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侵犯的的著作权本身有瑕疵
Ⅰ 关于侵犯他人著作权的问题
不以营利为目来的,只是源个人使用没有侵权,但从你的描述来看,并不能说明你不以营利为目的,只是个人使用。
你在某贴吧里发现了原文,现要编辑该文,如果再在此贴吧发表你编辑后的文章,并不是简单的个文使用,而是对公众发表你的文章,需要得到原文作者的同意,否则构成著作权侵权!
但你所编辑后的更好的文章也享有著作权,他人不得侵犯你的权利,包括原作者。
Ⅱ 关于版权被侵犯问题,我们消费者应该怎么做
可以向市场监管部门进行举报,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Ⅲ 著作权被侵犯的处理方法!
著作权被侵犯的处理方法!著作权被侵犯的处理方法! 版权保护在现在是非常重要的事情,因为著作权侵权这样的情况网络上经常发生,不管是有意还是无意。都已经损坏了所有者的利益。如果这样的情况一直存在,那么对社会的发展也是不好的。所以需要维护财产人的权利。当著作权被侵权时我们有以下的一些处理办法。版权保护1、自行协商如果双方能在侵权行为发生之后和解,则既可以使著作权人迅速有效地实现和维护自己的权益,也可以使侵权人避免声誉的损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调解指双方当事人在第三人的协助下协商解决纠纷调解人的范围十分广泛,双方可以选择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人民调解委员会、律师等双方信任的机关或者个人来主持调解。但调解必须建立在自愿原则的基础上,只要有一方不愿意进行调解,则不可以强行调解。调解的目的在于促成双方达成一致协议,但调解协议没有法律执行力,只要一方反悔,则调解协议就失去效力。调解不是解决著作权纠纷的必经程序,当事人愿意调解、达不成调解协议或调解后反悔的,都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3、仲裁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或者著作权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往往仅限于合同纠纷,而且提请仲裁必须有书面协议或书面的仲裁条款。当事人之间有效的仲裁协议是排除法院的管辖权的,而且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著作权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促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会受理。仲裁作出的裁决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当事人应当履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仲裁定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果人民法院认为仲裁裁决有法定不应执行的情形的,当事人双方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并依据该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Ⅳ 关于知识产权被别人侵犯的问题
知识产权有很多内分的权利啊...LZ说的是专利类的发明创造,实用新型,外观设计还是著作权(把邻接权也算在内的,所谓邻接权简单说就是你在为他们的作品进行传播时发明了新著作,比如报纸杂志等把N个作者的作品汇编成册等)忘了一点,著作权也包括计算机技术,绘画,小说等
呃...虽然还有别的分类,不过都是一些商标,新发现等,似乎没有太大关系
如果是专利权类,那么他不侵犯你的专利权(知识产权范围太广,一般不会用,而是用其列下的各类)因为专利以注册为准,你不注册,他也没注册,专利权都没有受到保护,何来“侵犯”之说
如果是著作权类,那么他的确侵犯了你的著作权,著作权不以登记注册为权利成立的要件,作品一经完成即拥有著作权
LZ不知道怎么办吗?首先我觉得你应该先搞清楚那同学是不是故意抄袭你,有的时候就是那么巧,尤其在专利权类,有相同或类似是比较正常的,而著作权类相同就是属于不正常的了。然后...大家都是同学,LZ如果使用法律手段,势必引起很多不利后果,如非万不得已,最好是先向学院或比赛组织者反映一下这个情况吧(其实我觉得要是向学校反映的话,可以不用太在意法律的规定,无论是哪种权利被侵犯,去反映一下都是没有问题的)
补充问题的回答:
狂汗...LZ..你被侵犯的到底是你写的东西还是做的发明创造啊?要是后者的话人家根本不算侵权;前者的话有证明你的文章(或其他以书面表达的作品)的确是在对方发表或者完成日之前创作完成
你直接告诉我,你做的是什么好了...不然类型都不知道,让人怎么判断?
Ⅳ 著作权侵犯问题
公民个人的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版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权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请问,元某的第六代孙是否具有原告资格?
答:没有,1940年12月31日元某的获得报酬权法律保护期终止。终止后,其合法继承人无法继承作品的报酬权和发表权、使用权。因此,不符合民诉107条规定的原告资格。
被告是否侵犯元某的著作权?
答:否。
本案应根据何种标准来确定赔偿数额?
答:报酬权保护终止,没有赔偿。
本案中,元某的孙子可以对元某的所有作品进行法律范围内的保护。具体包括著作人身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著作权法第20条规定其保护期限不受限制。
如果上述的权利受到侵犯,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Ⅵ 著作权的侵害问题
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Ⅶ 著作权被侵犯了,派出所有义务协助调查吗
侵犯著作权罪复,不属于自诉范围制,只有检察院有资格起诉。
如果你想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可以到公安局报案或者到工商局举报,由行政机关调查,构成犯罪的他们会移送检察院。
你自己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搜集的证据材料要组成证据链,主要来证明三个问题:
第一,谁在侵犯著作权,怎么侵犯的;
第二,侵犯的是我的著作权;
第三,我要求的赔偿数额的依据。
你没有提供其他资料,我也只能给你回答一个大概,不过我建议你还是去请个律师,毕竟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
Ⅷ 在什么情况下算侵权还有一些细节的版权问题
版权侵权主要是侵犯版权人的财产权利,比如未经版权人同意,擅自以发行、复制、出租、展览、广播、表演等形式利用版权人的作品或传播作品,或者使用作品而不支付版权费等。
版权(即著作权)侵权是一般的民事案件,针对版权侵权调查取证同样要适用有关民事证据的法律和司法解释。
版权侵权主要是侵犯版权人的财产权利,比如未经版权人同意,擅自以发行、复制、出租、展览、广播、表演等形式利用版权人的作品或传播作品,或者使用作品而不支付版权费等。版权(即著作权)侵权是一般的民事案件,针对版权侵权调查取证同样要适用有关民事证据的法律和司法解释。
取证方式:
在版权或称为著作权的纠纷案件中,对网络信息等电子数据组成的电子证据进行公证举证已经是目前著作权诉讼中的常见信息,尤其在关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案件中,此种证据固定方法被广泛采用。但是需要指出的是公证仅仅是固定证据的一种方式。从证据固定方式的角度而言,其不能直接证明被告是否构成侵权,真正起决定作用的仍然是由某种公证方式所固定的证据本身。另外,如果公证程序有瑕疵也有可能造成侵权难以构成。作为被告也不要被原告所谓的公证文件所吓倒,冷静质证,全面分析仍然是作为被告应当完成的工作。
1、基础证据的可信性
著作权纠纷中原告的基础证据是涉案作品原告是否具备著作权。原告如果仅对侵权行为作了大量举证,但是就此基础问题缺乏说服力的证据,后面的公证其实是没有多大意义的。
2、网站登录地点
质证时应关注公证文件中所体现的网站登录地点。尤其对于教育或科研机构侵权案件中,如果原告所选择的网站登录地点为上述机构的内部,那么气所采用的网络很有可能是内部局域网或其他少数科研人员才能登录的网页,该登录地点的选择显然不具有代表性。
3、证据直接性、连贯性
无论是邮箱公证还是网站公证很关键的一点就是各证据页面之间必须实现连贯性。如果不能连贯性取证,则会使得公证的电子证据不具有唯一性的特征。在连贯性和唯一性丧失的情况下,很难构成被告的侵权。例如对某段视频的公证,如果仅仅公证了通过各种链接实现该网站某网页显示了侵权视频的首镜头,然后公证人员进行了截图。
单凭该截图其实并不能直接证明该网站的视频是否可以连续播放。即便公证人员抽样式的截图视频内容,质证时也应当对照原告公布的正版视频内容,审查抽样截图的镜头在正版视频中是否存在。
4、截图质证
经过公证的网站截图是否完整体现了网页信息,所体现的网页信息是否为被告网站等情况,被告应当全面审核截图内容作出质证回应。
5、两次以上提交公证材料
由于电子证据的多变性,原告应当一次性将一个公证业务下的所有公证材料向法院提交完毕。如果出现原告二次或多次提供公证材料包括就提供就某公证事项的情况说明(法院要求的除外),被告有权拒绝对新提供的公证材料提起质证并对整个公证业务向法院提出质疑。
该情况法律虽然没有直接规定,但是对于多次提交公证材料的情况,往往是因为前一次公证内容遗漏,甚至公证内容错误等情况所导致的。对于该类情况,已经丧失了公证本身的严肃性,降低了公众对公证的信赖。在被告提出上述质疑的情况下,法院一般支持被告的意见。
6、灵活使用对方公证证据
电子证据本身所体现的内容有时并非完全对被告不利。例如在对某段视频或图片进行公证时,网页截图内容有时会显示图片或视频的点击率,如果点击率过低,则被告可以此为理由请求法院降低赔偿数额。
7、费用票据
公证费用一般为法院所支持,但是经过公证人员公证的在电子数据公证时花费的其他费用,被告应当严格质证该票据信息与案件的关联性。
以上对公证著作权纠纷电子证据的质证角度也是原告在起诉前办理公证时所应当注意的关键之处,盲目的迷信公证形式,而对公证点缺乏理性的筹划,同样可能输了官司。
Ⅸ 关于著作权的几个疑问
如果书名与已经出版的知名图书相同,始构成侵权;引用部分应明显少于版原创部分,且必须注明出处,才权不会侵权。
名称是不可以相同的,象你说的这种情况的引用应当是侵权行为.
关于书名问题,其实存在很大的争议。一般来说,书名并不是著作权的保护对象,也就是书名没有著作权,除非书名本身具有独创性。
但使用他人书名,却可能造成读者的混淆,将构成不正当竞争侵权。
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谁说书名侵权啊哪部法律规定的?
只要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就是合法的
但引用要以不构成作品的主体为适度
你朋友所说的有的书假冒他人出版社出版,当然是种侵权行为,但这与书名是否相同无关。
书名的独创性很难认定,所以通过著作权法来保护比较困难。最好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来进行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