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地建厂房使用权
❶ 租用土地自建厂房拆迁如何赔偿
集体土地上房屋评估是重置价
国有土地按照市场价评估才存在折旧问题赔偿依据有回:1、企业年经营额,答2、拆迁异地建设延误生产成本,3、土地升值溢价部分,4、补偿奖励。
各地标准不同,地价不一样。下面给你个参考算法,具体你还要结合本地情况,与拆迁方协商。
1、年营业额2000万,还有15年期,按年增长10%计,计算余期年营业额和预期利润,按这个利润的一定比例与拆迁方谈,如取30%。
2、异地搬迁建设调试成本增加XXX万元,(如果异地后土地租用成本没高,而是低了可以不计),建设期影响生产YYY万元,影响利润CCC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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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市场影响,搬迁后客户忠诚度、重新打广告等,这个是无形的,自己估个数去谈。
4、租用初期到现在土地增值多少,就要多少。
5、积极搬迁奖励。这个可以结合第三项一起谈。
❷ 关于租用集体土地建厂房的赔偿问题
首先,合同是否有效,要看发包的那个人是否对此地有使用权,以及此土地的具体性质。如果发包的人对此地有使用权,而此地又是集体建设用地,发包人与你朋友签的出租合同是合法的。相反,如果此地是农用地,那合同违法的,不受法律保护。《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指出:“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并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禁止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擅自扩大建设用地规模。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必须符合规划并严格限定在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范围内。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批准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占地建设的,属非法批地行为;单位和个人擅自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占地建设的,属非法占地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其次,如果你朋友的合同是合法的,那么持合同中是如何约定转租的,根据合同判断你与朋友的合同是否违反约定,但如果你朋友的合同是违法的,你与朋友的合同失去了合法的基础,也是无效的。
最后,关于责任,如果是违法租用农用地搞建设,在征收过程中你无法得到任何补偿,严重的,发包人、你朋友还有你都会被追责,但这个时候你可以要求你朋友返还承包费,你朋友也可以向发包人要求返还承包费。但如果你朋友与发包人的合同是合法的,就算你与朋友的合同违反他们的合同约定,你也可以得到补偿。因为你的投入搞了建设,征收时要对地上附属物进行评估,根据评估价格来支付补偿金的,因此你的利益在一定程度上能有保障。
对于你的投入性损失,如果征收方不补偿,你可能要自己承担这个责任了。
❸ 租地建厂房合同三十年有没有效
企业租地建厂抄合同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第一,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情况;
第二,租赁土地的性质,是否允许建设;
第三,土地的租赁期限,注意最长不能超过二十年;
第四,租赁费用的数额,给付方式,给付时间;
第五,租赁期满厂房的处理问题,以及是否续签合同;
第六,合同的约定解除权,解除合同后的处理方式;
第七,违约责任的承担。
❹ 租用集体土地建厂房怎么样合法
一、关于租用土地建厂房合法吗
如果在不是工业用地或建筑用地的土地上建工厂的话,属于对土地使用性质的变更,需要经过住建部分的许可,否则属于违规。遇到这种情况是可以向国土资源部门举报的。土地租赁,土地租赁是某一土地的所有者所有权与土地使用者使用权在一定时期内相分离,土地使用者在使用土地期间向土地所有者支付租金,期满后,土地使用者归还土地的一种经济活动。
二、集体土地出租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的行为,除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外,其他任何单位、个人和组织都不得擅自出让集体土地。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得擅自转让、租赁。集体土地上建成房屋的转让,应当符合一定的条件,主要包括:房屋所有权和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已经依法登记;受让一方必须为本乡镇范围内具备条件的个人或集体经济组织。此外,居住房屋的转让,除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当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农地承包经营权(又称农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乡镇企业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使用权。关于农地承包经营权的出租,我国《土地管理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均有详细规定,至于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因不具有营利性,实践中相关纠纷不多,所以本文不再述及二者的出租问题。下面主要分析一下宅基地使用权、企业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租问题。
人们由于发展的需求,向人们进行土地租赁,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并且得到许可的前提下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要知道我国一直来都是提倡法制治理国家,因此按法律规定办理事件,才具有法律保障的效益,否则将受到相应的法律惩处等等。
❺ 在租赁的土地上建厂房合法吗
如果在不是工业用地或建筑用地的土地上建工厂的话,属于对土地使用性质的变更,需要经过住建部分的许可,否则属于违规。
只要是合法建设的是可以办理产权证的。如果不能办理产权证,可以按一般账务处理,建筑物在建工程在完工后并投入使用后,可记入固定资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用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5)租地建厂房使用权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参考资料来源:
网络-《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❻ 土地征用上面租地修建的厂房应该怎么赔偿
各地政策不一,到当地 国土资源局 查询。
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内理法实容施条例》
第二十六条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❼ 租赁土地后,土地上没有任何的建筑物,我要建一厂房,建好后的厂房的所有权归谁租赁到期后,厂房收回吗
大家协商,折价卖给地主,协商不成,你可把厂房拆了,这些事,最好在租地是说好。
❽ 租地建厂房遇拆迁赔偿归谁所有
大部分企业主在面临拆迁的时候,由于厂房为租赁,因此能够争取到的拆迁补偿额度是极其有限的,往往还会遭受房东或拆迁方的暴力拆迁。对于租赁厂房的企业主来讲,在争取权益的时候也显得底气不足。
面对这种情况,我们首先要明确一点:租赁厂房下承租方并不是房主。单纯的租赁厂房和租赁土地后进行自由建设是截然不同的。厂房如果完全是租赁取得,这个时候拆迁方不会将承租方视为被拆迁人,在谈判拆迁补偿款的时候也不会面向你,而是直接跟房主即出租方签定拆迁补偿协议并会要求你搬迁,同时告诉你获取不到任何企业搬迁补偿。这是承租厂房者不能接受的,因为拆迁的确导致了企业的损失。
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的规定和以往拆迁法律、法规、规章的精神,租赁厂房的企业只要有营业执照并且一直正常经营、合法纳税,那么,它就有权利获得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包括添附物、机器设备、装修附属物等这些项目,都是可以获得相应补偿的。
不可否认的是,现实中比较尴尬的一点就是承租企业的主体资格问题。作为拆迁律师,我们一直主张租赁厂房的企业主一定要积极参与到房东和拆迁方的谈判中,特别是要跟拆迁方阐明我们的立场,让拆迁方明确一点:只和房主谈判并不能解决问题。因为现在拆迁房屋并不在房东的占有之下,而是由租赁方占有并进行实际经营,而且拆迁还发生在租赁期间内。如果把所有的补偿都给房东了,拒绝承租方作为一个独立主体参与到拆迁谈判中,将会滋生很多后续问题,导致诉讼纠纷几乎不可避免。在法定权利被剥夺的情况下,承租企业主也只能通过法律武器进行维权。更进一步,如果拆迁方或出租方对承租方采取停水停电等逼迫搬迁的措施,承租企业完全可以提前采取相应的法律手段,如诉讼保全等,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要给拆迁方和出租方施加足够的压力,就必须要参与到拆迁谈判进程当中,争取自己的话语权。如果承租企业一直保持沉默不发声,即使起初拆迁方或房主愿意给予补偿,到后期也会不了了之。本来,权益很多时候是靠争取得来的。对于正在遭遇上述困境的承租企业,我们在这里再一次呼吁,一定要积极、主动、掌握好分寸,据理力争,为企业东山再起积累足够的资本.
❾ 租地建厂房,要注意哪些法律问题
工厂的私营建设应当使用国有土地。你租的土地是集体土地。因此,建立工厂是违法的。由于是违法建筑,拆迁时,如果我们依法采取行动,就不能得到拆迁补偿安置。当然,设立集体企业,可以使用集体土地,但只能使用建设用地,依法办理土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等手续。
(9)租地建厂房使用权扩展阅读:
一、工业地产使用年限
凡与省市规划国土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的用地,其土地使用年限按国家规定执行。即:居住用地七十年;工业用地五十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综合用地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另外,加油站、加气站用地为二十年。
二、工业厂房税收
1、营业税:卖方按照成交金额的5.45%缴纳,在申请过户之前凭交易中心窗口开具的缴税通知单到公司所属税务所缴纳,税务局会出具纳税凭证;
2、契税:由买方按照成交价的3%缴纳,一般在交易中心的契税窗口缴纳,如果买方公司不在上海,可采用交付现金、打入个人银行卡现场通过设在交易中心的银行窗口转交、公司打本票由代理人现场交付等方式支付;
3、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金额的30%--60%缴纳,具体按照评估厂房的成本价和成交价之间的差额部分作为计税数额,税务局在评估报告出具后核税前会派员到公司核实、查阅相关原始建房发票、固定资产记帐等情况;
4、印花税:买卖双方各按照成交价的万分之五各自缴纳;
5、交易手续费:成交价的0.5%,由买方支付;
6、登记费:每套300元,由买方支付;
7、评估费,各自承担50%,由具有A级资质的房产评估公司评估,签署购房意向书后立即确定并评估;
❿ 租用的土地可以建设为厂房吗
可以的,土地承租期间新增建筑物的归属按照房屋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主体统一的原则,确定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归属。土地使用权出租后,承租人仅享有租期内对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但并非土地使用权人。
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仍由作为出租人的土地使用权人继续履行,租期届满而土地使用权期未届满时,出租人有权收回土地使用权,土地上承租人投资建造的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自然归属于出租人。
而租赁土地使用权人投资建造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依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主体统一和“房地一致”的原则,其所有权归属于该租赁土地使用权人。
(10)租地建厂房使用权扩展阅读:
土地使用权租赁的要求:
(依据:湖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
第二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下简国有土地租赁)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给使用者使用,由使用者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一定年期的土地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的行为。
国有土地租赁是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一种形式,是出让方式的补充。当前应以完善国有土地出让为主,稳妥地推行国有土地租赁。
第三条
对原有建设用地,法律规定可以划拨使用的仍维持划拨,不实行有偿使用;对因发生土地转让、出租、企业改制和改变土地用途后依法应当有偿使用的,可以实行租赁。对于新增建设用地,重点推行和完善国有土地出让,租赁只作为出让方式的补充。
对于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无论是利用原有建设用地,还是利用新增建设用地,都必须实行出让,不实行租赁。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区域内国有土地租赁管理工作,并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国有土地租赁,应当由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租赁合同。
租赁内容应当包括出租方、承租方,出租宗地的位置、范围、面积、用途,租赁期限、土地使用条件,土地租金标准、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土地租金标准调整的时间和调整幅度,出租方和承租方的权利和义务等。
第六条
国有土地租赁依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审批权限,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征地和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先行办理审批手续。
第七条
国有土地租赁,要以采用招标、拍卖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有条件的,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方式。
采用双方协议方式出租国有土地的租金,不得低于出租底价和按国家及省规定的最低地价折算最低租金标准,协议出租结果要报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开披露,接受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八条
国有土地租赁标准应与地价标准相均衡。承租人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未支付其它土地费用的地,租金标准应按全额折算;承租人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了征地、拆迁等土地费用的,租金标准应按扣除有关费用后的地价余额折算。
采用短期租赁的,按年度或季度支付租金;采用长期租赁的,应在国有土地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土地租金支付时间、租金调整的时间间隔和调整方式。
第九条
国有土地租赁可以根据具本情况实行短期和长期租赁。对短期使用或用于修建临时建筑物的土地,应实行短期租赁,短期租赁年限一般不超过5年。
对需要进行地上建筑物、构筑建设后长期使用的土地,应实行长期租赁,具体租赁期限由合同约定,但最长租赁期限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同类用途土地出让最高年期。
第十条
国有土地租赁,承租人取得承租土地使用权。承租人在按租赁合同约定支付剩余年期的土地租金并完成开发建设后,经签订合同的原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将剩余年期的承租土地使用权转租、转让或抵押。承租土地使用权转租、转上或抵押,须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承租人将承租土地转租或者分租给第三人的,承租土地使用权仍由原承租人持有,承租人与第三人建立了附加租赁关系,第三人取得土地的他项权利。
承租人转让土租赁合同的,租赁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给第三人,承租土地使用权由第三人取得,租赁合同经更名后继续有效。
地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依法抵押的,承租土地使用权可随之抵押,但承租土地使用权只能按合同租金与市场租金的差值及租期估价,抵押权实现时,土地租赁合同同时转让。
第十一条 在租赁合同约定的使用年期内,承租土地出让,承租人有优先受让权。租赁土地在办理出让手续后,终止租赁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