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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案例报告

发布时间: 2021-01-31 17:38:49

⑴ 《知识产权著作权案例分析二

1、是。甲的题字符合著作权的客体的全部三个构成要件。即作品必须是一种智力创作成果、作品必须具有独创性、作品必须具有可复制性。
2、乙构成侵权。根据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美术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美术作品包括绘画、书法、雕塑、建筑等作品。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归原件所有人享有。
旅行社不构成侵权,因其不知乙未获得甲的授权,属于善意取得。
回答者: 郑庄公 - 副总裁 十级 11-28 18:03

本人自己引用自己的答案。

⑵ 知识产权案例分析!

额 问题好多啊
根据我过现行的商标法第十三条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由此可以,我国现行法律对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是很广的,45个类别都是保护的。这样就解决第一个案件的大部分问题,如果包头市雪鹿啤酒确实已经是中国驰名商标的话,那么海南人自醉酒业有限公司与上海雪中飞滑雪用品有限公司分别向国家商标局提出了“雪鹿”商标是通不过实质审查的,因为目前商标的审查是人为的,商评委的工作人员有可能会因为工作疏忽导致这2家公司申请的商标通过了实质审查,当然这样的几率不亚于飞机失事,如果发生这种情况的话,包头雪鹿啤酒可以在其商标的公告期提起异议,这样商评委重新审定的话这2家公司的商标就会被判定无效。另一种情况是由于包头雪鹿啤酒错过了公告期,导致以上2家公司的商标注册成功,那之后的商标争议上只要包头雪鹿啤酒出具其中国驰名商标证明是有很大把握胜诉的。退一步说,如果包头的雪鹿不是驰名商标,那么包头雪鹿啤酒也可以通过与上述2家公司的商标争议向国家工商总局提起申请中国驰名商标的认定。
第一个案子我就模模糊糊的解释到这里,总之如果是驰名商标那就没什么问题,不是驰名商标也可以通过争议诉讼发起驰名认定,如果认定成功则上述2家公司的商标会判定无效。接下来说第二个案子,这个案子很有意思,而目前我国解决的方法也很有意思。
理论上来说,同标同类的商标注册,申请材料提前收到材料的商标能注册下来,后收到的就会下不来。但是如果是同一天内收到的材料,商标局就不在分时间的先后了,这种情况下,商标局会让双方提出使用最早证明,谁使用的时间长谁的就能下来,如果双方都没有用过的话,那商标局就采用很有意思的方式来决定谁能获准注册-----抓阄。再有就是如果这个商标在国外已经驰名了那可能就无法注册下来了,如果国外企业无法出具其驰名证明那就要看法院判决了。这里面就有太多不确定因素,不过只要这个商标在国内有了一定的知名度,那么胜诉的可能性还是很大的

⑶ 知识产权案例

知识产权,也称其为“知识所属权”,指“权利人对其智力劳动所创作的成果和经营活动中的标记、信誉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一般只在有限时间内有效。各种智力创造比如发明、外观设计、文学和艺术作品,以及在商业中使用的标志、名称、图像,都可被认为是某一个人或组织所拥有的知识产权。据斯坦福大学法学院的Mark Lemley教授,广泛使用该术语“知识产权”是一个在1967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立后出现的。

知识产权是关于人类在社会实践中创造的智力劳动成果的专有权利。随着科技的发展,为了更好保护产权人的利益,知识产权制度应运而生并不断完善。如今侵犯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越来越多。17世纪上半叶产生了近代专利制度;一百年后产生了“专利说明书”制度;又过了一百多年后,从法院在处理侵权纠纷时的需要开始,才产生了“权利要求书”制度。在二十一世纪,知识产权与人类的生活息息相关,到处充满了知识产权,在商业竞争上我们可以看出它的重要作用。

发明专利、商标以及工业品外观设计等方面组成工业产权。工业产权包括专利、商标、服务标志、厂商名称、原产地名称,以及植物新品种权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

2017年4月24日,最高法首次发布《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纲要》。2018年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若干问题的意见》等重要文件。

⑷ 知识产权案例分析(著作权)

向亮和北方出版社都侵犯了张大宏的著作权。出版社是故意,而向亮是在明知非自己作品的情况下仍同意将这些作品纳入自己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中,他们都侵犯了张大宏对这些摄影作品的署名权、复制权、发行权。

⑸ 知识产权法的案例分析

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 画家张某和图画爱好者杨是挚友,张某前后送杨自己的画作 50 余幅,后张因病 去世,杨从张送的画作中精选 30 幅以张的名义发行,张子女得知后认为其擅自 出版张的画作,侵犯了他们及张的著作权遂与杨进行交涉,杨认为画既然已赠送 给自己,自己便取得了包括著作权在内的所有权,绘画是以张的名义发表的不存 在侵犯著作权。 问:杨行为是否侵犯张及其子女著作权,为什么? 最佳答案 1.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 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 权利;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2.第十八条 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 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3.第十九条 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其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 4.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 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他已经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多项权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⑹ 知识产权案例分析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合同法》第40条规定)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合同法》第41条规定)

⑺ 知识产权 案例分析

您好:
问题挺大的。
说一点。
张樊说的,产品商标,违法《商标法》的禁止性规定,无效的。将会被禁止使用,不允许注册的。

⑻ 知识产权的案例分析

案例一:
(1)叶与影视公司签署的免责条款应属无效。按照著作权法相关版规定,叶是《商贾将军权》一书的著作权人,《商贾将军》的内容侵权,应由作者承担侵权责任,影视公司只是提供创作素材,不是作者,不承担侵权责任。
(2)出版社出版抄袭书籍的行为构成侵权,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出版合同是相对叶和出版社之间的,不能因合同对第三人的侵权行为免责。出版社可以根据著作权保证的条款主张叶违约。
(3)叶的抄袭行为是侵权行为,承担主要责任,出版社出版抄袭他人的书籍,承担次要责任,书城虽然销售行为属于侵权,但如能证明书籍是来自合法来源,并且自己不应当知道书籍为侵权书籍,可以免除侵权责任。

案例二:
(1)有效。A网站是著作权人。根据著作权法相关规定,委托开发的双方可以约定著作权归属。
(2)不成立。甲不是著作权人,属于无权处分。根据著作权法相关规定,B网站使用A网站的著作权,应当取得A网站同意并支付报酬,B网站公开让网友下载而未告知A网站支付报酬,已经构成侵权。
(3)B是侵权行为人,甲将A网站的著作权擅自交由第三人使用,A网站的赔偿由甲和B网站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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