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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规制

发布时间: 2021-02-02 09:45:23

著作权中的发行权用尽规则是怎么的

著作权中的发行抄权用袭尽规则,在著作权的发行权中有一个十分特别的规则,那就是用尽规则,这个规则是专门对于发行权的规定的,但是很多人都不清楚这个用尽规则是怎么规定的。那么著作权中的发行权用尽规则是怎么的?著作权中的发行权用尽规则著作权中的发行权用尽规则是怎么的?发行权用尽规则是指著作权人行使一次即告用尽了发行权,不能再次行使。这一规则意味着作品的原件或复印件一旦经著作权人同意而进入市场后,该作品作为商品的进一步发行,著作权人再无权控制。]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发行权用尽规则针对的是合法的复制品以限制其著作权人发行权的范围,而对于非法的复制品其并无适用的余地。这主要是由发行权本身的性质所决定,由于发行权本身与复制权有着密切的联系,在中国著作权法中属于复制权这个范围的,便包含有复制权、发行权和出租权。而发行权就其目的而言是在于防止或阻止盗版或盗窃物的流转,所以其是复制权的附属权利。因此发行权本身便是针对非法的复制品而行使,并非针对合法的复制品。对于非法复制品并不产生发行权用尽规则的问题。

Ⅱ 著作权法中,委托作品的使用规则

按相关法律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十七条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知识产权法自考 1·简述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的种类及权利归属规则 2·发明的概念和种类

1.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一共有九类:即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1)文字作品;
(2)口述作品;
(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4)美术、建筑作品;
(5)摄影作品;
(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8)计算机软件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合作作品: 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
职务作品的著作权一般由作者享有,但单位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的委托而创作的作品是委托作品,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根据《著作权法》,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由作品原件的合法持有人行使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如果作者身份不明且没有合法的原件持有人,则其财产权由国家所有,其人身权由国家保护。

2 第一,是指专利权。从法律角度来说,专利通常指的是专利权。所谓专利权,就是指专利权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对其发明创造享有的独占权。需要注意的是,专利权不是在完成发明创造时自然而然产生的,而是需要申请人按照法律规定的手续进行申请,并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审批后才能获得的。
第二,是指取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如“这项技术是我的专利”这句话中的“专利”就是指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
第三,是指专利文献。是指各个国家专利局出版发行的专利公报和专利说明书,以及有关部门出版的专利文献。记载着发明的详细内容和受法律保护的技术范围的法律文件。我们所说的“检索专利”就是指查阅专利文献。

发明分 发明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和实用新型

Ⅳ 网络著作权的概念是什么它和传统的著作权有什么差别

1)网络著作权,是指著作权人对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在网络环境下所享有的著作权权利。基于此,网络著作权包含了两层含义:第一层,相对与传统作品,指传统作品被上传至网络时著作权人所享有的权利,这里特指“信息网络传播权”。我国 2001年修改的《著作权法》根据实践中产生的新问题,在第10条关于著作权的具体权利形式中增加了十多项规定,其中第12项是关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规定,承认了传统著作权在网络等电子环境下所享有的受保护地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号)第2条规定:“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在网络环境下无法归于著作权法第三条列举的作品范围,但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其他智力创作成果,人民法院应当予以保护。” 根据这一司法解释,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和新的数字化作品均受著作权法保护,任何媒体,不论是传统媒体,还是网络媒体,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也不符合法定许可的条件,擅自复制、转载、传播他人作品的,均构成侵犯著作权,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12月7日公布再次修订后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7日公布再次修订后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网络著作权和传统的著作权的区别
【在著作权范围方面的不同】
首先,从著作权的客体――作品来看,传统著作权法对作品的规定是“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随着因特网技术的出现,网络上的信息开始以超媒体方式传输,因而网络作品可以以文字、图片、音像等文本形态存在,即我们通常所说的“网页”。鉴于网络媒体技术上的特性,网络作品著作权的客体可以进一步这样概括:“以数字信号的形式,以网络为载体进行传播的作品。”①其次,关于著作权的主体著作权人,网络著作权也有新的发展。我国《著作权法》第九条规定:“著作权人包括:(1)作者;(2)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据此,网络作品著作权的主体应该包括两类:作者和网站管理者。其中,作者与传统意义的作者差不多,只是,其创作方式从传统媒介改变到网络上来。至于,网站管理者这一新概念就要重点分析了。第一,网站管理者对其网页的整体享有著作权。网页从文字、颜色到图形,都是以数字化形式加以特定的排列组合,而且网页也可以以有形形式复制,如存储在电脑硬盘上,打印到纸张上,具有可传播性,是一种“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网站管理者在智力上、精力上和物质上对网页都有较大的投入。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它应该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而网站管理者则应视为作者。第二,网站管理者对其网站的内容的整体享有著作权。对于大量来自传统媒体和网络上的信息,网站管理者必须根据需要对其进行分门别类,加以编辑,特别是对于传统媒体上的信息,还有个“数字化”的过程。由于编辑行为注入了编辑人的智力创作,表达了他们独特的选取和编排材料的方法,并赋予了这些材料以新的组织结构和表现形式,所以编辑人员是其编辑作品的作者。根据《著作权法》第十四条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作为网站内容的编辑者,网站管理者对其网站的内容整体享有著作权,同时也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后,网络著作权的内容,即权利,也有增加。如司法解释中规定了公众传播权“著作权法第十条对著作权各项权利的规定均适用于数字化作品的著作权。将作品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使用作品的方式,著作权人享有以该种方式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这可以认为是一种新的演绎权。
【网络著作权对传统著作权一些特征、原则的异化】
网络著作权是对比特世界中的关系所做的调整,所以它给传统著作权的一些原理、规则带来了许多挑战,其中作品载体的不同是最大的区别,网络作品是由二进制的数字化载体构成具有,无形的特点。而其他,如,权利用尽原则、地域性原则,著作权对相邻权的吞并,也应受到重视。
【网络著作权在权利保护上的变化】
开放和共享是因特网的生命。因特网的这一特征使得网络作品有别于传统作品。对网络作品的作者而言,其作品一旦上载,传播范围将很难确定,同时网上作品确实也应该会被更多的网络使用者阅读。如果将网络作品的保护与传统作品的保护一视同仁,不仅在技术上难以操作,更有可能遏制我国信息网络业的发展,这就需要在网上作品的保护和社会公共利益之间重新寻求平衡点。
首先,现行的著作权法已不适应网络的发展,国际条约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也不完备。
其次,使用著作权集体管理的方法加强的网络版权的保护。
最后,技术保护措施在版权保护方面,法律与技术之间存在着密切的互补关系。
网络著作权是一种新兴的事物,它有区别于传统著作权的特点。这决定了我们应以新的眼光,新的方法去看待它、扶植它。在著作权法的修改中要充分重视网络著作权,以保护它的健康发展,理顺著作权人与作品使用人的关系。既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又促使网络的健康快速发展。

Ⅳ 综艺节目到底有没有版权之说

您好,著作权不保护综艺节目模式。在综艺节目中,创意、技术、规则、主持等属于思想,不受著作权法保护;舞美设计、文字脚本等是独创性的表达,受著作权法保护。

著作权保护的是独创性的表达,但不保护思想。通常我们说的买综艺版权,实际上引进的是节目的模式、具体制作的操作规程等。综艺节目模式是创意、流程、规则、技术规定、主持风格等多种元素的综合体。综艺节目模式属于思想,不受《著作权法》保护。比如节目中的游戏设计,这是一种创意,属于思想,不受著作权保护。当看到两档节目出现相似游戏环节时,著作权法并不能认定其存在侵权

如《了不起的挑战》与《极限挑战》、《世界青年说》与《非正式会谈》等节目,前者都是买了国外版权的,但后者并没有,虽然内容环节设置都极为相似,但却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内容环节属于思想范畴);节目的主题曲、舞美设计、原创段子、节目logo等构成作品的,著作权法可以保护。

还有一点需要注意的是,综艺节目是盈利性的商业运作,电视台及制作公司作为实际经营者,也要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如果俩综艺节目模式过于相似或故意模糊宣传,造成群众混淆误认,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从而受到处罚。高价购买版权(实际是签署引进协议)未尝没有规避这方面风险的意思。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Ⅵ 什么是职务作品的种类及著作权归属

什么是职务作品的种类及著作权归属?职务作品是指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下面来看看职务作品的特征和职务作品的种类及著作权归属。什么是职务作品的种类及著作权归属职务作品的特征1.创作作品的公民与所在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存在劳动或聘用关系;2.创作完成作品是公民的工作任务,即属于公民在该单位中应当履行的职责。工作任务有时是具体的,明确指示公民创作一部作品;有时是笼统的,由劳动合同、岗位责任制、聘用手续等作概括性规定。职务作品的认定与公民创作作品是否利用上班时间没有必然联系。什么是职务作品的种类及著作权归属?一、单位作品即根据《著作权法》第11条第3款的规定,由单位主持、代表单位意志创作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单位被视为作者,行使完整的著作权。二、一般职务作品除单位作品外,公民为完成单位工作任务而又未主要利用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创作的作品,称为一般职务作品。其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与单位相同的方式使用该作品。作品完成两年内,经单位同意,作者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作品所获报酬,由作者与单位按约定的比例分配。作品完成两年的期限,自作者向单位交付作品之日起计算。三、特殊职务作品这是指根据《著作权法》第16条第2款规定,主要是利用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制作,并由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特殊职务作品的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Ⅶ 规则可以申请版权吗或者什么规则可以申请版权,比如三国杀,是一套规则加卡片的组合,可以申请那些版权

我没明白具体您是什么意思 ?但您考虑版权的申请的话 我可以大概根据您的意思 发表下个人观点 版权就我们平常说的著作权 您说的游戏这些事要有的版权登记 证明下版权所有人 就我理解 您说的规则是游戏中规定的游戏规则吗?那是不可以申请版权保护的 只对具体产品 文字经行保护 不知道我这么说您可以理解吗?还有什么问题在留言或hi我

Ⅷ 何为著作权侵权的判定方法"接触+实质性相似

作权侵权行为的界定在知识产权审判活动中至为关键。我国《著作权回法》第四十七条和第四十八条答对著作权侵权行为方式作了简单列举,在具体认定方面缺乏详细的规范指导。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逐渐形成了“实质性相似加接触”的基本规则,并将其作为判定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核心标准。
所谓“实质性相似加接触”,是指只有证明涉嫌侵权作品与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构成实质相似,同时作品权利人又有证据表明被告在此前具备了接触原作品的机会或者已实际接触了原作品,才能判定为著作权侵权。
“实质性相似加接触”规则是指如果被控作品与权利人的作品实质性相似,同时作品权利人又有证据表明被告在此前具备了掌握该作品的条件,那么就应当由被告来证明其所使用的作品的合法来源,否则即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Ⅸ 如何规范和规制版权多重转让行为

《老鼠爱大米》作者被告一女四嫁
几年前,网络捧红了《东北人都是活雷锋》,而最近,由歌手杨臣刚创作的歌曲《老鼠爱大米》再次为网络所青睐,成了一首红极一时的音乐作品。而意外的是,这首颇受大众喜爱的歌曲作者杨臣刚却因为版权意识的一度严重缺失而于12月9日被人告上了法院。
缘起
事情的起因复杂,也很简单。由于杨臣刚把自己的作品《老鼠爱大米》先后转让给了4个人,于是这首歌曲有了4个“著作权人”,4人之一的田传均正是本案的原告。据了解,杨臣刚是在2000年~2001年间创作出《老鼠爱大米》的,原名叫《这样爱你》。2002年1月,杨臣刚以2000元的价格把《好梦初醒》和《这样爱你》卖给了田传均。而后来杨臣刚因为种种原因又无偿给了王虎。而到了今年6月,杨臣刚又把演唱权第三次卖给了武汉歌手誓言。今年9月杨臣刚又以8000元转让给飞乐唱片的歌手香香。
根据以上杨臣刚已经承认过的事实,原告田传均请求法院依法确认他与杨臣刚之间签订的转让协议合法有效,认定他拥有《如梦初醒》、《这样爱你》的合法版权,判令杨臣刚承担违约责任,赔偿他经济损失2万元。
“永久版权”不等于独家转让
仔细观察几位当事人的说法,可以发现,几个人所争夺的正是他们所谓的歌曲《老鼠爱大米》的“永久版权”,而“永久版权”这个说法显然是不够规范的。从字面上理解,“永久版权”强调的是对方对该歌曲著作权拥有的时间长度为自签约之日起至版权失效之时,而我们并不能从其中了解到原被告之间究竟就这个“永久版权”作了如何的协议,转让的是著作权中的哪些权利?以何种形式转让?而更重要的是,这个转让行为,即已经发生的“2000元买卖行为”是否为独家转让性质?有否相关约定?倘若这些具体的内容没有在协议中得到确定的话,那么在此案中原告所强调的权利也就很难站得住脚了。
此外,从杨臣刚此前的公开道歉中我们还注意到,杨臣刚将“一女四嫁”的原因归结为了“自己是法盲”。那么,作为“法盲”的杨臣刚能否很严密地与原告签定版权转让协议就很值得怀疑了。极有可能的是:这是一份不规范的、有漏洞的版权转让协议。另一种可能是:以“法盲说”来掩盖自己为获得利益而发生的“有意”行为。
“嫁”法不同审法也该不同
杨臣刚居然在两年之内为同一首歌曲找到了4个婆家,也算得上是版权界的一件罕见荒唐事了。如今,他终于不得不正式面对来自4个婆家的强烈不满。
这一团乱麻似的纠纷也给法庭带来不必要的“麻烦”。据了解,此案之外,王虎已经打算状告飞乐唱片的“香香版”《老鼠爱大米》侵权了。而所有的转让中,有2000元协议转让的,同时还有免费赠予的,每一次转让都是在不同的情形下发生的,每一次的协议也不一样,所以,是否每一个婆家都有同样的权利主体资格就很难说了。面对这一系列有关联、却又各有特点的纠纷,法院的审理方法和权利确认的办法也应该是不同的。
至此,杨臣刚除了对自己的行为而致歉外已经无话可说了。他说:“我诚恳地向受到损害的公司和个人、向喜爱《老鼠爱大米》和关心我的朋友、歌迷致以深深的歉意!”而当事情已经进入司法程序之后,这种极可能是作秀和自我炒作的“道歉”已经变得毫无意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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