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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客著作权

发布时间: 2021-02-02 14:40:09

A. 在自己的博客上发表自己已经发表的文章算侵权

你担心的主要是著作权问题,这个问题与一稿多投有类似之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有规定:“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这就意味着,作者在规定之日内是不得一稿多投的。 这是法律上的限制。
但注意这个规定的精神实质。我认为该规定主要是为了制止你与出版方之间的违约行为,出版方主要要保护的是自己的首发权以及由此派生的获得点击、获得利益的权利。如果你与该网站签定了不得一稿多投或该网站有公开声明来稿不能一稿多投,则你不应当在其他网站发表,这违反了你们的约定,也侵犯了你已转让给他的著作权专有使用权。如果未签订类似的协议,则你是可以在其他网站发表的。但在道德上,你也许会受到编辑的口诛笔伐,呵呵。
退一步,QQ空间可以说是一个面向你的朋友的网络。《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是著作权保护的例外,在QQ空间发表,属于小范围的(在你朋友的范围内)个人学习研究、欣赏,不用担心著作权问题。我认为这也是QQ空间和其他BLOG的不同之处。

B. 博客上的原创 著作权是否有保障!

作品转载法律责任问题:
1、首先文章、影音、视频的原作者对作品有著作权,专享有署名等属权利,在作者在作品上标明未经作者本人同意,不得转载时,其他任何人不得转载。否则涉嫌侵犯著作权,将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2、如果作者未在作品上标是不许转载,则其他人可以转载,但是要注明原作者的姓名、作品出处,并支付使用报酬。

但博客上的作品是公众化的,所以即使注明不得转载也不算侵犯著作权

1、著作权是著作权人对自己作品享有的出版、发行的权利。而博客的性质和日记差不多,将别人的东西放在自己的博客上是一种类似收藏的行为,不具有发行的性质。
2、根据我国著作权法,时事新闻一经产生即进入公知领域,是不受著作权保护的。

C. 关于博客的著作权问题

1、博客享有著作权。
2、博客作品是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
3、一般情况下,侵权主体与责任承担主体是一致的。但是由于网络环境的虚拟与特殊性导致博客著作权侵权的普遍性,不仅使判定侵权行为变得复杂,同时也加重了侵权责任的承担。
(一)博客网络服务商的侵权行为及责任
1.博客网络服务商的单独责任
博客服务商为提高点击率和利润,未经许可私自转载其他网络作品或者博客文章,其应作为独立的侵权主体单独承担责任。
2.博客网络服务商的连带责任
《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提供服务者,明知网络用户通过网络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或者经著作权人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但仍不采取移除侵权内容等措施以消除侵权后果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其与该网络用户的共同侵权责任。”上述法条表明如果网络提供商未尽其合理义务且在客观上实施了不作为的侵权行为,应与第三方构成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责任。当然,承担的是依双方约定或司法认定按照比例承担的按份责任。
3.博客网络服务商的补充责任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第六条规定:“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对著作权人要求其提供侵权行为人再其网络的注册资料以追究行为人的侵权责任,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的人民法院法院应当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追究其相应的侵权责任。”依照最高院的司法解释,网络服务提供商对于注册用户的个人信息真实性负有审查和披露义务,在侵权行为人隐匿身份难以确定时,依法应当由网络提供商承担法律责任。这是一种所谓的补充替代责任,待博客网络提供商承担应付的侵权责任及确定侵权人后,向其进行追偿。

D. 转载别人博客里的文章是否属于侵权

是否违法关键是看拷贝他人的作品的用途,如果是为自己学习欣赏而使用,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 第(一)项规定“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
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如果是为剽窃再投稿,或把他人的作品用于盈利性活动等行为,就是违法的。

E. 请问博客版权如何保护

上午还挺高兴,晚上突然想到了一个问题:个人博客里的文章或图片等知识产品有没有版权保护问题?巧的很,一个名叫秦涛(音)的女子在好几个网站办了自己的博客,有一篇文章被某网站录用了,结果,秦涛把该搜索网站告上了法院,要求对方赔偿10万元。最终结果是庭外调解,秦涛与该国内搜索网站达成了私下协议,内容不得而知,但是,这确实让我考虑博客的版权问题。
我在我的博客上有一个公告,要求使用者必须经过许可,否则将被视为侵权。现在我不知道,我的这个公告有没有法律效力,受不受法律保护。
第一个问题是博客文章或图片有没有版权。著名网络人士方兴东说:博客文章没有版权,正是因为没有版权,才能让博客文章广泛传播。在网络上发表文章,不就是想免费地广泛传播吗?这个观点听起来有点道理,仔细一想有不少问题,我相信很多人都不会接受这个观点。权利和义务从来都是对等的,如果没有权利,也就意味着没有义务,如此一来,网上的言论是否都可以随便乱来?如果没有权利只有义务,博客这一形式还能生存下去吗?因此,我认为博客文章或图片还是有版权的。
第二个问题是我与新浪的关系。由于我的博客建立在新浪,新浪是否可以说,由于我使用了它的资源,它就可以无偿使用我的文章或图片?假设这个前提可以成立,那么,如果我的文章惹出了麻烦,新浪是否该有连带责任?比方说,我在我的博客里对某人恶意中伤,点击量大增,社会传播面极广,最终造成被中伤者不堪忍受而自杀,其家属告我,是否也可以把新浪一起拖上法庭?如果法庭受理,我的责任与新浪的责任,哪个更大?
比照正常的出版社、杂志社、报社,如果发生这样的事情,作者和出版机构都应该承担责任。虽然出版方有时候会有事先约定:如果发生侵权事件,作者自己负责。但是,出版方作为国营机构,握有审查权或者说是审查的义务,因此,即使有事先约定,如果发生严重后果,出版方也难逃干系,只不过责任可能比作者轻一点而已。
第三个问题是,博客会不会发生侵权?我经常在一些博客上看到转载大量明星图片,这算不算侵权?具体来说,胡戈利用《无极》的中央电视台的画面,配上自己的文字和声音,搞了一个“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然后发布在网上,陈凯歌或《无极》是否可以告其侵权?理论上说,应该是可以的,而且早有法律专家说,一告一个准。但是,胡戈完全可以说:我没有用它来牟利,告也白告。那么,《无极》也可以说,没有现实的利益所得,但是却有长期的利益预期,比方说,造成自己的知名度,便于以其他相关方式赚钱。更加危险的是,胡戈也许可以说自己没有现实牟利,但是,发布胡戈作品的网站是牟利的,网站是有商业广告的,那么,《无极》是否可以状告发布胡戈作品的网站,利用侵权作品牟利?
可见,方兴东所说博客没有版权,是想轻而易举地解决全部问题,实际上没有那么简单。
第五个问题,以真实身份发表的网络言论与非真实身份所发表的言论如何区分?我们是否可以接受这样一个观点:凡是以真实身份发表的博客内容或网络言论都应该受到版权保护。这种真实身份的界定,可以是作者在网站注册时登记,也可以在发表时以可靠的方式清晰地表达,例如用真实姓名或真实照片或真实联络方式等。凡是不以真实身份发表的文章或图片,不享受任何权利,但是,同样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而且,网站也应该负有相关联的责任,轻重是另一码事。
在我看来,网络言论的版权问题迟早要立法解决,保障权利的同时,也就提出了必须承担的义务。
我不是法律专家,写这点文字,希望大家一起思考讨论,同时,也给新浪等网站提个醒,这个问题必须要考虑了,不能只享受博客带来的大量点击率,获得广告价值的上升,而忘记未来可能出现的法律麻烦。最近,徐静蕾的博客荣登世界第一,据说已经有人开始探讨在徐静蕾个人博客上刊发广告,如果发生这样的事情,徐静蕾和新浪的经济利益应该如何划分?
写到这里,我有点不耐烦了。凡是与金钱挂钩的事情都很复杂,网络这个不创造任何真实价值的虚拟世界,除了耗费大量的物质资源外,还必须耗费大量的社会资源,未来法律的介入。

F. 新浪博客写小说版权问题

版权当然是你的,和博客公司没关系。
除非,公司和你有合同约定,人家出钱出力请你写小说并为此负责,合同约定版权归公司。即便那样,署名权还是你的。可以参考《著作权法》第16条。
网站只是为你提供了一个存储或者发表的空间,因此一切版权都归你自己所有!

G. 关于博客的文章的著作权!高悬赏!

博客文章一般不保护著作权,所以没有人真正较真儿。其实,必须较真儿的专话,修改时间都留在系统中,这是属掩盖不了的。有的网站显示修改时间,有的不显示,但系统有记录。假如发生法律纠纷的话,相关部门可以通过网站调查。

H. 上网转载文章到自己博客会侵犯他人著作权吗

不一定。《著作权法》抄第5 条规定,本法不适用于(1 )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他官方正式译文;(2)时事新闻;(3)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也就是说,上网转载的文章为上述内容不侵犯他人的著作权。另外,如果著作权保护期满,该作品就成为公共财产,任何人都能自由利用。

I. 关于博客文章被抄袭,著作权问题

理论上依据我国著作权法可以提起诉讼,要求其停止对作者姓名权的侵害,并可以要求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但是现在你不知道侵权人的姓名,住址,也就是说,你现在不知道该告谁,在哪里告。

J. 博客里的文章有版权吗

当然有,博客的版权属于作者,不过保护起来很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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