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标准
2003年8月1日被《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废止了。
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出让底价如何确定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拟出让地块的情况,按回照《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答》的规定,对拟出让地块的土地价格进行评估,经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集体决策,合理确定协议出让底价。
协议出让底价不得低于协议出让最低价。协议出让底价确定后应当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
③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确定办法的具体内容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政府对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宏观调控和管理,保障国有土地资产的收益,促进土地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以下简称“协议出让最低价”),是指上级人民政府为了宏观调控土地市场,防止低地价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而实施的出让金最低控制标准。
第三条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的确定,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四条 协议出让最低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拟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执行。 协议出让最低价根据商业、住宅、工业等不同土地用途和土地级别的基准地价的一定比例确定,具体适用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但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的具体适用比例。须报国家土地管理局核准,基准地价按《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确定。基准地价调整时,协议出让最低价应当作相应调整。
第六条 国家支持或重点扶持发展的产业及国家鼓励建设的项目用地,可按行业或项目分类确定不同的协议出让最低价。
第七条 确定协议出让最低价应当综合考虑征地拆迁费用、土地开发费用、银行利息及土地纯收益等基本因素。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将确定的协议出让最低价在实施前报国家土地管理局备案。对确定协议出让最低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要求的,国家土地管理局可以责令重新确定。
第九条 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出让最低价。
第十条 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合同签订后,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向社会公布。 协议出让最低价执行情况。由确定和核准的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时,其出让金低于协议出让最低价的,由负责监督检查的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的,逾期不改正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出让方承担,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④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已经2003年6月5日国土资源部第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田凤山
2003年6月11日
第一条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优化土地资源配置,规范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以协议方式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第三条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除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外,方可采取协议方式。
第四条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
第五条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征地(拆迁)补偿费用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缴纳的有关税费之和?有基准地价的地区,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出让地块所在级别基准地价的70%。
低于最低价时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规定第五条的规定拟定协议出让最低价,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第七条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市场状况,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经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土地有形市场等指定场所,或者通过报纸、互联网等媒介向社会公布。
因特殊原因,需要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进行调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并按照前款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应当包括年度土地供应总量、不同用途土地供应面积、地段以及供地时间等内容。
第八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公布后,需要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在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时限内,向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向用地申请。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4-06-24,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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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确定办法的介绍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确定办法,1995年6月28日国家土地管理局令〔1995〕第2号发布。
⑥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确定办法的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确定办法
【发文文号】:第2号
【颁布部门】:国家土地管理局
【颁布日期】:1995年6月28日
【施行日期】:1995年6月28日
【废止日期】:2003年8月1日
【时 效 性】:失效
⑦ 协议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最低价如何确定
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征地(拆迁)补偿费回用以及按照国家规答定应当缴纳的有关税费之和;有基准地价的地区,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出让地块所在级别基准地价的70%。如果低于最低价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出让。
⑧ 如何确定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价格
5.3 地价评估,确定底抄价
5.3.1 地价评估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拟出让地块的条件和土地市场情况,按照《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组织对拟出让地块的正常土地市场价格进行评估。
地价评估可以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其所属事业单位进行,根据需要也可以委托具有土地估价资质的土地或不动产评估机构进行。
5.3.2 确定底价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委员会应当根据土地估价结果、产业政策和土地市场情况等,集体决策,综合确定协议出让底价。
协议出让底价不得低于拟出让地块所在区域的协议出让最低价。
出让底价确定后,在出让活动结束之前应当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
5.4 协议出让方案、底价报批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按规定将协议出让方案、底价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摘自《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
⑨ 协议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协议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协议出让的国有建设内用地为商业、旅游容、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外的土地。
(2)在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公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计划后的规定时限内,向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意向用地申请的申请人有且仅有一个。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公布计划接受申请的时间不得少于30日。
(3)协议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格不低于协议出让最低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