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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与房屋所有权分离

发布时间: 2021-02-04 16:06:37

Ⅰ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可以分开转让

不可以,宅基地归集体所有不是私人的财产,不能转让买卖继承,非本村村民不能享受,宅基地房只能在本村村民之间买卖,宅基地随房走。

Ⅱ 房屋所有权与宅基地使用权的关系

房屋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在房屋交易中经常见到的两种权利状态。房屋内的所有权是指对房屋全容面支配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房屋的所有权分为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四项权能,这也是房屋所有权的四项基本内容。拥有上述房屋所有权的四项权能,所有权人可以占有、管理、使用、处置所有的房屋,包括出售、出租、抵押、赠予、继承,并且排除他人的权利。拥有了房屋的所有权就等于拥有了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的一切权利。房屋的使用权是指对房屋拥有的利用及有限占用权。
通过房屋租赁或借用实现的是房屋的使用权。房屋的使用权不能出售、抵押、赠予、继承等,它包含在房屋的所有权之中,是房屋所有权四项基本权能之一。当你占有该房屋之时,此房屋的风险责任随之转移。若此时房屋发生风险,尽管此时房屋未完成过户登记,该风险发生的后果也由你承担。

Ⅲ 宅基地使用证与房屋所有权证的关系是什么,当二者不一致应当如何确认房屋产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根据法律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民对宅基地拥有的是使用权,对在宅基地上面建造的房屋具有所有权。宅基地使用证是农民对宅基地的使用权的凭证,房屋所有权证是农民对自己房屋所有权的凭证。宅基地使用证与房屋所有权证密不可分,只有当农民同时拥有两个证书的时候,他在具有对房屋完整的权利。缺少其中任何一个都不可以。当两者不一致的时候,宅基地使用权证持有人享有对宅基地的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凭证持有人对房屋享有所有权,但是两者都不是完整的权利,因为当房屋所有权因出卖、互易、赠予、继承而转移时,该房屋宅基地的使用权随房屋所有权一起转归新房主。而当两个凭证不属于同一个人的时候,就无法对房屋进行转让。

Ⅳ 急:关于农村的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的问题

一、宅基地的使用权和地上房屋的所有权不可以分离。
二、如果把房屋的所有权分给一个人,又把相应的宅基地使用权分给另一人,应是无效的法律行为。

Ⅳ 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分离吗

不分离,宅基地是自己的,别人无权使用,只能自己在上面盖房,房子使用权也是自己的,真心在帮你期待采纳,

Ⅵ 宅基地使用权和其上房屋所有权的关系

宅基地与房屋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二者的关系具体变现在:宅基地是房屋存在的基础和承载物,没有宅基地,房屋就无法存在,因而二者在空间上是统一的,二者构成有机联系的整体。
二者的区别在于,农民对房屋的物权是充分的,即所有权、使用权是同时享有的;但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所有,农民只享有使用权,并且只能用于建造房屋,不能用作其他用途。

Ⅶ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可以分开转让吗

宅基地上面的房屋与宅基地是并存的,没法分开。另外房屋所有权还有另一种情形,即仅仅涉及建筑材料,这可以随便买卖

Ⅷ 您好:我想问咨询的是自建农村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能分开吗

一、宅基地的使用权和地上房屋的所有权不可以分离。 二、如果把房屋的所有权分给一个人,又把相应的宅基地使用权分给另一人,应是无效的法律行为。

Ⅸ 土地权和房屋使用权分离,各自相应持有,法律上可以存在吗

我不知道李律师是谁,但我可以尝试简要回答一下你的问题。
一、所谓“土地权”和“房屋使用权”的说法是不准确的,正确说法应该是“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房屋产权)”。以前这是两个不同的证件,也就是我们常的“两证”,即房屋的“土地证”和“房产证”。
二、根据你的描述,我认为是农村住房。建房所占用的是集体土地,也就是常说的宅基地,个人是没有土地证的,只有房屋产权证。也因此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产权无法分离。
三、当前农村宅基地正在进行确权,这是一个新事物,意味着宅基地基本属于“私有”了,更意味着以后一旦有搬迁,那么除了房屋补偿以外,还要加上一块土地补偿了。这也正是他现在提出以上要求的主要原因。基于以前没有这种规定,更基于你亲戚当初的一片好意,我认为他提出这种要求是合情合理的。
四、虽然法律上可能无法将两证分离,但你们可以私下达成一个协议,这样一来,就无所谓将证件办在谁的名下了。万一有搬迁,那土地补偿金归他,房屋补偿金归你。
以上回答望能对你有所帮助,若有,别忘了采纳昂。

Ⅹ 不动产登记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不是一个人怎么办

我国法律确定了房地产权利不可分割的原则,有利于对房地产的统一管理,并有利于减少因土地和房屋分离而引起的交易中的各种纠纷。在实际生活中可能出现的房地权分割的,必须是依法经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的。
但是,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应随房屋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这是我国《民法》长期确认的“地随房走”原则。《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城市房屋的产权与该房屋占用土地的使用权实行权利人一致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分离。”我国法律在确认“地随房走”的原则的同时,也确认了 “房随地走”的原则,如国务院《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该条例的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也规定:“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属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属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这些规定形成了究竟应釆用“房随地走”原则还是“地随房走”的原则的争议。然而,无论采用哪一项原则,其中基本原则应是非常明确的,即我国立法认为房屋和土地的权利是不可分割的。
因此,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存在纠纷时,必须先确认实际的权利人才能进行不动产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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