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中越界建筑占用国有土地使用权
Ⅰ 非法占用国有土地处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非法占用国有土地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87.1.1发布)第七十六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87.1.1发布)第七十七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地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87.1.1发布)第八十条 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1999.1.1发布)第四十二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
5、《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1999.1.1发布)第四十三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
Ⅱ 非法占用国有土地违反土地法哪条
非法占用国有土地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87.1.1发布)第七十六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87.1.1发布)第七十七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地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87.1.1发布)第八十条 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1999.1.1发布)第四十二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
5、《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1999.1.1发布)第四十三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
Ⅲ 建设法规 在哪些情形下,国有土地使用权将被收回
1.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
2.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提前收回;
3. 因逾期开发而被无偿收版回;权《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0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4.土地使用权未续期或续期未获批准,无偿收回土地;
5.划拨地的收回:
1)通过划拨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2)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无偿收回划拨的土地使用权,但给土地使用者一定的补偿 。
3)连续2年未使用;未按批准用途使用土地的。
Ⅳ 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建设用地违法改变批准用途,土地部门立案查处算不算越界执法
查处不按照批准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违法行为是国土部门的法定职责。
《土地专管理法》第五十六条:建属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
Ⅳ 关于侵犯个人土地使用权
第五十一条 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五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你可以要求那个村民恢复土地原状,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也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诉。警方一般不介入这种民事纠纷
Ⅵ 请问合同里有一条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为集体所有,国有土地使用权以转让方式获得
如果你提的问题是合同原文,那我理解为:这套二手房坐落在院内,院内的土地组成部分有商业转让土地,也有集体土地(农民用地),换句话说,院内的房屋有可以上市交易的,也有不能上市交易的。文中“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为集体所有”,也就是说提到的这套二手房是小产房,小产房是不能上市交易的。
希望我的回答是最佳答案!
Ⅶ 我国土地所有权的归属情况和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途径及其限制和规则
土地分为国有和集体所有,国有土地一般是城市范围内,或者没有在城市的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土地,在城市申请土地使用一般就是国有,在农村,个人基本不可能
Ⅷ 土地上的建筑物没处理前 国家是否有权利处理土地的使用权
你这个是土地是用于出让,所以应不属于征收,不存在强制性.
商业用途的房地产回,由于房地产"房地合一答"管理,国家不可以在地上建筑物处理前处理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
还可能存在一种情况是该土地是出让期限届满不再续期,而原出让合同约定在出让期限届满后土地使用者须规定期限内拆除其地上建筑,在这个规定的期限内土地使用者未按规定进行拆除,国家就会先行出让,并对土地使用者给予一定处罚.
出让土地出让必须达到以下条件:一是按出让合同约定,全额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邻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是按出让合同约定进行开发建设,属房屋建设工程的,已投入开发投额达到25%以上,属成片出让土地的,达到工业用地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方可出让.
土地上已建有建筑物的,其建筑物还必须取得房屋权属证书.
Ⅸ 空中越界建筑算是侵犯土地使用权吗
如果你的越界完全不会影响对方采光的话且日常不会侵犯对方隐私的话 没有什么问题 所谓民不告官不究
但显然是增加了建筑成本 哇哈哈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