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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管理方面的启示

发布时间: 2021-01-30 12:01:12

A. 分析Napster案对我国电子商务活动中版权管理的启示。

MP3免费时代的终结</B>作者:马章凯 阅读2196次 更新时间:2001-8-12

网上传播音乐作品同样构成侵权——从Napster诉讼案看网上音乐作品的版权保护 一、 MP3与Napster
MP3是音频文件的新的压缩标准,由于它体积小,失真少,便于传播,利用这种技术制成的光盘,一张CD上可以容纳几百首歌曲,一出现就获得了广大用户的认可。如果说MP3的出现成为音乐唱片业的一场革命的话,那么MP3交换软件——Napster的诞生在音乐传播史上就更具有了划时代的意义。
Napster是一个多功能的工具软件,具有搜索、在线播放、在线通讯等功能。网民们可以通过Napster与其它网友相互交换自己拥有的MP3及其它格式的音乐文件,实现音乐资源共享。Napster将MP3文件格式与Internet传播方式完美地结合在一起,它出现之后,立即风靡全世界,至今已拥有近4000万用户,足以改变传统音乐的销售模式,影响到各大唱片公司的音乐销售量。

二、 Napster诉讼案
一项新技术的产生,总要对整个法律产生冲击,其中受影响最大的毫无疑问就是知识产权相关法律。世界上普遍对音乐及其制品采用的是版权的保护。MP3和Napster的出现又一次使我们面对了这样一次变革。Napster使音乐的传播变得方便、快捷,而且公众无须为此付费,唱片公司的利益就受到了侵害。由此形成一对矛盾。
音乐制作人与权利受让人、唱片公司首当其冲,代表了版权人的利益,音乐作品的使用者、传播者等等公众是矛盾的另一方,版权人要努力维护自己的权益,以从自己的创作和工作中获得最大的利益。公众则希望以最小的代价得到这一些东西,版权法就是用来调和这一对矛盾的工具。它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要使版权人能够从制作中取得利益,以鼓励进一步创作,一方面使创作成果公众中得以传播、发挥其最大的效益。人类历史的发展总在重复这一过程:收音机的产生、录像权的发明,复印机的出现,无一不是如此。在一次新技术的出现总在一定时期内引起混乱,然后法律做出最后的调整。利益平衡,是版权法存在并不断发展的根本动力和基础。
唱片公司在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害时,必然要寻求法律救济。1999年12月,RIAA(美国唱片工业协会)代表时代华纳公司、索尼音乐公司、环宇音乐公司和百代音乐公司等世界知名唱片公司,以侵犯著作权和剽窃知识产权为由,针对网络上最大的MP3音乐交换网站Napster提起诉讼。Napster主张它只是一家网络服务提供商,对用户的行为并不负责。并且,根据1992年的家用录音法(AHRA),(1)他的用户共享非商业用途的音乐文件并没有违反版权法,而是对知识产权的“公平使用”——允许人们因个人的非商业用途复制音乐、文件和艺术品。(2)Napster把自己看作音乐行业的扩音器,认为他们的服务可以帮助音乐市场的成长。

三、 美国第九巡回法院的判决
美国的法院对待这一诉讼的态度是极为谨慎的,最高法院甚至认为“应该由国会来做出决定”,因此本案的诉讼进行的颇为艰难。经过一年多的马拉松式的诉讼,2001年2月12日,美国第九巡回法院终于做出了裁决,他们认为:Napster必须停止交易有版权注册的音乐,并且Napster公司可能还要因此承担“代理侵权责任”,因为“Napster案并非不适用DMCA”。(3)根据DMCA的相关规定:版权人有明确的证据证明自己享有权利时,服务提供者有义务停止侵权,但并不承担赔偿责任。上诉法院还推翻了地方法院作出的关于关闭Napster的判决。
值得一提的是,美国第九巡回法院的裁决要求Napster停止侵权,而非权利人所要求的停止服务。(4)这二者存在根本的不同:停止侵权的后果指,对Napster网站上的共享音乐文件,如果版权人向Napster指出自己是权利人并提供了相关证据,据之要求Napster停止侵权,则Napster必须停止对相关音乐文件的共享服务。停止服务则意味着Napster交换软件本身是非法的,Napster除停止侵权外,还必须停止Napster音乐交换软件的继续使用。
可以看出,判决虽然认定Napster构成侵权,但对Napster音乐传播模式的创新是肯定的,并不想通过判决扼杀新技术的发展。其实这与本案的原告——唱片公司的利益是一致的,正如德国贝塔斯曼公司在其下属公司结盟Napster后所言:文件共享服务为音乐作品提供了理想的营销平台,提高了艺术家们在公众当中的知名度。
因此,Napster被判侵权可能仅仅意味着网上音乐的传播免费时代的终结,而非Napster本身的死亡。(5)

四、 对我们的启示
事实上,国内已经有了类似的案例。1999年,国际唱片业协会(IFPA)就曾代表其全球1400多个会员公司向国内数家提供MP3上传下载服务的网站提起诉讼,后来该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调解结束,涉案网站删除了侵权内容,不再进行相关链接。当时国内关于互联网上版权的性质及其法律意义领域的研究才刚刚起步,美国的案子也还没有结果,所以进行的很困难,而且由于有关各方的低调处理不为人知罢了。
Napster的败诉,产生的影响是世界性的。虽然外国的判例对我国并无法律上的约束力。但我们应当注意到,这几年来,我国各界对这一领域的研究和认识已逐渐深入,今后,很可能会发生大量的类似诉讼,国内的MP3业者都应该充分认识到网络音乐也有版权,从而避免产生纠纷,造成损失。
目前,与MP3有关的技术厂商大致可以分为三类:硬件商、软件商、网站。因为做硬件的一般不会把音乐文件固化在MP3播放机上,涉及的主要是专利等其他的知识产权领域的问题,与本案的判决基本无关,(6)暂时不予讨论。国内目前也出现了一些MP3的软件,大致有两类,一类是转换工具,即将音乐文件转换成MP3格式。一类是搜索交换工具,即用于查找MP3文件,并可提供交换共享的工具。但我在前面的分析中一直强调一个问题:法律要保护版权人的利益,但不会随意扩大责任范围,禁止新技术的发展和使用,所以软件商面临的问题也不大。
只有提供音乐文件上传下载服务的网站才是问题的焦点。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12月日颁布了《解释》,其中吸收了大量的国外知识产权网络保护法律成果,尤其是关于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责任等问题的认定预处理基本与美国DMCA的有关条款的精神相一致。根据《解释》的规定,网站要尽量做到以下几点,才能避免侵权:
1、 对于网站本身提供的音乐文件,要获得足够的授权,即尽量取得版权人的同意和书面授权,同时要注意保护版权文件的权利管理信息。出版单位名称、地址、作者署名、版权声明等信息就属于“著作权管理信息”,因为《解释》规定对“著作权管理信息”的删改同样属于侵权行为。(7)
2、 对于提供音乐文件上传的网站来说,一定要对用户的身份进行全面的登记,一旦发现侵权,可以提供足够的证据。网站自身要建立完善的服务措施,定期或不定期对网站内容进行检查,发现侵权内容及时删除。网络服务提供者如果及时采取措施移除侵权内容,依《解释》第8条的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不承担侵权责任。
3、 当著作权人向网站发出警告时,要及时查验并采取措施。根据《解释》有关规定,著作权人可以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侵权内容,要达到这个目的,著作权人需要先履行一项义务,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何谓“确有证据的警告”?《解释》第七条规定,身份证明、著作权权属证明及侵权情况证明三项证明齐全就算是“确有证据”。因此,当网站收到这样的警告时,首先要查验证明文件是否齐备,如果齐备就可以删除侵权内容,因此删除侵权内容并不构成对网站与内容提供者的合同的违反。
4、 一旦网站被诉侵权,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应对。《解释》第六条为网络服务提供者规定了一项法定义务,违反该法定义务即构成侵权。该项法定义务是指:当著作权人确有证据证明被侵权,并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出请求时,网络服务提供者有义务向权利人提供侵权行为人在网络上的注册资料。违反此项义务,人民法院依据《民法通则》第106条(8)的规定可以追究其侵权责任。
5、仅提供链接的网站不能构成侵权。《解释》没有把网络链接规定为侵权行为,因此,仅仅提供与MP3网站的链接不能算是侵权。因为链接原本就是互联网的根本特征之一,没有了链接,互联网也就失去了生命力。
注释:
1.《Audio Home Recording Act of 1992》,即美国现行著作权法第十章。
2.类似于国内《著作权法》确定的对版权作品的"法定许可"方式使用。
3.美国 1999年颁布的数字化千年版权法。
4.国内网站提供的消息版本各有不同,两种说法都有。笔者从网上查到判决书,裁决内容如文中所引,是停止侵权。
5.这一点从德国贝塔斯曼公司与Napster的合作也可以看出。
6.1998年10月,RIAA认为MP3播放设备属于可能构成侵权的数字录音设备之一种,依据《AHRA》将最大最早的MP3播放设备制造商Diamond告上法庭,法院最终裁定被告应向美国著作权局提存一定权利保证金,以分配给有关著作权人作为补偿,但同时认为原告受到的损失并非"不可恢复的损害",从而拒绝对被告核发禁止令。我国并无此类规定。
7.参见《解释》第九条。
8.《民法通则》第106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来源:

B. 如何理解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与著作权人、相关权人的关系

目前公认两者之间是一种“授权”关系,在自愿许可的基础上各国的观点归结起来有三种:一是委托代理关系;一是信托关系,中国采之;一是权利转让关系。 我个人认为定性为信托关系是比较妥当的。

两者关系若为委托代理关系,在自愿许可的情况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行动势必会受到很大限制,且随着技术的革新出现的新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很难及时有效的管理,因为他还要向权利人重新获取代理权;两者若为转让关系,集体管理组织成为著作权人,行使权利是方便了,却对原始的权利人不利,权利人不能要求今后可能出现的新的著作权利益,这无疑是对著作权人利益的折损,不利于调动作者创作的积极性。而定位为信托关系很好地解决了这些问题。

著作权地集体管理是一种自益信托,“自益信托是委托人为委托人与受益人同为一人的利益而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而言”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名义权利人,但是其一切行为都必须为著作权人的利益,收益也归著作权人,切合了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宗旨。

C. 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意义

主要是提高保护有维权的效率考虑。

D. 什么是著作权管理是著作权的部门是什么

著作权,又称为版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的总称。其中著作人格权的内涵包括了公开发表权、姓名表示权及禁止他人以扭曲、变更方式利用著作损害著作人名誉的权利。

著作财产权是无体财产权,是基于人类智慧所产生之权利,故属智慧财产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在中国实行自愿登记原则。

(4)著作权管理方面的启示扩展阅读:

实质条件:

实质条件是指法律对作品的要求,大体有两种标准。一种标准是只要特定的思想或情感被赋予一定的文学艺术形式,这种形式无论是作品的全部还是其中的局部,也不问该作品是否已经采取了一定物质形式被固定下来,都可以依法被认为是受保护的作品。

另一种标准是,除了具备作为作品的一般条件,即表现为某种文学艺术形式外,还要求这种形式通过物质载体被固定下来,才可以获得著作权法保护。按照这种标准,口述作品以及一些即兴创作的舞蹈、音乐、曲艺作品,就可能被排除在著作权法保护之外。

《伯尔尼公约》第二条规定,对未以物质载体方式固定下来的作品是否提供著作权法保护,由各国自行决定。我国著作权法采用第一种标准。口述作品等均可以成为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因此,所谓实质条件,是指法律以文学艺术作品的产生作为取得著作权的惟一的法律事实。

E. 版权保护的重要性体现在几个方面

版权保护是非常重要的事情,不仅仅是对个人而言,对国家、行业的发展也是非常的关键。只是有很多人并不能明确的认识到版权保护重要性,所以会对它不太了解。那么,版权保护的重要性体现在几个方面?版权保护的重要性体现在几个方面版权保护,又称著作权,最终目的不是如何防止使用,而是如何控制使用,版权法的实质是一种控制作品使用的机制。中国因特网版权保护的关键是在促进网络发展和保护著作权人利益间寻求平衡,当务之急是尽快完善这方面的立法。版权,又称著作权,包含以下人身权和财产权: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在我国,著作权是从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的,人身权利中除了发表权外没有期限限制,发表权一经行使即穷竭,如果在作者死后50年内不发表,就不再保护。财产权利的保护期限是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50年,如果作品创作完成后50年未发表的,不再保护;另外,法人和其他组织视为作者的作品以及电影、电视、录像作品和摄影作品和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其保护期都是作品首次发表之日起50年,创作完成50年内不发表就不再保护。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限为25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25年的12月31日。保护期满前,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向软件登记管理机构申请续展25年,但保护期最长不超过50年。软件开发者的开发者身份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在我国版权保护的行政机关是各地的版权局,对版权进行日常行政管理,随着版权意识不断增加,在北京等直辖市版权局下设版权保护管理中心,提供版权登记版权维权版权贸易等服务,但在一般省份,这类服务机构还不够健全,除杭州等经济发达地区设立了副省级城市的版权保护管理中心外,这个版权保护还处于初级的阶段。

F. 版权保护的重要性体现在哪些方面

版权保护是非常重要的事情,不仅仅是对个人而言,对国家、行业的发展也是非常的关键。只是有很多人并不能明确的认识到版权保护重要性,所以会对它不太了解。那么,版权保护的重要性体现在哪些方面?版权保护的重要性体现在哪些方面?版权保护的重要性体现在哪些方面?版权保护,又称著作权,最终目的不是如何防止使用,而是如何控制使用,版权法的实质是一种控制作品使用的机制。中国因特网版权保护的关键是在促进网络发展和保护著作权人利益间寻求平衡,当务之急是尽快完善这方面的立法。版权,又称著作权,包含以下人身权和财产权: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在我国,著作权是从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的,人身权利中除了发表权外没有期限限制,发表权一经行使即穷竭,如果在作者死后50年内不发表,就不再保护。财产权利的保护期限是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50年,如果作品创作完成后50年未发表的,不再保护;另外,法人和其他组织视为作者的作品以及电影、电视、录像作品和摄影作品和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其保护期都是作品首次发表之日起50年,创作完成50年内不发表就不再保护。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限为25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25年的12月31日。保护期满前,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向软件登记管理机构申请续展25年,但保护期最长不超过50年。软件开发者的开发者身份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在我国版权保护的行政机关是各地的版权局,对版权进行日常行政管理,随着版权意识不断增加,在北京等直辖市版权局下设版权保护管理中心,提供版权登记版权维权版权贸易等服务,但在一般省份,这类服务机构还不够健全,除杭州等经济发达地区设立了副省级城市的版权保护管理中心外,这个版权保护还处于初级的阶段。版权保护的重要性体现在那些方面?版权保护重要性体现在很多的方面,希望大家在面对版权保护的时候也能够出自己一份的力量,将版权保护工作给做好。

G. 如何做好版权管理

版权的管理也称之为著作权管理,是指国家对版权事宜的专业性行政管理。国家职能的一个内方面,整个国容家行政管理的组成部分。有关版权行政管理事务,必须依照版权法的规定由版权主管机关负责实施。在建立版权制度的国家,大都设有版权局。关于版权局的法律地位,各国有不同规定。当然对于版权侵权的也需要版权人及时汇报侵权。
与我国规定不同的,有些国家规定,他们是版权局是政府所隶属的行政管理机关;有的国家规定,版权局是一个独立的社会组织。版权局的管理活动涉及版权的取得、转让、使用以及处理版权纠纷、提供版权情报、交涉涉外版权事务等各个方面。我国有版权局,也有一些以协会方式存在,辅助政府工作。
我国今年来网络版权盗用、侵权严重,因此近几年开启网剑行动,针队网上版权侵权的事务处理,做好版权盗版打击的工作;当然版权人本身不能认为版权就是国家的事情,全权交给国家管理就好了,还需做好及时的版权监督工作,一经有版权侵权的事情发生可以直接汇报给版权局进行投诉举报的形式。

H. 如何破解著作权集体管理难题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建立的权利信息查询系统能否作为认定该组织享有权利的初步证据?对授予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管理权的主体,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履行初步审查义务。该义务应当审查什么内容,审查到什么程度?如何平衡对待集体管理组织提起的诉讼与非集体管理组织成员提起的诉讼?如何确保通过“相互代表协议”取得的权利合法有效?……
以上这些问题,伴随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应运而生,且与之相关的案件近年来呈现快速增长趋势。在审理涉及这些问题的案件时,做到既解决纠纷,又促进作品更广泛的传播,是我国各级法院正在努力的目标。日前,在国家版权局版权司、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联合举办的“著作权集体管理与著作权保护研讨会”上,来自版权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权利人等各方代表人士,就上述著作权集体管理领域的问题进行了研讨。这次研讨将进一步促进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完善,提高著作权集体管理相关案件的司法审判水平,推动著作权集体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
著作权集体管理是一种通行于国际的著作权管理制度。传统的著作权管理方式是著作权人自己行使权利,或许可他人使用并收取相关版权费用。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作品使用人和使用方式日益扩大,著作权人控制不了作品所有方式的使用,这就必然导致著作权人对作品的管理越来越困难。在这种背景下,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随之产生。
相对国际上日臻成熟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产生不过数年时间。2001年我国著作权法第一次明确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2006年正式出台《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目前我国已建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包括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和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等5个协会。
建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认为是我国政府加大版权保护工作的重要举措之一。国家版权局版权司司长王自强在“著作权集体管理与著作权保护研讨会”上表示,著作权集体管理是衡量一国著作权保护水平高低的重要标志之一,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不仅仅保护作者的利益,还保障了使用者合法传播作品,保护公众能够及时有效地欣赏文化领域的内容。在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还是解决著作权纠纷最便捷、最有效的手段。
但是,随着信息化、网络化为代表的高新技术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著作权集体管理领域出现了诸多亟待解决的难题,特别是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相关的案件大幅增长,且案情纷繁复杂。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陈锦川在此次研讨会上表示,著作权集体管理是著作权保护的重要内容之一,虽然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还有需要完善的地方,但是坚持在日常管理中充分发挥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作用,在司法实践中更好地维护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对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提高,对于作品的更广泛传播,都将起到非常直接的促进作用。
北京市朝阳区是著作权案件高发区域,作为北京市6个城区中人口最多、面积最大、知识经济发展较快的行政区,朝阳区内不仅有CBD,有众多世界500强知名企业,还有中央电视台等文化传媒巨头,以798艺术区为代表的文化创意产业,以秀水市场为代表的销售市场,知识经济在区域经济中占有重要的地位。据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副院长邹学东介绍,自从2008年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突破1000件以来,该院近年来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呈现出持续增长的态势,其中包含了大量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有关的案件。邹学东表示,这类案件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多,且法律关系复杂,尤其在如何理解和适用《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具体规定方面,行政管理部门与司法机关有时候会存在不同观点与认识,亟待进一步明确标准、统一司法尺度。
“‘著作权集体管理与著作权保护研讨会’集中了著作权集体管理中存在的难点问题,对这些问题的分析与探讨,将进一步促进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完善,促进著作权集体管理相关案件的司法审判水平,推动著作权集体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邹学东认为。
议题一 信息查询结果能否作为权属证据?
信息查询结果作为初步证据的前提是授权合同没有瑕疵
依据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建立的信息查询系统,是否可以作为权属的初步证据?
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建立权利信息查询系统,供权利人和使用者查询。权利信息查询系统应当包括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管理的权利种类和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名称、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授权管理的期限。权利人和使用者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管理的权利的信息进行咨询时,该组织应当予以答复。”依据该条例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建立权利信息查询系统,供权利人和使用者查询。那么,这个权利信息查询系统的查询结果,能否作为认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享有权利的初步证据?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林子英认为,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审判人员经常会遇到这个问题,由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管理的作品数量众多,权利信息量大且繁琐。在这种情况下,集体管理组织代表权利人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权利,如果要求逐个案件单独举证,对权利人来说,确实具有一定的难度。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副总干事马继超倾向于将信息查询系统作为初步证据。但他也认为,查询系统作为初步证据的前提是集体管理组织与权利人(会员)签定的授权合同没有瑕疵。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副总干事刘平表示,该协会与权利人(会员)签定的都是格式合同,除了明确声明保留的以外,权利人是将所有现有作品授予音著协。但是,音著协比较详细的信息查询系统只对会员和有兴趣与该协会签约的潜在使用者开放。他认为,要求集体管理组织对所有信息全部透明是不现实的。至于该信息查询系统能否作为权利的初步证据,刘平认为,这还需要司法部门根据具体案件来判定。
国务院法制办法规处处长金武卫则对信息查询系统作为权属证据持否定态度。他认为,作为权利人自愿加入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自身并不是一个权利主体,他们的权利都是来源于权利人的授权,这些授权大部分限于一些小权利。在这种情况下,将信息查询系统作为权属证据是不合适的。
议题二 初步审查义务如何把握度?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作为原告提起的诉讼中,要解释清楚权利是如何获得的
对授予管理权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履行初步审查义务。该义务应当审查什么内容,审查到什么程度?
目前,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采取的是自愿加入的方式,对于加入这些集体管理组织的权利人,则要求双方签定合同,明确授权内容。这就要求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获得授权时,要对权利人进行初步的审查。
“在一些案件中,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不能说明权利人授予该组织作品权利的具体状况,这应该是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未尽到审查义务造成的。”林子英表示。
国际作者作曲者协会联合会亚太区总干事洪伟典介绍,在国际上,大多数的国家都要求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审查权利的源头。在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作为原告提起的诉讼中,要解释清楚权利是如何获得的。
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周亚平说,现实中曾遇到有些人甚至将自己不享有权利的作品拿来授权。这就要求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获得授权时,要进行相应地审查。
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副总干事林涛认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获得权利环节,应该对权利人的身份进行初步审核。以该协会为例,在权利人加入时,要求对原作品出示原始底片和原始技术文件,作者的详细信息都要进行备案,包括真实姓名、笔名等。由于权利人的作品数量非常大,有时候无法全部进行登记备案,则要求他们把最具代表性的作品体现在授权合同中。
议题三 如何平衡集体管理组织诉讼与个人诉讼?
集体管理组织的会员单独提起诉讼,会打击合法使用者对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的信心
我国著作权法第八条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根据权利人的授权,可以对侵权行为提起法律诉讼。对没有加入集体管理组织的权利人,集体管理组织不能代表其行使权利或提起诉讼。”这就造成了现实中,许多使用者如KTV,在支付相关版权费用并获得集体管理组织的许可后,仍然可能面临非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成员的起诉。这些提起诉讼的权利人,如果是那些非集体管理组织会员,还有情可原,真正让人头疼的是,一些参加集体管理组织的会员也在提起个人诉讼。而且这样的行为,完全合理合法。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则对于部分权利人拒不加入集体管理组织、进行个人诉讼的行为,普遍持反对态度。他们认为,通过集体管理组织进行统一的利益分配,对绝大多数权利人来说,才更公平。对会员个人提起诉讼的行为,集体管理组织更是“深恶痛绝”。
刘平认为,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最直接最单纯的目的,就是为了更好地维护权利人的利益,保证那些无法单独起诉的权利人能够获得收益。即使提起相关诉讼,也是为了促使更多的使用者支付许可费用,然后通过集体管理组织向权利人进行分配,以达到在权利人与使用者之间建立和谐授权机制,化解矛盾。如果权利人单独提起诉讼,特别是集体管理组织的会员单独提起诉讼,则会打击合法使用者对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的信心,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冲击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
然而,现实中这样的案例越来越多。其中在国内引起广泛关注的便是中国台湾著名音乐人叶佳修。近年来,叶佳修在国内不断提起著作权侵权诉讼,仅在湖北省就提起113起诉讼,起诉对象均为当地规模较大且已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支付过版权许可费用的KTV。叶佳修提起这些诉讼,几乎毫无例外得到法院支持,被告或是被判侵权赔偿,或是与其达成和解,向其支付大笔赔偿金。
更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愤愤不平的是,在叶佳修个人提起的诉讼案中,其获赔数额都高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类似案例中的获赔数额。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一致认为,应该大幅提高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提起的诉讼中的判赔金额,同时降低对于个人诉讼中的判赔金额。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总干事王化鹏很直接地指出,叶佳修“背后”存在一个诉讼代理组织,策划并组织实施一系列的诉讼。如果任由这样的情况发展下去,会让一部分权利人群起效仿,也会造成诉讼爆发性增长。王化鹏认为,司法实践中应该对这类行为给予一定的制约。

中国唱片总公司总经理周建潮表示,司法部门应该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给予鼓励,应该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提起的诉讼判定更高的赔偿金额;对于个人提起的相关诉讼,判赔金额应该降低。
议题四 涉外相互代表协议是否有效?
由于是境外形成的证据,涉外相互代表协议内容的认定非常复杂
如何确保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相互代表协议”取得的权利合法有效?
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可以通过与中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订立相互代表协议的境外同类组织,授权中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管理其依法在中国境内享有的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前款所称相互代表协议,是指中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与境外的同类组织相互授权对方在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进行集体管理活动的协议。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与境外同类组织订立的相互代表协议应当报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备案,由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予以公告。”
来自法院的专家认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如果涉案作品为境外作者的作品,在审查原告的权利过程中,就需要审查国内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与境外的集体管理组织之间的相互代表协议、境外的集体管理组织与作者之间的合同以及作者身份三方面的证据。此时,由于涉及作者身份的证据可能都是境外形成的证据,还有原告以境内的出版物来作为证明境外作者身份的证据。这种情况下,对于作者身份及权利的认定都更加纷繁和复杂。
林子英认为,在涉及相互代表协议作为证据的案例中,国内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与境外的同类组织签定有关协议时,要明确协议内容。(知识产权报作者祝文明)

I. 著作权的管理

一、著作权的行政管理著作权的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七条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著作权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著作权管理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有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所列侵权行为,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地方人民政府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查处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侵权行为。二、著作权的集体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八条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非营利性组织,其设立方式、权利义务、著作权许可使用费的收取和分配,以及对其监督和管理等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J. 版权保护的重要性体现在哪些方面呢

版权保护的重要性体现在哪些方面?我们国家对于版权的保护是很重视的,但这并不是口说无凭的,你可以通过了解版权保护的重要性体现在哪里,得知这一结论是如何得出的,让我们一起来看看这个结论从哪里体现出来吧。版权保护的重要性体现在哪些方面?版权保护,又称著作权,最终目的不是如何防止使用,而是如何控制使用,版权法的实质是一种控制作品使用的机制。中国因特网版权保护的关键是在促进网络发展和保护著作权人利益间寻求平衡,当务之急是尽快完善这方面的立法。版权,又称著作权,包含以下人身权和财产权: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在我国,著作权是从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的,人身权利中除了发表权外没有期限限制,发表权一经行使即穷竭,如果在作者死后50年内不发表,就不再保护。财产权利的保护期限是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50年,如果作品创作完成后50年未发表的,不再保护;另外,法人和其他组织视为作者的作品以及电影、电视、录像作品和摄影作品和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其保护期都是作品首次发表之日起50年,创作完成50年内不发表就不再保护。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限为25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25年的12月31日。保护期满前,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向软件登记管理机构申请续展25年,但保护期最长不超过50年。软件开发者的开发者身份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保护版权的方法有哪些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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