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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空间所有权

发布时间: 2021-02-04 20:09:41

Ⅰ 国家对地下商业街的人防工程的产权怎样规定的

地下房地产登记要求,是指目前的房地合一的房地产登记原则,即房地产的使用权证和内土地所有权证是容合一,必须有土地所有权证,才能办理房地产使用权证。而地下建筑由于未涉及地面土地的使用问题,国家的相关法规也未对土地所有权是否包括地下建筑有过相关说明,因此,成为实际操作中的一个瓶颈问题。
但由于作为民防工程的地下空间的特殊性,具有民防性质的地下空间,最终获得的产权证上一定会注明是民防工程,以表明其性质。
因此,这样的地下空间产权是有限产权。

Ⅱ 地下空间土地使用权

地下空间土地使用权等同于地上土地使用权,可以发产权证书,具体用途由发证单位确定,出让金按照地下空间土地使用权价格的40%收取。用途不可能既是公共又是商业。

Ⅲ 商住房和商品房,车位的所有权归属一样吗

不一样。

目前,我国法律尚未对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停车位所有权归属作明确规定,但有些地方已经有明确规定。

2004年12月23日,南京市房产管理局等五部门联合发布《商品房附属房屋转让等问题的若干规定》,明确了包括小区车位在内的各项附属设施的权属,明确规定相当于标准配建总量15%的室内车位和所有的露天车位为业主共有,其余归开发商所有并由开发商销售。

这就意味着,在南京占配建总量85%的室内停车位以及超过配建标准的室内停车位今后将名正言顺地获得由房产部门颁发的所有权证。

而对于商住房,开发商如果能够证明自己对停车位具有独立的土地使用权和停车位的所有权的话,那么开发商可以取得停车位的所有权并可以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区分所有权人欲使用此类停车位,需要向开发商购买或者租赁。


(3)地下空间所有权扩展阅读:

判断小区地面停车位法律归属权,小区地面停车位是指直接设置在小区地面,以划线的方式明确停车空间的停车单元,比较常见的就是开发商或者物业管理公司在小区的道路两旁或小区空地上划线分割出许多停车位,提供给车主使用,并收取一定的停车费。

首先明确一点,地面停车位只是对土地地表及其有限空间初步的利用,不具备建筑物所要求的遮蔽性,不符合房屋的基本特征,不能申领《房屋所有权证》;其次,这种停车位的产权归属取决于其占用土地的使用权性质。

如果土地使用权属于国家(比如按照城市规划设计,设置停车位的小区道路属于市政道路),则该停车位的所有权应归国家所有;如果停车位所在的土地已经包含在小区的宗地之中,在计算小区容积率时已经计入小区总土地面积之中,则房地产开发商将房屋所有权转移给业主。

业主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小区业主按照各自的份额共同拥有包括该停车位在内的小区宗地的全部土地使用权,故,停车位应归建筑物区分所有人(业主)共有。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评论:住宅小区车位、车库所有权归属研究

Ⅳ 如何理解开发利用地下空间是城市发展需求

1、加强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统一规划与管理。要结合我市实际,不断开拓城市空间发展的新思路,认识到城市地下空间是一种极其宝贵的资源,不可再生。特别是面临开发地下空间新时期的到来,更加需要制定一个地下开发建设总体规划作为建设和管理的依据。既要统一规划整个城市地下空间的发展与建设,又要把各层地下空间和地下设施,如城市地铁、地下轻轨、地下快速通道、地下特殊生命线、地下停车场等建设的平面布局与纵向布置进行统一规划,综合安排,并制定综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2、建立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涉及政府众多部门,其开发管理模式也日益复杂,需要政府组织协调。应尽快成立以市政府领导挂帅,各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参加的协调委员会,并有专门部门具体负责地下空间开发的建设和管理日常工作。
3、研究制定完善的法律体系和配套的政策体系。应该在现有土地制度和建设体制基础上,积极展开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政策研究与探讨。广州市从去年开始,就组织市直有关部门进行地下空间资源开发利用的课题研究。我们应该学习借鉴这些做法,通过课题研究,明确城市地下空间资源的权属,对地下空间所有权、使用权和征用、划拨、分层开发作出相应的规定。对地下空间资源利用和保护提出具体要求,规定相关的法律责任等。要研究制定相关的财政政策、税收政策,创造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建设的优惠条件和优先条件。研究制定多渠道融资的政策,形成明确的导向,如允许地铁、地下街、大型地下综合体的各种建设模式和融资的政策。研究制定有偿使用政策,如用于商业用途的地下空间开发,可以设定合理的地下空间使用权出让金,通过市场促进地下空间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效益的发挥。研究制定规划控制政策,如通过规划条件的设置,解决相邻地面地下工程的相互通道问题,配套的地下工程数量问题,优先发展的项目问题,用政策研究带动地下空间资源的开发利用。积极借鉴国内外地下空间资源开发利用的试点示范项目建设,为我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积累宝贵的经验。

Ⅳ 土地使用权空间权是什么意思

您好,目前国家法律层面,没有明确地上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仅在苏州市、南宁市出台地上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规定中,明确地上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依法批准利用地上空间开发建设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并对该地上空间享有占有、使用、 收益的权利。
(一)国家层面法规
1、《物权法》的规定
根据《物权法》第136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可以看出,《物权法》对地表、地上或者地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做了原则性的规定。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33条规定,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应当与经济和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统筹安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的原则,充分考虑防灾减灾、人民防空和通信等需要,并符合城市规划,履行规划审批手续。《城乡规划法》只对地下空间开发做了原则性的规定,对地上空间开发没有做出任何规定。但是对于地下空间开发和利用提出一个重要的原则:符合城市规划,履行规划审批手续。同样,我们认为地上空间开发和利用也需要遵守这条原则。
2008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明确要求:“国土资源部要会同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抓紧研究制订土地空间权利设定和登记的具体办法”。
根据物权法和规划法关于地下空间建设用地的规定,由此我们可以推出以下结论:1、可以设立地上建设用地使用权,但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2、地上空间开发和利用需要符合城市规划,履行规划审批手续。
(二)地方层面法规
《物权法》出台后,各地对于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出台了诸多规定,但是对于地上空间的开发和利用,只有个别地区苏州市、南宁市出台,但这仍不影响我们对地上空间的研究。
1、2011年江苏省苏州市出台了《苏州市地下(地上)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利用与登记暂行办法》。该《暂行办法》第2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根据规划利用空间界限,除设立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外,可分层设立地下、地上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第6条规定:“地下、地上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且应当充分考虑相邻空间的发展需要和相互衔接,不得损害已经设立的不动产物权。”
2、2014年南宁市政府办公厅出台了《南宁市地上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批与确权登记暂行办法》,该《办法》对地上地下空间及地上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审批程序、供地方式、出让金最低价格、验收和等级等做出了规定。
其中《办法》明确,地上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经依法批准利用地上地下空间开发建设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对该地上地下空间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利。地上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实行有偿使用制度,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出让,但依规定可以划拨的除外。出让年限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用途确定,但不得超过相同用途的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
《办法》强调,地上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批与确权登记的具体审批程序和要求适用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的一般规定。对于同一主体结合地表建筑工程一并开发建设的地上地下工程,应当连同地表工程一并规划和供地,独立开发的地上地下工程属于经营性项目,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出让地上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地下、地上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抵押,但需遵循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抵押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三)合同范本关于地下或地上空间的约定
除了以上法律法规、地方规章等, 2008年4月29日,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gf-2008-2601)明确指出出让宗地空间范围是以平面界址点所构成的垂直面和上、下界限高程平面封闭形成的空间范围,并要求“出让宗地的平面界限按宗地的界址点坐标填写;出让宗地的竖向界限,可以按照1985年国家高程系统为起算基点填写,也可以按照各地高程系统为起算基点填写。高差是垂直方向从起算面到终止面的距离。如:出让宗地的竖向界限以标高+60米(1985年国家高程系统)为上界限,以标高-10米(1985年国家高程系统)为下界限,高差为70米” 。

Ⅵ 如何规定小区内地下车库的所有权与使用归属

小区内地下车库的所有权与使用归属没有明确确定。

1、小区土地使用权如果为业主享有,开发商就不能再享有该小区的土地使用权,因此,也不能享有土地地表和地下建筑的所有权和支配权。

2、如果地下车库作为小区建设的配套设施之一,是建筑物的辅助设施,就应如道路、管线一样,是房屋的从物,应交付建筑物的所有人共同使用,在买卖合同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从物应当依从主物(房屋)一并出售、转移。

3、如果业主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包含了空间权,如果承认了地下车库的产权属于发展商,那么就承认了空间权被发展商保留,但既然土地使用权都转让给小区业主了,发展商又依据什么来认定空间权还保留在自己的手里?从法律逻辑上解释不通。因此只能推定出地下车库的产权属于全体业主享有。

地下车库是对地下空间资源的利用,和地表上某独立单元房间对地上空间资源利用一样,都具有使用面积和建筑面积,在建造时都需要额外投资。地下车库是相对独立的建筑物,具有作为所有权客体的物的所具有特性,它是一种特定的、独立的物,并不能以其它物代替,而且在空间上能够个别地、单独地存在。因此,虽然确定地下车库的所有权的归属尚无法律明文规定,但它具有专用使用权是不容置疑的。法律上未确定其所有权并不意味着相关的权利就不存在。

Ⅶ 地下空间使用权如何登记

在中国,可以单独设立地下空间使用权,可以参见《物权法》第136条,其设立、登记事项可以参见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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