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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新的

发布时间: 2021-02-03 19:39:58

1. 什么是新型知识产权

专利法第二条第三款: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例如,把铅笔的横截面从圆形做成六边形,防止铅笔滑落;把圆柱形的杯子加上把手,使其方便拿取。

2. 知识产权包含有哪些内容

知识产权包括的内容:
(一)专利权1、专利权的定义:专利权是依法授予发明创造者或单位对发明创造成果独占、使用、处分的权利。2、专利权的主体:有权提出专利申请和专利权,并承担相应的义务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3、专利权的客体: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4、专利权人的权利:独占实施权、许可实施权、转让权、放弃权、标记权。5、专利权人的义务:实施专利的义务、缴纳年费的义务。
(二)商标权1、商标权的定义:商标,是为了帮助人们区别不同的商品而专门有人设计、有意识地置于商品表面或其包装物上的一种标记。商标权是指商标使用人依法对所使用的商标享有的专用权利。2、商标权的主体:申请并取得商标权的法人或自然人。3、商标权的客体:经过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受商标法保护的商标,即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4、商标权人的权利:使用权、禁止权、转让权、许可使用权。5、商标权人的义务:保证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有缴纳规定的各项费用的义务。
(三)著作权1、著作权的定义:著作权,也称版权,是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按照法律享有的对自己文学、艺术、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的专有权。2、著作权的主体:指著作权所有者,即著作权人。包括作者、继承著作权的人、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国家。3、著作权的客体:指受著作权保护的各种作品。可以享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涉及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它是由作者创作并以某种形式固定下来能够复制的智力成果。4、著作权的权利:人身权和财产权。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财产权包括使用权、获得报酬权。现在还出现了新的知识产权形式:域名是因特网主机的字符地址,由它可以转换成特定主机在因特网中的物理地址。Internet中的地址方案分为两套:IP地址系统和域名地址系统,两套地址系统实际上是一一对应的。域名具有作为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标识性,惟一性,排他性;但作为一种新的知识产权形式,其有效保护手段需要不断研究完善。

3. 知识产权最新的趋势是什么

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是近年来兴起于发达国家的一种新型的资产证券化类别,其发展之快,引起各方的广泛关注。随着知识经济的到来和知识产权制度的确立,知识产权已成为现代企业重要的生产经营要素,企业经营形态也从强调传统的土地、厂房、生产设备等固定资产,转而强调专利、品牌、顾客关系、服务等无形资产。在这种背景之下,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作为知识产权开发与知识产权融资的创新模式逐渐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所谓“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是指发起人将能够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现金流的知识产权(称为“基础资产”),通过一定的结构安排,对基础资产中风险与收益要素进行分离与重组,进而转换成为在金融市场上可以出售的流通证券在国际上,有的理论家提出以"淡化"、"弱化"知识产权的专有性,来缓解专有性 与公开、公用的矛盾。具有代表性的是日本法学家中山信弘。 而更多学者,乃至国际公约,则主张以进一步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强化专有性来解决这一矛盾。最 典型的例子就是1996年12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主持缔结的两个新的版权条约。其中增加了一大批受保护的客体,增列了一大批过去不属于专有权的受保护权利。而 美国、欧盟国家均已准备在1998年到1999年,即进入21世纪之前,修订知识产权法,使之符合新条约的要求。此外,在商标保护方面,强化专有性的趋势则表现为 将驰名商标脱离商品以及服务而加以保护。

这种强化知识产权专有性的趋势,应当说对发展中国家未必有利。但目前尚没有发展中国家表示出"坚决抵制"。主要原因是:在知识经济中 ,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趋势是抵制不了的,发展中国家应及早研究它们的对策。上述第二对矛盾,引出了知识产权保护中最新的程序法问题,亦即在涉外知识产权 纠纷中,如何选择诉讼地及适用法律的问题。过去,绝大多数知识产权侵权诉讼,均以被告所在地或侵权行为发生地为诉讼地,并适用诉讼地(法院所在地)法律。但网络上的侵权人,往往难以确认其在何处;在实践中,侵权复制品只要一上了网,全世界任何地点,都可能成为侵权行为发生地。这种状况,主要是由网络的 无国界性决定的。曾有人提议采取技术措施,限制网络传输的无国界性,以解决上述矛盾。但在实践中困难极大,或根本做不到。于是更多的学者,更多的国家及 地区,实际上正通过加速各国知识产权法律"一体化"的进程,即通过弱化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来解决这一矛盾。

国际知识产权法律"一体化",就要有个共同的标准。多少年来,已确认的专有权,一般不可能再被撤销。于是,保护面广,强度高的发达国 家法律,在大多数国际谈判场合,实际被当成了"一体化"的标准。发展中国家虽然并不情愿,却又阻止不住。世界贸易组织成立时,订立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 权协议》,就是违背发展中国家意愿,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又不得不被广大发展中国家接受的典型一例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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