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纠纷被告代理词
Ⅰ 求银行贷款诉讼中一审被告代理人的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xxx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关xx、文xx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与曹x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诉讼代理人,现就本案争议问题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借款协议中2.5%的月利率约定无效,原告请求被告承担利息246250元的诉请应予驳回。
本案是借期二个月的短期借贷,应适用六个月以内(含六个月)的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而中国人民银行2012年7月6日起施行的这一档年利率是5.6%。借款协议2.5%的月利率换算成年利率是30%,已经超过5.6%的四倍(22.4%)7.6个百分点,约定利率无效,原告代理人请求按年利率6%并上浮50%计算从而主张2.5%的月利率有效的观点不能成立,原告请求被告承担利息246250元的诉请应予驳回。
二、被告往案外人秦xx账户转款18.6万元是对原告的还款,被告这么做是原告知情并同意按原告指示办的,秦xx账号也是原告提供的,原告从未提出转错了款、还错了人的口头或书面异议。
原告认为被告转给秦xx的18.6万元与本案无关,不认可还款23.1万元这一事实。被告向法院提交了原告用手机号137xxxxxxxx(以其妻谢xx名义登记)与被告联络的往来短信截图13张,其中多张能直接证明被告转款给秦xx是按原告指示办的,秦xx账户是原告提供的,被告转给秦xx的钱就是对原告的还款,原告对这一点知情并同意,且从未提出转错了款、还错了人的口头或书面异议,这18.6万就是还给原告的。
三、原告请求被告承担38000元律师费和差旅费的主张于法无据,应予驳回。
被告有充分理由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关于律师费、差旅费38000元由被告承担的诉讼请求,具体如下:
首先,原告律师费的支出是基于仅在委托受托当事人双方内部间生效的双务有偿的委托代理合同,是原告为获取法律服务所付出的对价,按合同相对性原理对于外部第三人没有约束力,与第三人无关,不应转由合同一方当事人的债务人承担。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必须委托律师,律师费的支出不是必然的,与本案借贷债务纠纷没有关联性,借款协议中也没有写发生合同纠纷当事人一方必须委托律师代理诉讼。
最后,本案是合同违约纠纷,对于被告不能偿还到期借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应适用合同法第113条之规定,即相当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本案被告在与原告订立借款协议时无法预见到被告会发生高达38000元律师费(含2000元差旅费)的支出,原告能够合理预见到的违约损失应当是同期银行贷款利息损失,律师费支出不在违约造成的损失之内。
以上代理意见请合议庭评议时予以充分考虑!
代理人:姚xx
xx律师事务所律师
20xx年4月12日
Ⅱ 民事诉讼的律师代理词是否需要给原告看律师说代理词与原告没有关系,不让看。
当事人具有知情权,抄代理律师应当尊重和配合委托人,应当给当事人看,它也是律师完成代理业务的工作一部分。并且代理词是公开的,与当事人有切身利益关系的。
你找的律师对你太不责任了,而且缺乏律师职业道德,没有为当事人尽心服务,如果不满意你可以另外换律师
敬的合议庭:
我作为被告xx的代理人,对本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关于本案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的问题
原告主张被告商标侵权的法律依据是《商标法》第52条第(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具体是认为被告的商标侵权行为是“擅自制造注册商标”。被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不符合“擅自制造注册商标”的构成要件,应不构成商标侵权,理由如下:
1、侵权人的主张状态是故意,所以才可以称之为“擅自”,过失不会构成“擅自”。被告是受他人的委托印刷涉案商标,并没有要侵犯原告注册商标权的主观故意,而且原被告之间完全属于不相同的行业,不存在任何的竞争关系,所以也不可能会存在侵犯原告注册商标权的故意。
2、被告不存在制造行为。所谓制造注册商标,是一个从“无”到“有”的过程,也就是制造人本身并不拥有他人的注册商标的图案,通过模仿他人的注册商标的图案而重新设计出来,也就是说制造注册商标在本质上是一个“仿制”的过程;而印刷注册商标,是一个从“有”到“有”的过程,也就是已存在他人的注册商标图案,并对该商标进行印刷,所以印刷商标的过程在本质上是一个“复制”的过程。所以被告印刷涉案商标的行为,不是一个制造注册商标的行为。
3、根据《商标法》的规定,注册商标的权利范围限于“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上,对于在与注册商标不相同或者不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并不构成侵权。同样对于在认定“擅自制造注册商标”属于商标侵权行为时,亦应当考虑商品类别,否则就可能会得出矛盾的结果。例如,甲擅自制造了与原告相同的注册商标,并把他使用在“钢铁”类商品进行销售,由于“钢铁”类商品与原告注册商品核定的“食品”类商品完全不同,所以根据《商标法》第52条第(一)的规定,并不构成商标侵权。如果甲是“擅自制造注册商标+使用+不同类商品”的行为都不构成侵权,而被告仅仅是“擅自印制注册商标”一个行为就构成商标侵权,则于法不通。所以,被告认为,在认定“擅自制造注册商标”为侵权行为时,应当有一个隐含的条件“所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必须要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上”,而本案没有证据证明被告所印刷的注册商标要使用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上。
二、关于被告注册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的问题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驰名商标的认定有两种途径:(一)国家工商总局认定;(二)法院在诉讼中司法认定。目前,工商局及法院均没有对被告的注册商标认定为驰名商标,所以被告的注册商标不构成驰名商标。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在下列民事纠纷案件中,当事人以商标驰名作为事实根据,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认为确有必要的,对所涉商标是否驰名作出认定:(一)以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为由,提起的侵犯商标权诉讼;(二)以企业名称与其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的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诉讼;(三)符合本解释第六条规定的抗辩或者反诉的诉讼。”,本案并不符合司法认为需要认定驰名商标的条件。
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纠纷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规定:认定驰名商标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在诉讼请求中并没有提出过驰名商标的认定,所以合议庭亦不应当对原告注册商标是否驰名进行认定。
三、关于停止商标侵权问题
停止侵权的前提是有侵权行为在持续存在,现在没有证据证明被告还有侵犯原告注册商标权的侵权行为存在,所以原告主张停止商标侵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四、关于原告要求被告公开声明、消除影响的问题
公开声明并不是我国法律所规定的承担法律责任的一种方式,所以原告主张此项权利于法无据。本案涉案商品并没有进入市场,并不会对原告的的声誉产生任何影响,所以原告要求被告承担“消除影响”的法律责任无事实依据。
五、关于赔偿损失的问题
1、《商标法》采用的是实际损失原则
《商标法》第56条第1款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该条所规定“所获得的利益”及“所受到的损失”采用的都是实际损失原则,也就是以实际发生的损失作为赔偿的依据,这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及第15条中也可以得到确认。
在本案中,被告所印刷的箱子还在仓库中,并没有进入市场,没有进入市场就根本不可能与原告的产品产生竞争,不会造成原告产口销售额的下降,所以根本就不会对原告的权益造成损失。由于涉案的箱子还没有出售,原告也没有从中获得任何的利润,所以也谈不上侵权所得。所以,由于原告没有损失,被告也没有所得,被告不应当赔偿原告。
2、本案不应适用法定赔偿
根据《商标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适用法定赔偿的前提条件是“被告侵权所得”或“原告因侵权所受损失”无法查清,而本案并不符合上述前提条件,“被告侵权所得”或“原告因侵权所受损失”可以查清,所以不应当适用法定赔偿,理由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规定:“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商品单位利润乘积计算;该商品单位利润无法查明的,按照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计算。”也就是说,侵权所得=侵权商品销售量*该商品的单位利润,在本案中,涉案的纸箱并没有销售,所以销售量是0,所以乘以该商品的单位利润,侵权所得也是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规定:“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可以根据权利人因侵权所造成商品销售减少量或者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乘积计算。”也就是说,原告侵权损失=因侵权所造成商品销售减少量或者侵权商品销售量*该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乘积,但是由于涉案纸箱并没有进入市场,不会影响到原告产品的销售,也没有侵权产品的在销售,所以原告的侵权损失也是0。
综上,根据“侵权所得”及“因侵权损失”两种方式,计算出的结果都是0,所以“侵权所得”及“因侵权损失”的结果都是确定的,在这种情况下,不应当适用法定赔偿。
3、即使适用法定赔偿,法定赔偿的范围也是确定的
(1)法定赔偿及“侵权所得”方式和“因侵权受到损失”的方式,这三种方式虽然计算方式不同,但是从最终得出的结果应当是尽可能的一致,也就是都应当以“实际损失”作为衡量的标准,不同过分偏离这一标准,前文已经论述,原告的实际损失实际为0,所以本案不应当再对原告进行赔偿。
(2)如果要赔偿的话,赔偿数额的上限也是确定的,因为在本案中,被告一共印刷了涉案纸箱2000个,每个1.95元,一共3900元。考虑到印刷行为的利润不超过10%,所以被告的利润总额至多是390元。
所以即使适用法定赔偿,赔偿的范围亦应当是在0-390元之间。
4、如果合议庭要适用法定赔偿,除了上文提及的赔偿范围之外,另请注意以下因素:
(1)原告所主张的“中华老字号”、“名牌产品”等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范围,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
(2)原告虽多次获得上海市著名商标,请合议庭注意:(a)最近一次上海市著名商标的称号是2008年评定的,此称号已于2010终止,也就是说原告商标目前并不是上海市著名商标;(b)《商标法》上并没有关于著名商标的规定,也就是说从国家层面上是不认可著名商标的,所以上海市关于著名商标的认定对于法院没有拘束力。
(3)原告的公司成立于1998年,在原告成立之前,涉案商标所获得声誉与原告无关。
(4)原告在法庭上亦认可,只有涉案商品进行流通,才会挤占原告市场,也就是意味着,涉案商品没有销售,也就不会对原告造成损害。
(5)虽然被告无法举证委托人的存在,但是根据本案的情况及原告代理人在庭审中的表现,被告可以合理怀疑是原告是一种“钓鱼式的打假”。根据审判实践,虽然没有确凿证据,但是有相当怀疑时,法庭亦应当充分考虑此因素,否则同样的事情可能会重复上演。
综上,被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仅是违反了国家的行政部门的规定,对于原告并不会产生实质上的损害,所以被告不应当再对原告承担法律责任。被告的行为已经受到工商机关的处罚,被告已经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且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在日后的生产管理活动中严格遵守法律,加强管理,防止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被告代理人:xx
以上是商标侵权案件代理词范文可以作为参考
Ⅳ 被告主体不适格代理词怎么写
代 理 词 尊敬审判、审判员: 山东岩清律师事务所依接受本案原告XXX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诉告XXX房屋买卖纠纷案审诉讼中国,接受委托指派,我仔细询问事XXX收集相关证据进行必要调查,今参与本案庭审,本案较全面清楚认识解 根据律事实本诉讼中国发表中国意见请合议庭合议能予考虑: 理由: 理由二: 理由三: 综所述原告双签署《房屋买卖协议》合效中国认依立合同受律保护事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义务事履行合同义务应承担履行责任恳请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中国意见望合议庭采纳 中国: 月
Ⅳ 被告的律师代理词怎样写
一、代理词的条理必须清楚
代理人需要对案件有清楚的认识,对庭审中双方的争议焦点有精确的把握。才能对案件有正确的认识。代理人在代理词中一定要表达清楚自己的意思。有的放矢,中心要突出。说理要有力度。
二、代理词的语音需简明、精确
言不在多而贵在精。该表达的表达清楚就可以,感性的抒情没有必要,法官的判决是依据事实和法律而不是人情世故,即使是人情世故也不是纸上的。法条和法理也没必要详细陈述,你写的是代理词而不是法律意见书,你面对的是和你一样精通法律的法官,而不是需要你普法的非法律人员。过多的法理阐述,只会引起法官的反感,点到为止。
三、代理词的所有观点都必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如果是证据,必须是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能有想当然的观点,依照常理,依照习惯之类的词最好不要写。
举例说明:
代 理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XXXX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XXXX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与原告XX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诉讼代理人。下面根据庭审质证和认证的证据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望合议庭采纳。代理人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成立,其主要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买卖合同是否成立。
采购订单上明确规定:“若接受本订单相关条款,请于三天内回复。”对此我方认为:
(1)订单的性质。本案中订单的性质是要约。
(2)订单是否已经失效及订单失效的法律后果。依照该条款,对方的承诺期限是三天,而对方并未在三天之内回复我方。所以依法要约已经失效,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是买卖合同没有成立。所以,我方认为,作为本案中主要证据的订单已失效,买卖合同未成立。
二、如果买卖合同成立,被告也没有拒收货物的行为。
(1)原告没有被告XXXX的证据。
(2)被告并没有通知原告送货的义务。对送货义务的承担,双方没有约定。对3,220支硅胶的交货方式,都是由原告送货上门,这点原告在庭审上也作了认可;在原告送货前,被告也没有通知送货。 所以,被告认为没有义务来通知原告送货。
三、如果买卖合同成立,在18个月后,被告认为该合同已经没有履行的必要。被告对原告突然提起诉讼感到费解。
据此,恳请贵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代理人: 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7年01月
Ⅵ 在诉讼案件中,法官更关注答辩状还是代理词
本人律师行业干了28年了,昨天还出庭了,可以回答这个问题。
在诉讼案件中,答辩状是针对原告的《起诉状》进行的答辩,基本上是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逐条进行答辩,或者说是抗辩、驳斥,以证明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成立,事实与理由没有基础。
因此,作为被告一方,写好答辩状比写好代理词重要的多。
Ⅶ 债权转让被告代理词,债权转让代理词怎么写
代理词范本如下
尊敬的主审法官:
上海市公义律师事务所接受×××的委托,指派冯栋律师担任×××诉上海××经济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公司)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代理人。经法庭审理,代理人现根据本案事实和法律发表一审代理意见如下:
一、本案所涉债权转让合法有效,对被告上海××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
根据2002年10月29日和2003年3月由被告上海××公司盖章的两份《协议书》(原告证据4、5),上海××公司已确认了其对案外人上海××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公司)所负未尽债务转由向案外人上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公司)履行,这是本案所涉第一次债权转让依法成立的事实依据,是被告上海××公司无法回避和否认的铁的事实!
根据2010年6月9日上海××公司与原告×××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原告证据19)、2010年6月上海××公司向被告上海××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发出的《债权转让通知》(原告证据20)和被告上海××公司的《复函》(原告补充证据一),特别是该份《复函》,已充分证明了被告上海××公司完全知晓其对上海××公司所负债务被转让于原告×××的事实,依据《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的规定,案外人上海××公司的该次债权转让合法有效,对被告上海××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上海××公司应对原告×××履行清偿债款之义务。
Ⅷ 商标侵权原告代理词该怎么写,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吗
(一)原告应当提交下列权利证据,以证明自己享有商标权或商标许可使用权:
商标注册人起诉的,应当提交证明其商标权真实有效的文件,包括商标注册证。
利害关系人起诉的,应提交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在商标局备案的材料及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未经备案的应当提交商标注册人的证明,或者证明其享有权利的其他证据。
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向人民法院起诉;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与商标注册人可以共同起诉,在商标注册人不起诉的情况下,可以自行提起诉讼,但应当提交商标注册人已知有侵权行为发生而明示放弃起诉或不起诉的证明材料;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商标注册人的明确授权,可以提起诉讼。
商标财产权利的继承人起诉的,应当提交已经继承或者正在继承的证据材料。
(二)原告应当提交下列侵权证据,以证明被告已经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商标权的行为:
原告应当提交被控侵权产品及其销售发票等证据。
(三)原告应当提交下列赔偿证据,以证明其提出的赔偿数额有事实依据:
原告应当提交能证明其提出的赔偿数额的证据,如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的证据或者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的证据,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的证据。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
1、委托书;
2、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3、商标侵权或纠纷/答辩证据材料。
Ⅸ 为什么律师的代理词受著作权保护
抄律师的代理词属于著袭作权法规定的文字作品,依法应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凡是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都享有著作权;外国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的,也依著作权法享有著作权;外国人在中国境外发表的作品,根据其所属国与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著作权。
著作权的对象是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律师的代理词正是这种具有独创性的针对法律上的智力成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