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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证明所有权条文

发布时间: 2021-01-31 15:36:11

⑴ 物权法中“占有权”和“所有权”的区别是什么

占有首先是经验性的实证概念,表达了对物事实上的控制支配状态。而构成占有,需要有特定的具有权利能力和自然意思能力的主体、有作为有体物的客体以及体素和心素要件。
占有权是指对财产实际掌握、掌控的权利。占有权是行使物的使用前提,是所有人行使财产所有权的一种方式。占有权可以根据所有人的意志和利益分离出去,由非所有人享有。
占有的法律特征
1、占有是一种法律保护的事实状态。占有不是一种权利,只是一种事实状态。这种事实状态就是一种对物的实际控制。物权法对其规定,并对这种事实状态予以法律保护,使其具有准物权的性质。
2、占有的对象仅限于物。按照《物权法》的规定,占有的对象仅限于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但须注意的是这里的物并非必须是独立的物,对某一独力物的某一部分亦可成立占有。
3、占有是对物具有事实上的管领力。这种管领力,就是对物具有实际的控制和支配能力。空间、时间和法律上的结合是判断事实上管领力的标准。空间上的结合表明特定物在特定人的控制下,时间上的结合要求这种控制有一定的连续性,法律上的结合强调控制的效力而非直接控制。
占有权的分类
占有权就是指事实上的控制权。
控制有事实控制和名义控制。事实控制就是指实际控制方,分为合法控制和非法控制,有权控制和无权控制。
名义控制就是指物在所有人控制范围内,其通过一定行为就能行使所有权中的全部四项权能。
比如租赁物,承租方就是事实上的合法,有权控制。而出租方就是名义控制,可以通过解除合同等方式行使所有权。

⑵ 民法所讲占有的意思是 拥有了所有权还是别的什么 还有占有制度具体什么什么是法律条文嘛谢谢

占有是个有点小复杂的概念呀。不是三言两语就能说清楚的。可以肯定,占有一样物品,不等于就拥有了这个物品的所有权哦。具有所有权,就拥有了对物品进行占有的权利。

在物权法上,有明确的关于占有的条文。
《物权法》第五编是占有制度内容,从第二百四十一条到第二百四十五条共五个条款。占有制度包括:合同占有、恶意占有的赔偿责任、权利人对占有人的诉讼权利内容、占有除斥时效等。占有制度论所论述的就是占有制度在实体和程序两方面的内容。

具体你可以在网络文库搜索《物权法占有制度论》这是一篇论文,专门讲占有的,而且是免费的,不需要下载券。

希望可以帮到你。

⑶ 证明所有权归属的基本证据是什么

通常情况下,房屋所有权的取得依据,是基于法律行为(如:房屋买卖后转移登记等)、事实行为(如:合法建造房屋等)、法律规定(如:继承或受赠房屋等)或公法行为(法院、仲裁委的法律文书或政府征收决定)。房屋确权时,要提供前述取得依据的相关证明材料,作为证据,庭审中,要出示这些证据并予以质证。
民事诉讼中,举证和质证是法定程序,必须履行。
【解答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十八条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二十九条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第三十条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第六十八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⑷ 关于房产所有权的证明书

“郑裕南应拥有此集资房之一切所有权”,将“应”字删除。 建议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快办理产权登记。

⑸ 如何写农村土地所有权证明

农村土地所有权证明(即土地证)不是个人有权利写的,需要土地管理部门登记,自己写的无效。

土地证作为持证人享有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法律凭证,由地方人民政府颁发,证明持证人对一定面积的土地享有所有权或使用权。据了解,我国颁发的土地证书主要有三种:

1、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县级人民政府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确认所有权。

2、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县级人民政府对集体所有的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土地进行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3、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进行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确认国有土地使用权。

(5)占有证明所有权条文扩展阅读

农村土地所有权证明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规定如下:

1、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2、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

3、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⑹ 动产所有权的确定,请列出法律条文

第二节 动产交付
第二十三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十五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二十六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第二十七条 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三节 其他规定
第二十八条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二十九条 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第三十条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第三十一条 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第一节 动产质权
第二百零八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第二百零九条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
第二百一十条 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
质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
第二百一十一条 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第二百一十二条 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第二百一十三条 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第二百一十四条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给出质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五条 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
第二百一十六条 因不能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人通过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第二百一十七条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向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八条 质权人可以放弃质权。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出质,质权人放弃该质权的,其他担保人在质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第二百一十九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第二百二十条 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
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损害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二十一条 质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第二百二十二条 出质人与质权人可以协议设立最高额质权。
最高额质权除适用本节有关规定外,参照本法第十六章第二节最高额抵押权的规定。

⑺ 请问物权法中占有权和所有权的区别,另外能举个实例吗

物权法中所有权是对物的独占的支配权,而占有只是对物进行控制的事实状态。
在某物的所有权的归属已经确定的情况下,即使物已经为他人占有,占有人非依法律规定不能成为所有人。即使是合法占有,占有人只享有占有权,而不能享有所有权。因为一物之上不能并存两个所有权,占有权并不能成为所有权。由于占有与所有权存在着区别,因此对占有的保护和对所有的保护也应当区分开来。
比如:物权法中房屋所有权是指房屋的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房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力,并可以排除他人对于其财产违背共意志的干涉,它是一种最充分、最完整的财产权或物权。
房屋占有权就是产权人对其房屋事实上的控制权。
有时候,房屋所有权人并不是房屋占有权人,比如:房东与房客之间即出租人与承租人的关系,也就是房东享有了房屋所有权,而房客则在合同履行期内享有房屋占有权。

⑻ 什么证据可以证明房屋所有权归属

房产证,土地使用证。

⑼ 占有和所有权的问题

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盗窃物和遗失物不适用善意第三人。

⑽ 房产所有权证明应该怎么写

所有权证明是干什么用的,财产继承就写清楚所有权的持证人,其它的事写清楚房产所有权的人名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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