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拍卖的土地使用权
❶ 关于土地使用权被人民法院查封拍卖后如何办理变更土地登记的答复
根据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土地管理局《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涉及土地权属案件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闽国土[2000]035号)和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04]5号)精神,经研究,函复如下: 你区由龙海市原管辖的步文、郭坑两镇组建而成,原由龙海市登记注册的土地使用权,人民法院依照上述文件规定查封拍卖的,在难以取得被执行人配合(如拒不提供土地使用权证或称遗失等不来协助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的情况下,买受人可以凭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权利申请办理土地权属变更手续。如果原登记注册档案仍在龙海市的,应先办理土地登记档案移交手续。你区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时,一并注销原土地使用者的土地登记。在办结后,应将注销结果书面通知原土地使用者。 人民法院执行集体土地使用权或处理农村房屋涉及集体土地的,经与你局取得一致意见后,可以裁定予以处理,有关权利受让人应到你局办理土地征用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有关税费。符合农村集体非农建设用地流转政策的,参照其执行。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 二○○四年四月十三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❷ 法院处置拍卖土地使用权需交纳什么税和费用,税率是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内2016〕36号,以容下简称36号文)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三十五)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目前,营改增政策尚未明确农场收到的土地承包费是否免征增值税。如明确属于免税收入可以开具零税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https://..com/question/812223522821907172.html
❸ 法院拍卖房产,土地使用权不是被执行人的怎么办
所以我去的拍卖的房子最好不要买,你买下来里面的人不搬了多麻烦
❹ 法院拍卖的自建房,有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需要土地分割,办理流程是怎样的
这个只要在你买卖复完成以后有制法院和你一起去办理相关的流程,只要你买下来以后就可以去办里相关的手续,这个是要去国土资源局去办理的,要拿上你的身份证以及买卖合同,还有就是土地使用证,这样就可以去国土资源局去办理相关的手续。
❺ 通过法院拍卖国有土地使用权怎样办理过户手续
拿着法院的生效判决书办理过户,
出让日期是办理时间,出让金即拍卖价格。税费等另行向税务部门支付。
❻ 司法拍卖的土地 是土地使用权还是国有土地出让
您好,我是注册执业的土地估价师和房产评估师。关于您所咨询的问题,司法拍卖的土地,需要核实是集体土地还是国有土地。一般对应的是经济合同,则为国有土地使用权,或者集体建设用地。如果是国有土地,需要根据估价期日,核定剩余年期下的证载用途和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市场价值。如果对我的回答满意,记得选为最佳答案。未尽事宜,可以私*信联系。
❼ 法院可否拍卖这宗国有出让土地的使用权
案情2012年,法院裁定执行张某一宗1160平方米的国有出让土地的使用权,公开拍卖后依法向国土资源局送达执行告知函。经调查,该宗地在城镇规划区之外,于2010年取得,用途为住宅。因受地震和强降雨影响,2010年确权时该宗地上两间房屋已坍塌,场地属平整状态。对于如何处理该宗地,国土资源管理人员产生了异议。一种观点认为,应当收回该宗国有土地使用权。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出让土地“投资总额达25%以上”才能公开转让净地。当地省政府文件规定,出让净地应当由政府收回公开拍卖。因此,法院不应直接拍卖这宗净地,而应由政府按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提前收回这宗空闲土地的使用权。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该宗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应当收回,县国土资源局应配合法院对该宗地的拍卖,但可在执行中提出行政建议。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形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按照出让合同约定的投资开发条件,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要完成投资总额的25%以上。但本案并不适用该条款,该宗地上的房屋是受到自然因素的影响才坍塌,是因不可抗力而成为净地的,当初的出让合同中也没有约定宗地投资总额,无法判断是否完成“投资总额的25%”。而且,《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条对该法的适用范围作了明确规定,即适用于在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管理。结合本案例,该宗地是在城镇规划区之外的国有土地,不应适用该法。因此,县国土资源局应配合法院对该宗地进行拍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土地使用权、房屋时,不对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进行实体审查。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认为人民法院查封、预查封或者处理的土地、房屋权属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审查建议,但不应当停止办理协助执行事项。本案中,法院已向县国土资源局发出执行告知函,县国土资源局应当配合法院的拍卖。(作者单位:四川省苍溪县国土资源局)
❽ 法院裁定土地使用权
这里前提债务人是将“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给银行,是吗?
1、当债务内人容不能偿还债务时,抵押权人是不能随便转让抵押物的,一般以拍卖抵押物的形式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2、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适用前提是房地产权利受到限制(如查封,保全等),这里没有受限制;
3、你说的接收人是谁?法律上没有这个概念;
4、原合同内容是什么?权利义务是什么?
1)如果原合同是关于土地使用权的买卖,那就别写抵押权人这种误导人的话另外无视第1点。
2)是否履行还要看对方的诉求和法院的判决,看是解除合同并赔偿还是赔偿违约责任并履行合同。
ps:法律术语别乱用,极度误导人Orz,人类语言就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