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使用权善意取得
⑴ 宅基地买卖纠纷
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15
五、关于房地产纠纷案件
34、对于未履行相关土地征收、征用手续即占用耕地进行房屋建设引发的合作开发房地产及房屋买卖合同民事纠纷,应先由行政机关解决该被侵占耕地的保护问题。在行政机关未对违法占用耕地的行为进行处理之前,人民法院不宜直接审理民事纠纷。
(六)关于农村房屋买卖纠纷处理的问题
35、现阶段,我国城市化还处于较低层次,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还不完善,宅基地还具有较强的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性质,完全放开对宅基地使用权限制的条件还不具备。对于已将宅基地流转确定为试点地区的,可以按照国家政策即相关指导意见处理宅基地使用权因抵押担保、转让而产生的纠纷。对于宅基地流转处于非试点地区的,农民出售其宅基地上的房屋给城市居民或者出售给不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该房屋买卖合同一般应认定无效。合同无效后,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购房款并支付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息。买受人已经对该房屋进行改建或者翻建,也可以一并请求赔偿翻建或者改建成本。
⑵ 权利质权可以善意取得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指出:“第三内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容,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物权法》第106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可以善意取得的其他物权,是质权、留置权、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宅基地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没有抵押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法解释第九十四条第二款(已经被物权法106条第3款废止)
⑶ 宅基地使用权善意取得可以吗
不可以的,宅基地是农村集体用地,村民只有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
⑷ 哪些法律规定善意取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版》第89条指出:“第三人权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物权法》第106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可以善意取得的其他物权,是质权、留置权、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宅基地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没有抵押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法解释第九十四条第二款(已经被物权法106条第3款废止)
⑸ 农村宅基地可以做保全吗
农村住宅用地由集体所有,不允许财产保全。然而,宅基地上的房屋由农民拥有,专房屋可以保留属。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8条和第62条,宅基地,自保土地和自保山区由农民集体所有。如果农村村民出售和出租房屋,如果他们申请宅基地,他们将不会被批准。
因此,农村宅基地是一个限制流通的土地。房屋所有权归村集体所有。村民只有权使用宅基地,没有所有权。如果法院只保护家园,那绝对是不可能的。但是,如果房屋建在房屋上,房屋可以在村里的村民之间转移,房屋用地也可以同时转让使用权,法院可以进行保管。
(5)宅基地使用权善意取得扩展阅读:
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情况紧急,不采取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2.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不依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3.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否则法院将驳回申请。
4.案件必须有给付内容,属给付之诉;
5.必须是由当事人一方的行为可能使判决难以执行的;
6.必须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申请。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依职权裁定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
7.申请人提供担保。法院未责令提供担保的不在此限。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财产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