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房产处置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容准,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但应当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土地收益的缴纳和处理的办法按照国务院规定办理。 (一)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转让的土地用于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项目的; (二)私有住宅转让后仍用于居住的; (三)按照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有关规定出售公有住宅的; (四)同一宗土地上部分房屋转让而土地使用权不可分割转让的; (五)转让的房地产暂时难以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的; (六)根据城市规划土地使用权不宜出让的; (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暂时无法或不需要采取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的其他情形。
㈡ 国有划拨土地的住房能出售吗
国有划拨土地的住房经批准可以出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回定:
答第四十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㈢ 国有划拨土地上的房地产怎样处理才合法
否
划拨土地属政策性用地,一般只能用于公益事业和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等,不用于其他商业目的,目前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也均以划拨方式取得。划拨土地是政府无偿提供给用地者的,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权时仅须支少量的土地补偿、安置费用,甚至是无偿获得;出让土地则是土地使用者以市场价从政府手中购得。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因此,除非政府因规划变更需收回土地使用权或土地使用者要转让土地及地上建筑物,使用者可以无限期使用。
商品房都是属于国有出让;
安置房、经济适用房、还有公用公益事业、行政办公用房都是属于国有划拨。
划拨土地也指划拨土地使用权。根据《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除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各种方式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二条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取得途径进行了规定:“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依照本法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划拨土地是国家对城市居民使用土地的合法分配形式,受法律保护,可以办理土地使用证书和房屋产权证。
划拨土地上的房子和出让土地上的房子没有任何区别,其区别在于当该土地被占用的时候,出让的土地会额外获得土地补偿金,而划拨的土地只能得到房产等地上附着物的补偿金。
㈣ 国企改革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有哪几种方式
所谓土地资产处置,是指在国有企业改革中,对企业原使用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按照一定的方式和原则进行处置。虽然处置土地资产也采用划拨、租赁和出让等方式,但与《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所规定的增量土地的划拨、租赁、出让等用地方式不同,是为了改革企业制度、明晰土地产权关系而进行企业土地产权的重新界定和调整。根据《国有企业改革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国企改革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方式有以下四种:
(1)以出让方式处置土地资产。土地使用权出让是土地使用权取得的一种方式,同时也是土地资产处置的一种方式。出让的土地使用权是土地使用者向国家购买的一种财产权,土地使用者在出让年期内不仅可以占有、使用和取得土地收益,而且还可以独立支配和处分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处置土地使用权,可以十分清晰地确定国家和国有企业的土地财产关系,不仅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而且还可以对国有企业转变为现代企业起积极的促进作用。但是,这种处置方式需要改制企业缴纳出让金后才能取得相应的土地使用权,这对于已经面临重重困难的国有企业来说,无疑是相当沉重的经济负担,国有企业为了改革将付出极大的经济代价。因此,以这种方式处置国企改革划拨土地使用权有一定的局限性。
(2)以租赁方式处置土地资产。国有土地租赁是近几年开始实行的一种用地方式,同时也是一种新的土地资产处置方式。企业通过签订租赁合同取得土地使用权,经出租方同意可以将租赁合同转让,租赁合同转让时,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同时转移。这种处置方式不仅能较好地明晰土地产权关系,而且可以大大减轻企业经济负担,因而能够适应国有企业改革多种形式的需要。
(3)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土地资产。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是国有企业改革中特有的一种土地处置方式,是指国家以一定年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投入到改革后的新设企业,该土地使用权由新设企业持有。企业可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关于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规定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形成的国家股股权,按国有资产投资主体委托有资格的国有股权持股单位统一持有。
(4)以保留划拨方式处置土地资产。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既是一种用地方式,同时也可以作为一种处置方式。目前,大多数国有企业使用的土地是划拨用地,一般而言,改革后的企业既然是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起来的新型企业,就不应当再有划拨土地存在。但是,由于国有企业改革是在极其困难的情况下进行的,改革又是采取了多种形式,为了支持国有企业改革,为企业改革创造一种较为宽松的环境和条件,从实际出发,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国务院有关规定,还需要对某些企业的土地资产在一定时期内以保留划拨方式予以处置。
㈤ 国有划拨土地性质的房屋是否可以转让
你好。可以转让复,根据《制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除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各种方式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二条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取得途径进行了规定:“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依照本法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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㈥ 划拨的土地使用权怎样转让房产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审批分为几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为内转让申请。划拨土地容的使用者需要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须持国有土地使用证以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产权证明等合法证件,向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第二个阶段为办理出让手续阶段。如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转让,则与申请人共同协商有关补交出让金、用地条件、用地期限等事宜,待双方取得一致后,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三个阶段为登记阶段。土地使用者按出让合同约定补交出让金后,持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和其他有关资料到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㈦ 国有划拨土地上建的房子,是否可以买卖,过
国有划拨土地的住房经批准可以出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版》规定:第四权十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㈧ 国有划拨土地,法院能否直接拍卖或变卖
不可以的。
根据国务院1990年5月19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所有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国家土地管理局1992年2月24日颁布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其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具有合法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产权证明;
(四)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对于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人民法院才能对其采取评估、拍卖等强制措施,否则就不能进行处置。
(8)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房产处置扩展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已于2009年8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1月20日起施行。
为规范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司法技术管理部门负责本院的委托评估、拍卖和流拍财产的变卖工作,依法对委托评估、拍卖机构的评估、拍卖活动进行监督。
第二条根据工作需要,下级人民法院可将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办理。
第三条人民法院需要对异地的财产进行评估或拍卖时,可以委托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办理。
第四条人民法院按照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编制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机构名册。
人民法院编制委托评估、拍卖机构名册,应当先期公告,明确入册机构的条件和评审程序等事项。
第五条人民法院在编制委托评估、拍卖机构名册时,由司法技术管理部门、审判部门、执行部门组成评审委员会,必要时可邀请评估、拍卖行业的专家参加评审。
第六条评审委员会对申请加入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名册的机构,应当从资质等级、职业信誉、经营业绩、执业人员情况等方面进行审查、打分,按分数高低经过初审、公示、复审后确定进入名册的机构,并对名册进行动态管理。
第七条人民法院选择评估、拍卖机构,应当在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机构名册内采取公开随机的方式选定。
第八条人民法院选择评估、拍卖机构,应当通知审判、执行人员到场,视情况可邀请社会有关人员到场监督。
参考资料:网络--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