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在中国
㈠ 国内的知识产权权威有哪几位
学术界的一般常说北郑南吴,即中国人民大学的郑成思(已故)和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吴汉东。然后还有刘春田(人大)、张今(政法)、郭禾(人大)、冯晓青(武大)、陶鑫良(同济)、张玉敏(西南政法)、李明德(社科院)等。郭寿康老先生现在差不多处于退隐江湖阶段... 实务界的就不好讲了,宋柳平(华为)和陈锦川(北京高院)这是我个人稍微了解一点的,另外专任知识产权局和商标局的相关专业高级领导,以及超大型和跨国企业的知识产权主管,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应该也都能算是本领域的权威。
㈡ 知识产权对中国有多重要
的确给不了明确的答案,任何的问题都没有明确的答案。
对于现在的中国行专情,加大力度保护属我国的知识产权是必须手段。否则我国将永远处于落后于其他国家的水平,国家现在从法律着手保护起点是非常对的。
有多重要—— 我只能说 非常重要,相当重要,必须重要
走在发展中的我们,被美国的337条款折腾的不成样子,仅有几个个别的例子,让中国昂首挺胸出口属于我们专利的产品。中国 目前成了外国加工的厂子,他们糟蹋我们的环境,廉价用我们的工人,还对我们的专利产品 禁止入其国境。。 我们必须 勇敢站起来,面对壁垒,我们应该主动维权。为了自己,过了国家。 国家的保护力度越大,国人就越有开发潜质。。慢慢从后端向前
虽然 国家还是知识产权的落后国家,如论从哪里 跟美国等国家确实存在差异,但是我觉得 即便如此,我们必然 还会超过他们的。。
㈢ 急 知识产权为什么没有首先在中国出现
知识产权是建立在高度发达的商业和科学技术之上的。
㈣ 如何看待在中国侵犯知识产权的现象
在中国市场,知识产权领域有两种情况存在,一是侵权假冒还是比较严重,侵犯知识产专权的行为比较多。二是知识产属权的拥有人,通过滥用知识产权来排除、限制竞争的情况也比较多,特别是互联网领域。经常上网可能会有感受,每次点开一个页面或者使用一个软件,里面会有很多的条款,几十条甚至上百条,里面很多条款有一些限制性的说法。比如不能使用别的什么或是相同功能的不同软件之间系统不能兼容的问题。
现在有一些企业存在滥用知识产权的情况。对一些特别大的企业来讲,应该有社会责任和担当,在尊重知识产权的前提下要注意到知识产权也要有利于便捷的传播的问题。另一方面,中国目前侵权盗版的问题还比较多,还有一些不法的盗版分子从事未经许可的商业性活动。
㈤ 关于知识产权未来十年在中国的发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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㈥ 知识产权保护在中国目前的情况
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已取得长足进步,但仍存在侵权赔偿标准低等问题。必内须清醒地认容识到,目前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与社会各界的期待相比,确实还存在一定差距。具体而言,包括:
严保护的法律体系尚不完善,新领域新业态发展不断对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建设提出新的挑战。
大保护的工作体系尚不健全,现有组织协调平台和机制的作用未充分发挥,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不畅,仲裁调解、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协同不够。
快保护的工作链条尚未打通,行政确权、纠纷受理、仲裁调解、行政执法、司法审判等环节之间缺乏高效快速衔接机制。
相关部门应对国际知识产权纠纷的协同作用还有待加强。
另外,社会公众、权利人均对侵权现象严重程度、侵权救济的及时性有效性、侵权赔偿的足额性等指标还有很多不满意的评价。
实际保护效果与社会期待之间还存在一定差距,各界对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呼声依然强烈。
㈦ 外籍人士用中国知识产权在中国注册属于外资还是内资
外资,该外籍人士用拥有中国知识产权的使用权出资,该出资属于外资
㈧ 在中国哪个城市比较重视知识产权
汇桔网(中外知识产权网)为您回答
现在不单是某个城市,尤其是网络上,经常能看到某某商优侵权,某某专利侵权。不止是大公司重视,就如被收购的诺基亚手机,超过一半的收购额其实是在买它以前的那些专利技术。小到天猫商城,也都需要有自己的商标才能入驻。
㈨ 知识产权为何没有产生于中国
1.封建社会的“特权”与知识产权的起源追根溯源,知识产权起源于封建社会的“特权”,即封建社会的地方官吏、封建君主、封建国家以榜文、敕令、法令等形式授予发明创造者、图书出版者在一定期限内的专营权、专有权。这种特权带有一定的恩赐性质,与现代意义上的知识产权制度有很大的不同。但它毕竟使智力成果首次被确认为一种独占权,是知识产权发展进程上的一次飞跃。
进入资本主义社会以后,科学技术和产业革命使社会生产力获得了空前的进步。对知识产品的占有、使用会带来极大的经济收益已逐渐成为人们的共识,商品生产者迫切需要获得最新的技术成果。然而,技术的转移、公开势必会使原先的发明创造者丧失竞争优势。这就需要建立一种机制,以确保既能维持新技术发明人的技术优势,又能满足社会对该技术的需要,防止技术垄断。原先的特权制度显然无法适应新的形势。于是,知识产权制度中的专利制度就率先应运而生。18世纪60年代在英国开始的产业革命,是专利制度产生的催化剂。以后在西方国家又产生了著作权制度和商标权制度。迄今为止,经过数百年的洗礼,知识产权制度已成为国际上通行的保护智力成果和工商业信誉的法律制度。
2.知识产权在财产权地位中的确立过程
从物权、财产权的演变及西方国家立法的进展看知识产权地位的确立以及对财产权制度和财产权理论的影响,分析物权、财产、财产权概念的演变,联系西方国家关于财产立法的演进,我们可以对知识产权的产生及在财产权中地位的确立有一个清楚的认识。
我们知道,每个社会都有适合其物质生产方式和社会政治制度的权利形态。在阶级社会里,权利的产生则是直接基于法律的创设。在性质上,权利是国家或社会对某种社会事实状态特别是人们对生产要素占有状态的确认,以及对所有人依法对其进行支配的保护。在人类力量尚不足以支配自然的条件下,人类只能在有限的权利客体面前以分裂的状态结成社会关系和法律关系,一部分人占有物质资料并将这种占有赋予合法占有的权利形态,同时以社会其他人的义务履行来完善这种占有。于是,权利形态集中表现为人对物的占有——物权。
物权概念源于奴隶社会的罗马法,其产生比知识产权要早得多。在罗马法中可以看到财产的不同分类方式,如不动产与动产之分在《十二铜表法》中即有规定。然而,尽管如恩格斯所说“罗马法虽然是简单商品生产时期的完善法律,却包含了资本主义时期的大多数法律权利的关系”,但罗马法并未涉及无形财产或知识产权的规定。在这一时期,由于物质资源有限,人们充分认识到了物的价值,及对其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重要意义。那时的财产观念自然限于看得见、摸得着的有形物,谈不上对知识产品价值的认识。由于物的占有对于实现物权具有关键意义,人们特别重视对物的占有。正如马克思在分析罗马社会和私有制时所指出的一样:“私有财产的真正基础即占有,是一个事实,是一个不可解释的事实,而不是权利。只是由于社会赋予实际占有以法律的规定,实际占有才具有合法占有的性质,才具有私有财产的性质。”
知识产权的英文“IntellectualProperty”中的“Property”可以从不同角度理解,1980年《牛津法律大辞典》解释为“财产权,财产”。严格地讲,这个术语用来指财产所有权,法律规范规定物的所有权转移的情形便是如此。在作为财产所有权的意义上,财产所有权既可以存在于有形财产中,也可以存在于无形财产之中”。从古罗马法财产限于有形物到无形财产概念的出现,反映了随着社会的变迁人们对财产、财产权认识水平的提高,也为包容知识产权奠定了思想基础。
英国工业革命后,不仅带来无形财富的思想,而且由于生产力的大幅度提高,在客观上为在满足人们基本生存需要的基础上考虑智力因素参与分配提供了可能。人们要求界定知识产品产权的愿望日益迫切。与此同时,作为现实经济生活反映的法律,总面临着大量的非物质的财产关系的挑战。财产的非物化便逐渐成为一股法学思潮。此时法学对产权的理解已不再是一种对“物”的权利,而是一种对价值的权利。产权概念的这种演变,使有价值的权利以无形资产的形式大量进入了财产权的范畴,如商誉、商标、著作权等。终于,在传统物权的参天大树旁,出现了一开始多被称为“无形产权”的知识产权的幼苗。时至今日,这颗幼苗已长成参天大树,正如著名知识产权法学家郑成思教授所言,“从发展趋势来看,知识产权肯定会在无形产权中占头等重要的地位,也有可能在一切财产中占头等重要的地位。”
其实,西方学者对财产法的研究进展也从一个方面反映了知识产权在财产权中地位的确立状况。根据财产的形态,西方国家学者很早就将财产分为动产、不动产和无形产三类。以英国《财产法》教科书为例,财产被分为土地、货物、无形动产、货币、基金。而在无形动产中包含了知识产权、商誉、债权,不属于债权的合同权、商业票据及股票和股份。知识产权被明确地列为财产的一种。
从总体上讲,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新型的财产形态,是商品经济和科学技术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商品经济的发展,不仅使知识产品创造人对其知识产品的权利意识增强,而且为知识产品的市场流通开辟了广阔的道路。科学技术的发展则为知识产品的利用及价值实现提供了必要条件。也就是说,知识产权是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后,才在法律中作为一种财产权出现的。
二、知识产权的发展阶段
19世纪中后期,各国逐渐认识到知识产权在促进本国经济、文化的发展和科学技术进步方面的重要作用,纷纷通过知识产权立法保护知识产权。这堪称知识产权制度上的第二次飞跃。到了19世纪后期,资本主义进入垄断阶段,垄断资本家的势力范围也超出了国界,他们希望对国外的投资、产品和技术输出获得更大利润。这些国家的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随着有形商品输出而进入国际市场后,在国外却得不到保护。知识产权的地域性与垄断资本家寻求国际市场的需要之间的矛盾便暴露出来。于是产生了签订国际条约的愿望和要求。
从19世纪末开始,有关知识产权的国际多边公约、地区公约或双边协定纷纷出台,其中1883年签订的巴黎公约和1886年签订的伯尔尼公约成为知识产权领域国际保护制度的基本法律框架。知识产权保护从此呈现国际化的特点,而且知识产权保护和协调的国际化趋势愈来愈明显。特别是进入20世纪70年代以来,随着各国在经济、科学、技术、文化领域交流与合作的不断扩大,知识产权的国际化又迈上了一个新台阶。
知识产权保护从19世纪末进入国际保护阶段,我们可以称为知识产权制度上的第三次飞跃。这一次飞跃一直延续至今,它使具有严格地域性的知识产权可以通过一定途径获得他国保护而具有国际性。可以说,现代知识产权保护就是以成立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组织和缔结大量国际知识产权公约为特点的。
三、当代知识产权发展的主要特点
保护知识产权,保护人类智力成果,已成为当代世界关注的热点问题。当代知识产权发展的特点主要表现在:
1.知识产权私权的公权化因素在增强
前已指出,知识产权具有私权性。知识产权是在不符合私权原则的环境下产生而逐渐演变成被多数国家普遍接受的私权。在当代,知识产权的私权性并没有发生变化,但国家介入因素在增强。当然,公权的渗入并未从根本上改变知识产权的私权性。而这种“公”、“私”融合,可使知识产权在当代更加符合社会发展需要。理由至少有二:一是知识产权制度本身是平衡知识产权权利人与社会公众利益的调节器,这种“平衡”是一种动态的平衡,它需要适时由公权介入进行调整;二是知识产权由仅涉及公民、法人享有的民事权利,逐渐转化为一种与国民经济的发展密不可分的具有公权因素的私权,能够更好地实现知识产权制度的价值。20世纪90年代美国关于网络著作权立法的讨论,就反映了这一点。
2.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趋于完备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自19世纪末诞生以来,经过一个世纪的发展,已日臻完备。国际公约确立的一些原则不断为各国国内法所吸收,推动了各国知识产权国际化的进程,从而进一步完善了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以我国为例,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建立较晚,基于知识产权制度国际化的特点,我国自改革开放以后建立知识产权制度以来,十分注重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努力使中国的知识产权制度符合国际化协调的趋势。具体地说,我国知识产权制度主要是遵循以下原则发展的:第一,注重与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接轨,逐步使中国的知识产权符合国际公约提出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准则;第二,以中国知识产权国内法独立保护为原则;第三,在遵守国际公约保护基准的前提下,逐步完善中国知识产权国内法。
当代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趋于完备还表现在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的数量增多,参加国增多,保护水平提高,以及国际保护组织日益健全。特别值得一提的是由于知识产权日益成为世界性的贸易问题,20世纪80年代以来,西方国家极力主张建立一个有效的世界性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在西方一些国家的推动下,知识产权被列为三个新增议项之一纳入了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中,并且最终达成了Trips。Trips是一个代表发达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的高标准、高水平的协议。随着乌拉圭回合的结束,Trips也随之生效,成为世界贸易组织(WTO)成员普遍接受的知识产权多边保护规则,并对各国知识产权法和国际公约产生重大影响。我国加入WTO以后,Trips也必将成为我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准则。可以说,Trips的生效,使得当代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更加完善。
3.地区性的知识产权合作与协调在加强
当代一些国家或地区基于共同的经济利益和密切的经济交往,逐步形成了一些地区性的经济集团,建立了一些地区性的知识产权组织,如欧洲专利局、非洲知识产权组织、安第斯组织等。以欧盟为例,随着欧洲统一市场的形成,欧盟先后颁布了《关于数据库保护的指令》、《关于出租权保护的指令》、《关于著作权保护期的指令》、《关于卫星的指令》等,旨在协调欧盟范围内的知识产权制度。
实际上,在我国当今“一国两制”的环境下,内地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也存在着区际性质的知识产权合作与协调问题。这方面研究亟待加强,以促进内地与港澳台之间经济、文化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4.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与协调上存在矛盾与冲突
知识产权的发展状况是和一个国家经济和科学技术、文化发展水平密切相关的,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相比在经济实力和科技文化方面都有差距,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在“形式”上的平等并未消除“实质”上的不平等。一些发展中国家主张对一些不利于自己的国际公约条款进行修改,这势必会与发达国家存在矛盾与冲突。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南北间知识产权外交谈判就是一例。由于世界经济和科学技术存在不平衡的发展格局,知识产权发展的不均衡性仍将存在。
从发达国家来说,最主要的是美国与一些发展中国家在知识产权问题上存在的磨擦较多。其实这是有深层次原因的,是美国的知识产权制度战略和对外贸易政策的结果。美国是世界头号经济、科技强国,为了维护、巩固其在国内外市场上的竞争优势,美国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日益把知识产权保护作为其对外贸易政策的重要方面,将知识产权保护与对外贸易挂钩。为了维持其经济、科技霸主地位,美国严格主张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限制科技资源的国际利用,加强对技术转移的控制,对竞争对手特别提出对等性要求,并且积极主张将知识产权制度纳入世界贸易体制,以使其国际化。
特别值得指出的是,美国1988年修订的《综合贸易与竞争法》的通过,使知识产权保护成为美国贸易政策核心问题之一,为保护美国的知识产品创造了相当有利的条件。该法追加的人们所熟悉的“特殊301款”是美国评价其贸易伙伴是否充分、有效地保护了美国的知识产权,是否给美国知识产权所有人公平进入其市场而设置的一种法律程序,旨在按照美国的标准和要求保护其在他国的知识产权,以达到保护其产品进入他国市场的目的。根据该条款的规定,美国贸易代表署可以调查其他国家对美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情况,以确定“侵权”的重点国家,并展开与这些国家的双边谈判。如果达不到美国提出的要求,美国将采取报复措施。我国曾在1992年被美国以知识产权保护不充分为由,列入报复名单。后来经过艰苦谈判,最终达成了中美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谅解备忘录,避免了一场贸易大战。
㈩ 为什么在中国知识产权难以保护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是商品经济和近代科学技术的产物。自十八世纪以来,资产阶级在生产领域中开始广泛采用科学技术成果,从而在资本主义市场中产生了保障知识产品私有的法律问题。资产阶级要求法律确认对知识的私人占有权,使知识产品同物质产品,一样成为自由交换的标的。在这种情况下,便产生了与传统财产制度相区别的新的财产方式——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制度产生的历史不长,它的兴起至今只有两、三百年的时间,但对于推动资本主义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和国民经济发展的作用是不可忽视的。在当今世界,一个国家知识产品的生产数量和占有容量,往往成为衡量这个国家经济文化水平的标志。因此,凡是科学技术发达的国家,都较早地建立和健全了他们的知识产权制度和知识产品市场的不断扩展。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世界各国日益重视知识产权的立法问题,通过法律的形式授予知识产品所有者以专有权,促使知识产品进入交换和流通,知识产权制度已经成为各项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发展及不足在我国,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对知识产品的认识出现了重大意义的突破。《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关于科学技术管理体制改革的决定》,《民法通则》中的知识产权制度,不仅对我国现阶段存在着的商品经济作出了正确的说明,而且明确地承认技术已经成为独立存在的知识形态的商品。这些科学论断正是我们建立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指导思想和理论基础。几年间,经过巨大的努力,我们先后颁布了《商标法》(1982年),《专利法》(1984年),修订了《发明奖励条例》(1985年)《自然科学奖励条例》(1985年),发布了《合理化建设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1982年)。1986年4月通过的《民法通则》在第五章针对知识产权作了专门规定,从而为建立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规范体系提供了指导性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