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取得所有权的房屋能否分割
A. 尚未取得房产证的房屋离婚时怎么分割
一方婚前签订购房合同缴纳部分房款,另有部分房款系婚后缴纳,在离婚时,房产证仍未办内理完毕。根据《容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那么取得产权后如何分割呢?这种情况下,可以对离婚之前该房屋的实际价值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离婚后一方继续还贷款部分为其个人财产。如房贷一直由双方共同偿还,则可评估房价予以均分。如离婚后,由其中一方还贷,则另一方可要求对离婚时房屋的实际增值部分予以分割。 例如,购买房屋价值50万,其中首付20万,婚内支付按揭单款20万,余下的10万贷款离婚后一方偿还,双方离婚时房产价值约100万,取得房产证时增至150万。那么,取得房产一方应当补偿另一方按揭款的一半即10万元,以及离婚时房产增值50万的2/5的一半为10万,总共是20万元,余下的贷款由取得产权一方偿还。
B. 离婚时未取得所有权的房产怎么分割
你好,离婚时房子还没有取得所有权,取得房产证的,双方当事人对争专议的房屋均不属享有所有权,双方均无权请求房子归自己;但此种情况下双方可以就房屋的居住、使用以及以后房屋所有权的取得、归属进行协商解决。
如果双方协商解决不了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法院应根据实际情况判决房屋先由一方使用。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参考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照顾女方、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由哪一方居住使用该房屋,而不能对房屋所有权的归属进行判决。
如果在以后完全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后,双方有争议的可以向法院另行提起诉讼。
C. 没有产权证的房产怎么分割
南京专业婚姻复律师许乃义为您解制答:
在实践中经常遇到夫妻有共同使用权但无完全所有权的房屋类型有四类:
1、在单位以成本价购买的房屋;
2、在单位以优惠价购买的福利房屋;
3、在单位以低价位租赁的公房;
4、已经签订买卖合同并支付首付款但尚未交付的商品房。
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处理上述财产时,依据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共人民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之规定,判决房屋由一方使用,另一方搬离该房屋,等将来取得完全所有权后再分割所有权。
D.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的房屋如何分割
依实际情况由一方使用,并给予对方一定经济补偿。根据《婚姻法解释(二)内》第21 条,离婚时,双方对尚容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权的房屋归属有争议,并且协商不了的,人民法院不会判决房屋的所有权归属,而是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拿到房屋使用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对方一定的经济补偿,待取得房屋产权证后,再由有异议的一方另行向法院起诉。
E. 未拿房产证的房子离婚时可以分割吗
协议不成,到法院起诉离婚时,参考如下法条分割房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回于适用《中答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第二十一条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F. 离婚案件中尚未取得产权的房产如何分割
离婚时,尚未完成取得所有权的房屋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法院不宜判决房回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答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3]19号):第二十一条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G. 未取得所有权的公房离婚时能分割吗
不可以,公房不属于个人房产,不能随意过户的。
房产证过户办理流程:
一、到“登记信息、验证协议”窗口办理信息登记上网和协议验证手续;
二、到“房地产估价”窗口办理评估手续;
三、到“公证”窗口办理公证手续;
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及其复印件;
2.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代理人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其他代理人需提交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
3.被继承房产的产权证明;
4.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5.法定继承人已死亡,需提交死亡证明及亲属关系证明;
6.被继承人的婚姻、父母、子女情况证明及有关亲属关系证明;
7.公证人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四、到“私房交易”窗口办理交易手续;
五、到“契税、印花税”窗口缴纳印花税;
六、到“产权登记发证”窗口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更名手续。
房产证过户办理所需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4)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可以是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H. 离婚时没有取得产权的房屋怎么分割
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签订了购房合同,购买了房屋,但尚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 如果夫妻双方是因没有交清全部购房款而未取得房屋产权证,可以按照《婚姻法解释(二)》第21条的规定来处理:“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夫妻双方已经支付了全部购房款,房屋所有权法律关系清晰的,只需依法完成或完善权属登记手续,人民法院即可将其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1.在婚前以夫妻双方的名义购买的房屋,并支付了全部购房款; 2.在婚前以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购买,属于夫妻婚前共同财产,且财产的性质延续到双方婚姻存续期间仍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 3.在婚姻存续期间,无论是以夫或妻的名义还是夫妻双方名义购买的房屋,且支付了全部购房款。 法律链接:《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I. 未取得房产证该怎么分割房屋
一、夫妻怎么约定分割房屋
1、房屋地址准确
婚姻财产约定中对于房屋权属的分割,首先要明确的是房屋的地址坐落。若约定分配房屋的产权证还没有颁发,只有与开发商签订的购房合同的,则婚姻财产约定中的地址描述要与购房合同上的地址描述一致;若产权证已颁发,则必须与产权登记证上的地址描述一致,并且加上房屋所有权登记证号。
地址描述不清,一个直接的后果就是协议约定不明确,给婚姻协议的效力确定带来不必要的麻烦。特别是地名的规范相对滞后,如恰逢当地的城市规划,原来的街道名称、门牌号码可能都将不复存在。因而,一个保险的方式是,除了明确当时的房屋所在街道、门牌号码、具体院落楼层外,邻居的产权人亦在协议上明确,对于日后的争议还多了一个佐证。
2、产权比例要明确
夫妻间购置的房屋产权比例享有,若是在婚后购置,在没有书面约定的情况下,一般是每人50%;可若房屋是婚前由一方或双方共同购置,要想体现出资的不同,那么产权比例的明确约定是必要。即便房屋是在婚后购置,根据《婚姻法》第19条的规定,双方亦可、以在婚姻财产约定中,对于各自所占的比例进行清楚的约定。当然,这种产权比例的约定,可以不与出资比例一致,只要夫妻双方认同即可。
对于房屋的婚姻财产约定的另一表现形式是,在购房合同中明确各自的产权比例。比如,双方(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后)都作为购房合同的买方,在合同中附加上各自的产权比例。这样,在开发商代为审办产权证时,产权管理机关便会根据购房合同的约定,在产权证书上明确共有权人的产权比例。否则,产权证上虽注明了共有权人,但未明确产权比例时,只能认定为每人一半。
二、未取得房产证怎么分割房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了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待取得房屋产权证后,再由任何一方另行向法院起诉。如果离婚时,争议的房产的产权证还没有发放,人民法院要么告之当事人申请中止审理,待产权证发放下来再作处理;要么先判使用权归属,而后产证下来,再由争议方另行起诉要法院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