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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权规程

发布时间: 2021-02-04 17:56:24

A. 关于土地使用的法律法规

一、综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9年8月27日)
土地调查条例(2008年2月7日)
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2009年6月17日)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2004年10月21日)
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2002年4月30日)

二、土地承包与宅基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9年8月27日)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2005年1月1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2003年11月1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2009年6月27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
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5年7月29日)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2004年11月2日)

三、土地取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1990年5月19日)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
(1992年3月8日)
划拨用地目录
(2001年10月22日)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
(2007年9月28日)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
(2006年5月31日)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2003年6月11日)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
(2006年5月31日)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2008年11月29日)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
(1999年3月2日)
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办法
(1999年10月28日)
报国务院批准的土地开发用地审查办法
(2001年12月31日)

四、土地权属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节录)
(2007年3月16日)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1995年3月11日)
土地登记办法
(2007年12月30日)
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办法
(2000年10月23日)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变更土地登记的若干规定
(1993年2月23日)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7年1月3日)
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
(2002年]2月4日)

五、土地征用与安置、补偿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2001年6月13日)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2006年7月7日)
征用土地公告办法
(2001年10月22日)
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
(2004年11月3日)

六、土地开发整理
土地复垦规定
(1988年11月8日)
退耕还林条例
(2002年12月14日)
土地开发整理若干意见
(2003年10月8日)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的通知
(2008年8月29日)

七、土地使用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
(2006年12月19日)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
(2009年2月4日)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2007年11月19日)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1999年4月28日)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1998年12月27日)
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
(2006年6月16日)
实际耕地与新增建设用地面积确定办法
(2007年9月5日)

八、土地税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
(2007年12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2008年2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2,006年12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1993年12月13日)

九、争议与救济
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
(1995年12月18日)
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立案标准
(2005年8月31日)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
(2003年1月3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
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2005年6月18日)
国土资源听证规定
(2004年1月9日)
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
(2001年7月17日)
国土资源信访规定
(2006年1月4日)

B. 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土地确权的规定

一、明确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范围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等土地权利的确权登记发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要覆盖到全部农村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包括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得遗漏。

二、依法依规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办法》、《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政策文件以及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规定,本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有利生产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原则,在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以及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基础上,依法有序开展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三、加快农村地籍调查工作。各地应以“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为原则,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技术规定》、《城镇地籍调查规程》等相关技术规定和标准。

四、把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确定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遵循“主体平等”和“村民自治”的原则,按照乡(镇)、村和村民小组农民集体三类所有权主体,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

五、依法明确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代表。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受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委托行使所有权;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2)土地所有权规程扩展阅读:

我国的土地所有权分为两种,一种是国有土地所有权,主要是城镇范围内的土地;一种是集体土地所有权,主要是农村范围内的土地。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登记发证工作总的来说,做的是不错的。这次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要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农民宅基地使用权等三权的登记发证工作。

土地确权的五项原则:

一是依法依规原则。

二是便民高效原则。

三是因地制宜原则。允许各地根据自身的经济、社会、技术条件和工作基础,在满足维护农民土地权益和管理需要的前提下,进一步细化政策,选择合适的技术手段。

四是急需优先原则。

五是全面覆盖原则。即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应覆盖到全部农村集体土地,包括林地、草地等。

参考资料

中国农业部官网-《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

C.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规范

目次
前 言
1适用范围
2引用的标准和文件
3依据
4总则
5供地环节的协议出让
6原划拨、承租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办理协议出让
7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中的协议出让
8出让土地改变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处理
附录 A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意向书示范文本格式
附录 B 划拨土地使用权准予转让通知书示范文本格式
前 言
为完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行为,统一程序和标准,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推进土地市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的附录 A 、附录 B 为协议出让活动中所需文本示范格式。
本规范由国土资源部提出并归口。
本规范起草单位: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管理司,国土资源部土地整理中心,辽宁省国土资源厅,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江苏省国土资源厅。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廖永林、冷宏志、岳晓武、雷爱先、高永、谢量雄、吴迪、宋玉波、牟傲风、叶卫东、钟松忆、林立森、申亮、陈梅英、周旭、沈飞、张防。本规范参加起草人员(以姓氏笔画为序):于世专、马尚、王薇、车长志、邓岳方、叶元蓬、叶东、任钊洪、关文荣、刘显棋、刘祥元、刘瑞平、朱育德、闻洪溪、严政、吴永高、吴海洋、张万中、张英奇、李延荣、李晓娟、李晓斌、束克欣、杨玉芳、杨江正、肖建军、陈永真、陈国庆、林君衡、罗演广、祝军、胡立兵、胡红兵、赵春华、郝吉虎、高志云、徐建设、涂高坤、秦水龙、钱友根、梁红、黄文波、韩建国、韩洪伟、靳薇、潘洪篙、魏成、魏莉华
本规范由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
1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适用本规范;以协议方式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他项权利,参照本规范执行。
2引用的标准和文件
下列标准和文件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规范中引用而构成本规范的条文。本规范颁布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使用本规范的各方应使用下列各标准和文件的最新版本。
GB/T 18508-2001《城镇土地估价规程》
国土资发〔2000〕303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
国土资发〔2001〕255号《全国土地分类 》
国土资发〔2004〕 232 号《工业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
3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7)《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中发〔2005〕3号)
(8)《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
(9)《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 〔2004〕28号
(10)《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1 号)
4总则
4.1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内涵
本规范所称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以协议方式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4.2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原则
(1)公开、公平、公正;
(2)诚实信用。
4.3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范围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除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外,方可采取协议方式,主要包括以下情况:
(1)供应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以外用途的土地,其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
(2)原划拨、承租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办理协议出让,经依法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但《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国有土地租赁合同》、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公开出让的除外;
(3)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申请办理协议出让,经依法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但《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公开出让的除外;
(4)出让土地使用权人申请续期,经审查准予续期的,可以采用协议方式;
(5)法律、法规、行政规定明确可以协议出让的其他情形。
4.4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组织管理
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实行集体决策。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成立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调决策机构,负责协调解决出让中的相关问题,集体确定有关事项。
4.5协议出让价格争议裁决
对于经营性基础设施、矿业开采等具有独占性和排他性的用地,应当建立协议出让价格争议裁决机制。此类用地协议出让过程中,意向用地者与出让方在出让价格方面有争议难以达成一致,意向用地者认为出让方提出的出让价格明显高于土地市场价格的,可提请出让方的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出让价格争议裁决。
4.6地方补充规定
地方可对本规范做出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并报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5供地环节的协议出让
5.1供地环节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一般程序
(1)公开出让信息,接受用地申请,确定供地方式;
(2)编制协议出让方案;
(3)地价评估,确定底价;
(4)协议出让方案、底价报批;
(5)协商,签订意向书;
(6)公示;
(7)签订出让合同,公布出让结果;
(8)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交付土地;
(9)办理土地登记;
(10)资料归档。

D.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规范(标准)

农业部于2014年2月19日正式发布,年3月1日颁布实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要素编码规则等规范文件。
首部针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全国性指导文件日前正式印发。《经济参考报》记者2015年1月20日从知情人士处获悉,这份名为《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文件,对现阶段能进场的农村产权交易品种作出明确规定:以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集体林地经营权为主,且不涉及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依法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集体土地承包权。
专家对最新政策的理解
2015年7月30日出台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意见》为在农村改革试验区开展农户承包地有偿退出试点划定了明确范围。承包地退出涉及社会、经济、法律等一系列问题,我国尚不具备大规模推动农户有偿退出承包地的主客观条件,必须在农村改革试验区范围内审慎稳妥开展。目前,我国有58个农村改革试验区,承担着19项改革任务,自愿退出土地承包权只是少数试验区的任务。
对大多数农民来说,土地是安身立命之本,是生存的基本依靠。他们对转让土地经营权有顾虑,更不愿意放弃承包权。对身处经济发达地区、务农已经兼业化的部分农民来说,土地的生存保障功能虽然已经淡化,但若要放弃承包地还有很多顾忌;他们愿意流转土地,但不愿退出承包权。只有在彻底脱离农村、完全融入城市的情况下,部分农户才会愿意流转经营权,也愿意有偿放弃承包权,而这需要一个过程。
退出承包权,是农民基于经济利益和生活方式的自主选择。在试点地区,退地的经济补偿如何形成、退出的承包地如何有效利用等各个环节的诸多细节目前仍在探索解决中,还有很多问题需要经过实践才能找到解决方法和路径。
当然,退地群众的生活如何保障是试点关注的要点。在过去的城乡二元体制下,广大农村的物质基础条件、公共服务水平和就业创业机会都不如城市,耕地对于农民意义特殊。如果退出承包地后,解决不好农民的出路问题,使他们不能完全融入城市,就容易造成一系列社会问题。尽管有些地区经济发达,农民退地补偿相对较高,短期内也不用担心生计问题,但长期来看就会有隐患。中国社科院的一项调查显示,46%的失地农民失地后生活水平下降,部分甚至“种田无地、就业无岗、保障无份、创业无钱”。因此,保障重点是让农民进退有路。
总之,对承包地有偿退出试点,除了坚持自愿有偿的原则之外,退地的主体应当是那些已经在城镇稳定落户、有了住房和稳定收入,完全纳入城镇社保体系,丧失了农村集体经济成员资格的农户,相关部门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目前,因经济利益和生活方式选择而不愿放弃承包地的农户将长期大量存在,相关改革试点不可贪多求快。

E. 中央383号文件关于土地所有权怎么规定的

以下是该文件的内容,关于土地所有权的规定是第一、第四、第五部分:
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土地登记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对明确土地产权关系,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利益,保障土地交易安全,维护土地市场秩序具有重要的作用。十多年来,我国土地登记制度取得了长足进展,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国土资源管理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一定程度上存在着违规登记、不规范登记的问题,影响了土地登记的公信力、土地登记的效力,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土地市场健康发展,给土地权利人造成损失。规范土地登记行为,是规范土地市场、加强土地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是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到实处,真正保障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具体体现。为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行为,保证土地登记的合法性、有效性,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土地登记的权属必须清楚。土地权属是土地管理的重要内容,是土地登记的核心环节,要把土地权属放在土地登记的首要位置 ,确保登记的土地权属准确、合法、有效。土地权属的认定,必须严格把握有关法律和政策界限,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做到依法行政。没有权属来源或权属来源不合法的用地,一律不予登记;权属不清的用地,在权属问题解决前,不得登记。严禁通过登记,使违法用地合法化。经过登记的土地,必须达到“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的要求。登记中遇到的具体权属问题,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原国家土地管理局《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进行确权;土地权属争议,要在地籍调查和登记过程中及时解决,一时难以解决的,要依照《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依法处理,并以处理结果作为登记的依据;复杂疑难的权属问题,要研究解决办法,妥善处理。
二、土地登记的程序必须合法。土地登记发证要严格依照《土地登记规则》的规定和要求进行,要建立和完善土地登记的工作制度,严格履行土地登记的申请 、地籍调查、权属审核、注册登记、核发土地证书的程序,要防止出现在为当事人提供便利时,减少必经的法律程序的作法,确保土地登记的合法性。对不符合登记程序要求的,不能予以登记,不能颁发土地证书;对因指界中相邻一方不签字无法登记发证的,要按照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城镇地籍调查规程》有关指界的规定,及时定界,明确相邻方土地权属界线,进行登记发证。不能因一方原因造成土地登记发证久拖不决,影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注册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在土地权源审批材料中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正确表述,准确记载, 以备查验。
三、土地登记的主体必须统一。依照我国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规定,土地登记的主体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只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才具有土地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的权力。人民政府派出性机构,特别是各类开发区,一律不得办理土地登记手续,不得颁发土地证书。已经以开发区名义登记发证的,要坚决予以纠正、换发。土地他项权利如土地抵押权的登记机关,必须与该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登记机关一致,不得在另一登记机关分别进行登记。
四、取消“土地权属证明”。土地证书是证明当事人享有土地权属有效的法律凭证。从本文件下发之日起,各类土地权属审核,必须以土地证书作为土地权利的唯一证明材料。取消以前在国企改革等工作中,以出具“土地权属证明”,代替土地证书进行权属审查的作法。今后,凡土地征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立项和国企改革等涉及土地权属认定,必须以土地证书为依据,对以其他材料作为土地权属证明的,一律不予承认 。
五、不符合规定不得登记。要严把登记关口,对于出让土地没有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不得登记;对于经营性土地没有按招、拍、挂方式出让的,不得登记;对协议出让地价明显低于出让底价的,不得登记;对违反规划改变土地用途的,不得登记;未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而设定抵押的,不得登记。
六、实行登记人员持证上岗,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从事土地登记的人员,要取得全国统一的《土地登记上岗资格证》,方可从事土地登记工作。没有取得该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土地登记工作,不得在有关登记文件中签字。要建立登记人员责任追究制度,对违规操作造成错登、漏登的,要承担相应责任;因违规登记造成权利人重大损失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七、开展土地登记规范化建设。各地要结合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对现有土地登记进行一次清理,纠正不规范行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该项工作,切实加强规范化制度建设。清理结果请于2004年6月底前报部。
二○○三年十一月十四日。

F. 土地确权的若干规定

现在农村土地确权登记,我是农民进城务工非农业户口,岳父10年去世,岳母06年去内世农村户口,我是容上门女婿,两大人养老送终费用均由我承担,O7年岳父一套比100平米房倒塌后是我借高利货给大人原址重建。因我家小孩冯丽是南京大学哲学系97届高才生在99年5月车祸植物人06年去世,妻子脑癌糖尿病并发症生活不能自理11年8月去世,我在家护理两个病人共12年。生活举步艰难时岳父在07年吃五保中我还是尽了膳养义务。现在土地确权我要求土地确权在我名下,组不同意,认为五保户土地属集体的应收回,村也没有上报,我最近找村组多次无果,无法只有行求有关解答。

G. 有关土地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一、关于土地使用法律法规有哪些?
关于土地使用法律法规主要是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第43条又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
2006年8月《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指出:“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并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禁止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擅自扩大建设用地规模。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必须符合规划并严格限定在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范围内。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批准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占地建设的,属非法批地行为;单位和个人擅自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占地建设的,属非法占地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二、对集体土地使用权有哪些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三、集体土地使用权特征如下:
(1)主体的特定性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设立的企业,乡(镇)、村公益性组织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
(2)用途、取得与权利内容的相关性
集体土地使用权按用途划分为农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非农经营用地使用权和非农公益用地使用权。关于权利的分类,集体土地使用权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所不同。后者主要以权利的取得方式进行分类,在分类中土地用途并不起决定性作用;但前者从现行制度来看主要以土地用途做分类基础,不同用途的土地,其使用权采用不同方式取得,进而具有不同的权利内容。
(3)权利交易的受限制性
国家为保护耕地及垄断建设用地一级市场,限制非农业性集体土地使用权交易。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我国的土地资源虽然是国有,但是为了防止资源浪费,只要民事主体满足条件,并且提出获得土地使用的请求,就可以按照土地使用法律的规定的流程,获得土地的使用权,并且之后需要到制定的机构缴纳税额,若是在获得土地后逃税,是会受到处罚的。

H. 土地确权有何具体法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办法》、《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政策文件以及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规定。

本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有利生产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原则,在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以及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基础上,依法有序开展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依据的文件资料包括: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处理决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解书;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协议;履行指界程序形成的地籍调查表、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等地籍调查成果;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文件等。

(8)土地所有权规程扩展阅读

每宗地的土地权需要经过土地登记申请、地籍调查、核属审核、登记造册、颁发土地证书等土地登记程序,才能得到最后的确认和确定。确权的狭义含义是指在土地登记过程中的权属审核阶段对土地权属的来源、权属性质的确认。

根据中国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确认、确定的有关规定和当前土地管理实践的要求,确权也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之一,包括制定和完善确定土地权属方面的法规和政策。

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和办理土地权属的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等。土地权属确定的原则有依法原则、充分考虑历史背景的原则、土地所有权的单向流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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