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细则
『壹』 如何理解《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33、34条规定
此为对等原则,如中国公民在该国不受著作权的保护,则中国给予该国的公民同等的待遇,不受保护,反之,亦然。
纵横法律网 何向前律师
『贰』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32条是不是有问题
第三十二条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专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属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释义】本条规定了报社、期刊社与著作权人就作品发表时的权利义务关系及报纸期刊转载的法定许可问题。
『叁』 台湾著作权法实行细则是怎样的
您好!我国对于著作方面是比较重视的,所以在我国是有专门的著作法的,在内陆地区我们的著作权等一系列的问题是由我们的著作法所保障的,在台湾地区也是如此,以下是台湾著作权实行细则:
第一条(订定依据)本细则依著作权法(以下简称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订定之。
第二条(原件之意义)本法所称原件,系指著作首次附著之物。
第三条(已注册者应标明事项)本法第四条第一项所定著作,除第二款、第四款、第十三款外,其公开发行之重制物,应注明著作权人姓名、著作完成或最初发行日期。如已依本法规定注册者,并应注明执照字号。
第四条(著作物申请书应载事项)依本法第六条第一项前段、第十七条第一项申请著作权注册者,应检具申请书一份、著作样本二份及有关证明文件,并分别依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及第十二条规定办理。
第五条(应检附原件之著作物)下列著作申请著作权注册时,应检附著作原件或原著作,于审定后发还:
一未发行之著作。
二美术、图形、科技或工程设计图形著作。
三摄影著作。
四翻译著作。
五其他经主管机关指定之著作。
第六条(原件或样本之减免缴交或代替)著作原件或样本,如因性质特殊或庞大、易损或昂贵,确实不便或不能缴交者,得申请主管机关减免,或以著作详细说明书、六面摄影图说或其他代替物为之。
第七条(审查机关核准文件之附具)著作依本法第六条第一项第二款规定应受审查者,于申请著作权注册时,应附具该管机关核准文件及影本各一份。
第八条(原著作权人同意书或授权书之附具)利用他人著作产生之著作,依法应经同意或授权者,于申请著作权注册时,应附具原著作权人之同意书或授权书。
第九条(分割注册)数人合作之著作,而其中有人不愿申请注册者,著作人得就其可分割之自作部分申请注册。
第十条(著作权转让、继承等应办理事项)依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申请著作权转让、继承或设定质权注册者,应依下列规定办理:一著作权未注册者,除依申请注册有关规定办理外,并检具受让、继承或设定质权之证明文件。二著作权已注册者,检具申请书一份、受让、继承或设定质权之证明文件及缴回原领著作权注册执照。前项申请,遇有利害关系人异议而已提起民事诉讼者,于案件裁判确定或撤回前,主管机关得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最初发行及首次发行之意义)本法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二十条第一项所称最初发行及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一款所称首次发行,系指首次将著作原件重制并予公开散布而言。第十二条(揭载于新闻、杂志著作申请注册应附文件)揭载于新闻纸、杂志之著作,由各该新闻纸、杂志社申请著作权注册者,应附具著作权证明文件。由著作人申请者,得以切结书代替之。
第十三条(视听著作之最初发行日)本法第二十条第一项所定自该视听著作最初发行之日,如系发行于本法修正施行前,其著作权期间仍在存续中者,以本法修正施行日为该视听著作最初发行之日。
第十四条(申请制版权应缴附文件)依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申请制版权注册者,应检具申请书、保证书、制版之原著作各一份、著作样本二份及有关证明文件。前项保证书应载明用为制版之原著作为无著作权或著作权期间届满之著作。
第十五条(申请著作权样本应载事项)申请著作权注册之著作样本,应于适当位置载明下列各款事项:
一著作名称、零售价格。
二著作人、出版人或发行人姓名、地址。
三著作完成日期或最初发行日期、版次。
四印制所或发行所名称及所在地。
未发行或非销售之著作样本,免记载零售价格,无出版人或发行人者,免记载前项第二款、第四款之事项。翻译著作样本应载明事项,除前二项规定外,并应载明原著作名称、原著作人姓名、版次及发行日期。但原著作无上述各项记载者,不在此限。
第十六条(申请制版权样本应载事项)申请制版权注册之著作样本,应于适当位置载明下列各款事项:
一制版之原著作名称、原著作人姓名。
二制版人姓名、制版所名称及所在地。
三制版最初发行日期、版次、零售价格。
无原著作名称或原著作人姓名不详者,免记载前项第一款之事项。
第十七条(代理申请应附委任书)委任他人代理申请注册者,应附具委任书。代理人变更或解任时,委任人应以书面向主管机关为之。
第十八条(注册之登载及公布)著作权、制版权准予注册者,由主管机关发给执照,并将注册事项登载于注册簿及刊登政府公报。
第十九条(准驳之著作样本不得发还)申请注册缴交之著作样本经主管机关为准驳之处分后,不得请求发还。
第二十条(注册簿之申请查阅)著作权或制版权之注册簿及第四条所定之著作样本,任何人均得申请查阅。
第二十一条(加发执照)著作权人或制版权人于申请著作权或制版权注册时,得请求按著作权人或制版权人人数加发执照。
第二十二条(执照遗失或损坏之报请补发)著作权或制版权执照遗失时,应亲具切结书,报请补发,嗣后发现已报失之执照,应即缴销。著作权或制版权执照损坏时,应附具原领执照,报请换发。依前二项规定补发或换发执照,主管机关应刊登政府公报。
第二十三条(视为著作权人同意)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各款情形,经著作权人授权者,被授权者在授权范围内对第三人之同意,视为著作权人之同意。
第二十四条(没入及销毁之办理机关)本法第三十六条所定事项,由海关、当地直辖市或县(市)政府负责执行。但直辖市或县(市)政府没入重制物或仿制物,应报请主管机关核备。
第二十五条(审查费)审查著作,得发给审查费。
第二十六条(撤销注册应通知缴回原执照)依本法第六条第三项及第三十七条规定撤销注册者,除刊登政府公报外,应通知持照人将原执照缴回。
第二十七条(制版权期间之计算)制版权之期间,自其制版最初发行之日起算。但原件影印制版权利标的在本法修正施行前十年内发行或电影制版权利标的在本法修正施行前四年内发行,而于本细则修正发布后一年内申请注册者,以本细则发布之日为最初发行之日。
第二十八条(得依本法申请注册及不得重复申请之情形)著作于本法修正施行前已完成注册,其著作权期间仍在存续中者,不得依本法重复申请注册。著作完成于本法修正施行前,并合于本法修正施行前申请著作权注册之规定者,于本法修正后,得依本法之规定申请著作权注册。本法修正增订之著作,依本法所定期间,其著作权仍在存续中者,适用本法规定。但侵害行为之处罚,须该行为发生于本法修正施行后,始适用本法。
第二十九条(施行日)本细则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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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 著作权法规定的出租权适用于以下所列的哪一类作品
根据第四条,“中国著作权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条例,以下作品的含义:
(一)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歌,散文,论文写作如作品的表演;
(2)口服工作,是指即兴演讲,演讲,辩论等法庭作品口头语言的表现形式;
......“。保护著作权法的范围内,律师
字,著作权法的保护应适用。但一般保护具有独创性,感知,可以被复制和其他条件,这是最难以判断的原创性,一般完全的独立性和个性体现在标准的行为,当事人提供足够的证据来确定,同时对象雅阁独立和个性体现这个基本标准,并没有提供对方的独立性全盘否定和个性体现的相反证明。
『伍』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是狭义的法律么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不是狭义的法律,是国务院规章.
『陆』 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的细则
本规定所称外国作品,包括:
(一)作者或者作者之一,其他著作权人或者著作权人之一是国际著作权条约成员国的国民或者在该条约的成员国有经常居所的居民的作品;
(二)作者不是国际著作权条约成员国的国民或者在该条约的成员国有经常居所的居民,但是在该条约的成员国首次或者同时发表的作品;
(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是著作权人或者著作权人之一的,其委托他人创作的作品。 外国作品的著作权人有权禁止进口其作品的下列复制品:
(一)侵权复制品;
(二)来自对其作品不予保护的国家的复制品。 国际著作权条约在中国生效之日尚未在起源国进入公有领域的外国作品,按照著作权法和本规定规定的保护期受保护,到期满为止。
前款规定不适用于国际著作权条约在中国生效之日前发生的对外国作品的使用。
中国公民或者法人在国际著作权条约在中国生效之日前为特定目的而拥有和使用外国作品的特定复制本的,可以继续使用该作品的复制本而不承担责任;但是,该复制本不得以任何不合理地损害该作品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方式复制和使用。
前三款规定依照中国同有关国家签订的有关著件权的双边协定的规定实施。 本规定自一九九二年九月三十日起施行。
『柒』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解读
第八条、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在中国境外首先出版后,30日内在中国境内出版的,视为该作品同时在中国境内出版。
同时问题!怎么了?
『捌』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4条 是指合同约定不明时为专有使用权吗
分两项:
一、合同中未明确约定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的,视为许可使用的权利为非专有使用权。
二、合同中约定许可使用的方式是专有使用权,但对专有使用权的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视为被许可人有权排除包括著作权人在内的任何人以同样的方式使用作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修订版)第二十四条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本法规定可以不经许可的除外。
许可使用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
(二)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权;
(三)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期间;
(四)付酬标准和办法;
(五)违约责任;
(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专有使用权的内容由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视为被许可人有权排除包括著作权人在内的任何人以同样的方式使用作品;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被许可人许可第三人行使同一权利,必须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
『玖』 著作权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细则》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等
『拾』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2002年8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9号公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1月3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第三条著作权法所称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工作,均不视为创作。第四条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中下列作品的含义:(一)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二)口述作品,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三)音乐作品,是指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四)戏剧作品,是指话剧、歌剧、地方戏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五)曲艺作品,是指相声、快书、大鼓、评书等以说唱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六)舞蹈作品,是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情感的作品;(七)杂技艺术作品,是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八)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九)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十)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十一)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十二)图形作品,是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十三)模型作品,是指为展示、试验或者观测等用途,根据物体的形状和结构,按照一定比例制成的立体作品。第五条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一)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二)录音制品,是指任何对表演的声音和其他声音的录制品;(三)录像制品,是指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以外的任何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连续相关形象、图像的录制品;(四)录音制作者,是指录音制品的首次制作人;(五)录像制作者,是指录像制品的首次制作人;(六)表演者,是指演员、演出单位或者其他表演文学、艺术作品的人。第六条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第七条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的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其著作权自首次出版之日起受保护。第八条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在中国境外首先出版后,30日内在中国境内出版的,视为该作品同时在中国境内出版。第九条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第十条著作权人许可他人将其作品摄制成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视为已同意对其作品进行必要的改动,但是这种改动不得歪曲篡改原作品。第十一条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关于职务作品的规定中的“工作任务”,是指公民在该法人或者该组织中应当履行的职责。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关于职务作品的规定中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该法人或者该组织为公民完成创作专门提供的资金、设备或者资料。第十二条职务作品完成两年内,经单位同意,作者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作品所获报酬,由作者与单位按约定的比例分配。作品完成两年的期限,自作者向单位交付作品之日起计算。第十三条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作者身份确定后,由作者或者其继承人行使著作权。第十四条合作作者之一死亡后,其对合作作品享有的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由其他合作作者享有。第十五条作者死亡后,其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作者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保护。著作权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其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保护。第十六条国家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的使用,由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第十七条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确表示不发表,作者死亡后50年内,其发表权可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行使;没有继承人又无人受遗赠的,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第十八条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其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作者身份确定后,适用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第十九条使用他人作品的,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由于作品使用方式的特性无法指明的除外。第二十条著作权法所称已经发表的作品,是指著作权人自行或者许可他人公之于众的作品。第二十一条依照著作权法有关规定,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已经发表的作品的,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第二十二条依照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使用作品的付酬标准,由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公布。第二十三条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但是报社、期刊社刊登作品除外。第二十四条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专有使用权的内容由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视为被许可人有权排除包括著作权人在内的任何人以同样的方式使用作品;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被许可人许可第三人行使同一权利,必须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第二十五条与著作权人订立专有许可使用合同、转让合同的,可以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二十六条著作权法和本条例所称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是指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和期刊的版式设计享有的权利,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的权利,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的权利,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节目享有的权利。第二十七条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行使权利,不得损害被使用作品和原作品著作权人的权利。第二十八条图书出版合同中约定图书出版者享有专有出版权但没有明确其具体内容的,视为图书出版者享有在合同有效期限内和在合同约定的地域范围内以同种文字的原版、修订版出版图书的专有权利。第二十九条著作权人寄给图书出版者的两份订单在6个月内未能得到履行,视为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所称图书脱销。第三十条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声明不得转载、摘编其作品的,应当在报纸、期刊刊登该作品时附带声明。第三十一条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第四十条第三款声明不得对其作品制作录音制品的,应当在该作品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时声明。第三十二条依照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使用他人作品的,应当自使用该作品之日起2个月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第三十三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在中国境内的表演,受著作权法保护。外国人、无国籍人根据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对其表演享有的权利,受著作权法保护。第三十四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在中国境内制作、发行的录音制品,受著作权法保护。外国人、无国籍人根据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对其制作、发行的录音制品享有的权利,受著作权法保护。第三十五条外国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根据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对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节目享有的权利,受著作权法保护。第三十六条有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所列侵权行为,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七条有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所列侵权行为,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地方人民政府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查处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侵权行为。第三十八条本条例自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1991年5月24日国务院批准、1991年5月30日国家版权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