线保护措施向项目经理、现场技术负责人、施工员、班组长和操作工作安全交底,随即填写“管线交底下”,并建立“保护地下管线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的责任。
4、落实保护地下管线的组织措施,公司委派管线保护专职人员负责本工程地下管线的监护和保护工程。施工队和各班组兼职管线保护人,组织地下管线监护体系,严格按照公司审定批准的施工组织和经管线单位认定的保护地下管线技术措施要求落实到现场,并设置必要的管线安全标志牌,悬挂“地下管线无事故表”和保护地下管线安全的“十个不准”。
5、对受施工影响的地下管线设置若干沉降测点,工程实施中,定期观测管线的沉降量,及时向建设单位和有关管线管理单位提供观测点布置图与沉降观测资料。
6、成立由建设单位、各管线单位和施工单位的有关人员参加的现场管线保护领导小组,定期开展活动,检查管线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及保护措施的可靠性。
7、工程施工中,严格按照经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与地下管线保护技术措施的要求进行施工,各级管线保护负责人深入施工现场监护地下管线、督促操作(指挥)人员遵守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操作、违章指挥和违章施工。
8、施工过程中发现管线现状与交底内容、样洞资料不符等异常情况时,立即通知建设单位和有关管线单位到场研究、商议补救措施,在未作出统一结论前,不擅自处理或继续施工。
9、施工过程中发生意外情况,应事先制订好应急措施,配备好抢修器材,以便在管线出现险兆时及时抢修,做到防患于未然。
10、一旦出现管线损坏事故,在24小时内报上级部门和建设单位,特殊管线立即上报,并立即通知有关管线单位要求抢修,组织力量协助抢修。对人为损坏事故,要吸取教训并按“三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
11、管道、电杆保护
在施工期间有可能要对本工程施工产生影响的管道,若有必要则进行迁移,但是考虑工期及管线所属部门的配合情况,如在施工前未能及时迁移,则在施工的同时需制定严密的保护方案。首先如电杆位于管道沟槽或邻近沟槽位置,则在施工时,视具体情况分别采取留出位置待电杆迁移后再施工或打钢板桩防护的方法,确保工程能顺利地开展。路基施工时先留出该位置,其余路段照常施工,在此期间设专人监护,须防止机械撞及电杆。
12、电缆、通讯管线的保护
电缆在施工时严禁破坏。在开工前,首先邀请建设单位以明确施工区域及施工时有可能影响到的区域上的现状管线位置。然后听取其保护建议,共同做好防范工作。由于电力通讯管线比较脆弱,因此,在施工前,根据有关部门的建议及时制定有效的保护方法。以便在施工时能严格执行既定的保护方法进行保护,杜绝伤及管线。开挖时设专人指挥,并配合人工,根据实际情况两者交替进行。
❷ 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原来地下管线影响使用施工怎么处理
这题目问的有问题,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使用权证?需要在清晰问题。
❸ 销售地下管道为何按不动产缴税
答:依据国税发[1993]149号《营业税税目注释》第九条:销售不动专产是指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属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本税目征税范围包括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是指有偿转让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所有权的行为。另外,根据《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对构筑物的分类,水利管道、排水管道、引水管道等地下管道属于构筑物范畴。根据苏地税规[2011]3号《关于营业税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第一条规定,销售地下管道属于构筑物销售。因此,你单位销售地下管道业务应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营业税。 张道稳
❹ 城市地下管线属哪个部门
电力管道归电力公司,电信管道归电信公司或者专业管道公司。其他的归市政或者使用单位
❺ 地下管线安全谁在管 请问,国内各类地下管线的是哪些部门在管理有哪些政策法规
一般到城建局咨询所涉及区域的所有管线,然后到涉及管线的单位(管线所有权单位)具体咨询管线的具体情况。
❻ 中国地下管线管理得好的城市有哪些
地下管线信息化建设比较好的:长沙和厦门,都是被建设部表扬的。
由省建设厅办公室组织,襄樊、十堰、荆州、荆门、鄂州、孝感、咸宁、随州、潜江等城建档案馆负责人及有关地下管线档案管理技术人员一行20人,赴厦门、长沙两市调研、考察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工作。现将考察情况汇报如下。
一、两市地下管线档案管理工作特色
(一)厦门市地下管线档案管理特点
一是全面规划,分步实施。厦门市管线探测及地下管线信息化建设起步较早,其项目在全面规划并经厦门市发改委立项后,由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市城建档案馆承办。项目内容主要是普查探测、数据建库、系统开发,整个项目分两期进行, 2002年—2005年完成一期工程,一期工程的范围是厦门岛及鼓浪屿(湖里区、思明区),总投资2100万,探测管线的总长度5600多公里;二期工程从2008年至2010年,探测范围是岛外海沧区、集美区等四个区,总投资1700万,目前正在实施。项目投资主要由市财政负责解决,各专业管线单位自己投资完成专业管线信息系统的建设。
二是技术先进,起点较高。该市地下管线网络系统采用国内先进的系统。该系统以电子地图为基础,通过地下管线信息和城市基础空间信息的联合查询、统计和分析,钩建以网络为载体、GIS软件为技术平台的管理模式,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决策提供咨询服务。项目采用的技术方法、取得的技术成果、管理模式、管理机制和项目实施经验,为我国城市地下管线普查与管理提供了成功的范例,项目的整体技术成果和项目管理经验处于国内领先水平。
三是制度健全,管理规范。早在2004年7月年厦门市人民政府就以第112号令颁布了《厦门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建立了管线信息管理机制;制定了一系列与《办法》相配套的规定制度、技术标准及项目技术文件。政府主要职能部门共享相应管线信息,各管线权属单位共享本专业管线信息,这样不但实现综合管线信息集中管理,提高管线信息化水平,而且实现信息共享。
(二)长沙市地下管线档案管理特点
一是政府立项,全方位设计。2004年,长沙市建委制定完成了《长沙市地下管线信息化建设初步方案》,并向市人民政府请示进行立项。 2005年底,长沙市发改委批复同意该项目立项,由市财政安排资金3375万元,分年安排拨付,从2006年开始,计划用3年时间完成系统的建设。目前,该系统的第一期工程已完成并投入使用。
二是综合性强,系统容量大。长沙市地下管线档案信息动态管理系统的数据库是集城市地下管线、地面构筑物和城市建设档案为一体的大型综合数据库。它包含了给水、排水、燃气、通讯、电力、热力、交通设施、广播电视等城市地下管线和道路、桥梁、房屋建筑、公共绿地等地面构筑物的空间位置数据和属性数据,以及与地面构筑物相关联的城建档案数据,该项目具有先进的运作理念、强大的系统功能、切实可行的数据更新机制和可广泛扩展的数据共享解决方案,已领先于全国各大中城市已经或正在开发的同类系统。
三是资源整合有序,管理科学。长沙市地下管线档案信息资源主要由各专业管线单位、长沙市勘测院、城建档案馆共同管理。市城建档案馆对数据库进行综合管理,协调部门关系;市勘测院承担系统应用软件的开发、数据建库及后期的运行维护。这样,比较好地解决了资源整合、综合管线信息系统建设、管线数据的维护更新等问题,在数据利用中具有较强的指导性和针对性,能够充分发挥管线档案信息的价值作用。
二、两市地下管线档案管理的主要经验
(一)统一思想认识是抓好城市地下管线档案管理工作的前提。
改革开放以来,两市城市建设快速发展,在城市建设推进过程中,由于地下管线不清楚,带来很大麻烦,有时因挖坏管线而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当地党委、政府切身感到,随着城市建设的立体推进,地下管线是地上建设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是坚持科学发展、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内容,必须在全社会引起高度重视。他们通过政府发文、开会动员、媒体宣传,在城市的各有关部门、单位和干部群众中逐步统一了思想。两市党委、人大、政府及建设主管部门,把地下管线档案管理工作列入了重要议事日程,市委、政府领导经常视察、检查地下管线档案管理工作,人大加强了有关提案的督查和执法检查,使这项工作受到了普遍的重视。
(二)加强法制建设是抓好城市地下管线档案管理工作的保证。
两市都非常注重地下管线档案管理的法制建设,确定这项工作的法律地位。长沙市从2002年开始地下管线档案管理的立法工作,2004年1月,由11名人大代表联名提交的《请求制定<长沙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条例>的议案》于2004年10月24日长沙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并于2005年5月1日实施。《长沙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条例》是目前我国关于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的第一部地方性法规。明确规定所有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地下管线工程必须实行竣工测量,否则不得进行竣工验收。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竣工测量成果、工程档案必须移交到市城建档案馆。厦门市人民政府在2004年颁布了《厦门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该办法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地下管线建设部门和地下管线档案管理部门的职责和义务进行明确的界定,对地下管线竣工测量、档案报送的内容、程序及要求等作出了规定,该《办法》的颁布实施为厦门市实现地下管线动态管理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三)重视协调配合是抓好城市地下管线档案管理工作的关键。
城市地下管线涉及到很多部门、行业和单位,一家不配合,影响全盘,因此必须要搞好协调配合。两市均成立了由政府牵头,有关部门和管线权属单位参与组成的城市地下管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管线各有关部门的工作和业务关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城建档案馆。日常业务工作由市建设主管部门主抓,城建档案馆具体负责。各管线单位确定一名信息联络员,与市城建档案馆联系。这样保证了协调配合行之有效。
由省建设厅办公室组织,襄樊、十堰、荆州、荆门、鄂州、孝感、咸宁、随州、潜江等城建档案馆负责人及有关地下管线档案管理技术人员一行20人,赴厦门、长沙两市调研、考察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工作。现将考察情况汇报如下。
一、两市地下管线档案管理工作特色
(一)厦门市地下管线档案管理特点
一是全面规划,分步实施。厦门市管线探测及对照厦门、长沙两市地下管线档案管理工作,结合我省实际,我们感到,近年来我们在开展地下管线档案工作方面虽然做了不少工作,但与先进省市相比,存在较大差距:一是法规滞后,缺乏保障。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出台一部以政府名义颁布的关于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的规范性文件或政府规章;二是条块分割、资源分散。各地部门行业之间很难协调,就是建设系统内,体制也很不一致,由于缺乏配套的管理措施和手段,管线工程竣工档案的进馆情况不尽人意。以武汉市为例,目前市城建档案馆地下管线档案仅2000多卷。全市供水、排水、供电、燃气等20多种管网档案分散保存在各专业管线权属单位。地下管线档案信息资源难以进行整合和有效利用,导致城市建设中损害管线的事故经常发生;三是权责不明、管理无序。由于没有制定相应制度和政策措施,对有关建设主管部门及城建档案馆、管线产权单位、管线建设单位、勘测单位的权利、责任、义务进行明确的界定,以至相关管理部门在地下管线的管理上不能协调一致,各自为政,管理无序。
地下管线信息化建设起步较早,其项目在全面规划并经厦门市发改委立项后,由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市城建档案馆承办。项目内容主要是普查探测、数据建库、系统开发,整个项目分两期进行, 2002年—2005年完成一期工程,一期工程的范围是厦门岛及鼓浪屿(湖里区、思明区),总投资2100万,探测管线的总长度5600多公里;二期工程从2008年至2010年,探测范围是岛外海沧区、集美区等四个区,总投资1700万,目前正在实施。项目投资主要由市财政负责解决,各专业管线单位自己投资完成专业管线信息系统的建设。
二是技术先进,起点较高。该市地下管线网络系统采用国内先进的系统。该系统以电子地图为基础,通过地下管线信息和城市基础空间信息的联合查询、统计和分析,钩建以网络为载体、GIS软件为技术平台的管理模式,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决策提供咨询服务。项目采用的技术方法、取得的技术成果、管理模式、管理机制和项目实施经验,为我国城市地下管线普查与管理提供了成功的范例,项目的整体技术成果和项目管理经验处于国内领先水平。
三是制度健全,管理规范。早在2004年7月年厦门市人民政府就以第112号令颁布了《厦门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建立了管线信息管理机制;制定了一系列与《办法》相配套的规定制度、技术标准及项目技术文件。政府主要职能部门共享相应管线信息,各管线权属单位共享本专业管线信息,这样不但实现综合管线信息集中管理,提高管线信息化水平,而且实现信息共享。
(二)长沙市地下管线档案管理特点
一是政府立项,全方位设计。2004年,长沙市建委制定完成了《长沙市地下管线信息化建设初步方案》,并向市人民政府请示进行立项。 2005年底,长沙市发改委批复同意该项目立项,由市财政安排资金3375万元,分年安排拨付,从2006年开始,计划用3年时间完成系统的建设。目前,该系统的第一期工程已完成并投入使用。
二是综合性强,系统容量大。长沙市地下管线档案信息动态管理系统的数据库是集城市地下管线、地面构筑物和城市建设档案为一体的大型综合数据库。它包含了给水、排水、燃气、通讯、电力、热力、交通设施、广播电视等城市地下管线和道路、桥梁、房屋建筑、公共绿地等地面构筑物的空间位置数据和属性数据,以及与地面构筑物相关联的城建档案数据,该项目具有先进的运作理念、强大的系统功能、切实可行的数据更新机制和可广泛扩展的数据共享解决方案,已领先于全国各大中城市已经或正在开发的同类系统。
三是资源整合有序,管理科学。长沙市地下管线档案信息资源主要由各专业管线单位、长沙市勘测院、城建档案馆共同管理。市城建档案馆对数据库进行综合管理,协调部门关系;市勘测院承担系统应用软件的开发、数据建库及后期的运行维护。这样,比较好地解决了资源整合、综合管线信息系统建设、管线数据的维护更新等问题,在数据利用中具有较强的指导性和针对性,能够充分发挥管线档案信息的价值作用。
二、两市地下管线档案管理的主要经验
(一)统一思想认识是抓好城市地下管线档案管理工作的前提。
改革开放以来,两市城市建设快速发展,在城市建设推进过程中,由于地下管线不清楚,带来很大麻烦,有时因挖坏管线而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当地党委、政府切身感到,随着城市建设的立体推进,地下管线是地上建设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是坚持科学发展、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内容,必须在全社会引起高度重视。他们通过政府发文、开会动员、媒体宣传,在城市的各有关部门、单位和干部群众中逐步统一了思想。两市党委、人大、政府及建设主管部门,把地下管线档案管理工作列入了重要议事日程,市委、政府领导经常视察、检查地下管线档案管理工作,人大加强了有关提案的督查和执法检查,使这项工作受到了普遍的重视。
(二)加强法制建设是抓好城市地下管线档案管理工作的保证。
两市都非常注重地下管线档案管理的法制建设,确定这项工作的法律地位。长沙市从2002年开始地下管线档案管理的立法工作,2004年1月,由11名人大代表联名提交的《请求制定<长沙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条例>的议案》于2004年10月24日长沙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并于2005年5月1日实施。《长沙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条例》是目前我国关于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的第一部地方性法规。明确规定所有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地下管线工程必须实行竣工测量,否则不得进行竣工验收。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竣工测量成果、工程档案必须移交到市城建档案馆。厦门市人民政府在2004年颁布了《厦门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该办法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地下管线建设部门和地下管线档案管理部门的职责和义务进行明确的界定,对地下管线竣工测量、档案报送的内容、程序及要求等作出了规定,该《办法》的颁布实施为厦门市实现地下管线动态管理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三)重视协调配合是抓好城市地下管线档案管理工作的关键。
城市地下管线涉及到很多部门、行业和单位,一家不配合,影响全盘,因此必须要搞好协调配合。两市均成立了由政府牵头,有关部门和管线权属单位参与组成的城市地下管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管线各有关部门的工作和业务关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城建档案馆。日常业务工作由市建设主管部门主抓,城建档案馆具体负责。各管线单位确定一名信息联络员,与市城建档案馆联系。这样保证了协调配合行之有效。
(四)规范管理是抓好城市地下管线档案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
地下管线档案的管理关系到它的开发利用和健康发展,两市都非常重视规范管理工作,他们建立和健全了一系列规章制度和办事程序。如厦门市2005年3月1日由市建设与管理局颁发了《<厦门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实施规定》、《厦门市综合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工作告知制度》、《厦门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预)验收办法》及关于地下管线档案利用、数据入库与系统管理、保密管理等制度。长沙市制定了与《条例》相配套规章制度及政策措施,包括管线工程规划审批、施工管理、覆土前竣工测量、竣工验收备案、档案资料与数据的移交等。同时,做好信息利用和跟踪服务工作,深受业主单位的好评。
为使我省城市地下管线档案工作按照建设部的要求,步入正常、健康发展轨道,我们认为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宣传,形成共识
要广泛深入开展学习宣传活动,深刻领会建设部第136号部长令《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出台的重要意义,运用正反两方面的典型,说明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进一步增强开展城市地下管线档案管理工作的自觉性和使命感。要提高全社会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意识,争取得到社会各界的理解与支持,引起各级党委、政府和建设主管部门的高度重视。
(二)出台法规,提供依据
加快地下管线档案管理的立法进程,积极配套完善城市地下管线档案管理的法规政策,为做好地下管线档案管理工作提供有力保证。积极争取省政府出台《城市地下管线档案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各地也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当地地下管线档案管理的各项政策性措施,以及具体的实施意见。以使地下管线档案管理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行。
(三)协调配合,统一管理
各地应以政府名义成立地下管线普查或动态管理工作领导机构,协调相关部门和各管线产权单位,建设单位、勘察测绘等有关单位,做到密切协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建立起城市地下管线档案管理的长效机制。实现资源共享与利益共享相结合的原则,建立统一的地下管线档案信息资源管理模式。
(四)抓点带面,逐步推进
城市地下管线档案管理工作势在必行,不能搞等、靠、要,各地城建档案部门要想方设法,创新工作思路。当前,要按照不欠新帐,逐步还请老帐的要求,创造条件,做好工作。要积极扶持对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工作做得比较好的地方,抓好试点,培育典型,总结经验,以点带面,推动全省地下管线档案管理工作全面开展。
❼ 如何规定小区内地下车库的所有权与使用归属
小区内地下车库的所有权与使用归属没有明确确定。
1、小区土地使用权如果为业主享有,开发商就不能再享有该小区的土地使用权,因此,也不能享有土地地表和地下建筑的所有权和支配权。
2、如果地下车库作为小区建设的配套设施之一,是建筑物的辅助设施,就应如道路、管线一样,是房屋的从物,应交付建筑物的所有人共同使用,在买卖合同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从物应当依从主物(房屋)一并出售、转移。
3、如果业主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包含了空间权,如果承认了地下车库的产权属于发展商,那么就承认了空间权被发展商保留,但既然土地使用权都转让给小区业主了,发展商又依据什么来认定空间权还保留在自己的手里?从法律逻辑上解释不通。因此只能推定出地下车库的产权属于全体业主享有。
地下车库是对地下空间资源的利用,和地表上某独立单元房间对地上空间资源利用一样,都具有使用面积和建筑面积,在建造时都需要额外投资。地下车库是相对独立的建筑物,具有作为所有权客体的物的所具有特性,它是一种特定的、独立的物,并不能以其它物代替,而且在空间上能够个别地、单独地存在。因此,虽然确定地下车库的所有权的归属尚无法律明文规定,但它具有专用使用权是不容置疑的。法律上未确定其所有权并不意味着相关的权利就不存在。
❽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净地是否包括地下管线的搬迁
是什么管线?公共市政,比如天然气、自来水?如果是这些的话,不当然要搬迁,如果影响土地使用,可以作为所出让土地的质量瑕疵要求减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