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
Ⅰ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规范的目录
1.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
2.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
3.关于《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有关问题的说明
4.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发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2000年10月31日国土资发[21000]303号)
5.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有关问题的说明
6.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示范文本(试行)的通知(2006年4月19日国土资发[2006]83号)
7.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示范文本(试行)有关问题的说明
8.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11号2002年5月9日)
9.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21弓2003年6月11日)
10.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的通知(1999年7月27日国土资发[1999]222号)
11.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严格实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通知(2002年8月26日国土资发[2002]265号)
12.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继续开展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2004年3月18日国土资发[2004]71号)
13.国土资源部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2001年2月13日国土资发[2001]44号)
14.中共中央纪委关于印发《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市场经济活动,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的处理规定》的通知(2004年2月3日中纪发[2004]3号)
1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1999年5月6日国办发[1999]39号)
16.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2001年4月30日国发[2001]15号)
17.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2004年10月21日国发[2004]28号)
Ⅱ 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交易信息。挂牌前,出让方需要准备哪些材料及手续
您好!
关于公布《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租赁程序(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各有关单位: 随着我市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深入发展,以及政府机构改革及固定资产投资程序的改革,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租赁程序已发生变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暂行条例〉办法》的规定,结合北京市的实际情况,制订了《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租赁程序(试行)》,现予公布,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意见反馈我局。 二零零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租赁程序(试行) 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和租赁,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一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1、土地出让申请 申请人向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提出土地出让申请,并准备有关文件(要求: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应规范、齐全、真实、有效,复印>统一用A4纸复印,图纸可按原图大小复印,也可缩印,复印文件应清晰,注明“与原件相符” ,并加盖公章。土地出让申请上必须留有申请单位的联系人、联系电话。)报送市国土房管局。依项目进展情况不同,提交的材料如下: 1.1一般项目需提交的材料: ⑴土地出让申请(原件); ⑵关于地价方面的文件: ①已审定地价水平的提交地价水平通知单和1份地价评估报告; ②未审定地价水平的提交3份地价评估报告; ⑶项目建议书批复及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 ⑷有关规划方面的文件: ①规划意见书及附图; 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二、附图; ③审定设计方案通知书及附图; ④设计单位出具的地上、地下及规划用途建>面积的说明; ⑤钉桩成果通知单; ⑸关于土地权属及权属来源的文件: ①《房屋所有权证》; ②《国有土地使用证》; ③征地批复、划拨批复、建设用地批准书; ④与原用地单位的协议书; ⑤原用地单位同意申请用地单位办理出让手续的证明; ⑹关于申请用地单位的文件: ①申请人法人资格证书或执照(加盖发证部门审核专用章); ②属合资、合作公司的,提交合资、合作公司的合同、章程、经贸委批准成立公司的批复、批准证书; ⑺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开工证》、《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申请表》、《竣工核验单》、房地部门的测绘成果等文件的,提交相应文件; ⑻已由公安部门审定门牌号的,提交公安部门的审定文件; ⑼其他文件。 1.2已竣工项目并已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现状房地产项目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手续,需提交以下材料: ⑴土地出让申请(原件); ⑵关于地价方面的文件: ①已审定地价水平的提交地价水平通知单和1份地价评估报告; ②未审定地价水平的提交3份地价评估报告; ⑶《房屋所有权证》 ⑷关于土地权属及权属来源的文件: ①《国有土地使用证》; ②征地批复、划拨批复、建设用地批准书; ③其他权属来源文件; ⑸关于申请用地单位的文件 ①申请人法人资格证书或执照(加盖发证部门审核专用章); ②属合资、合作公司的,提交合资、合作公司的合同、章程、经贸委批准成立公司的批复、批准证书; ⑹根据项目情况,需提交有关建设计划、规划及工程建设文件的,按照第1.1条的内容提交; ⑺其他文件。 1.3数套商品房买卖补办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需要提交的文件: ⑴土地出让申请; ⑵商品房买卖协议; ⑶《房屋所有权证》; ⑷《国有土地使用证》;无《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提供土地权属来源文件; ⑸申请人法人资格或个人身份证; ⑹其它材料。 2、初审 市国土房管局受理申请后,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单》,并在1个工作日内将全部文件转土地出让处。土地出让处对文件进行初审,对可以以协议方式出让土地的,在2个工作日内将所有文件批转到北京市土地利用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土地利用中心);不具备协议出让条件的,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应按《受理单》规定的时间办理相关手续、领取回复文件或意见。 3、地价评审 受局委托,土地利用中心在接到批转的文件后,对地价评估报告进行技术审查,审查合格后组织安排地价评审办公室会和专家委员会。地价评审办公室会议原则上每星期一次,由土地出让处主持;地价评审专家会原则上1个半月一次,由主管局长主持。地价评审专家会审定后,报局长办公会议最后审定(原则上在专家会后的下一周内召开),并由土地出让处下达地价审定通知单,将通知单直接转土地利用中心;地价评审的周期不超过40个工作日。 4、填写表格、制定土地出让合同 申请人在市国土房管局受理申请后,除接到退>通知外,在3个工作日后,到土地利用中心领取《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申请表》及《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在土地利用中心的指导下进行填写,并组织安排进行用地现场的勘察。申请人填写完《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申请表》及《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加盖公章后报送土地利用中心。土地利用中心在收到上述申请表和合同后,8个工作日内将文件装订成册,制定并填写《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审批表》报送土地出让处审查。 5、审查与呈报 土地出让处对土地利用中心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并报请局领导审批、签订《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加盖印章后移送土地利用中心。审查、呈报的周期为10个工作日。 6、缴款、取> 《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土地利用中心通知申请人缴纳地价款定金,领取《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余款由受让方按合同约定期限缴纳。 二以招标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1、土地出让申请 属原土地使用者申请土地出让的,由原土地使用者向市国土房管局提出土地出让申请,并准备以下文件报送市国土房管局: ⑴土地出让申请; ⑵《房屋所有权证》; ⑶《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权属来源文件; ⑷原土地使用者出具的无法院查封以及没有设定抵押等他项权利的证明; ⑸营业执照或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⑹已取得规划条件的,提供《规划意见书》、3份评估报告或其他规划文件; 2、初审 市国土房管局受理后,由土地出让处根据年度土地出让计划对项目进行初审。 属北京市各土地整理储备分中心收购储备的土地直接向市国土房管局土地出让处报送相关资料,土地出让处对项目进行初审。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以下简称土地整理中心)收购储备的土地,列入年度土地出让计划的,直接进行前期工作。 3、批转 对符合年度土地出让计划、具备出让条件的项目批转土地整理中心办理。 4、前期工作 土地整理中心进行以下前期工作: ⑴征询规划意见。向市规委发出《征询意见函》,征求对出让地块的规划意见。 ⑵市规委回复《规划意见书》后,进行以下工作: ①由原土地使用者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按《规划意见书》的条件评估该地块的地价,并将评估报告3份送土地整理中心;储备土地由土地整理中心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按《规划意见书》的条件评估该地块的地价。土地整理中心负责将地价评估报告提交地价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进行初审。 ②拟订土地收益分配及搬迁协议。非储备土地由土地整理中心与原土地使用者协商拟订土地收益分配及搬迁协议。原土地使用者有最低转让价格的应予以明确。 ③拟订招标出让工作方案。包括招标出让的工作计划、内容及时间安排、评标小组的设置等。 ④拟订招标文件。包括招标人、承办人、招标公告、投标须知、投标书样本、中标通知书样本、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样本、其他文件及附件。 5、报批 土地整理中心将拟订的招标文件、招标出让工作方案、土地收益分配及搬迁协议报市国土房管局审批。 6、地价评审、确定招标底价 土地价格由由市国土房管局局长办公会议审核确定。招标底价由出让底价审定小组根据土地价格和土地收益分配及搬迁协议内容确定。 7、签订土地收益分配及搬迁协议 招标文件、招标出让工作方案、土地收益分配及搬迁协议、招标底价经批准确定后,由土地整理中心与原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收益分配及搬迁协议。 8、发布招标公告 由土地整理中心(受市国土房管局委托)发布招标公告。 9、投标人登记、索取标书和有关文件。 10、投标 投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将标书投入标箱,标书必须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 11、开标 成立评标小组,并由评标小组对标书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标书宣布为无效标书。 12、评标、定标 评标小组对投标人和标书进行综合审查,推荐中标人。 13、发出《中标通知书》 市国土房管局确定中标人后,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退还其他投标人的履约保证金。 14、文件移交 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5日内,土地整理中心将项目的全部文件整理后移交给土地利用中心。 15、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土地利用中心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标书拟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由市国土房管局与中标人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由中标人缴纳合同定金,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三以拍卖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1、土地出让申请 属原土地使用者申请土地出让的,由原土地使用者向市国土房管局提出土地出让申请,并准备以下文件报送市国土房管局: ⑴土地出让申请; ⑵《房屋所有权证》; ⑶《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权属来源文件; ⑷原土地使用者出具的无法院查封以及没有设定抵押等他项权利的证明; ⑸营业执照或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⑹已取得规划条件的,提供《规划意见书》、3份评估报告或其他规划文件; 2、初审 市国土房管局受理后,由土地出让处根据年度土地出让计划对项目进行初审。 属北京市各土地整理储备分中心收购储备的土地直接向市国土房管局土地出让处报送相关资料,土地出让处对项目进行初审。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以下简称土地整理中心)收购储备的土地,列入年度土地出让计划的,直接进行前期工作。 3、批转 对符合年度土地出让计划、具备出让条件的项目转土地整理中心办理。 4、前期工作 土地整理中心进行以下前期工作: ⑴征询规划意见。向市规委发出《征询意见函》,征求对出让地块的规划意见。 ⑵市规委回复《规划意见书》后,进行以下工作: ①由原土地使用者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按《规划意见书》的条件评估该地块的地价,并将评估报告3份送土地整理中心;储备土地由土地整理中心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按《规划意见书》的条件评估该地块的地价。土地整理中心负责将地价评估报告提交地价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进行初审。 ②拟订土地收益分配及搬迁协议。非储备土地由土地整理中心与原土地使用者协商拟订土地收益分配及搬迁协议。原土地使用者有最低转让价格的应予以明确。 ③拟订拍卖出让工作方案。包括拍卖出让的工作计划、内容及时间安排等。 ④拟订拍卖文件。包括拍卖人、承办人、拍卖公告、拍卖须知、拍卖成交确认书样本、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样本、其他文件及附件。 5、报批 土地整理中心将拟订的招标文件、拍卖出让工作方案、土地收益分配及搬迁协议报市国土房管局审批。 6、地价评审、确定拍卖底价 土地价格由市国土房管局局长办公会议审核确定。拍卖底价由出让底价审定小组根据土地价格和土地收益分配及搬迁协议内容确定。 7、签订土地收益分配及搬迁协议 拍卖文件、拍卖出让工作方案、土地收益分配及搬迁协议、拍卖底价经批准确定后,由土地整理中心与原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收益分配及搬迁协议。 8、发布拍卖公告 由土地整理中心(受市国土房管局委托)发布拍卖公告。 9、竞买人提出竞买申请,提交有关文件 提交的文件包括竞买申请书、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证明书、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二、不低于公告数额的履约保证金等。 10、检查竞买申请的有效性。 由土地整理中心对竞买申请的有效性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给标号的竞买标志牌。 11、公开拍卖 在公告的时间、地点进行公开拍卖,最后应价者为竞得人,并由拍卖人与竞得人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 12、文件移交 在拍卖人与竞得人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后5日内,由土地整理中心将项目的全部文件整理后移交给土地利用中心。 13、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土地利用中心按照拍卖文件和拍卖成交价格拟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由市国土房管局与竞得人在《拍卖成交确认书》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由竞得人缴纳合同定金,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四以挂牌交易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1、土地出让申请 属原土地使用者申请土地出让的,由原土地使用者向市国土房管局提出土地出让申请,并准备以下文件报送市国土房管局: ⑴土地出让申请; ⑵《房屋所有权证》; ⑶《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权属来源文件; ⑷原土地使用者出具的无法院查封以及没有设定抵押等他项权利的证明; ⑸营业执照或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⑹已取得规划条件的,提供《规划意见书》、3份评估报告或其他规划文件; 2、初审 市国土房管局受理后,由土地出让处根据年度土地出让计划对项目进行初审。 属北京市各土地整理储备分中心收购储备的土地直接向市国土房管局土地出让处报送相关资料,土地出让处对项目进行初审。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以下简称土地整理中心)收购储备的土地,列入年度土地出让计划的,直接进行前期工作。 3、批转 对符合年度土地出让计划、具备出让条件的项目转土地整理中心办理。 4、前期工作 土地整理中心进行以下前期工作: ⑴征询规划意见。向市规委发出《征询意见函》,征求对出让地块的规划意见。 ⑵市规委回复《规划意见书》后,进行以下工作: ①由原土地使用者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按《规划意见书》的条件评估该地块的地价,并将评估报告3份送土地整理中心;储备土地由土地整理中心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按《规划意见书》的条件评估该地块的地价。土地整理中心负责将地价评估报告提交地价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进行初审。 ②拟订土地收益分配及搬迁协议。非储备土地由土地整理中心与原土地使用者协商拟订土地收益分配及搬迁协议。原土地使用者有最低转让价格的应予以明确。 ③拟订挂牌出让工作方案。包括挂牌出让的工作计划、内容及时间安排等。 ④拟订挂牌文件。包括挂牌人、承办人、挂牌公告、挂牌须知、挂牌申报价格样单、挂牌成交确认书样本、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样本、其他文件及附件。 5、报批 土地整理中心将拟订的挂牌文件、挂牌出让工作方案、土地收益分配及搬迁协议报市国土房管局审批。 6、地价评审、确定挂牌底价 土地价格由由市国土房管局局长办公会议审核确定。挂牌底价由出让底价审定小组根据土地价格和土地收益分配及搬迁协议内容确定。 7、签订土地收益分配及搬迁协议 挂牌文件、挂牌出让工作方案、土地收益分配及搬迁协议、挂牌底价经批准确定后,由土地整理中心与原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收益分配及搬迁协议。 8、挂牌 由土地整理中心(受市国土房管局委托)发布挂牌公告,并在北京市土地交易市场挂牌。 9、竞买人提出竞买申请,提交有关文件 提交的文件包括竞买申请书、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证明书、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二、不低于公告数额的履约保证金。 10、检查竞买申请的有效性 由土地整理中心对竞买申请的有效性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给标号的竞买标志牌。 11、竞买 在公告的挂牌启始之日将地块信息及竞买人(号牌)的竞价在土地交易市场挂牌公示。挂牌期限,竞买人可以调整竞价。在挂牌期内,竞价最高者为竞得人,并由土地整理中心与竞得人签订《挂牌成交确认书》。在挂牌期限截止时,仍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竞买人要求报价的,由土地整理中心组织进行现场竞价,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并签订《挂牌成交确认书》。 12、文件移交 在挂牌人与竞得人签订《挂牌成交确认书》后5日内,由土地整理中心将项目的全部文件整理后移交给土地利用中心。 13、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土地利用中心按照挂牌文件和挂牌成交价格拟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由市国土房管局与竞得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由竞得人缴纳合同定金,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土地转让申请 申请人向市国土房管局提出土地转让申请,并准备以下文件报送市国土房管局: 1、土地转让申请(原件,由转让方和转受让方共同提出); 2、转让方与转受让方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原件); 3、《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缴纳地价款、契税等费用的单据;转让土地在远郊区县的,提交远郊区县国土房管部门出具的地价款及契税全部缴纳的证明; 4、《国有土地使用证》; 5、转让方关于项目的工程进度及投资情况的说明及相关证明文件; 6、关于转让房地产价值的评估报告(土地转让合同中的价格明显偏低或偏高的,需提交此>); 7、转让方出具的无法院查封的证明以及房地部门出具的未预售、未设定抵押等他项权利的证明文件; 8、转让方和转受让方的法人资格证书或执照(加盖发证部门审核专用章); 二初审 市国土房管局受理申请后,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单》,并在1个工作日内将文件转土地出让处。土地出让处对转让文件进行初审,具备转让条件的,在2个工作日内将文件批转到土地利用中心;不具备转让条件的,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应按《受理单》规定的时间办理相关手续、领取回复文件或意见。 三填写表格 申请人在市国土房管局受理申请后,除接到退>通知外,在3个工作日后到土地利用中心领取《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表》,在土地利用中心的指导下进行填写,并组织安排进行用地现场的勘察。申请人填写完《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表》(一式>份)并加盖公章后,由土地利用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将文件装订成册并签署意见后报送土地出让处审查。 四审查、呈报 土地出让处对土地利用中心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并报请局领导审批《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表》,加盖印章后移送土地利用中心。审查、呈报的周期为10个工作日。 五缴款、取> 《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表》批准后,由土地利用中心通知申请人,在转受让方缴纳转让契税后,申请人领取《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表》。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 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土地租赁申请 申请人向市国土房管局提出土地租赁申请,并准备以下文件报送市国土房管局: 1、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申请(原件); 2、土地租赁价格的评估报告(3份) 3、《房屋所有权证》; 4、《国有土地使用证》; 5、申请人法人资格证书或执照(加盖发证部门审核专用章)。 二初审 市国土房管局受理申请后,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单》,并在1个工作日内将文件转土地出让处。土地出让处对文件进行初审,对具备土地租赁条件的,在2个工作日内将文件批转到土地利用中心;不具备土地租赁条件的,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应按《受理单》规定的时间办理相关手续、领取回复文件或意见。 三土地租赁价格审定 按照本文第一一3条的程序对土地租赁价格进行评审。对已审定地价水平的,可将审定的地价还原为土地租赁价格。 四填写表格、制定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 在市国土房管局受理申请后,除接到退>通知外,申请人在3个工作日后,到土地利用中心领取《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审批表》及《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在土地利用中心的指导下进行填写,并组织安排进行用地现场勘察。申请人填写完《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审批表》及《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并加盖公章后,由土地利用中心在8个工作日内将文件装订成册并签署意见后报送土地出让处审查。 五审查、呈报 土地出让处对土地利用中心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并报请局领导审批、签订《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加盖印章后移送土地利用中心。审查与呈报的周期为10个工作日。 六缴款、取> 《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签订后,由土地利用中心通知申请人按合同缴纳租金,领取《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
望采纳,谢谢
Ⅲ 哪些情形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根据《物权法》第137条、《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内、《国土资源部容 监察部关于落实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78号)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等规定,以下情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应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供应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
其他土地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
划拨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
出让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
法律、法规、行政规定明确应当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其他情形。
相关链接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一般程序
Ⅳ 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落实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监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监察局: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下称国务院31号文件),落实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对实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重要性的认识
国务院31号文件明确要求:“工业用地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实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对于加强宏观调控,严把土地 “闸门”,有效控制土地供应总量;对于遏制工业用地压价竞争、低成本过度扩张,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对于建立完善土地市场机制,更大程度地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不断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对于节约集约用地,优化土地利用结构,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和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对于从源头上防治土地出让领域的腐败行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监察机关必须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密切配合,加大工作力度,共同落实好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
二、明确范围,坚定不移地推进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一)政府供应工业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或租赁,必须严格执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规定的程序和方法。
(二)国务院31号文件下发前,市、县人民政府已经签订工业项目投资协议,确定了供地范围和价格,所涉及的土地已办理完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手续的,可以继续采取协议方式出让或租赁,但必须按照《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的有关规定,将意向出让、租赁地块的位置、用途、土地使用条件、意向用地者和土地价格等信息向社会公示后,抓紧签订土地出让或租赁合同,并在2007年6月30日前签订完毕。不符合上述条件或者超过上述期限的,应按规定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或租赁。
(三)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办理土地出让或改变土地用途的,按照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办理。
三、适应工业项目用地特点,有针对性地组织实施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根据工业项目用地的特点,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大力推进本地区的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应当注意把握以下关键环节。
(一)做好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与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的衔接。工业用地出让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应当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手续,再依法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确定土地使用权人。
(二)建立健全土地储备制度,做好工业用地的前期开发,为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创造条件。
(三)建立用地预申请制度,及时了解工业用地的需求情况,科学合理安排工业用地出让的规模、结构、布局、进度和宗地规模、产业类别、土地使用条件等,保证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制度的有效落实。
(四)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国家产业政策,以及拟出让地块周边产业布局情况等,进一步细化拟出让工业用地的地类和产业类型,科学合理地确定拟出让工业用地的地块面积、具体用途、土地使用条件、产业类型、生产技术要求等内容。出让方案中确定的产业类型、用地标准和用地规模等,应当符合《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和《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的有关要求。
(五)根据土地估价结果、产业政策和土地市场情况等,集体决策,综合确定出让底价。出让底价不得低于国家公布的最低价标准。
(六)工业用地出让文件中,应当明确拟出让地块的投资强度要求、产业类型、具体地类等内容。
(七)采取灵活的方式,合理确定工业项目的用地面积。既可以确定出让地块面积后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也可以先不确定出让地块的具体面积,招标拍卖挂牌中通过竞单位面积地价的方式确定土地使用者,然后再根据工业项目的类别、规模、土地使用标准等合理确定出让地块的具体面积。
(八)与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或向中标人发放《中标通知书》后,应当向竞得人、中标人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批准文件。
(九)要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示范文本,完善工业用地出让合同,明确约定工业项目的投资强度要求、产业要求、具体地类等内容。加强合同管理,督促用地者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开发利用土地。
四、强化执法监察,促进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的全面落实
(一)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政策指导,及时研究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全面掌握工作进展情况,总结推广有效做法和经验。省级监察机关要把对落实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的监督检查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和日常工作,定期作出安排部署并组织实施,保证执法监察工作的效果。
各级监察机关要认真履行职责,注意发现案件线索,严肃查处工业用地出让中的违纪违法案件。对工业用地出让规避招标拍卖挂牌、仍采取协议出让和划拨的;对工业项目通过计划立项、规划定点先行确定土地使用者的;对工业用地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后擅自调整土地用途、容积率等规划条件;对不按规定及时准确地在中国土地市场网公开发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告和出让结果等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要认真纠正和查处。领导干部以任何形式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特别是在工业用地出让中不经招标拍卖挂牌程序继续搞个人审批的,要坚决予以查处。对有关地方和部门瞒案不报、压案不查的,要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强化对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的监督。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决定,2007年在全国开展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专项执法监察。执法监察的重点是,全面推行并严格执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情况,全面执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情况。
地方各级监察机关、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根据《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执法监察工作方案》(详见附件)的要求,密切配合,共同制订工作方案,统一组织,协调行动,共同做好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执法监察工作。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监察机关,对国务院31号文件下发以来的工业用地出让情况逐宗自查,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处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察机关、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采取全面检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法,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执法监察情况,要在2007年10月底前报送监察部和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将根据各地的工作情况,适时组织联合检查。
附件: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执法监察工作方案
国土资源部
监察部
二〇〇七年四月四日
附件:
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执法监察工作方案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以下简称国务院31号文件),认真落实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决定,今年在全国开展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执法监察。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认真贯彻中央纪委全会和国务院廉政工作会议精神,根据国务院31号文件的要求,集中一年时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执法监察。通过执法监察,全面推行并严格执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全面执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规范》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规范》,实现工业用地出让全部进入市场,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交易,领导干部在工业用地出让中违规干预甚至以权谋私等违纪违法行为得到及时、严肃地查处,有效遏制土地交易中的腐败行为。
二、范围和内容
(一)执法监察的范围:2006年国务院31号文件下发以来,各地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
(二)执法监察的主要内容包括:
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建立和完善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情况。
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执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规范》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规范》的情况。重点是:是否按规定公开土地出让信息,特别是是否按规定将土地面积、用途、土地使用条件、价款及出让结果等信息在中国土地市场网上公开;是否存在操作程序和操作行为不规范的问题。
3.纠正工业用地出让中存在问题的情况。一是工业用地出让中是否存在规避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仍采取协议方式出让的问题;工业用地出让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是否存在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时确定用地单位的问题。二是工业用地出让中是否存在假招标、假拍卖、假挂牌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问题,是否存在领导干部违规干预和插手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问题。
三、方法和步骤
本次执法监察分为自查整改、重点检查和联合检查三个阶段。
(一)自查整改。本执法监察工作方案下发后,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周密安排此项工作。本《通知》下发至8月底前,市、县监察机关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方案的要求,对国务院31号文件下发以来,本地区工业用地出让情况逐宗进行检查,发现问题要立即督促整改。
(二)重点检查。9月至10月,各省(区、市)监察厅(局)、国土资源厅(局)对市、县开展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执法监察工作进行重点检查。各省(区、市)要将执法监察工作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于10月底前分别报监察部和国土资源部。
(三)联合检查。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将适时对各地工业用地出让情况进行联合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