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春田知识产权法
① 谈谈对知识产权法的理解以及怎么样保护正版打击盗版
打击盗版 消费者责无旁贷
盗版音像制品在市场上屡禁不止,与消费者的消费心理有一定关系。买盗版还是买正版?不同的人有不同的选择。
常先生从事音乐媒介宣传和推广工作多年,自己也是一位忠实的乐迷。他收藏的音乐光碟数量已经达到了3000多张。而最让常先生感到骄傲的是,这精心收藏的3000多张CD全部都是正版光碟。
常先生:对我而言,最关键的是正版CD碟片中的音乐信息更完整一些。因为喜欢音乐,所以会关注每一首歌的作词、作曲,因为这关系到好不好听,而盗版当中通常都没有,而且印刷极其混乱,其实最主要就是你喜不喜欢,如果真的喜欢就应该买那些值得收藏的东西。
对于喜爱音乐的常先生而言,正版与盗版的对垒,无疑影响着乐坛创作的前景。
常先生:如果大家都买正版的,不仅是自己欣赏,对中国(音乐)市场(也是很有好处的)。音乐创作和销售是不可分的,只有保证足够的收入,创作才会不断增加,精品才能越来越多。
常先生的观点代表了很多乐迷的心声,而对于更广大的普通消费人群而言,价格等因素在市场中起着重要的作用。记者在街头随机对一些消费者进行了采访。
消费者:会选择盗版,因为盗版出来的时间快、便宜、而且效果也过得去,所以觉得没什么,一次可以买很多,因为便宜。不好的话,扔掉也可以。
记者:先生,你刚才买的碟是盗版的还是正版的?
消费者:盗版的。
记者:那你平时买碟是买盗版的还是买正版的?
消费者:都买,没什么挑剔。一般都买正版的,但是有时候正版的出来的慢,买盗版的也可以将就看,因为便宜,如果不好的话损失也不大。
消费者:没什么标准,看到喜欢的就买,倾向于买便宜的,有收藏价值的倾向于买正版。
很多消费者明明知道应该支持正版,拒绝盗版,但是在购买的时候往往还是禁不住盗版的诱惑。有关专家指出,培养良好的消费心理和法制环境对于打击盗版至关重要。
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教学研究中心主任刘春田教授说:“每个人都知道面包、馒头是有价值的,对于物质产品知道用钱去买,认为物质产品才识商品,总觉得文化产品与金钱搭不上。全民族应该提高文化素质,把精神产品的商品性与物质产品同样对待。”
在美国、欧洲、日本等国家,六、七十年代的时候,都曾经(面临)盗版严重泛滥,随着法制的进步、文化水平的提高,盗版的现象会逐渐得到遏制。
② 刘春田的学术观点
刘春田教授认为,从事科学研究是一件不容易的事情。做学问需长期的积淀,应具备一定的科学观,要有良好的学科基础知识,掌握科学的研究方法,建立相对合理的知识体系。主张扩大知识面。世界是一个有机的体系,知识虽然被分门别类,但相互之间都是有关联的。因而应当兼容并包,从各学科汲取营养。相信认识永远是有局限性的。时光无限,天地无穷,生命万物渺小短暂。人,尤其个人,有太多的局限性,注定是不完美的。哪怕任何天才人物的认识也是有条件的,相对的,有缺陷的.没有人可以穷尽真理。因而坚信罗素关于“人类的全部知识都是不确定的、不准确的和片面的”之结论,乃是至理名言。体会到学术贡献属于创新。乃是发乎内心之所得,是思索之结果,是一件即使千锤百炼、付出巨大艰辛也未必有多少结果的事情。故,为学者,须知讲究学术品味,勤于思考,工于心得,须知厚积薄发,须耐得寂寞。为学者还应当做到道异风同,有雅量、有胸怀。明了世界是多元的,而人,是不一样的,人的认识也是多元的,这种多元是绝对的。以观察、认识世界上任何专门问题为己任的人,都不应当用一只眼睛,而须用三只眼睛看世界;不应当用一只耳朵,而要用三只耳朵听不同的声音。多元,才是完整和真实的世界。认识固然有正确和错误之分,但这种正、误是相对的。科学的生命力在于追求进步。进步意味着放弃。科学研究者不是圣贤,应当学会放弃,享受放弃。个人感受是,如果想让进步成为常态,就要学会弃旧从新,放弃一个长期·以来笃信不移、坚持乐道,却被实践证明是错误的观点,比正常情况下获得一项新的知识更有价值,更令人愉悦。世界是运动的。“死水必有毒”。历史是没有最后的结论的。随着时间的推移,条件的变化,人们对历史现象的看法也会随之改变。在思想认识和科学研究领域,有如天容万物,海纳百川,发展和作为的空间是无限的。
在专业领域,刘春田教授有许多重要的思想观点,现就以下两方面作简要介绍:
一、关于民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
认为民事法律制度是一个整体,物权法、债权法、知识产权法等制度和民法之间是部分和整体之间的关系,而非民事特别法和民事普通法之间的关系。民事权利对象自然属性的不同,导致了民事权利的区别。作为财产权,“物”之所以成为物权的对象,特定“行为”成为债权的对象和某些“知识”成为知识产权的对象的原因,在于“物”、“行为”和“知识”所具有的不同的自然属性。物权是以人类的可支配物为前提,“物”的主体部分之自然形态是形式加质料,有形有体,是形式与质料的统一;债权则以人的有民事法律意义的行为作为前提,行为既无形又无体。知识,作为一种人为设计的形式,具有符号性,是非物质的。这些前提决定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各有其特殊性,各自构成不同的民事权利。这些权利之所以归于民事权利,是因为它们除特殊性外,又都具备了作为民事权利的一般属性。一般性决定了它们的民事权利共性:特殊性,也就是低一层次的特征,导致它们又自立门户,形成了不同类别的民事权利。从这个意义上讲,任何具体的民事权利都是特殊的。社会生活中并不单独存在着一般民事权利,人们只能从理论和观念上抽象出民事权利之一般,它隐含于特殊的、具体的民事权利之中。所以,那种称物权、债权为一般的民事权利,称知识产权为特殊(或“极为特殊”)的民事权利的说法,是不符合事实的。故,在民法学的研究中,任何一个特殊的领域都离不开民法的一般理论。至于物权、债权,特别是知识产权的民事权利属性,并不取决于世界贸易组织知识产权协定的宣示。知识产权作为私权,作为民事权利的属性是客观的,它不以人的主观意志而改变。人们之所以把知识产权归于民事权利,是由它所反映和调整的社会关系决定的,这使它具备了民事权利的最本质特征。实践说明,知识产权的发生、行使和保护,适用于所有民法的基本原则和全部的民事规范,如民事主体、客体、内容、法律事实、民事法律行为,等等。如果柚掉民事规范和制度,脱离民法的原则,知识产权制度就会面目全非,无法生存。研究表明,知识产权本质上是一种财产权,其实与人格权关系不大,知识产权法本质上是财产法。至于把知识产权置于何种性质的法律中,是在经济法中,还是在民法中,或者在行政法中,甚至在国际经济法、国际法中,乃至索性单独地专门立法来规制,使用民事的、行政的、刑事的,或者国际法的手段来解决知识产权问题,都无关紧要。这些属于不同的立法制度选择或处理手段以及法律编纂技术问题,并不能改变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此外,由什么样的审判机构来审理知识产权法律纠纷,则属于司法行政分工问题,纯系人为安排,更与知识产权的法律属性关系不大。
二、关于“知识产权法学”的逻辑安排
以传授专门知识为宗旨的一门学科如何表达自己,通常在逻辑上有两种选择:叙述的方法和分析的方法。实践中,我国这两种选择都有表现。其中,分析的方法并不典型,主要表现在对学科体系的设计上,该办法将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安排在知识产权的国内法和基本理论之前,理由一,我国民法领域采取“国际法优先”原则:理由二,我国现行知识产权的重要实体规定,均来自几个重要公约。因此,认为离开国际保护理论,很难说明我国知识产权法的原理。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的《知识产权法》(前揭书)则选择叙述的方法。认为上述方法的逻辑安排是源流倒置。叙述的方法是从本质到现象,从简单到复杂的表达事物的过程。按照历史唯物主义的认识论,应当首先区分第一性和第二性,区分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作为财产关系,知识产权和任何已有的财产制度一样,它产生于深刻的社会经济生活。知识,作为一种人类创造“物”,如同物权对象的“物”一样,相对而言,是第一性的,是经济社会关系产生的前提和基础。因此,首先恰当准确地描述“知识”的本质和存在方式,进而完成从本质到现象,从简单到复杂,从第一性到第二性,从利益的产生到利益分配的要求,从经济基础到上层建筑,从国内法到国际法的逻辑过程。叙述的方法,可以合乎逻辑地进行表达,是对任何一种专门知识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进行全面、系统说明的科学方法。也是便于系统把握一项专门知识的合理途径。
③ 刘春田的简介
中国知识来产权法学研究会会长自,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创始院长,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执行主任、知识产权教学研究中心主任,法学院教授委员会委员。兼任教育部全国高等学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副会长、中国版权协会副会长兼学术委员会主任、中华商标协会副会长、国际保护知识产权协会中国分会理事、国际版权学会成员、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常务理事、《著作权》杂志副主编。主要研究方向为中国民法、中国商法、知识产权法等。
④ 我国知识产权法的专家有哪几位
郑成思,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知识产权中心主任,全国人大 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研究会会长,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员。已逝世。是我最崇拜的知识产权专家。吴汉东,蒋志培,李顺德,唐广良,刘春田,江镇华,陶鑫良~~~还有不少。
⑤ 求知识产权法 主编是刘春田,出版社是北大、高教出版社的这本书的课后答案
这个答案真没有,用的人少,没人特意编辑的
⑥ 知识产权法全国高校排名
好像没有专门知识产权的排名,只有民商法的。
我觉得考研不应该为了个人而去,吴汉东老师就曾说过本科看学校,硕士看专业,博士看导师,所以考研还得看学校的综合实力(综合实力强的学校为学生提供的机会多一点,如出国的交换生、奖学金、科研项目、实习等等)和法学的总体水平。读法学的当然考五院四系比较好了(因为很多好的企业和律所招人,都要重点院校法学院毕业的,当然了如果考公务员有个文凭哪里都一样),当然了总体实力很强的像清华和复旦之类的也很好。然后还得看你以后想到哪里发展:北京的学校机会比较多一点,适合全国各地发展(当然在北方就会更有利),想到东部的华东政法和复旦会好一点,西部就是西南和西北政法的天下咯,南方的中南政法、武大、西南。还有,还得看一下是读二年的还是读三年的,两年和三年各有各的优点和缺点,像武大和人大是读两年的,中南和西南就要读三年。最后,还得看看学校出题的特点是不是适合你,像北大、清华和人大就是要看很多很多书的那种,而且没有指定书目。中南的只要看三本书和论文,而且出的题简单,但是知识产权中南有教育部人文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又有吴汉东老师坐阵,也是有很多人慕名而来,但是相对于北大、人大的还是好考多了。
知识产权的有名的老师,有吴汉东、刘春田、张今、郭禾、冯晓青、陶鑫良、张玉敏、李明德等等,可以看看在网上看看谁学术成果多一点嘛,www.iprcn.com是很不错的知识产权学术网站。
⑦ 知识产权法的作者出版社和时间
http://www.sinoshu.com/cx/search.asp?type=author&keyword=刘春田
⑧ 知识产权法(第四版)小说txt全集免费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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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 总主编曾宪义王利明
教育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教材(一等奖)
总主编
曾宪义
王利明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主编刘春田
C2.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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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教材(一等奖)
总主编曾宪义王利明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主编刘春田
撰稿人(以撰写章节先后为序) 刘春田郭禾沈致和 王春燕张勇凡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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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版修订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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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版修订说明
本次修订集中在绪论和专利法两编。,论部分对知识产权的概念作了进一 步的阐释,提出了创造与劳动的区别,指i了商标权作为知识产权组成部分的 必然性与根、据,明确了知识产权的对象与客体的本质区别;鉴于2008年12月 我国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完成了第三次修订》本书根据该法的修改, 对授予专利的条件、外观设计专利:专利权的行使和保护、专利权的强制许 可、侵犯专利权诉讼中的现有技术抗辩,以及遗传资源等问题,结合国内外立 法、司法和学术研究的新成果,分别作了具体的阐述和简要说明。
刘春田
2009年7月
编写说明
编写说明
本教材是在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5年出版的《知识产权法教程》的基 '础上,主要根据教育部1998年颁布的《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教学 基夺要本》中的知识产权法部分编写的'。《知识产权法教?基本要求》反映了 .我国高校知识产权法学教学工作者就该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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