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告发布
① 国有建设用地到期后怎么办
国有建设用地到期后,该地上房产依然属于购房者所有。
无论是住宅还是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准予续期的,每次续期时间以10年为宜,对于原出让年限较短的可适当延长。对于住宅建设用地续期后的起算时间可以与原使用期限截至日不连续,可以从续期批准之日重新起算,而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应该从原使用期限截至日起算。只要符合要求,可以多次申请续期。
《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告发布扩展阅读:
中国涉及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处置的法律法规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
第一,规定了各种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最高出让年限,其中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综合和其他用地50年。
第二,确定了国家在使用权届满时优先无偿收回土地的权利。第四十条规定,“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取得。土地使用者应当交还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提出了使用权人申请续期的权利,明确提出应重新支付出让金。第四十一条规定,“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请续期。需要续期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重新签订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
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写的是到2019年是什么意思啊
就是告诉你,到2019年,土地使用到期了。
③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年限是什么意思。
建设用地也有区别的,1988年1月3号之后,凡通过有偿方式与国土局签订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的土地,其土地使用最高年限按国家规定执行。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综合或者其它用地50年
④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提到的法律法规
现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分为生地出让和熟地出让,生地及毛地,征地拆迁都还没有进行,或者征地拆迁完成了没有三通一平,熟地则是已经完成征地拆迁,有些已经完成三通一平至七通一平的都为熟地。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具体的应该根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上面的约定,08版的《合同》第六条为交地相关约定。(第一次回答问题,不全之处,请谅解!)
⑤ 什么是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挂牌出让国有建设来用地使自用权 是指出让人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按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或者现场竞价结果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
⑥ 如何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
许可事项名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
许可责任部门:县人民政府
承办部门:县国土资源局
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申请方式:书面申请
许可证件名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许可收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3、《收费许可证》;
收费标准:按照收费依据的详细规定执行
许可时限:20个工作日(不包含受理前时限)
许可程序:
一、受理
受理部门:便民服务窗口
条件:
1、通过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落实预审意见(个人住宅建设除外);
2、取得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立项批文(个人住宅建设除外);
3、取得土地权属文件或土地权属来源文件,且土地权属清晰,无争议;
4、具备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的其他条件。
申请人需提交如下材料:
(一)新建项目
1、办理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申请。内容包括:(1)申请出让的宗地位置及面积,即坐落、四至、土地面积;(2)申请出让宗地的权属现状(即现土地使用权人)及地上物现状;(3)申请出让宗地的规划条件,包括文件依据及规划总建筑面积、地上建筑面积、地下建筑面积、规划用途等;(4)已取得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主要有计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征地、划拨的文件等;(5)开发建设计划情况,包括投资总额、投资进度、计划开工竣工日期等;(6)申请建设项目的特殊情况;(7)申请出让的用地红线范围内是否有需按划拨方式供应的土地,并明确划拨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土地用途等;(8)提出申请出让的请求以及申请人的具体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彝良县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申请表(原件、填写齐全明确、加盖公章或签字、手印)。
3、由县国土局向建设规划等部门征询的规划条件。
4、土地评估报告(原件)。提交土地评估报告3份及宗地图3份。
5、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文件及落实预审意见的书面材料(个人住宅建设除外);
6、计划部门立项批文,即项目建议书批复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复印件)(个人住宅建设除外);
7、土地权属文件或土地权属来源文件、与权属单位的协议(复印件)及权属单位同意申请人办理协议出让的证明文件(近期出具的原件)。土地权属文件或土地权属来源文件主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征地批复及国家建设用地批准书(新征集体土地)、划拨批复及城镇建设用地批准书、土地部门的确权文件等。
8、出让合同附件:
(1)合同附图一式5份(要求用红线标明出让土地的用地范围,并加盖公章)。
(2)申请出让的建筑物有两种以上用途或地下含经营性用途的,提供各类用途的部位分布表及附图各5份(原件,加盖公章)。
9、营业执照(复印件)。如申请人为中外合资、合作或外商独资企业,需提供经贸部门对中外合资、合作或外商独资企业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合作、合资企业合同、章程的批复(复印件)。
10、 若不按规划文件确定的用地范围整体办理出让手续的,需要提供本次申请出让土地的面积说明。如为共用宗地分摊的,提供出让用地分摊说明,内容包括:规划确定的宗地总面积、建设用地面积、代征地面积,本次拟办理出让土地的宗地总面积、建设用地面积、代征地面积及建设用地面积的分摊计算方法;如为分块出让的,提供本次拟办理出让土地的桩点及测绘面积。
11、合作建设项目须提交合作建设各方的协议书(复印件),及除申请人外的其他各方同意由申请人办理土地出让的证明文件(原件)。
12、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说明(原件)(个人住宅建设除外)。
13、法人身份证明或身份证复印件。
(二)现状原地拆建项目出让的:
1、办理原地拆建出让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申请。内容包括:(1)申请出让的宗地位置及面积,即坐落、四至、土地面积;(2)申请出让宗地的权属现状(即现土地使用权人)及地上物现状;(3)申请建设项目的特殊情况;(4)申请出让的用地红线范围内是否有需按划拨方式供应的土地,并明确划拨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土地用途等;(5)提出申请出让的请求以及申请人的具体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彝良县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申请表(原件、填写齐全明确、加盖公章)。
3、土地评估报告(原件)。提交土地评估报告3份及宗地位置示意图3份。
4、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5、土地权属文件或土地权属来源文件、与权属单位的协议(复印件)及权属单位同意申请人办理协议出让的证明文件(近期出具的原件)。土地权属文件或土地权属来源文件主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征地批复及国家建设用地批准书(新征集体土地)、划拨批复及城镇建设用地批准书、土地部门的确权文件等。
6、出让合同附件:
(1)合同附图一式5份(要求用红线标明出让土地的用地范围,并加盖公章)。
(2)申请出让的建筑物有两种以上用途或地下含经营性用途的,提供各类用途的部位分布表及附图各5份(原件,加盖公章)。
7、营业执照(复印件)。如申请人为中外合资、合作或外商独资企业,需提供经贸部门对中外合资、合作或外商独资企业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合作、合资企业合同、章程的批复(复印件)。
8、如为共用宗地分摊的,提供出让用地分摊说明,内容包括:规划确定的宗地总面积、建设用地面积、代征地面积,本次拟办理出让土地的宗地总面积、建设用地面积、代征地面积及建设用地面积的分摊计算方法;如为分块出让的,提供本次拟办理出让土地的桩点及测绘面积。
9、合作建设项目须提交合作建设各方的协议书(复印件),及除申请人外的其他各方同意由申请人办理土地出让的证明文件(原件)。
( 三)原划拨项目补办出让的(包括数套商品房补办出让手续):
1、原划拨项目补办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申请。内容包括: (1)申请出让的宗地位置及面积,即坐落、四至、土地面积; (2)申请出让宗地的权属现状(即现土地使用权人)及地上物现状;(3)申请出让宗地的规划条件,包括文件依据及规划总建筑面积、地上建筑面积、地下建筑面积、规划用途等;(4)已取得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主要有计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征地、划拨的文件等;(5)地价评估及审定地价水平情况;(6)开发建设计划情况,包括投资总额、投资进度、计划开工竣工日期等;(7)申请建设项目的特殊情况;(8)申请出让的用地红线范围内是否有需按划拨方式供应的土地,并明确划拨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土地用途等;(9)提出申请出让的请求以及申请人的具体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彝良县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申请表(原件、填写齐全明确、加盖公章)。
3、土地评估报告(原件)。提交土地评估报告3份及宗地位置示意图3份。
4、计划部门立项批文,即项目建议书批复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复印件)。
5、规划批准文件,规划意见书及钉桩成果通知单、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6、土地权属文件或土地权属来源文件、与权属单位的协议(复印件)及权属单位同意申请人办理协议出让的证明文件(近期出具的原件)。土地权属文件或土地权属来源文件主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征地批复及国家建设用地批准书(新征集体土地)、划拨批复及城镇建设用地批准书、土地部门的确权文件等。
7、开工证,工程竣工核验单或工程竣工备案表。
8、出让合同附件:
(1)合同附图一式5份(要求用红线标明出让土地的用地范围,并加盖公章)。
(2)申请出让的建筑物有两种以上用途或地下含经营性用途的,提供各类用途的部位分布表及附图各5份(原件,加盖公章)。
9、营业执照(复印件)。如申请人为中外合资、合作或外商独资企业,需提供经贸部门对中外合资、合作或外商独资企业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合作、合资企业合同、章程的批复(复印件)。
10、若不按规划文件确定的用地范围整体办理出让手续的,需要提供本次申请出让土地的面积说明。如为共用宗地分摊的,提供出让用地分摊说明,内容包括:规划确定的宗地总面积、建设用地面积、代征地面积,本次拟办理出让土地的宗地总面积、建设用地面积、代征地面积及建设用地面积的分摊计算方法;如为分块出让的,提供本次拟办理出让土地的桩点及测绘面积。
11、合作建设项目须提交合作建设各方的协议书(复印件),及除申请人外的其他各方同意由申请人办理土地出让的证明文件(原件)。
12、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说明(原件)。
标准:
1、申办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2、原件应使用A4纸打印,复印件统一使用A4纸,图纸可用A4纸或A3纸缩印,但必须清晰。
3、全部复印件均由申请人加盖公章。
4、符合彝良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符合国家土地供应政策。
5、申请人与立项批文确定的项目开发建设主体、规划文件确定的开发主体、征地或划拨批复的主体一致。
6、出让宗地规划条件确定。申请出让的规划建筑物地上地下面积及用途分类的证明性文件中的数据与有关规划批文一致。
7、出让土地必须为国有土地,且土地权属清晰或土地权属来源清晰,无争议。
8、出让土地范围确定。按规划文件整体出让的,应与规划文件确定的用地范围一致;进行分块出让或分摊出让的,不得超出规划文件确定的用地范围,且分摊计算方法正确、分块应具有合理性(应相对完整性、独立性、规则性、各地块出入通行便利等)。
9、土地评估机构具备评估资质。
土地评估报告应依据项目不同的规划用途评估相应的地价水平及总地价款。
10、拟按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小区配套,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
11、填报的《出让申请表》的内容及数据准确。
本岗位责任人:便民服务窗口、建设用地股或土地储备运营中心经办人
岗位责职责及权限:
便民服务窗口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按照受理条件进行初步审查。审查通过,给申请人一份书面《材料接收单》,然后在1个工作日内转交建设用地股或中心。
建设用地股或土地储备运营中心应在收到材料之日起3日内(含收件当日),按照受理条件进行详细审查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出具加盖建设用地股或土地储备运营中心印章的书面凭证转便民服务窗口;不予受理的,必须报经分管领导同意;需补正材料的,应出具《行政许可补正材料目录单》转便民服务窗口。
建设用地股或土地储备运营中心未按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或未提出补正材料的,视为受理,受理日期以便民服务窗口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计算。便民服务窗口应在受理当场或2日内告知申请人领取《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或《行政许可申请补正材料告知书》。
时限:6个工作日内
二、审查
标准:
1、申请人提交的申办材料符合法定格式。
2、符合彝良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符合国家和本市土地供应政策。
3、申请人与立项批文确定的项目开发建设主体、规划文件确定的开发主体、征地或划拨批复的主体一致。
4、出让宗地规划条件确定。申请出让的规划建筑物地上地下面积及用途分类的证明性文件中的数据与有关规划批文一致。
5、出让土地必须为国有土地,且土地权属清晰或土地权属来源清晰,无争议。
6、出让土地范围确定。按规划文件整体出让的,应与规划文件确定的用地范围一致;进行分块出让或分摊出让的,不得超出规划文件确定的用地范围,且分摊计算方法正确、分块应具有合理性(应相对完整性、独立性、规则性、各地块出入通行便利等)。
7、土地评估机构具备评估资质。
土地评估报告应依据项目不同的规划用途评估相应的地价水平及总地价款。
8、拟按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小区配套,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
9、填报的《出让申请表》的内容及数据准确。
本岗位责任人:建设用地股或土地储备运营中心经办人
岗位职责及权限:
地价已审定的,直接进入本程序。
建设用地股或中心应按照审查标准进行审查。
1、经办人主动与申请人联系,沟通情况,组织安排现场勘验;
2、将申请人申报的全部材料扫描,录入计算机。
3、明晰应缴纳地价款的面积及用途,按审定的地价水平计算出让地价款。
4、制作并填写《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审批表》,并签署意见。
5、制作并填写《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含附件、附图),申请人提出按暂定价格签订合同的,还应制作出让合同补充协议。
6、需要时制作并填写我局签订出让合同的授权委托书。
8、规范装订申请人提交的材料。
9、填写审批表,将申办材料和审查意见报中心主任进行审核。
不符合审查标准的,终止审查,签署审查意见和理由,报中心领导审核、分管局领导审定最终决定是否许可。
不予许可的,由经办人制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报中心领导审核、审定后加盖局公章,同有关材料一并转便民服务窗口。
依法需要听证,按有关规定执行。
时限:10个工作日
三、地价评审
标准:按照技术规范进行审核,审定地价水平。
本岗位责任人:建设用地股、土地储备运营中心、地籍规划股
岗位职责及权限:
若地价水平尚未审定的,先转入地价审核环节。经办人制作书面告知书,经领导同意转窗口,窗口应及时通知申请人,并暂停审批。地籍规划股负责对评估报告进行技术审查,组织勘察现场,审查合格后,转建设用地股或土地储备运营中心,组织安排上最近一次地价评审办公会。地价评审办公会原则上每星期一次,由建设用地股或中心主持。地价评审办公会审定后,由建设用地股或中心下达地价审定通知单给经办人,同时解除暂停审批。地价审核时限不得超过40个工作日。
时限:不计入审批时限
四、审核
标准:
1、同审查标准;
2、按照地价征收政策,核实应征收地价款的出让面积及地价款总额;
3、《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审批表》的内容与有关批准文件及申请人申报的材料一致;
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内容与有关批准文件及申请人申报的材料一致。
本岗位责任人:建设用地股或土地储备运营中心领导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
符合审核标准,应在3个工作日内在审批表签署审核意见,然后报分管局领导进行审定。经审核不符合审核标准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与经办人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核意见。
对不符合审核标准,但可以进行更正的,明确原因和如何更正的意见后,通知申请人限期更正。
时限:3个工作日。
五、审定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分管局领导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定标准决定是否许可。
同意审核意见的在出让审批表上签署同意审定意见,在土地出让合同上签字,转建设用地股或中心办理。
不同意复审意见的,应与主办股室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填写审批表,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决定是否许可。
时限:3个工作日。
六、告知
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事结果(必要时送达)并通知交费;
2、申请人按规定缴纳各种费用(时间不计入办事时限);
3、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4、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件材料齐全、规范。
本岗位责任人:建设用地股或土地储备运营中心经办人员及便民服务窗口
岗位职责及权限:
(一)经办人按照工作标准告知,制发许可文件。
1、准予许可的,经办人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授权书送局办公室加盖局章。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及缴费单据等文书、证件。
局办公室接到签署的土地出让合同及授权书等文件后,应在0.5个工作日内在土地出让合同(含附图、附件)及授权书上加盖局章,并将文件转建设用地股或中心。
2、不予许可的,由经办人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加盖局章,同有关材料一并转便民服务窗口。
审批工作结束后,经办人员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扫描、归档。
时限:2个工作日
(二)便民服务窗口按照工作标准通知、送达。
便民服务窗口通知申请人准确告知申请人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交纳土地出让合同定金,领取土地出让合同。在中心开具《缴款通知单》后收取地价款,为申请人开具有关票据。(时间不计入办事时限)
通知申请人领取《行政许可决定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1本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等文书材料。
申请人凭身份证和缴费凭据(需缴费的)领取有关文书、证件和资料。
办理结果通过计算机网络等形式予以公示。
时限:2个工作日。
⑦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否可以单独抵押
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区别是:1.含义上的区别。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因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而使用国家所有的土地的权利。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向国家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国家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的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的行为。2.土地用途主体的区别。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存在于国家所有的土地之上的物权,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建设(如兴办乡镇企业、村民建造住宅、村内建设公共设施),则不属于《物权法》第12章所规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国有出让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是政府。3.目的不同。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以保存建筑物或其他构筑物为目的的权利。这里的建筑物或其他构筑物是指在土地上下建筑的房屋及其他设施,如桥梁、沟渠、铜像、纪念碑、地窑,建设用地使用权即以保存此等建筑物或构筑物为目的。国有土壤土地所有权在法律允许的条件下可以使用,不问目的。
⑧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2014年12月31日止是什么意思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使用该土地,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育、科专技、文化、属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综合或者其它用地50年。
2014年12月31日止是指有权人的权利在该日期到期时无权使用该土地。
你应该是指房产证上看到的吧,中国国情就是土地是国家的,你只有房屋的使用权利和所有权。首先不是你的房子有70年的期限,每套房子都有使用期限。70年后,如果你有子孙继承,那房子还是归您的子孙,你的后代只需支付一点费用,延长期限;如果70年后,房子没人了,国家会收回。所以有些东西不是我们操心的,每个老百姓的产证上都是这样的。淡定吧!这是中国特色
⑨ 哪些情形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根据《物权法》第137条、《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内、《国土资源部容 监察部关于落实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78号)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等规定,以下情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应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供应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
其他土地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
划拨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
出让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
法律、法规、行政规定明确应当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其他情形。
相关链接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一般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