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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使用权房动迁补偿

发布时间: 2021-01-31 20:26:23

使用权的房子能买吗拆迁了会怎么赔偿

您好,会有补偿的。房屋拆迁补偿,应当由当地的拆迁部门公告补偿标准以及补偿方式。

❷ 沈阳同是一样的房屋动迁时,使用权和产权补偿差多少

不用着急,真要动迁,到时候您自然就知道了,你肯定占不着便宜,因为开发商不能赔啊!
但是买产权房肯定合适,动迁时免得有人刁难你,到时候自己说了算。再说房价天天在长啊!房价比利息长的快。

❸ 购买的使用权房如果拆迁我会获得补偿吗

不会只要你是把这房的使用权买断了。即使是没有房产证也会得到相应的补偿。具体那得看开发商是如何指定此方案的。我们公司的方案可能和其他方案可能在细节上和其他公司有区别但是大致的走辗不会太大。我们是以年限来作补偿的。比如说你这房的租金是在800一个月的话,开发商就根据你的租金情况来给予你多少年的租金。假如开发商给你20年就应该是补偿你192000不知道我这样说你明白吗?现有的方法都是这样的。但是你如果是买这房我想房价也会很便宜的吧。

❹ 使用权房拆迁怎么赔偿

使用权
一按当地政策
二另外安置或者使用权终止

❺ 沈阳使用权的房子动迁,儿女户口不在这,有权分到动迁款吗

这是无权的。

❻ 沈阳住宅拆迁怎么补偿

沈阳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办法 来源: 2006年03月15日15:06 我来说两句() 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拆迁补偿评估行为,保证拆迁评估结果的公正、公平、公开,维护房屋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沈阳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涉及的房地产评估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拆迁补偿评估,是指房地产评估专业人员遵循评估原则,选择适宜的评估方法,对拆迁范围内房屋和土地使用权在评估时点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进行估算和判定,形成房地产评估价格的活动。

被拆迁房屋房地产评估价格包括土地使用权价格和房屋价格。

房屋附属物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补偿。

第四条 具有三级以上资质的本市房地产评估机构、二级以上资质的外埠房地产评估机构,均可向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从事拆迁补偿评估业务。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根据评估机构资质等级、从业经历、评估技术水平、社会信誉,结合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予以核准。

经过核准的从事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名单,由城市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每年公布一次,供拆迁当事人选择。如有增减,及时公布。

第五条 拆迁人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向拆迁当事人提供随机产生的3~5个房地产评估机构,供拆迁当事人代表投票选择,得票最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承担拆迁评估工作。

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少于100个(户)的,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选代表5人参与投票,拆迁人派出1名代表持委托书参与投票;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多于100个(户)的,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选代表10人参与投票,拆迁人派出1名代表持委托书参与投票。

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无法确定代表选择房地产评估机构的,由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从公布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中采取随机方式确定房地产评估机构承担评估工作。

第六条 拆迁人应与房地产评估机构签订委托评估合同,并由拆迁人按规定支付费用。

受委托实施拆迁补偿评估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不得转让、变相转让受委托的房屋拆迁补偿评估业务。

房地产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与拆迁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者是拆迁当事人的,应当回避。

第七条 拆迁评估目的统一表述为“为确定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而评估其房地产市场价格。”

拆迁评估时点一般为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拆迁规模大、分期分段实施的,以当期(段)房屋拆迁实施之日为评估时点。

拆迁评估的价值标准为公开市场价值,不考虑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权利限制因素的影响。

第八条 被拆迁房屋室内自行装修装饰(住宅房屋简单装修除外)的补偿金额,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拆迁当事人共同委托评估确定。

住宅房屋简单装修是指包括进户防盗门、铝合金或塑钢窗、居室普通木地板、厨房卫生间普通墙砖地砖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造价在300元以下的装修。

第九条 被拆迁非住宅房屋中涉及的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重置价格和成新、货物运输和拆装费等,也可以由拆迁当事人共同委托评估确定。

第十条拆迁评估应当参照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结合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状况进行。

第十一条 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种类分为分类评估和分户评估。

分类评估是指对拆迁范围内的被拆迁房屋,按照相同区位、结构、用途等因素按照类别进行的房地产平均价格的评估。

分户评估是指对拆迁范围内的被拆迁房屋,按户根据房屋的区位、用途、结构和建筑面积,结合该房屋楼层、朝向、成新等因素进行的房地产价格的评估。

第十二条 集中成片平房住宅的拆迁补偿评估,应该按照分类评估方法实施评估;楼房住宅及非住宅拆迁,应该按照分户评估方法实施评估。

第十三条 拆迁当事人对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分类评估结果,就补偿金额达不成协议的,采取分户评估方法确定评估结果,确定补偿金额。

进入裁决程序前该房屋因拆迁当事人的原因无法进行分户评估的,以分类评估的价格作为裁决的依据。

第十四条 非住宅房屋拆迁评估,拆迁人应当提供被拆迁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或由土地部门出具的土地使用权权属证明。

第十五条 非住宅房屋拆迁,其土地使用权属于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其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结果应扣除法定最高年限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相当于出让金的价款。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住宅房屋的评估,可采用一种评估方法进行评估,但应当说明理由。具备条件的,应当优先采用市场比较法。

对于非住宅房屋,应当采用两种以上的评估方法进行评估。采用一种评估方法的,必须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房地产评估机构在进行房屋拆迁补偿评估时,拆迁人、被拆迁人应当予以配合,按时提供评估所需资料,协助进行现场查勘。

第十八条 拆迁补偿评估人员应当对被拆迁房屋进行实地查勘,做好实地查勘记录,拍摄反映被拆迁房屋外观和内部状况的影像资料。

实地查勘记录由实地查勘的拆迁补偿评估人员、拆迁人、被拆迁人签字认可。

因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的原因不能对被拆迁房屋进行实地查勘、拍摄影像资料或者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不同意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的,应当由除拆迁人和房地产评估机构以外的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见证,并在拆迁补偿评估报告中作出相应说明。

第十九条受委托实施拆迁补偿评估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需要查阅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权属档案和相关房地产交易资料的,房产管理部门允许查阅。

第二十条 房地产评估机构应按照委托合同约定,自委托合同订立之日起10日内出具拆迁补偿评估报告。并将评估报告向城市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拆迁人应将拆迁补偿评估报告公示7日,并将估价结果送达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

第二十一条 拆迁人或被拆迁人对评估报告有疑问的,可以向房地产评估机构咨询。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向其解释拆迁补偿评估的依据、原则、程序、参数选取和评估结果产生的过程。

第二十二条拆迁当事人对拆迁补偿评估结果有异议的,自拆迁补偿评估报告公示期满之日起5日内,可以向房地产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也可以另行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

第二十三条拆迁当事人向房地产评估机构申请复核估价的,该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估价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答复。评估结果改变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出具书面通知。

拆迁当事人另行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的,受托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在10日内出具评估报告。

第二十四条拆迁当事人对房地产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或者另行委托评估的结果与原评估结果有差异且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可以自收到复核结果或者另行委托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之日起5日内,向城市房屋拆迁房地产评估专家委员会书面申请技术鉴定。

第二十五条 城市房屋拆迁房地产评估专家委员会由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及房地产、城市规划、法律等方面专家组成,对拆迁评估进行技术指导,受理拆迁评估技术鉴定。

第二十六条城市房屋拆迁房地产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鉴定的评估报告的评估依据、评估技术路线、评估方法选用、参数选取、评估结果确定方式等评估技术问题出具书面鉴定意见。

评估报告不存在技术问题的,应维持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存在技术问题的,评估机构应当改正,重新出具评估报告。

第二十七条城市房屋拆迁房地产评估专家委员会受理拆迁评估技术鉴定申请后,应当指派3人以上(含3人)单数成员组成鉴定组,处理拆迁评估技术鉴定事宜。

鉴定组成员与原评估机构、拆迁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者是拆迁当事人的,应当回避。

原评估机构应当配合城市房屋拆迁房地产评估专家委员会做好鉴定工作。

第二十八条 城市房屋拆迁房地产评估专家委员会维持原评估结果的,鉴定费由申请人承担;否定原评估结果的,鉴定费用由原评估机构承担。

第二十九条 城市房屋拆迁房地产评估专家委员会成员、评估机构、评估人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其鉴定意见或者评估结果无效。

拆迁当事人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不协助房地产评估机构实地查勘而造成评估失实或者其他后果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依据《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等规定进行处罚,或记入其信用档案:

(一)出具不实估价报告的;

(二)与拆迁当事人一方串通,损害对方合法权益的;

(三)以回扣等不正当竞争手段获取拆迁估价业务的;

(四)允许他人借用自己名义从事拆迁估价活动或者转让、变相转让受托的拆迁估价业务的;

(五)多次被申请鉴定,经查证,确实存在问题的;

(六)违反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本意见其他规定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涉及的房地产评估,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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❼ 房屋使用权动迁如何补偿

一般不会,看你的房子是哪的了,有房管所的,有单位的,得看产权单位怎么处理

❽ 什么是使用权房屋 及其动迁补偿求答案

1、使用权房屋:

使用权房按产权归属可以分为两种:单位产权的使用权房和房管所产权的使用权房。前者大都是原产权单位按照过去的政策,以福利分房的形式分给职工居住使用。

因此对于单位产权的使用权房,买方应当询问原产权单位的意见。对于使用权房房主来说,使用权房为单位或房管所所有,与使用权房主是长期租赁关系,在遇到房屋拆迁时,使用权的房屋在变成产权房后,能获得补偿款。

2、动迁补偿:

根据《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住宅房屋拆迁时,货币补偿金的20%支付给被拆迁人,80%和增加的建筑面积补贴支付给房屋承租人,除承租人外其他人无权主张拆迁补偿,房屋的承租人以租赁证记载为准与户籍登记无关。

由于使用权房的产权不属于个人,产权状况通常比较复杂,办理手续时,一定要查清房屋的权属情况,看看是否有抵押或者同住人,以免未来出现麻烦。

由于使用权房的特殊性,外地户口是不能购买使用权房的,更无法通过使用权房实现落户的目的。同时,由于购买使用权房的购房者并不拥有房子的全部权属,所以购买使用权房是无法办理银行贷款的,这也要求购房者必须在买房之前准备好全额房款。

(8)沈阳使用权房动迁补偿扩展阅读:

注意事项

1、在购买使用权房时一定要问清产权归属,在过户时应当要求公房的原承租人亲自到房地局交易大厅办理相关过户手续,修改户主姓名,不得委托办理。另外由于使用权房的“房本”没有防伪标志,即使正规租赁合同的盖章也特别简单,因此购房者应与原单位确认,以防“房本”造假。

2、房屋置换合同签订以后,现任房主将拥有原房主对使用权房拥有的权利,意味着如果房产置换后使用权房拆迁,新房主将成为补偿款的受益人。因此房产置换前,新老房主、尤其是老房主要考虑清楚是否已经放弃未来获得拆迁补偿款的权利,以防日后追悔莫及。

3、使用权的房子按使用面积计算,客户一定要对照房本的面积来计算。一般房屋产权证上的面积为建筑面积,但是使用权的房子一般按照使用面积计算,在具体交易的时候可以进行实际测量。

4、不论购买还是置换使用权房,都一定要核实清楚之前的各项费用,如房租(物业费)、供暖费等是否缴交清楚,以免日后出现纠纷

5、购买使用权房要更加注意防范资金风险。因为产权关系相比更复杂,权属能否转移也留有更多的潜在风险。

❾ 拆迁时,房屋产权与房屋使用权的补偿有什么不同

1、定义不同:产权房是指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的房屋。业主对房屋享有占有、使用、处分、收益的权利,并且,业主还可以将该房屋进行抵押贷款。在房地产登记机关,业主是房屋的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人。业主的房屋可以自行出租、出售,也可以继承、赠与。

使用权的房屋是指公房的承租人使用的房屋,使用权人就是承租人。承租人不得擅自转让承租权,也不得拖欠租金,也不得出租、出售房屋。但是,国家为了保护承租人的合法权益,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如果房屋拆迁,则业主应当合理安置承租人,给予承租人安置同样面积的房屋承租。当然,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给予相应的货币补偿。

一种是单位的福利房,这样的房屋的产权是单位的,个人只有居住权,单位可以随时收回,还有就是小产权房,多数是由旧村改造或还建的,大产权是村子里的,个人手上只有使用权和居住权。

2、期限不同: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房屋产权与土地使用权的期限一致。分别对住宅用地和非住宅用地作了区别性规定。即:住宅用地到期后,自动续期;非住宅用地到期后,按当时的法律规定处理。

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9)沈阳使用权房动迁补偿扩展阅读

使用权房俗称租赁公房,没有产权,只有使用权,相当于跟政府签了长租协议。政府对使用权房不能随便收回,即使有必要收回也会对使用权房主进行补偿。

租赁公房以前都是房管所管理,向租住户收取房租,承担帮助修理房屋的义务。后来,房管所转制,改称“物业公司”。这个物业公司不同于寻常物业公司,实际上是承担了大部分以前“房管所”的职责。

通常情况下,使用权房都属于小户型,面积不大,而同地段中使用权房比产权房的市场价要低,因此使用权房的总价相对不高,这对经济条件有限但又不得不买房的刚需客群而言,能缓解相当的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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