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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使用权纠纷

发布时间: 2021-02-01 14:33:00

『壹』 是林地使用权纠纷还是林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首先我还要问下你几个问题,一是你已经签订了承包合同,那就是有合同;专二是你是不属是这个组的村民,这块山地是分给你的,还是本来就是你的山,即祖辈都是你们的;三是你有没有林权证。如果上述方面有答案,再来回答你的问题,如果你有证据,他们没有,这块地你就有可能。如果你有证,你这个应该是林地使用权纠纷,可以通过林业部门解决;如果只有合同,那就是经营权纠纷,可通过法院;

『贰』 林地争议怎么办

您对有争议,那肯定寻求上级的帮助啊!打官司或者是报警的警察来处理。谢谢。

『叁』 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发生争议时如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七条规定: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版争议,由县级以上权人民政府依法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肆』 怎样处理土地山林权属争议

山林土地权属纠纷主要是指争议当事方因林地上林木尤其是其所占用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的归属而发生的争执。《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这就表明与土地有关的权属纠纷的确权主体是各级人民政府。政府在调处山林权属纠纷时,所讲求的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考虑的重点更多偏向事实根据方面。
根据经验结合自身对参与处置土地权属纠纷特别是山林权属纠纷的总结来看,这些纠纷大部分始于人民公社时期。由于当时法制不健全,对山林权属的确定太过随意,导致既没有科学界定又缺少文字记录。加之时间太久,当时的见证者有的已经去世,这给正确调节此类纠纷带来很大障碍。
由于在上世纪80年代以前的计划经济时期,农村管理体制多次变动,从土改到合作化到联产承包责任制,期间合了分,分了又合,因而山林权属纠纷案件复杂,时间跨度大,牵涉面广,取证难,结案难,历史遗留问题多。所以,对山林权属纠纷的处理,一定要慎之又慎,如处理稍有不慎,必将影响地方的稳定和经济发展,在之前的呈子、李家园等村关于林地争议当中,由于村民不懂法,曾发生过一村村民私自扣押另一村村民做人质的违法事件。
由于绝大部分山林权属纠纷历史情况较为复杂,从申请人申请调处到最终确定权属,难免会出现问题,其中每个环节都可能对最终的确权造成影响,所以应做到:
要注重历史与现实的统一性。农村山林权属纠纷的产生,一般来说既有历史原因,又有现实因素,两者都不能忽视。如何妥善处理好这个关系,对各级人民政府来说是十分重要的。尊重历史,就是要对引起争议的历史因素进行全面的客观分析,哪些是可以依据的,哪些是不能依据的,都应该有十分明确的判断。但是尊重历史又不能割断现实,要充分考虑现实因素。只有这样,才能对争议作出客观、公正的处理。
要注重法律手段与行政手段有机结合。各级人民政府是处理山林权属纠纷的主体,各级政府要以在法律法规范围内采用行政手段或行政命令的方式,对山林土地作出适当调整和重新划分,构成犯罪的要坚决移送司法机关给予相应刑事处罚。因此,注重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有机结合有利于对争议的处理,其效果往往事半功倍。
要在做好思想工作的同时解决实际问题。做好思想工作,是处理山林权属纠纷的一种重要手段,但它并不是绝对的,特别是不能流于空洞说教。调处中,工作人员还要耐心向群众宣传政策法规,并切实考虑到他们的实际困难,对这些问题的解决如果仅仅停留在讲道理、做思想工作上,是远远不够的,只有在做好思想工作的基础上帮助群众解决实际问题,才能从根本上感化群众,进而有效防止纠纷演变成更严重的社会矛盾。

『伍』 林地纠纷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公正、及时地处理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安定团结,促进林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林木、林地权属争议,是指因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归属而产生的争议。
处理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争议(以下简称林权争议),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处理林权争议,应当尊重历史和现实情况,遵循有利于安定团结,有利于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有利于群众的生产生活的原则。
第四条 林权争议由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林业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设立的林权争议处理机构(以下统称林权争议处理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分别负责办理林权争议处理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林权争议发生后,当事人所在地林权争议处理机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
在林权争议解决以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伐有争议的林木,不得在有争议的林地上从事基本建设或者其他生产活动。(金土地kingland119为你解答。)

『陆』 林地权属纠纷应当哪个政府机关处理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农业专部和国家林属业局第1号令)规定,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即可。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第五十条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农业部和国家林业局第1号令)
第三条 下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当事人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一)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
(二)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发生的纠纷
(三)因收回调整承包地发生的纠纷
(四)因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
(五)因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因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补偿发生的纠纷不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

『柒』 单位之间发生的土地,林木,林地权属纠纷,由哪一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根据《林木林地抄权属争议处理办法》
(1996年10月14日林业部令第10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条 林权争议由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林业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设立的林权争议处理机构(以下统称林权争议处理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分别负责办理林权争议处理的具体工作。

乡镇一级政府就可以进行处理了。单位之间的林权纠纷,应该由具有共同管辖权的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人民政府进行处理。

『捌』 土地,林地,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纠纷应怎么解决

土地,林地,林木抄所有权袭和使用权纠纷的,可以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玖』 发生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谁处理

答: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回。 个人之答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林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拾』 发生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时

一)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版民政府依法处理权;

(二)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三)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四)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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