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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踏中国国旗国徽使用权

发布时间: 2021-02-04 19:41:30

⑴ 什么情况下可以使用国旗国徽什么情况下不可以使用国旗国徽

详见国旗法、国徽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旗的尊严,增强公民的国家观念,发扬爱国主义精神,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五星红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按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主席团公布的国旗制法说明制作。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象征和标志。
每个公民和组织,都应当尊重和爱护国旗。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国旗的升挂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外交部、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对各自管辖范围内国旗的升挂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国旗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指定的企业制作。
第五条 下列场所或者机构所在地,应当每日升挂国旗:
(一)北京天安门广场、新华门;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
(三)外交部;
(四)出境入境的机场、港口、火车站和其他边境口岸,边防海防哨所。
第六条 国务院各部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地方各级委员会,应当在工作日升挂国旗。
全日制学校,除寒假、暑假和星期日外,应当每日升挂国旗。
第七条 国庆节、国际劳动节、元旦和春节,各级国家机关和各人民团体应当升挂国旗;企业事业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城镇居民院(楼)以及广场、公园等公共活动场所,有条件的可以升挂国旗。
不以春节为传统节日的少数民族地区,春节是否升挂国旗,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规定。
民族自治地方在民族自治地方成立纪念日和主要传统民族节日,可以升挂国旗。
第八条 举行重大庆祝、纪念活动,大型文化、体育活动,大型展览会,可以升挂国旗。
第九条 外交活动以及国家驻外使馆领馆和其他外交代表机构升挂、使用国旗的办法,由外交部规定。
第十条 军事机关、军队营区、军用舰船,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升挂国旗。
第十一条 民用船舶和进入中国领水的外国船舶升挂国旗的办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
公安部门执行边防、治安、消防任务的船舶升挂国旗的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十二条 依照本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升挂国旗的,应当早晨升起,傍晚降下。
依照本法规定应当升挂国旗的,遇有恶劣天气,可以不升挂。
第十三条 升挂国旗时,可以举行升旗仪式。
举行升旗仪式时,在国旗升起的过程中,参加者应当面向国旗肃立致敬,并可以奏国歌或者唱国歌。
全日制中学小学,除假期外,每周举行一次升旗仪式。
第十四条 下列人士逝世,下半旗志哀: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
(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主席;
(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作出杰出贡献的人;
(四)对世界和平或者人类进步事业作出杰出贡献的人。
发生特别重大伤亡的不幸事件或者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伤亡时,可以下半旗志哀。
依照本条第一款(三)、(四)项和第二款的规定下半旗,由国务院决定。
依照本条规定下半旗的日期和场所,由国家成立的治丧机构或者国务院决定。
第十五条 升挂国旗,应当将国旗置于显著的位置。
列队举持国旗和其他旗帜行进时,国旗应当在其他旗帜之前。
国旗与其他旗帜同时升挂时,应当将国旗置于中心、较高或者突出的位置。
在外事活动中同时升挂两个以上国家的国旗时,应当按照外交部的规定或者国际惯例升挂。
第十六条 在直立的旗杆上升降国旗,应当徐徐升降。升起时,必须将国旗升至杆顶;降下时,不得使国旗落地。
下半旗时,应当先将国旗升至杆顶,然后降至旗顶与杆顶之间的距离为旗杆全长的三分之一处;降下时,应当先将国旗升至杆顶,然后再降下。
第十七条 不得升挂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的国旗。
第十八条 国旗及其图案不得用作商标和广告,不得用于私人丧事活动。
第十九条 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参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处罚规定,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二十条 本法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
(1991年3月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1991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
国主席令第四十一号公布 1991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徽的尊严,正确使用国徽,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中间是五星照耀下的天安门,周围是谷穗和齿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按照一九五○年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徽图案》和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办公厅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图案制作说明》
制作。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象征和标志。
一切组织和公民,都应当尊重和爱护国徽。
第四条 下列机构应当悬挂国徽:
(一)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
(三)中央军事委员会;
(四)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
(五)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
(六)外交部;
(七)国家驻外使馆、领馆和其他外交代表机构。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可以悬挂国徽,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
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规定。
国徽应当悬挂在机关正门上方正中处。
第五条 下列场所应当悬挂国徽:
(一)北京天安门城楼,人民大会堂;
(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厅;
(三)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庭;
(四)出境入境口岸的适当场所。
第六条 下列机构的印章应当刻有国徽图案: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工
作委员会,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办公厅以及国务院规定应当使
用刻有国徽图案印章的办事机构,中央军事委员会办公厅以及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应当
使用刻有国徽图案印章的其他机构;
(三)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
察院,专门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检察院;
(四)国家驻外使馆、领馆和其他外交代表机构。
第七条 下列文书、出版物等应当印有国徽图案: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和国务院颁发的荣誉证
书、任命书、外交文书;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
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以职务名义对外使用
的信封、信笺、请柬等;
(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国务院公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和最高
人民检察院公报的封面;
(四)国家出版的法律、法规正式版本的封面。
第八条 外事活动和国家驻外使馆、领馆以及其他外交代表机构对外使用国徽图案
的办法,由外交部规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第九条 在本法规定的范围以外需要悬挂国徽或者使用国徽图案的,由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或者国务院办公厅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条 国徽及其图案不得用于:
(一)商标、广告;
(二)日常生活的陈设布置;
(三)私人庆吊活动;
(四)国务院办公厅规定不得使用国徽及其图案的其他场合。
第十一条 不得悬挂破损、污损或者不合规格的国徽。
第十二条 悬挂的国徽由国家指定的企业统一制作,其直径的通用尺度为下列三种

(一)一百厘米;
(二)八十厘米;
(三)六十厘米。
在特定场所需要悬挂非通用尺度国徽的,报国务院办公厅批准。
第十三条 在公众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
共和国国徽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参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处罚规定,
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对国徽的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本法自1991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图案制作说明
(1950年9月20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办公厅公布)
一、两把麦稻组成正圆形的环。齿轮安在下方麦稻杆的交叉点上。齿轮的中心交结
着红绶。红绶向左右绾住麦稻而下垂,把齿轮分成上下两部。
二、从图案正中垂直画一直线,其左右两部分,完全对称。
三、图案各部分之地位、尺寸,可根据方格墨线图之比例,放大或缩小。
四、如制作浮雕,其各部位之高低,可根据断面图之比例放大或缩小。
五、国徽之涂色为金红二色:麦稻、五星、天安门、齿轮为金色,圆环内之底子及
垂绶为红色;红为正红(同于国旗),金为大赤金(淡色而有光泽之金)。
附件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惩治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罪的决定
(1990年6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1990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
主席令第二十九号公布 1990年6月28日起施行)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对刑法补充规定:在公众场
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的,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⑵ 网站上可以用中国国旗国徽做网站封面吗

正面,积极,国家正能量,用了也没人找你。负面,敲诈等违法目的,用不用网站最后都会被关。

⑶ 乱用国旗和国徽是不使违反的

乱用国旗和国徽是违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旗
回法第十八条 国旗及答其图案不得用作商标和广告,不得用于私人丧事活动。
第十九条 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参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处罚规定,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
第十条 国徽及其图案不得用于:
(一)商标、广告;
(二)日常生活的陈设布置;
(三)私人庆吊活动;
(四)国务院办公厅规定不得使用国徽及其图案的其他场合。

⑷ 衣服上的国旗,法律上允许

正确使用是不违法的。国旗法对含有国旗图案材质的布料能否制作衣物并没有做出禁止性规定,按照法理法无禁止即可为之,所以穿着国旗制作的衣服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

如果在制作衣物的过程中没有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国旗的行为,也并不违法。

(4)安踏中国国旗国徽使用权扩展阅读

律师分析

穿着国旗制作的衣服不违反法律

在网上对国旗短裙事件的调查中,51.9%的网友认为女子穿国旗短裙不得体,不可容忍。47.9%的人认为没必要大惊小怪,这在西方国家很正常,爱国不爱国,存在于人们的心中。

而在3万余名网友对模特穿国旗比基尼走秀一事的投票调查中,58%的网友反对,认为将国旗图案印在比基尼上实属不敬,是玷污国旗。另有38.5%的网友则投了支持票,表示国旗比基尼无伤大雅,只要不用作商标和广告,不恶搞,在时装上印上国旗图案以示爱国,不算违法。

北京市汇源律师事务所余昌明律师表示,国旗、国徽是国家的象征和标志,代表着国家的主权与尊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每一个公民和组织都应当尊重和爱护国旗、国徽。

我国《宪法》和《国旗法》、《国徽法》的颁布与实施从立法上为制作、悬挂及使用国旗以及如何处置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行为提供了应有的法律保障。

我国国旗法第十八条规定,国旗及其图案不得用作商标和广告,不得用于私人丧事活动。 该法第十九条规定,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参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处罚规定,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因此,国旗法对含有国旗图案材质的布料能否制作衣物并没有做出禁止性规定,按照法理法无禁止即可为之,所以穿着国旗制作的衣服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如果在制作衣物的过程中没有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国旗的行为,也并不违法。

⑸ 中国国旗图案印在T恤上不违反法律吧 还是有什么问题

在T恤上来印国旗不违法,但大规源模商业制作的话,是否涉嫌商标和广告问题,要规避清楚,不要违法;同时,如果制作的T恤被别人利用去做违法的事情,需要小心担负相关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第十八条规定:“国旗及其图案不得用作商标和广告,不得用于私人丧事活动。”

第十九条规定:“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5)安踏中国国旗国徽使用权扩展阅读

设计图案上带有国旗的注意事项

产品的设计图案上可以有别的国家国旗做为图案使用。外国国旗图案该国同意外,不能做为商标使用。

相关规定:《国旗法》规定第十八条 国旗及其图案不得用作商标和广告,不得用于私人丧事活动。

《商标法》规定:第十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⑹ 中国公民可以在自家车上贴中国国旗和国徽吗

从法律角度回答不可以,理由是在车上贴中国国旗和国徽这样做很难保证国旗、国徽的回尊严不受侵犯,侮辱答国旗国徽罪情节严重的属于违法行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

第十条国徽及其图案不得用于:

(一)商标、广告;

(二)日常生活的陈设布置;

(三)私人庆吊活动;

(四)国务院办公厅规定不得使用国徽及其图案的其他场合。

(6)安踏中国国旗国徽使用权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

第八条举行重大庆祝、纪念活动,大型文化、体育活动,大型展览会,可以升挂国旗。

第九条外交活动以及国家驻外使馆领馆和其他外交代表机构升挂、使用国旗的办法,由外交部规定。

第十条军事机关、军队营区、军用舰船,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升挂国旗。

第十一条民用船舶和进入中国领水的外国船舶升挂国旗的办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

公安部门执行边防、治安、消防任务的船舶升挂国旗的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十九条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 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⑺ 广告中可否使用国旗,国徽,国歌

不可以,国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规定了国旗、国歌、国徽的使用内规则。以下为摘要:
第十八容条 国旗及其图案不得用作商标和广告,不得用于私人丧事活动。
第十条 国徽及其图案不得用于:
(一)商标、广告;
(二)日常生活的陈设布置;
(三)私人庆吊活动;
(四)国务院办公厅规定不得使用国徽及其图案的其他场合。

⑻ “视觉中国”可以拥有国旗、国徽的版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2009修正)》第十八条,国旗及其图案不得用作商标和广告,不得用于私人丧事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2009修正)》第十条,国徽及其图案不得用于:(一)商标、广告;(二)日常生活的陈设布置;(三)私人庆吊活动;(四)国务院办公厅规定不得使用国徽及其图案的其他场合。
根据团中央最新印发的《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旗、团徽、团歌制作使用管理规定》,团旗、团徽、团歌:
◇不得用于或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以及商业活动。
◇不得在不适宜的场合使用。
◇不得以个人或商家名义公开售卖非团中央和各省、市、县级团委监制的团旗和团徽。

⑼ 广告中可否使用国旗,国徽,国歌

不可以,国家颁复布了《中华人民制共和国宪法》中规定了国旗、国歌、国徽的使用规则。以下为摘要:
第十八条 国旗及其图案不得用作商标和广告,不得用于私人丧事活动。
第十条 国徽及其图案不得用于:
(一)商标、广告;
(二)日常生活的陈设布置;
(三)私人庆吊活动;
(四)国务院办公厅规定不得使用国徽及其图案的其他场合。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
(二)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
(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四)妨碍社会安定和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六)含有淫秽、迷信、恐怖、暴力、丑恶的内容;
(七)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八)妨碍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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