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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该汽车所有权

发布时间: 2021-01-31 19:55:28

❶ 关于车辆没有过户责任问题

如果原车主在出售该车时车辆手续齐备,虽然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但是车专主也不承担责任。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被多次转让但未办理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❷ 车辆交易后未办理过户手续,发生交通事故谁承担责任及法律依据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内转移容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按照法律规定,如果当事人买卖的是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则不管是否过户登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❸ 机动车已交付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

现实问题

樊某是一名司机,从胡某手上买了辆大货车准备跑运输,两人签订了买卖合同,樊某支付了车款,胡某也把钥匙交给了樊某,两人约定次日去办理过户手续。但就在樊某把车开回家的路上,发生了车祸,将霍某撞伤。霍某向樊某和胡某提出索赔,但胡某认为车已经卖给了樊某,责任与自己无关,不同意赔偿。那么,根据法律规定,胡某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律师解答

依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这是法律关于已经买卖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由谁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

在这则案例中,虽然樊某和胡某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但已完成交付,所有权已发生转移,发生事故的,应先由保险公司赔偿,不足部分由樊某赔偿,与胡某无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五十条 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❹ 8、甲将一辆汽车出售给乙,乙在支付了全部价款后将车开走,但未办理过户手续。后甲又持相关权属证书将该汽

D,汽车是要登记的动产,未办理过户手续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❺ 2018年新交规对没过户车怎么处理

规定双方签署买卖合同,实际交付车辆,没有办理过户手续。此期间发生事故,由受让方承担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一条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5)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该汽车所有权扩展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中已明确,即因车辆完成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营运,也不能从该车的营运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

车辆登记过户属于行政管理行为,并非物权法意义上的所有权转移,车辆买卖从交付时就已发生所有权转移的法律效力。因而,发生交通事故应由实际支配车辆运行或者取得运行利益的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作为原登记所有人不应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物权法理论,车辆所有权转移或变更其他事项时需办理变更登记,但是,车辆属于动产范畴,这就要分析车辆买卖所有权转移的问题。

根据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法也规定买卖标的物的所有权从交付时转移。

参考资料:

网络-交通法规

❻ 汽车转让未办理过户,其所有权是否转移

车辆抄未过户的,法律上认定其所袭有人依然是原车主
未办理过户,新车主出现交通事故,被要求赔偿的,原车主负担赔偿责任。这里,法律上只认可新车主是“司机”的角色而不是“车主”,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车主都有赔偿责任。

❼ 最高法对未过户车辆责任最新解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内的复函》中已明确,容即因车辆完成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营运,也不能从该车的营运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
车辆登记过户属于行政管理行为,并非物权法意义上的所有权转移,车辆买卖从交付时就已发生所有权转移的法律效力。因而,发生交通事故应由实际支配车辆运行或者取得运行利益的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作为原登记所有人不应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物权法》理论,车辆所有权转移或变更其他事项时需办理变更登记,但是,车辆属于动产范畴,这就要分析车辆买卖所有权转移的问题。根据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法也规定买卖标的物的所有权从交付时转移。

❽ 汽车所有权的转移是否必须要办理该汽车登记过户手续

您好,由于汽车在法律上属于特殊的动产,因而其权属变动需要登记公示。您买卖汽车转移所有权,需要办理登记过户手续,否则不发生所有权变动的效力。

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汽车买卖未办理过户手续买卖合同是否有效的司法解释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0条规定了机动车等特殊动产多重买卖优先保护顺序的解释规则。第(一)项规则是,先受领交付的买受人优先,其法律根据是物权法第23条,买受人因受领交付已经取得机动车所有权;第(二)项规则是,均未受领交付情形,先办理所有权过户登记的买受人优先,其法律根据是物权法第24条的反对解释,办理所有权登记的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第(三)项规则是,均未交付、均未办理过户登记情形,合同成立在先的买受人优先,法律根据是合同法第110条;第(四)项规则是,交付给买受人之一后,又登记过户给别的买受人的情形,受领交付的买受人优先。现在的问题是,质疑第(四)项规则,是否与物权法第24条关于登记对抗原则向冲突?
请特别注意第(四)项规则的适用条件是:“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之一,又为其他买受人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例如,张三把汽车出卖给李四并交付,按照物权法第23条的规定,交付发生所有权变更,买受人李四依法得到了汽车的所有权,同时出卖人张三已经丧失了所有权。已经不享有汽车所有权的张三,再签订第二个合同,将自己没有所有权的汽车出卖给王五,构成合同法第51条规定的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权利人李四当然不可能予以追认,因此第二个买卖合同无效。这种情形,买受人王五不构成善意,因为是买卖二手车,按照社会生活经验,一定要先看汽车,看上哪辆车买哪辆车,而不是仅凭出卖人有车证就购买。按照物权法第106条善意取得的规定,购买动产情形的“善意”是“信赖占有”。买受人王五签订合同时出卖人并未占有那辆汽车,当然谈不到“信赖占有”。因此,买受人王五不可能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汽车所有权。当然应当保护因受领交付已经取得汽车所有权的买受人李四。可见,此项解释规则的法律根据,是物权法第23条、合同法第51条,再加上物权法第106条。应当肯定,《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0条第(四)项规则,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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