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技术标准
Ⅰ 妥善处理技术标准中的知识产权问题的要求是什么
Ⅱ 电子信息领域企业的技术标准、 知识产权、 电子信息产业的方针政策以及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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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如何实现中国的专利和技术标准战略
专利战略和标准战略(标准专利战略)都可归属于企业知识产权战略部署的范畴,回但并非答同一分析纬度而是既重叠又独立的两个专利版块。专利战略是企业基于竞争环境、技术环境、自身优势和业务战略综合考虑,为提升企业自身技术竞争力和保护企业自身技术安全性所做的专利部署,这对于任何一家技术研发型的大中小型企业而言,是必不可少的企业战略管理工作;而标准专利是指将自身特有且具有行业标准属性的专利向标准组织提交申报,并经标准组织评估确认通过并纳入到行业专利标准中方能称得上是本行业的标准专利,它必备行业共性且较具技术性解决方案的专利,但凡纳入行业技术标准的专利都较具含金量,所以此类专利数量不在多而在精,但凡企业的专利被纳入标准专利则表示该企业具备行业的技术实力,所以说标准战略(标准专利战略)是专利战略部署的一个升级环节,企业要想在标准战略(标准专利战略)中有所胜出,则需在专利战略中已有部署或者实施。
Ⅳ 标准与专利的区别最主要的是,标准是公开,透明
一、标准、专利的特征和作用以及两者间的相互影响
(一)标准的特征和作用
根据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的定义,标准不仅是为确保材料、产品、过程与服务符合特定的目的,被作为规则、指南或者特性界定以便反复使用,包含有技术性细节规定和其他精确规范的成文协议;而且是分享知识、技术和经验的工具,是全球工业化和后工业化时期支持经济活动、社会需求、更公平机会和可持续发展的基础设施中一个不可或缺的要素。
按照形成过程,通常可以将标准分为政府标准和非政府标准。政府标准是指由政府或者政府授权的标准化组织制定、并由政府颁布和管理的标准,例如我国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非政府标准是对政府标准以外的其他标准的统称,可以划分为两类:一类是由行业协会和企业联盟等非政府机构制定的标准,另一类是事实标准。事实标准不是由某个组织制定,而是由包括用户选择在内的许多市场因素共同作用形成的。通过市场竞争获得了主导地位的微软操作系统标准,就属于这类标准。类似的还有历史上的JVC公司的VHS家用录像机和SONY公司的Betamax家用录像机标准。
政府标准具有公益性、成熟性、可实现性、发展性等特点。标准的设立着眼于保障人身、环境的安全,巩固已有的技术成果,保护产品、服务提供者和消费者双方乃至社会公众的利益,具有明显的公益性。成熟性是指标准中包含的技术必须是成熟的,即通过一定时间的实际使用,证明能够达到预期的有益效果,并且不会对人的身体和自然环境造成严重危害。当然,这也使得标准一般不会代表最高的技术水平。可实现性是指标准中包含的技术都是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已经公开的知识和技术等信息能够实现的。如果一个技术要求不能根据已经公开的信息实现,而必须依赖于若干企业的技术秘密,就不可能成为通行的标准。发展性是指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总会有新的技术不断出现和应用,并达到成熟,总会有新的标准出现,旧的标准也会不断被淘汰或者被修正和升级。
标准的作用主要有:1、确保市场中商品的质量安全。标准通过要求相关产品和服务达到一定的质量或者水平、具有安全性和通用性,决定它们能否进入市场。2、促进生产、贸易活动的规模化。产品能够满足一定的质量标准,可以减少购买者在购买前用于评价该产品所花的时间和精力,这就使得大规模的生产和贸易活动成为可能。3、为市场竞争提供比较好的平台。标准使相关产品和服务提供者间的竞争在达到一定市场准入要求的基础上进行,有利于市场的一体化发展,也使竞争的规则更加明确、公开,为新主体进入市场提供了一定的方便。4、推动创新成果的传播,促进创新,保障研发活动的发展方向。标准可以加快其中所包含的技术信息的传播,为新技术的研发和实施节约时间、金钱上的成本。同时,通过市场准入,帮助人类控制科技发展可能产生的副作用。因此,标准可以推动减耗增效、增加供给、改善市场结构,提高经济运行的效率,使消费者可以获得更为优质、廉价的商品和服务。
另一方面,标准,尤其是事实标准也可以被用作市场定价、市场分割和妨碍新技术应用的工具,可以被用来限制竞争。
(二)专利的特征和作用
专利在法律上指专利权,是知识产权中工业产权的一种,是国家主管机关依法为技术创新成果授予专利申请人的一定范围的排他实施权。比如,产品发明专利的权利范围包括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和进口的实施权。同时,专利在自然属性上是指专利权保护的客体,就是专利技术。
在我国,专利则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工业品外观设计三种。但在国际上,专利通常与发明专利同义。例如,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所称专利,都是仅指发明专利。
专利具有专有性、创新性、公开性、地域性和时间性等特点。专有性是指国家授予专利权以后,任何人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均不得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实施其专利。创新性是指申请专利的技术方案应当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比已有方案进步。专利的公开性是指除极少数因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以外,相关技术必须在授权之前或在授权时进行公布,使公众可以获知。这是专利技术区别于技术秘密的核心特征,是使整个专利制度得以存在的基础。地域性是指由于专利权是经政府主管部门按照本国法律授予的,专利权一般只在本国地域范围内有效,而不具有域外效力。时间性是指专利权的保护都有一定的期限。比如,我国专利法第42条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自申请日起20年。
专利的作用主要有:1、调动创新活动的积极性。通过保护技术创新成果给从事创造的人以经济上的鼓励,使他们有机会通过转让专利权、自己实施或者许可他人实施专利技术来回收研究开发的投资并获得利润,为进一步的科研活动积累资金。2、促进最新科技成果的传播。公布于众的专利说明书和专利申请文件所包含的科技信息,已经成为当今世界最全面、最及时的技术信息来源,在避免重复研发造成资源浪费和加速科技进步等方面,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3、加速科技成果的转化。专利权的获得不但要有研发成本,申请专利和维持专利有效也要向政府缴纳费用,而专利权的经济价值需要通过实施或者转让来实现。这就使得科研人员在创新活动进行之前就要关注预期成果的市场前景。总体而言,专利可以使消费者获得更为多样的产品和服务,使创造新的需求成为可能,从而促进产业和经济的发展。
另一方面,专利所保护的先进技术不能被自由地用于生产经营活动,而大量有市场价值的发明是在技术的具体应用中诞生,从这个角度看,专利制度也可以对技术进步有一定的负面影响。
(三)专利与标准的相互影响
表面上看,专利的专有性和创新性与标准的公益性和成熟性截然不同,甚至有些矛盾。[⑧]但是,它们的主题都是技术,都具有可实现性、公开性和不断发展的动态性。同时,专有性中包含着公益目的,新的技术也有机会发展成熟。因此,标准和专利互相包含,具有更多的同一性,使它们互相作用、互相影响、互相促进。
一方面,标准是一定领域内已有技术的总结和提炼,因而可以作为研发活动的基础资料。例如,对于一个改进现有技术的发明专利,权利要求中必须将它的创新点与现有技术划界,将现有技术放在前序部分,将创新点放在特征部分,从而明确要求保护的范围,而标准中包含的所有技术都属于现有技术的范畴。
不但如此,标准一般也通过引导市场的发展来指引研发活动的方向。一般来说,研发产生的新技术应当满足已有的标准,否则这种技术即使能够获得专利授权也可能面临市场准入的问题。另外,每一个产业的客户群都有相对的固定性。如果一个产业链中的新产品和已有的产品能够对接,已有产品的用户就更可能成为这种新产品的潜在用户,这种新产品就会比较容易打开市场。因此,为了使研发投入有较好的回报,在研发活动中应当对相关产业中的已有标准有比较好的了解。
另一方面,专利也带动标准的发展。新专利技术的不断涌现和应用是技术进步的重要体现。当新技术已经发展成熟,旧的标准不再能满足现实需要的时候,标准的改进和更新就在所难免。甚至,原有技术领域会因技术的进步得以进一步细分,全新的技术领域也可以出现,此后,新领域中也会有标准诞生。
Ⅳ 专利技术的最重要评判标准是什么
一从技术上本身出发
专利技术体现的是一种技术方案,将这种技术方案变成现实的产品,还要经过初试、中试、批量生产等开发过程。因此,企业在购买专利技术时,首先要考察该技术开发到什么程度,是否具备批量生产的条件;其次要结合自身的条件,对该技术进行可行性分析,以确保选到合适的技术。一般来说,遇到以下情况应慎重考虑:
1、需要较高实施条件的专利
有的专利技术虽然效果较好,但其需要的工艺超出现有的工艺水平,或其原料、设备受到种种限制,从而会使生产成本较高,影响到实施效果。在这种情况下,即使该技术效果很好,市场前景也很可观,购买时仍需慎重考虑。
2、技术复杂且涉及相关技术太多的专利
这种情况下,产品的开发过程中会面临人才、设备、材料、资金等诸多因素的制肘,实施中会遇到很多不确定因素,故不太适合技术力量薄弱、资金紧缺的小企业接产。
3、不符合国家经济、技术发展方向的专利
这种技术,可能在短时间内可以取得较好效益,但技术的生命力会比较短,很快会被新的技术所取代,因此不宜作长线投资。
二从专利应用情况出发
专利的实施情况关系到实施的难易和实施效益等,在购买专利技术时也应当予以关注。一般来说,若该专利技术已经实施,则成熟程度更大一些,若该专利技术尚未实施,必须进行充分的技术经济论证,方可引进。若该技术已经过多次转让,则要对市场需求进行分析,确定市场份额的占有情况。
另外,还可以通过对该专利的检索分析,确定该专利在市场上的生命力。例如,一项首创性的基础发明,若在其后较长时间内没有相关专利问世,说明该专利还处于生命的初始阶段,与商业性生产要求还有较大距离,在这种情况下,引进该技术可能得不到眼前的实惠。若一项专利曾一度频繁地出现相关专利,形成一个高密度时期,而现在距那个时期已过去了若干年,其专利的有效期限所余不多,说明这一技术已进人衰老阶段,引进时应特别慎重。
三明确专利的法律状态
所谓专利的法律状态,是指该专利的种类、专利权人、申请日、授权日、专利权是否仍然有效、是否出质、权利是否移转等重要事项。作为专利技术的受让人,必须要搞清楚以下几个问题:
1、要明确专利的种类及专利稳定性的程度
我国专利法同时保护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专利,不仅保护期限不同,而且审查程序也有实质性的不同。对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合格即予授权,而对发明专利申请除初步审查外,还要进行实质审查,即审查该申请是否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因此,相对于发明专利来说,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的稳定程度较差,企业在购买专利时最好通过检索予以确定。
2、要了解该专利是否有效
专利权可因专利权人声明放弃、未按规定缴纳年费、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等原因提前终止。这一点,应特别引起受让方的注意。
3、其他情况
还要了解该专利的专利权是否移转,是否在国外申请专利,是职务发明还是非职务发明,是否是共同权利人和共同发明人等情况。
Ⅵ 技术标准都有哪些分类意义
技术标准是指经公认机构批准的、非强制执行的、供通用或重复使用的产品或相关工艺和生产方法的规则、指南或特性的文件。有关专门术语、符号、包装、标志或标签要求也是标准的组成部分,是指一种或一系列具有一定强制性要求或指导性功能,内容含有细节性技术要求和有关技术方案的文件,其目的是让相关的产品或服务达到一定的安全要求或市场进人的要求。技术标准的实质就是对一个或几个生产技术设立的必须符合要求的条件以及能达到此标准的实施技术。它包涵有两层含义:
1、对技术要达到的水平划了一道线,只要不达到此线的就是不合格的生产技术;
2、技术标准中的技术是完备的,如果达不到包含有一定量技术解决方案的这一类标准。现实中,我们对于标准的全球技术许可战略有许多认识上的误区——有许多人认为许可本身仅仅就是标准的许可,也有人认为只要建立标准就可以坐享技术许可的成果。殊不知现代技术标准的全球技术许可战略是一个知识产权战略的系统工程,是一个管理的问题,这个知识产权的管理和规划工作,在建立标准之前就先行介入了。现代技术标准的全球技术许可战略是沿用了“技术专利化——专利标准化——标准许可化”这一思路。
这一思路贯穿于全球技术许可战略的始终,同时,这一思路又是以一场高水平的知识产权战略管理来实施的。因为从建立标准的初期,知识产权战略管理的工作就要介入,首先的工作是申请专利,因为专利技术是技术标准实施许可战略的基础,而技术标准的公布,往往又会造成资料公开,使得一些技术不再符合专利法上“新颖性”的有关规定,从而丧失获得专利的可能,这就使标准的对外许可能力大打折扣。其次是在技术标准化阶段将这些专利技术容入到标准中,在建标准的同时就要构建此标准体系的技术许可框架。最后才是标准建立后实施全球技术许可。在每一个阶段,根据标准的不同,又会有不同的操作,因此又体现出许多种知识产权战略。
技术标准的分类:
技术标准可以划分为法定标准和事实标准。
法定标准是指政府标准化组织或政府授权的标准化组织设置的标准。事实标准是单个企业或者具有垄断地位的少数企业共同设置的标准。
事实标准又可划分为两类:一类是由某个企业依据其市场优势形成的统一或单一的产品标准,最典型的是美国微软公司的Windows操作系统和英特尔公司的微处理器的结合,被美国学者称之为“WinTel事实标准”。类似的还有历史上的JVC公司的VHS家用录像机和SONY公司的Betamax家用录像机标准。
另一类是由若干企业联合制定的标准,如DVD机标准。作为法定标准,一般强调的是公开性、通用性、一致性、系统性。早期的标准化组织尽可能的避免将知识产权引入标准,尽量采用那些不涉及知识产权的技术,使其标准出台后便于推广。对于无法避免涉及到的知识产权(如专利技术),则要求权利人公开做出承诺,放弃其权利或者至少做出合理许可他人实施的保证,否则不予考虑纳入相关标准之中。但是作为事实标准却与法定标准不相同。在事实标准中往往包含或涉及到许多知识产权,特别是事实标准制定者自有的知识产权,实施这些标准很难避开这些知识产权的制约。
面对技术标准与知识产权保护相结合带来的现实问题,最根本的解决办法是增加开发、创新的投入,力求占有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在此基础上制定自己的技术标准,将其做大、做强,逐步形成事实上的行业标准,甚至国家标准、国际标准。如大唐电信那样代表我国提出TD—SCDMA标准.被国际电联(ITU)接纳并成为世界三大主流3G标准之一。标准制定的前提是技术实力。没有强大的开发实力和技术创新实力,是难以参与标准的制定的。高新技术的复杂和风险,使得一个企业甚至一个国家很难开发、占有涉及到一项标准的所有核心技术。制定自己标准的根本目的,不是一定要垄断一项标准,而是要争取在一项标准中占有自己的一席之地。
这种参与权是依靠在标准中所拥有的核心技术知识产权.主要是专利技术来体现的。将一个企业制定的标准形成事实上的行业标准,本身难度就是相当大的。更不要说形成国际标准。这对于国内绝大多数企业而言是难于实现的。在这里提出这一问题,目的在于促使社会各界树立起一种意识,那就是重视知识产权和技术标准相结合的意识。在一个企业制定自己的企业标准时,应该有这种意识,在一个行业制定自己的行业标准时,也应该有这种意识。在一个国家制定自己的国家标准时.更应该有这种意识。
Ⅶ 目前各国对知识产权进入技术标准都需要进行反垄断审查是正确还是错误
正确的,我已经查过
Ⅷ 什么是标准必要专利
标准必要专利还没有尚无统一明确的定义(截至2019年2月)。
中国知识产权报认为,如果技术标准的实施必须以侵害专利权为前提,则即使存在其他可以被纳入标准的技术,该专利对相关技术标准而言,就是必要的专利。
标准是指,为在一定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经协商一致制定并由公认机构批准,共同使用的和重复使用的一种规范性文件。
专利的标准化虽然可以促进创新,增进效率,减少消费者的适应成本,消除国际贸易障碍,但也极大增强了标准化组织参与者在专利许可使用谈判中的地位,导致其向标准使用者即专利被许可使用人索要不公平、不合理和歧视性的专利许可使用费。
(8)知识产权技术标准扩展阅读:
FRAND标准必要专利相关制度的政策考量因素:
在华为诉美国交互数字公司案中,为了评估符合FRAND原则的标准必要专利许可使用费,一审和二审法院主要考虑了以下三个政策因素:总量控制、反专利劫持和反专利许可使用费堆叠。
一是总量控制,是指标准必要专利许可使用费不能超过标准必要专利使用者产品利润一定的比例。
华为案一审和二审法院认为,技术、投资、管理和劳动共同创造了产品利润,专利技术仅仅创造产品利润的一个因素,因此专利权人要求的许可使用费无论如何也不能超过使用者产品的总利润,否则,该许可使用费不能认为符合FRAND原则。
二是反专利劫持(anti-hold up)。专利劫持是指标准必要专利权人要求超过专利技术本身价值的能力以及试图攫取技术标准或者规程本身价值的能力。
在华为诉美国交互数字公司案判决书中,一审和二审法院都没有明确使用“反专利劫持”这个概念,但两审法院都认为标准必要专利权人不应当从标准本身中获得利润,其贡献在于创新技术而不是其专利的标准化。
也就是说,两审法院实际上都认为符合FRAND原则的标准必要专利许可使用费应当防止专利劫持现象的发生。三是反专利许可使用费堆叠(Anti-Royalty Stacking)。
专利许可使用费堆叠是指许可使用人为一个标准支付给许多不同的标准必要专利权人超额许可使用费的现象。华为一审和二审法院都认为,一个标准或者技术规程包含许多标准必要专利,任何一个标准必要专利权人都只能获得其应得的许可使用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