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扬知识产权
『壹』 求西南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生入学考试参考书目及复习资料。
知识产权专业(方向)推荐书目
一、推荐原则
本书目分本科生、硕士生、博士生三个层次来推荐学习书目。其推荐原则分别如下:
本科生:在基本掌握民法基础理论的基础上完成对知识产权的入门学习,在侧重于实务运用。
硕士生:在本科学习的基础上继续深入学习知识产权的基本制度,在掌握知识产权基本制度的基础上再依个人诧异为实务运用、理论研究两个方向的深入发展作实质、方法上的准备。
博士生:侧重于方法论的学习、四位方式的开拓与知识产权理论研究。
二、推荐书目
(一)本科生:
1、邓晓芒、赵林著:《西方哲学史》,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版。
2、赵敦华著:《现代西方哲学新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3、沈宗灵著:《现代西方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4、[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5、张玉敏主编:《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6、李开国、张玉敏主编《中国民法学》,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7、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修订第三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8、王泽鉴著:《民法概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9、王泽鉴著:《法律思维玉民法实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10、张玉敏主编:《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11、郑成思著:《知识产权法(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12、吴汉东主编:《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13、刘春田主编:《知识产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2版。
14、郭禾主编:《知识产权法教学参考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15、薛虹著:《网络时代的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16、沈仁干、钟颖科著:《著作权法概论(修订本)》,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
17、李明德、许超著:《著作权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18、黄晖著:《商标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19、汤宗舜著:《专利法教程(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20、孔祥俊:《商业秘密保护法原理》,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
21、知识产权局条法司著:《信专利法详解》,知识产权出版社2001年版。
22、董保霖著:《商标法律详解》,中国工商户办社2004年版。
23、程永顺编:《知识产权四法十二条例》,知识产权出版社2004年版。
24、孔祥俊著:《WTO知识产权协定及其国内适用》,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25、郑成思,《WTO知识产权协议逐条讲解》,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年版。
26、 [奥地利]博登浩森著《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指南》,汤宗舜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27、《保护文学禾艺术作陪伯尔尼公约(1971年巴黎文本)指南》,刘波林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28、《罗马公约和录音只怕公约指南》,刘波林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29、罗东川、马来客主编:《知识产权名案评析》,经济日报出版社2001年版。
30、靳学军、宋鱼水主编:《知识的力量:北京市海滨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十年案例评析》,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31、谭筱清主编:《数字时代知识产权保护的理论与判解研究》,苏州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32许海峰主编:《知识产权诉讼指南》,机械工业出版社2004年版。
33、许海峰主编:《涉外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实务》,机械工业出版社2005年版。
(二) 硕士生:
1、[英]罗素著:《西方哲学史》,马元德译,上午印书馆1976年版。
2、[英]艾耶尔著:《二十世纪哲学》,李步楼等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7年版。
3、[爱尔兰]J•M•凯利著:西方法律思想简史,王笑红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4、[德]阿图尔•考夫曼、温弗里德•哈斯默尔主编:《当代法哲学和法律理论导论》,郑永流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5、[英]韦恩•莫里森:《法理学-从古希腊到后现代》,李桂林等译,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6、[法]孟德斯鸠著:《论法的精神》,张雁深译,上午印书馆1963年版。
7、[英]洛克著:《政府论》,叶启芳等译,上午印书馆1964年版。
8、[法]卢梭著:《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上午印书馆2003年修订第三版。
9、[美]伯尔曼:《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贺卫方、高鸿钧等译,北京:中国大网络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
10、[英]梅因:《古代法》,沈景一译,上午印书馆1959年版。
11、何勤华:《西方法学史》,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二版。
12、[葡]叶士朋:《欧洲法学史导论》,吕平义、苏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13、[德]茨威格特、克茨:《比较法总论》,潘汉典、米健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14、[美]艾伦•沃森:《民法法系的演变及形成》,李静冰等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15、德卡尔•拉伦茨著:《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
16、黄茂荣著:《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17、意彼得罗•彭梵得:《罗马法教科书》,黄风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18、周:《罗马法原论》,北京: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
19、王泽鉴:“民法丛书》系列(《民法总则》、《民法物权1、2》、《债法原理1、2、3》)及《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1-8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张玉敏著:《走过法律》,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21、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编写:《知识产权纵横谈》,世界知识出版社1992年版。
22、郑成思著:《知识产权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3版。
23、郑成思著:《知识产权法新世纪的若干研究重点》,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24、冯晓青等著:《知识产权法热点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25、吴汉东等著:《知识产权基本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26、吴汉东等著:《走向知识经济时代的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27、古祖雪著:《国际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28、陶鑫良、袁真富著:《知识产权法总论》知识产权出版社2005年版。
29、德利亚•利普希克著:《著作权与邻接权》,联合国教科文组织2000年中译本,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2000年出版。
30、韦之著:《著作权法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31、吴汉东等著:《西方诸国著作权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32、曾陈明汝著:《商标法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33、黄晖著:《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的法律保护》,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34、尹新天著:《专利权的保护》,知识产权出版社2005年版。
35、张晓都著:《专利实质条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36、魏衍亮著:《生物技术的专利保护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04年版。
37、程永顺主编:《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实物》,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38、李琛著《知识产权片论》,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年版。
39、张玉敏主编:《知识产权与市场竞争》,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40、张玉敏主编:《中国欧盟知识产权法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41、张玉敏主编:《知识产权理论与实务》,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42、张耕著:《知识产权民事诉讼研究》,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43、张广良著:《知识产权侵权民事救济》,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44、沈仁干主编:《数字技术与著作权观念、规范与实例》,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45、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编:《知识产权经典判例》,知识产权出版社2003年版。
三、博士生:
1、[德]文德尔班:《哲学史教程》,罗达仁译,商务印书馆1987年版。
2、[美]科斯等著:《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产权学派与新制度学派译文集》,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新1版。
3、黄宗智主编:《中国研究的范式问题讨论》,中国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版。
4、[挪威]斯坦因•U•拉尔森主编:《社会科学理论与方法》,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
5、[美]托马斯•库恩:《科学革命的结构》,金吾伦等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6、[英]丹皮尔著:《科学史及其宗教和哲学的关系》,李珩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7、[法]巴特著:《符号学原理》,王东亮等译,三联书店1999年版。
8、[英]霍克斯著:《结构主义和符号学》,瞿铁鹏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7年版。
9、吴增基等主编:《现代社会学》(第三版),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
10、瞿同祖著:《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华书局2003年新1版。
11、费孝通著:《乡土中国•生育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12、[英]约翰•香德、彼得•斯坦《西方社会的法律价值》,王献平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
13、[英]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邓正来等译,中国大网络全书出版社2000年版。
14、[美]昂格尔《现代社会中的法律》,吴玉章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15、[美]弗里德曼著:《法律制度――从社会科学角度观察》,李琼英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16、尼尔•麦考密克、奥塔•魏因贝格尔著:《制度法论》,周洁谦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修订版。
17、[日]川岛武宜著:《现代化与法》,王志安等译,中国政法大学1994年版。
18、[美]波斯纳著:《法律的经济分析》,蒋兆康译,中国大网络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
19、[美]波斯纳著:《法律与文学》李国庆译,中国政法大学2002年版。
20、[美]波斯纳著:《法理学问题》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21、苏力著:《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22、[美]霍姆斯著:《普通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23、[英]劳森、拉登著:《财产法》(第二版),中国大网络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
24、[德]京特•雅科布斯著:《规范•人格体•社会》,冯军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25、[美]本杰明•卡多佐著:《司法过程性质的分析》,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
26、[美]罗斯科•庞德:《法律史解释》,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
27、[意]朱塞佩•格罗索:《罗马法史》,黄风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28、[德]弗朗茨•维亚克尔著:《近代私法史-以德意志的发展魏观察重点》,陈爱娥等译,上海三联书店2006年版。
29、谢铭洋著:《指挥财产权之基础理论》,元照出版公司1997年第2版。
30、[美]劳伦斯•莱斯格著:《思想的未来》,李旭译,中信出版社2004年版。
31、[美]劳伦斯•莱斯格著:《代码》,李旭等译,中信出版社2004年版。
32、[美]罗伯特•P•墨杰斯等著:《新技术时代的知识产权法》,齐筠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33、[澳]彼得•达沃豪斯、约翰•布雷斯韦特著:《信息封建主义》,刘雪涛译,知识产权出版社2005年版。
34、[美]威廉•M•兰德斯、理查德•A•波斯纳著:《知识产权法的经济结构》,金海军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35、李扬等著:《知识产权基础理论和前沿问题》,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36、金海军著:《知识产权私权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37、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编:《<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立法资料选》,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38、李雨峰著:《枪口下的法律-中国版权史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06年版。赵元果编著:《中国专利法的孕育与诞生》,知识产权出版社2002年版。
39、左旭初著:《中国商标法律史(近现代部分)》,知识产权出版社2005年版。
40、李明德著:《美国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41、李响著:《美国版权法:原则、俺案例及材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42、[德]雷炳德著:《著作权法》,张恩民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43、[英]萨莉•斯皮尔伯利著:《媒体法》,周文译,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44、王太平著:《知识产权法法律原则、理论基础与具体构造》,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45、李琛著:《论知识产权法的体系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46、吴汉东等著:《无形财产权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47、曹新明著:《中国知识产权法典化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48、刘茂林著:《知识产权的经济分析》,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
49、[日]富田彻男著:《市场竞争中的知识产权》,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
50、吴汉东:《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51、[美]米勒、戴维斯著:《知识产权法:专利、商标和著作权》(第三版,影印本),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52、Brad Sherman and Lionel Bently: The Making of Modern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the British Experience, 1760-1911,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9.
53、Peter Drahos: A Philosophy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Dartmouth Publishing, 1996.
54、Ronan Deazley: On the Origin of the Right to Copy, Hart Publishing, 2004.
55、John Feather: Publishing, Piracy and Politics-An Historical Study of Copyright In Britain, Mansell Publishing Limited, 1994.
56、Assafa Endeshaw: Intellectual Property Policy for Non-Instrial Countries, Dartmouth Publishing, 1996.
57、William Cornish: Cases and Materials on Intellectual Property(Fourth Edition), Sweet & Maxwell Ltd,2003.
58、Robert M.Sherwood: Intellectual Property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 Westview Press, 1990.
59、Gillian Davies: Copyright and the Public Interest, Published jointly by VCH Verlagsgesellschaft mbh & VCH Publishiners Inc.,1994.
附:
1. 《知识产文丛》系列,郑成思主编,中国方正出版社。
2. 《中国知识产权评论》系列,刘春田主编,商务印书馆。
3. 《北大知识产权评论》系列,郑胜利主编,法律出版社。
4. 《网络法律评论》系列,张平主编,法律出版社。
5. 《知识产权研究》系列,唐广良主编,中国方正出版社。
6. 《知识产权法研究》系列,王立民、黄武双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
『贰』 李扬的主要代表
1、《缔约过失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评合同法第43条对商业秘密的保护》,《电子知识产权》2002年第10期;
2、《网络知识产权》(专著),湖南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3、《湖北法律实务大全·知识产权卷》(合著),湖北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
4、《知识产权的合理性、危机及其未来模式》(专著),法律出版社2003年7月出版;
5、《数据库法律保护研究》(专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1月出版;
6、《法官办案手迹》(丛书,主编),湖南大学出版社2003年12月出版;
7、《知识产权基础理论与前沿问题》《专著》,法律出版社2004年10月出版;
8、专著:《日本特许法、商标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年出版;
9、《试论数据库的法律保护》,《法商研究》2002年第1期;
11、《魔术表演的知识产权问题》,《电子知识产权》2002年第9期;
12、译文:《修理、更换与专利侵权》(作者为日本著名知识产权法专家田村善之),《知识产权年刊》第2卷(2006年);
13、《技术措施权及其反思》,《北京大学网络法律评论》(第二卷);
14、《数据库特殊权利保护的缺陷及其完善》,《法商研究》2003年第4期;
15、《数据库产品责任初探》,《电子知识产权》2004年第3期;
16、《论技术措施与著作权的关系》,《电子知识产权》2003年第9期;
17、《也评洛克财产权劳动理论》,《现代法学》2004年第1期;
18、《信息产品责任问题研究》,《中国法学》2004年第6期;
19、《知识产权国际争端解决机制问题研究》,《法商研究》2004年第5期;
20、《TRIPS协议与我国司法审查制度的变革》,《电子知识产权》2005年第3期;
21、《数据库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及其评析》,《法律与适用》2005年第2期;
22、《知识产权霸权主义与知识产权的本土化》,《法商研究》2005年第5期;
23、《TRIPS协议在我国实施的几个特殊问题研究》,《中国科技法学年刊(2005年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12月第1版,第63-136页;
24、《知识产权法定主义及其适用》,《法学研究》2006年第1期;
25、《知的财产法定主义》,日本の「知的财产法政策学研究」2006年第12号;
26、《中国の商标法におけるの先使用の解釈》,日本の「知的财产法政策学研究」2006年第13号;
27、《在先权利的知识产权法解释》,《法律科学》2006年第5期;
28、《中国传统知识的法律保护》,日本の「知的财产法政策学研究」2007年第14号。
3.导演
1959年生于西安
1985-1987就读于北京广播学院导演系
1988-1990就读于西柏林自由大学艺术系
1990-1992就读于慕尼黑大学戏剧艺术系
1992-1995就读于科隆电影电视艺术学院导演系,获硕士学位主要作品
1991年,记录片《妇女王国》
1994年,记录片《欢乐绝唱》
1996年,记录片《痕》
2002年,电影处女作《盲井》
2007年,《盲山》(风格同盲井)
『叁』 请问给唐老鸭配音的李阳和教疯狂英语的李阳是否同一人
不是一个人,给唐老鸭配音的叫李扬
这个是疯狂英语的李阳:李阳祖籍山西,1969年出生于祖国大西北的新疆乌鲁木齐。其父母六十年代大学毕业后响应党的号召志愿支援边疆建设。李阳中学的学习状况不很理想,1985-1986年高三期间因对学习失去信心曾几欲退学,1986年自新疆实验中学勉强考入兰州大学工程力学系。大学一二年级李阳多次补考英语。为了彻底改变英语学习失败的窘况,李阳开始奋起一博,他摒弃了偏重语法训练和阅读训练的传统,另辟蹊径,从口语突破,并独创性将考试题变成了朗朗上口的句子,然后脱口而出。经过四个月的艰苦努力,李阳在1988年大学英语四级考试中一举获得全校第二名的优异成绩。
李阳还和同学合作,用自己的方法进行同声翻译训练,达到了在别人讲话的同时,可以在只落后一、两句的情况下立刻翻译成英语的程度。李阳更是提出了全新的、简单的翻译标准,他称之为"中国人说中国话",只要你是一个受过基础教育的中国人,你就可以成为一个出色的翻译。李阳从大学四年级开始便广泛地参与了大量的国内和国际场合的口译。
在此基础上,李阳摸索总结出一套独特的以一个非英语专业的英语学习失败者为基点的英语学习法,集"听说读写译"于一体,人称"疯狂英语",在发音、口语、听力和口译上卓有成效。疯狂英语将英语的素质教育和传统的考试完美的结合。1989年李阳首次成功地战胜了自我,公开发表演讲介绍这套方法,并开始应邀到各大、中学校传授疯狂英语。多年来,运用这套方法的大、中学生更是创造了托福、四六级和高考成绩大幅提高的惊人奇迹。
1990年李阳大学毕业被分配到西安西北电子设备研究所当了一年半助理工程师,从事军事和民用卫星地面站工作。这一年中他坚持每天清晨在单位九楼顶大喊英、法、德、日语,进一步实践和完善了"疯狂英语突破法"。
1992年,李阳因出色的英语水平被调入广州筹办中国第一家省级英语电台广东人民广播电台英文台,并担任新闻播音员?" TALKSHOW"(脱口秀)节目主持人,同时主持广州电视台的英语新闻节目,是广州地区最受欢迎的英语播音员。
李阳用其独创的方法练就了一口连美国人都难以分辨的地道美语,他配音的广告在香港和东南亚电视台广泛播送。同时,他也是广州著名的独立口译员、双语主持人和美国总领事馆文化处、农业处和商务处的特邀翻译,被人誉为"万能翻译机",圆满地完成了各种大型国际会议、谈判和外事访问的口译任务。例如在中美关系处于紧张状态的一九九三年底,李阳担任了美国众议院外交委员会首席顾问理查德·布什先生关于"克林顿当选总统以来美国对华政策的制订过程"重要演讲的现场口译,获得了中美双方的高度赞赏,会后收到美国外交委员会的特别感谢信。
李阳独立完成的主要口译还有大家熟悉的信息高速公路、移动通讯、知识产权保护、电脑软件保护、最惠国待遇问题、关贸总协定、国际环境保护、公司法和证券等等专题的演讲、国际研讨会和国际电视电话会议。
李阳纯正的美国英语引起不少外国记者的好奇,美国的ABC广播网、英国的BBC、香港电台(RTHK)、日本放送协会(NHK)、苏格兰国家电视一台以及加拿大国际广播电台等都曾采访过他。
1994年,李阳辞去在广东电台的工作,创办李阳·克立兹国际英语推广工作室,全身心投?quot;在中国普及英文、向世界传播中文"的事业。迄今为止已经在全国各地义务讲学一千多声次,听讲人数近千万人。他的奉献精神,赢得了民族工业的鼎力支持,在企业的赞助下,李阳向全国赠送了五百多万套学习卡,为革命老区培训师资并赠送了二十多万元的学习资料。李阳的讲学集爱国主义教育、人生激励和科学快捷的教法与学法于一体。他那发奋进取、百折不挠的传奇经历、强烈的爱国主义激情和极富感召力的卓越口才构成了他独特的人格魅力,鼓舞着千千万万的英语学习者迈上了语言和人生的成功之路,在更高层次、更深意义上掀起了中国空前的征服英语热潮。
李阳打破国际上语言课小班的惯例,数千人甚至数万人一起上课。香港和东南亚的华人慕名来广州接受他的培训。新加坡、日本、台湾和泰国的大公司、学院和培训机构纷纷邀请要李阳前往讲学。李阳的方法同样适合于外国人学习中文。他的学生已经在美国、新西兰、日本等国家开设了"疯狂英语"、"疯狂中文"培训课程。中国人走向世界传播中文和中国文化的时代已经到来!
国内外一百多家报纸、杂志,数十家电视台、广播电台都报道了李阳的事迹和方法,由于他在英语教育和人生激励方面的卓越贡献,国内外传媒和广大英语学习者称誉他为"英语播种机"和"人生激励导师"。疯狂英语风靡全国。
"激发爱国热情、弘扬民族精神;攻克英语、振兴中华。"李阳·克立兹覆盖中国一千个城市、三亿英语学习者的大型全国巡回演讲已经拉开序幕。与此同时,致力于将疯狂英语学习法融入大中小学英语教育、为国家培养实用实战型人才的工程也开始启动。
李阳将继续以自己的不懈奋斗,为中国和世界的外语教学和文化交流作出更大的贡献!
『肆』 杭州唐臣科技有限公司怎么样
简介:杭州科技创新服务导航是一个面向杭州本市高新技术企业服务网站。目的版是为本地高新技权术企业提供一站式科技创新网址导航服务,同时配合本公司科技项目申报服务开展业务宣传普及工作。网站主要服务内容包括,政府科技项目申报服务,最新科技项目申报动态,以及各级科技部门、创业园、科技园、知识产权、公共技术服务机构、公共技术检测鉴定机构、科技文献查询、科技中介结构等单位网站导航服务。
法定代表人:李扬
成立时间:2010-01-12
注册资本:50万人民币
工商注册号:330108000049951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公司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滨安路1197号7幢369室
『伍』 专利权无效后实施费等可否作为不当得利处理
我国《专利法》第47条游离于交易安全价值和公平价值之间,因而使得条文缺乏可操作性,虽可通过法律解释克服这种缺陷,但为了给司法提供明确的裁判规范和为行为人提供明确的行为规范,有必要通过立法予以修正。【关键词】专利权无效/侵权损害赔偿/实施许可费/不当得利/整体性知识产权法 一、问题意识 作为一种竞争手段,专利权侵权诉讼中的被控侵权人、专利权许可使用合同中的被许可使用人或者转让权转让合同中的受让人常常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由此引发的问题是: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已经支付的专利权侵权赔偿费或者专利权使用费、转让费是否应当返还给被控侵权人或者被许可使用人或者专利权受让人?对此,我国《专利法》第47条规定,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调解书,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依照前款规定不返还专利侵权赔偿金、专利使用费、专利权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从解释论的角度看,该条规定包含以下四层意思: 一是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专利权视为从一开始就不存在,也就是说专利权从来就没有存在过,受该专利权保护的技术从一开始就是人人可得而自由使用的技术。 二是在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因为生效判决、调解书或者行政机关的决定书而支付的侵权损害赔偿或者因为合同已经履行而支付的专利权使用费或者转让费,无需返还给被控侵权行为人或者被许可使用人或者受让人,没有支付的侵权损害赔偿或者使用费或者转让费则无需再行支付。 三是因为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比如证据证明专利权人明知自己采用欺骗手段获得问题专利而许可他人使用或者转让给他人,由此给被许可使用人、受让人在投资、担保等交易中造成直接损害的,应该可以理解为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专利人应该予以赔偿。 四是如果专利权人不返还专利权侵权赔偿费、专利权使用费或者专利权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比如,被许可使用人或者受让人花费巨大代价获得专利技术后,由于该专利属于问题专利而导致其产品在市场上毫无竞争力,不但没有营利,反而因为投资巨大而损失惨重,大概可以理解为这里所说的“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 由上可见,从立法目的上看,我国《专利法》第47条首要目的在于确保交易安全,但又试图兼顾公平目的。这一方面可以保护已经事实上形成的交易关系,从而避免为恢复原状而付出的更大成本,另一方面则可以实现特殊情况下的个别正义。应该说我国专利法立法者的初衷是好的。问题在于,该条第一款已经明确规定“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这说明,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相关当事人支付侵权损害赔偿费、使用费或者转让费的权利基础从一开始就不存在。据此推论的话,应该得出专利权人从一开始就不应当获得侵权损害赔偿费、使用费或者转让费,因此应当将有关费用返还给被控侵权人、被许可使用人或者受让人的结论才对。但我国《专利法》第47条第二款、第三款却作出了基本相反的规定。这明显存在一个逻辑问题。这说明,从立法论角度看,我国《专利法》第47条第二款以及在此基础上的第三款规定是存在问题的。 那么,从立法论的角度看,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已经支付的专利权侵权损害赔偿费、许可使用费、转让费究竟应该如何处理呢?下面结合日本的司法实践以及学说精要探讨一下这个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笔者的看法,以求教各位同仁。 二、日本的司法实践和学说 日本专利法第123条虽然列举了各种可以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事由以及请求人的资格,但并没有规定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的法律后果,而是把这个问题留给了司法实践和学理解释。整体上看,日本司法实践和学理解释主要围绕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已经支付的许可使用费、转让费是否应当作为不当得利予以返还进行展开,具体形成了下列三种观点: (一)不当得利否定说 此说属日本的多数说。该说认为,被许可使用人或者受让人由于许可使用合同或者转让合同获得了专利技术,在实施专利技术的过程中获得了利益,尽管专利权被宣告无效了,原专利权人获得使用费或者转让费并不欠缺“法律上的原因”,被许可使用人或者受让人也并没有遭受什么损失,①而且为了防止出现过分复杂的法律关系,也有必要对宣告专利权无效决定的溯及力加以限制。② (二)不当得利肯定说 此说属日本的少数说。该说认为,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由于作为合同标的的专利权不存在了,以专利权存在为前提的专用实施权或者普通实施权当然也就不再存在,进而专利权使用许可合同或者转让合同当然也就应当无效,因而专利权人获得使用费或者转让费就欠缺了“法律上的原因”,必须作为不当得利返还给被许可使用人或者受让人。③ 不当得利肯定说还批评了不当得利否定说所持的被许可使用人或者受让人不存在损失的观点,认为被许可使用人或者受让人支付的“使用费或者转让费”本身就是其所受“损失”,因此即使被许可使用人或者受让人从实施“专利技术”中获得了利益,该种利益也不能成为否定被许可使用人或者受让人请求返还不当得利的积极理由。④ (三)折中说 此说亦属少数派,却多被日本裁判所采纳。该说认为,已经支付的许可使用费或者转让费是否应当返还,首先应当按照当事人的合同约定处理。合同约定不返还的,得遵从当事人的意愿。合同约定返还的,则当然应当返还。合同没有约定的,因欠缺“法律上的原因”,也应当返还。⑤ 在2009年日本知识产权高等裁判所审理的“石风吕事件”一案中,日本知识产权高等裁判所以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合同第6条第1款存在“基于本合同支付的所有费用,任何情况都不予返还”的特别约定,未支持原告要求将已经支付的专利使用费作为不当得利返还的诉讼请求。⑥ 三、笔者的主张 笔者赞成上述第二种主张,即在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被许可人支付的使用费、受让人支付的转让费应当作为不当得利返还给被许可使用人、受让人。不但如此,侵权损害赔偿也应当如此处理。理由如下: 所谓不当得利,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第92条的规定,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可见,承担不当得利之债需要同时具备以下两个要件:1.没有合法根据;2.取得不当利益,并因此造成他人损失,即一方取得不当利益和造成他人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专利权人是否应当将侵权损害赔偿、专利权许可使用费或者专利权转让费作为不当得利返还给被控侵权行为人、被许可使用人或者受让人,关键是看是否符合这两个要件。 1.专利权人获得侵权损害赔偿、专利权许可使用费或者转让费是否存在合法根据?在专利权被宣告无效之前,虽然权利人获得侵权损害赔偿、专利权许可使用费或者转让费具有合法根据,但在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按照我国《专利法》第47条第一款的规定,“专利权视为自始不存在”,因而作为获得侵权损害赔偿、专利权许可使用费、转让费的权利基础从一开始也就不存在了。这说明,专利权人获得侵权损害赔偿、专利权许可使用费或者转让费在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并不存在合法根据,也就是上述日本学者所说的“欠缺法律上的原因”,其获得的利益也就成为了“不当利益”。 2.专利权人取得不当利益,是否因此而给他人造成损失?不当得利否定说认为,专利权人虽取得利益,但并没有因此而造成被控侵权行为人、专利权被许可使用人、受让人的损失,因为这些人从实施专利技术的行为中获得了利益。这种观点是站不住脚的。就侵权行为人来说,由于要将自己的侵权所得赔偿给专利权人,因此根本就不会有所得。更为重要的是,这种所谓的“侵权赔偿费用”根本就是不应该付出的,因为所谓的“专利技术”从一开始就不存在,所谓的“专利技术”从一开始就是其可以不需要付出任何费用、可以自由实施的技术。付出自己本来不需要付出的、可以自由实施的技术挣来的金钱,对于被控侵权行为人来说就是一种损失。 被许可使用人、受让人同样是如此。虽然被许可使用人、受让人可能通过实施所谓的“专利技术”赚取了一定收益,但一方面这种所谓“专利技术”本来从一开始就是其可以自由实施的技术,因此其赚取的这种收益就不能说是专利权人的“专利技术”给其带来的收益,另一方面即使其中的商品价格包括了“专利权使用费”,但由于最终消费者购买的不是“专利产品”,因而极有可能与被许可使用人或者受让人之间发生纠纷,这样一来,被许可使用人或者受让人赚取的收益很可能赔偿给消费者或者用于诉讼成本的消耗,其最终可能就是一无所获。⑦ 当然,上述持不当得利肯定说的日本学者提出的被许可使用人或者受让人支付的“使用费或者转让费”本身就是一种损失的观点也是非常具有说服力的。理由在于,由于专利权从一开始就不存在,被许可使用人或者受让人从一开始就没有必要为此买单,却为此买了单,买单的费用本身当然是一种损失了。 可见,专利权人获得的侵权损害赔偿、专利权人许可使用费或者转让费是符合不当得利之债的要件的,应当作为不当得利返还给被控侵权人、被许可使用人或者受让人。 那么,为什么笔者不赞成折中说中认为可以通过合同约定返还还是不返还的观点呢?是因为按照这种观点进行操作,在实践中将引发更多的争论。一是会引发合同条款本身是有效还是无效的争论。像上述日本知识产权高等裁判所审理的“石风吕事件”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合同条款,就会引发该合同是否属于“霸王条款”,是否免除了专利权人的瑕疵担保责任,是否违背了合同法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共政策等争论。二是会引发专利权人是善意还是恶意的争论。如果专利权人明知自己申请的专利属于根本不应该获得授权的问题专利,其获得的费用是否应当作为不当得利返还?如何证明专利权人主观上是善意还是恶意?三是会引起“事实认识错误”的争论。在上述日本知识产权高等裁判所审理的“石风吕事件”中,原告就提出自己存在“事实认识错误”,将非专利技术当成了专利技术,因此应当适用日本民法典第95条关于意思表示错误因此法律行为无效的规定,而被告则以原告存在重大过失为由,认为应当适用日本民法典第95条关于意思表示错误的人存在重大过失的除外的规定。虽然日本知识产权高等裁判所以“原告作为以营利为目的的事业者在签订专利权独占许可使用合同时,从交易的一般习惯上看,应该对作为合同标的的专利权究竟如何—发明的技术范围、将来被宣告无效的可能性进行检讨”等为由否定了原告“事实认识错误”的主张,但一些学者却撰文认为,该案件中的原告至少存在三个方面的认识错误,即“从一开始就相信该专利不会被宣告无效,从一开始就相信该专利不存在无效的理由,从一开始就相信即使存在无效理由也不会有人提出无效宣告”。⑧这三方面的争论都涉及许多复杂问题,不是三言两语可以说清楚的。与其陷入这些复杂的争论当中,还不如直接采纳不当得利肯定说。 采纳不当得利肯定说的意义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可以有效遏制问题专利申请的数量,提高专利申请质量。一旦专利申请人预计到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获得的侵权赔偿费用、专利权许可使用费、转让费要作为不当得利返还,其花费诸多成本获得的专利权很可能是竹篮打水一场空,就不得不控制申请专利的投机心态,从而提高专利申请质量。 二是可以促使专利权被许可人、受让人在签订许可使用合同或者转让合同时,对专利技术进行慎重的检讨,从而提高获得的专利技术质量,减少纠纷发生的数量。 三是易于司法操作,可以避免诸多复杂无谓的纷争。 四、对我国《专利法》第47条的简要评述 我国《专利法》第47条显然试图在维护交易安全和维护公平价值之间取得平衡。殊不知,这样的价值追究不但使得该条第一款和第二、第三款之间存在逻辑混乱的问题,而且给司法活动造成了很大麻烦。究竟什么是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这种损失是否等同于使用费或者转让费或者损害赔偿费用的支付?既然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原则上没有溯及力,许可使用费、转让费或者侵权赔偿费用就不应当返还,但该条第三款又规定不返还明显违反公平原则,必须全部或者部分返还。这里的公平原则做何种解释?不返还有关费用会给对方造成一定的损失,从而明显违反公平原则,所以不管在哪种情况下都应当返还。但是,这样一来,就会推翻该条第二款规定的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原则上不具有溯及力的规定。⑨ 虽然从解释论的角度看,可以通过各种解释方法巧妙克服《专利法》第47条存在的问题,从而使之得以在实践中应用,但从立法论的角度看,为了给司法机关提供明确的裁判规范,为行为人提供明确的行为规定,我国还是有必要对该条予以修订。具体方法是,直接规定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专利权侵权损害赔偿费用、专利许可使用费、转让费必须返还。 注释: ①[日]丰崎光卫:《工业所有権法》(新版),有斐阁1975年版,第286页。 ②参见[日]吉田和彦:《権利无効の场合既払実施料返还の要否》,《特许判例百选》(第三版)2004年,第207页。[日]吉原省三:《无効审决が确定した场合の支払济実施料などの返还の要否》,山上和则先生还历记念论文集《判例ライセンス法,発明协会2000年版,第26-27页。 ③参见[日]光石士郎:《新订特许法详说》帝国地方行政学会1972年版541.中山信弘:《工业所有権法(上)特许法》(第二版增补版),有斐阁2000年版,第443页。 ④参见[日]才原庆道:《特许の无効と既払実施料の返还の要否》,《商学讨究》第59卷第1号。 ⑤参见[日]才原庆道:《特许の无効と既払実施料の返还の要否》,《商学讨究》第59卷第1号。 ⑥知财高判平成21.1.28“石风吕装置事件”。 ⑦参见李扬:《知识产权法总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64-165页。
『陆』 西南政法大学的知识产权法怎么样
西政今年开设了知识产权班,明年开始面向全国招生~~~这个事国家重点社科项目的!具体怎么样不是很清楚,但是学校很重视。民商法学院有不少好的研究知识产权的老师。
总体上,西政的诉讼法很强,刑诉和民诉都非常的好,另外经济法全国排名第一的。
最后一句,我是西政的学生,以上说法比较客观
还有,中南的你们太、、、、、、、、、、、、
简单放一个年轻老师的资料
曹兴权,1971年7月出生于四川蓬安。2000年毕业于云南大学法学院,获宪法与行政法学专业硕士学位。2003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获民商法学专业商法方向博士学位。2004年9月至2006年9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博士后流动站从事公司法研究。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商法教研室教师,于2 004年、2007年分别晋升副教授、教授。 长期从事民商法的教学与研究,对公司法、合同法、金融法的理论与制度实践有比较深入的认识。公开发表论文20多篇;出版学术著作《公司法现代化:方法与制度》(法律出版社2007)、《保险缔约信息义务制度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参编教材4部;主持或参研国家、省部以上课题7项。 在教学中,极力推崇法律实践教育,努力践行“法律学习生活化、基本理论通俗化”的理念,引MBA案例进入课堂教学,推行以“学生参与的全面性、教学开展的组织性、教学内容的系统性”为特征的“实践教学课堂化”的实践教学模式。 2005年获霍英东基金青年教师奖教学类三等奖;2005年获西南政法大学优秀教师奖;2007年获西南政法大学师德先进个人奖。
『柒』 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的简介
溯及20世纪80年代中期,在联合国知识产权组织和中国专利局的推动下,原华中工学院创办知识产权双学位班,成为全国首批开展知识产权高等教育和专业研究的院校之一,培养了新中国最早一批知识产权高级人才,也是中国高校知识产权研究会的发祥地。1992年,原华中理工大学开始招收经济法学专业本科生,是全国重点理工大学中率先开展法学专业教育的院校之一。1996年,获得当时全国唯一的科技法学专业硕士学位授权点。
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于2001年元月正式成立,在学校文科 “入主流、争一流、创特色、倡交叉”办学思想指引下,经过不懈努力,初步建成了结构合理、学科齐全、特色突出、优势鲜明的办学体系。拥有法学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法学理论、民商法学、经济法学、环境法学四个硕士点和法律硕士专业学位(J.M)授权点,并可以培养法律社会学、传媒法、马克思主义法学、社会政策与法律、知识产权与公共政策等研究方向的博士生。主办有《私法》、《华中法律评论》、《中国科技法年刊》等学术出版物,率先在国内开办了“学术午餐”会,形成了浓厚的学术研究交流氛围。
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师资力量雄厚。法学院荟萃了罗玉中、李贵连、易继明、俞江、郑友德、李扬、贾济东等一大批名师,50余位专任教师中有教授19人,博士生导师10人,副教授12人,博士学位获得者和博士攻读者占教师总数90%。罗豪才教授、梁慧星教授、孙宪忠教授、张新宝教授、吴汉东教授、吕忠梅教授等20余名著名专家学者受聘为兼职教授。
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重视对外交流,已经与美国耶鲁大学、美国哥伦比亚大学、美国密苏里大学、英国牛津大学、英国剑桥大学、德国拜罗伊特大学、荷兰莱顿大学、日本北海道大学等世界著名学府建立了广泛的国际合作和交流关系。同时,还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全球水伙伴组织(GWP)和我国港澳台地区高校或科研机构展开了各种形式的合作与交流。
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院长由国内知名中青年学者易继明教授担任,著名科技法学家罗玉中教授受聘为名誉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