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企业所有权性质
⑴ 请问 江苏银行 的所有制性质是什么国有集体混合
是国有企业
⑵ 关于银行所有权的问题
当然是外国银行,因为它注册在外国,即在外国取得法人资格.同样道理,外商在我国投资创专办属的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也都是中国企业。
楼上的解释是说明了这是一家什么背景的银行。
这也就是为什么中资企业在香港上市有的是H股有的却是红筹股的道理。
⑶ 浅谈执行中银行存款的所有权如何判断
近来,湖南省津市法院执行部门在办理执行案件中多次遇到被执行人逃避执行,不知所踪,其在法院冻结扣划其银行存款后,又有案外人以被执行人系案外人工作人员,存款系公款私存为由对该存款主张所有权的案例。对于此种情况,通常的做法是直接听证审查案外人异议是否成立或者告知案外人另行起诉主张权利。但笔者以为此两种处理措施皆不可取,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径直裁定驳回异议为妥。 关于银行存款的性质,传统说法多认为,银行存款合同系特殊的保管合同,所有权自然属于存放金钱的存款人(见《中国大网络全书·财政税收金融价格》 P137、公孙致远《中国金融法律实务全书》P582、蔡福元《金融法教程》P81)。合同法制定后,法学界观念趋同,大都认为,银行存款合同是借贷合同,存款人仅就存款数额对银行享有相应债权,银行才是存款的真正所有权人。 笔者以为,根据《合同法》、《商业银行法》、《储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判定存款合同属于特殊借贷合同,存款人就存款金额对银行享有相应债权应无异议。《储蓄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储蓄是指个人将属于其所有的额人民币或者外币存入储蓄机构,储蓄机构开具存折或者存单作为凭证,个人凭存款或者存单可以支取存款本金和利息,储蓄机构依照规定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活动。”与《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相比较,存款合同作为借款合同的特征非常明显,且在实际操作中,我国商业银行也将存款人的存款作为自有资产,从而通过放贷从而谋取存贷款利息差间的利润作为自身收入来源,而在保管合同中,保管人是无权利用保管物谋取利益的。而《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商业银行破产清算时,在支付清算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后,应当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 的规定也说明,存款人对其名下的银行存款不想有物权派生的取回权,而仅享有法律优先保护的债权。所以,从现有法律法规和实际操作中判断,存款的所有权属于银行,存款人仅就存款金额对银行享有债权几无异议。 而法院对银行存款的查扣冻行为,则可以理解为,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银行作为被执行人的债务人,而被法院要求清偿其对被执行人债务的强制性代位求偿行为。 既然存款人对银行存款仅享有债权,法院强制扣划行为亦是对被执行人在银行债权采取的强制性代位求偿行为,那么案外人对该银行存款所主张的所有权即不能成立,而案外人能否其为该笔债权的债权人呢?笔者以为亦不能为,这是由货币这一特殊动产的所有权特殊性决定的。 “一般之物,所有与占有不妨分别成立,但在货币却不然。在货币之占有与所有的关系上,货币的所有者与占有者一致,称为‘所有与占有一致’原则。依此原则,货币的占有者即货币的所有者,货币的所有者必为货币的占有者。”(梁慧星、陈华彬《物权法》)法谚有谓“货币属于其占有者”(Geld gehortdemjenigen der er besitzt)。此一原则在学界已形成高度共识。占有为货币所有权成立的前提和要件,无占有即无货币所有权。根据这一原则,货币在存入银行前由被执行人占有,应可明确其属于被执行人所有或案外人通过所属员工,即被执行人持有,但公款私存行为一旦发生,或是被执行人私自行为,或是经案外人许可,前者即可视为被执行人侵占案外人所有权后的擅自处分货币,导致案外人丧失对货币所有权,后者则可视为案外人通过与被执行人私下商议,将货币所有权转让给银行。而存款合同的存款人亦应以存款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为准。 综上所述,笔者以为,案外人以被执行人公款私存为由对存款直接主张所有权或债权均不能成立。其对被执行人所主张的请求权尚需法院裁判确认后另行执行,且仅在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可就该笔存款参与分配。
⑷ 银行的所有制形式发生了怎样的演变
中国银行的所有制形式是股份制 中国银行的所有制性质是企业所有制
第一种,全民所有专制。比如城市属土地,国有银行中的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
第二种,集体所有制。比如农村集体所有制土地,集体所有制企业(南街村或华西村的村办企业)。
第三种,私人所有。比如中国国内的私营企业、外资企业。著名的华为、富士康等。
第四种,混合所有制。比如中外合资企业,或者个人持有一定股份的国企等。
⑸ 所有制性质怎么填
一、企业分为以下几个类型:
1、有限责任公司,它可再细分为:自然人独资、法人独资、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国有独资、外商投资、外商独资。它还可以下设分公司,其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
2、股份有限公司,它可再细分为:上市和非上市两种。它也可下设分公司,性质为“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
3、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它下设分支机构性质为“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
4、合伙企业(合伙人可以是两个以上自然人,也可以是有限公司、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团法人等)。它分为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如下设分支机构,性质为“合伙企业分支机构”。
5、全民所有制企业,“国有”和“全民”统称为全民所有制。它分为企业法人和营业单位两种。营业单位也可以由企业法人下设成立。
6、集体所有制企业。它也分为企业法人和营业单位两种。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主办单位一般是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工会、村委会等。营业单位可以由企业法人下设成立,也可由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工会、村委会等法人组织直接下设成立。
二、平时人们所说的私营企业主要指“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有自然人投资的有限公司”。还有个类型为“个体工商户”,它规模较小,单从名称上看,可能会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分不大出来,但核发的营业执照不同,并且,“个体工商户”不是企业,不能以企业来对待。
(5)银行企业所有权性质扩展阅读
所有制,是指一定社会中因占有生产资料和劳动产品而发生的经济关系。所有制关系是社会生产关系的核心和基础,它决定着人们在社会生产中的相互关系和产品分配的形式。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取决于社会生产力的性质和发展水平。
我国所有制结构的变革可以粗略地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从建国初期到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前。这个阶段我国生产资料所有制片面追求“一大二公”,认为公有制的实现形式越纯越好。
第二阶段是从十一届三中全会到十五大之前。在这一阶段,强调以公有制为主体,其他经济成分为补充,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
第三阶段是当十五大召开之后。
(参考资料 网络 所有制)
⑹ 银行是什么性质的机构财产属于公家的
企业法人。财产所有权属于全体出资人(股东)所有,不属于公家。
本题中银行指向不明。在中回国,共有三类性答质不同的银行:商业银行,中央银行、政策性银行。
1.商业银行是根据《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的规定成立的以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为主要业务类型的企业法人。我国的商业银行,都是股份有限公司,比如交通银行,全称是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恒丰银行,全称是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同样也以认购股份获得收益。所以,可以说,商业银行的财产归全体股东所有。
2.中国人民银行(中央银行),由国家出资,归国家所有。
3.政策性银行,包括国家进出口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三家,由国家财政出资,归国家所有。
⑺ 中国农业银行实施股份制改造以后,其所有制性质属于什么
公有制经济
⑻ 中国农业银行的所有制性质是什么
以下内容来自农行网站:www.abchina.com
本行的前身最早可追溯至1951年成立的农业合作银行。上世纪回70年代末以来,本行相继经历答了国家专业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和国有控股商业银行等不同发展阶段。2009年1月15日,本行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7月15日和16日,本行分别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完成了向公众持股银行的跨越。
因此,目前农行是国有控股商业银行。
⑼ 银行是属于企业单位还是属于事业单位
现在正值应届生找工作的初期,很多人都开始找工作,想考银行的人不在少数,但银行是属于企业单位还是属于事业单位?相信很多人都不知道。今天就来带大家看一看。
什么是事业单位?银行属于企业,分国有和商业银行,不属于事业单位目前我国商业银行有三类:
第一类是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目前有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
第二类是股份制商业银行,目前有交通银行、深圳发展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国投资银行、招商银行、广东发展银行、福建兴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海南发展银行、中国民生银行等12家。
第三类是城市合作银行,是在原城市信用合作社清产核资的基础上,吸收地方财政、企业入股组建而成的,是股份制性质的。
银行无论是带有国有背景的银行,还是其他商业银行,现在都已经是企业性质,人员自然也是企业编制,所以不是事业单位。
现在你知道银行是属于企业单位还是属于事业单位了吗?希望本文对大家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