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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海域使用权

发布时间: 2021-01-29 18:29:14

㈠ 国家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土地所有权,海域使用权,哪个不需要进行不动产登记

土地归国家所有是法律规定,不需要登记。

㈡ 民国时期的土地买的土地,有买卖的纸张依据,请问到现在这土地是属于集体土地还是国有土地

根据我国《物权法》第46条至第52条规定,以下财产属于国家所有:矿藏、水流、海域;专城市的土属地和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森林、土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但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也就是说土地只属于国家或集体,个人只享有使用权。
使用权包括农村土地承包使用权和城市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根据《物权法》第126条第1款规定,耕地承包期为30年到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2条规定,按照土地的不同用途,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为:1 居住用地70年,2 工业用地50年,3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4 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5 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宅基地使用权,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随着自然灾害的发生才会发生宅基地使用权的消灭。
至于国外,据我的了解应该是这样的规定:在购买房屋的时候,土地的所有权也随着被转让,这点我不是很清楚。

㈢ 集体土地使用证能不动产登记吗

自从国家颁布不动产登记法以后,很多农民朋友就对农村不动产登记这一块有了很多疑问,比如农村不动产登记有什么用?登记的话是登哪些东西?这些农民朋友所关心的问题,接下来一起来了解下。

一、农村不动产登记登什么?

集体土地所有权;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森林、林木所有权;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筑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二、农村不动产登记有什么好处?

1、房屋便于抵押贷款:

农村的房子如果证件齐全,尤其是房子的不动产证,就可以进行银行贷款,这就帮助很多农民朋友解决了资金不足的问题。

2、房屋利于领取拆迁补偿:

虽然在征收农村的土地时,都会给予农民相应的补贴。但如果房子有不动产证,那么除了宅基地的补偿,还可以得到属于房屋的补偿费用。

3、更好地避免房屋纠纷

不动产证不仅可以证明房子的归属,同时还清晰地记录了房子的面积、边界,这样可以有效避免农村潜在的房屋纠纷。

三、农村不动产登记条件是什么?

1、权利主体合格。申请人即是房屋的权利所有人;有合格的身份证明。房屋权来源合格,并提供相关证件证明真实有效合法。

2、经过公告、听证,利害关系人没有异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登记需要提交的相关资料。

4、办理初始登记时,村民自建房屋必须提交宅基地使用证,农村集体组织建设的房屋必须提供集体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5、对于村民自建三层(含三层)不要求提交工程竣工验收证明,对于村民组织建设的房屋则要求必须提供工程竣工验收证明。

6、为避免给违法购买农村宅基地的城市居民建设的房屋办证,《暂行办法》明确要求申请房屋初始登记时,必须提供申请人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证明。

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涉及农村千家万户,关系到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国家、省、市加快推进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是依法保护宅基地使用权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是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重要手段,也是农村集体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和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重要基础和保障。其实有关农村不动产登记政策当中,很多问题都会涉及到,比如一户多宅怎么办?宅基地超面积的如何确权等,有些政策规定还是要看当地政府部门如何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㈣ 什么是物权法的海域使用权制度

物权法首次以基本法的形式明确规定了包括海域所有权和海域使用权的海域物权制度,即,物权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依法取得的海域使用权受法律保护”。海域物权制度的确立在我国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从理论层面来看,海域物权尤其是海域使用权制度是近几年来世界范围内物权制度的一个新发展,是物权体系进一步成熟和自足的彰显;从实践层面而言,物权法对于海域物权制度的确立是对我国当下行之有效的《海域使用管理法》等相关法律制度的科学总结和继承。本文将对物权法中海域使用权的概念、性质、权利体系和意义等基本问题进行简要的介绍和分析。 一、海域使用权的概念及其性质 根据我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的规定,海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的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海域与土地在法律属性上是一致的,不仅是民法上的物,而且符合不动产的全部法律特征。海域使用权则是单位和个人以法定方式取得的对国家所有的特定海域的排他性支配权利,其依照不动产物权的设立方式设立、变更和终止,依登记为其法定的公示方法,具有法定的物权效力,具有物权的支配性、绝对性和排他性,符合用益物权的特征。 从海域使用权的主体、客体和内容分析,海域使用权是一种新型的用益物权,在物权法用益物权体系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 1.海域使用权的主体是自然人、法人、合伙和其他非法人团体,其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一定条件下可以成为海域使用权人。 《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二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使用海域。海域使用管理法施行前,已经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的养殖用海,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的,经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核准,可以将海域使用权确定给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用于养殖生产。 2.海域使用权的客体是我国内水海域、领海的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所构成的特定海域。 在传统民法中,事实上的物成为民法上的物需要符合两个标准:一是要具有独立的经济价值;二是具有排他支配的可能性。因此海域虽然不是传统民法中的客体范畴,但随着人类利用自然的能力的不断提高,海洋成为人类开发利用的重要领域和资源,特别是近岸海域的稀缺性不断增强,海域已经成为一种新型的权利客体。海域作为民法上的物,具有其特殊性。首先,海域不是单一物,而是集合物。海域是以海床为中心的、上有海水下有底土的集合物;再者,海域可归类为民法上的不动产。海床与底土是不可移动的,且权利变更需要登记,所以海域可归类为民法上的不动产。 3、海域使用权的内容表现为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根据我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的规定和海域使用权的用益物权的性质,海域使用权人的权利主要包括:(1)占有权,即对国家所有的海域直接控制并支配的权利。(2)使用权,即对国家所有的海域按照其属性、约定用途等进行目的性使用的权利。(3)收益权,即获取海域上所产生的利益的权利。(4)转让权,即通过买卖等方式将海域使用权转让给他人的权利。(5)抵押权,即在其拥有的海域使用权之上设定抵押权的权利。(6)取回权和补偿权,即海域使用权人有权取回其所有的海域附着物。 海域使用权人的义务主要包括:(1)支付海域使用金等费用的义务。(2)按照海域功能区划和约定使用海域的义务。(3)容忍义务,即海域使用权人对不妨碍其依法使用海域的非排他性用海活动,不得阻挠。(4)及时通知义务,即海域使用权人发现所使用的海域的自然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应当及时报告海洋行政主管部门。(5)其他义务。如海域使用权人未经批准不得从事海洋基础测绘;海域使用权终止后,应拆除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或影响其他用海项目的设施和构筑物。 二、海域使用权的权利体系 海域使用权作为一种新型的重要的民事权利,其体系化的形成需要将其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区分,具体而言,主要有以下分类: (一)有偿使用的海域使用权和无偿使用的海域使用权 根据海域使用权的使用是否需要交付对价,可以将其分为有偿使用的海域使用权和无偿使用的海域使用权。为了保证海域这一自然资源的合理使用、建立其经济补偿机制、实现国有海域资源性资产的保值增值和避免对海域的过度无序利用,国家对海域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即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缴纳海域使用金,且海域使用金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上缴财政。然而,海域有偿使用制度并不排除在特殊情况下对海域的无偿使用,国家从有利于海洋上防卫、管理和公益事业的发展全局出发,规定有些海域使用权的取得是无偿的,如1.军事用海;2.公务船舶专用码头用海;3.非经营性的航道、锚地等交通基础设施用海;4、教学、科研、防灾预灾、海难搜救打捞等非经营性公益事业用海。 (二)原始取得的海域使用权和继受取得的海域使用权 根据海域使用权取得的方式,可以将其分为原始取得的海域使用权和继受取得的海域使用权。前者是指使用权人直接从国家取得的海域使用权,其方式有二,即申请审批取得和因法律行为取得(如招标和拍卖)。后者是指因企业合并、分立或者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依法转让、继承等情形而取得海域使用权。继受取得的海域使用权不是来源于国家,而是来自于其他民事法律主体。 (三)海洋工程海域使用权、养殖海域使用权、港口海域使用权、海洋油气勘探开采海域使用权、海底电缆管道海域使用权等 根据海域使用功能的不同可以将海域使用权分为海洋工程海域使用权、养殖海域使用权、港口海域使用权、海洋油气勘探开采海域使用权、海底电缆管道海域使用权等情形。 此外,还可以根据海域性质的不同将其分为内水海域使用权和领海海域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制度设立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一)通过物权制度可以更好地保护事关国计民生的国有资产——海域。在物权法中规定海域所有权,将原来仅仅从主权意义和自然资源意义上认识和对待的海域,转变为财产权意义上的一种不动产来看待,从而可以通过物权请求权等制度更好地保护海域,防止其被任意划拨、侵犯和滥用。 (二)通过海域物权制度可以明晰海域权属,定分止争,通过市场更好地配置资源,创造财富。在物权法中规定海域所有权和海域使用权制度,可以明晰海域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以及相互的关系,消除纷争。并有利于发挥和挖掘海域的财产功能,通过市场实现财产的合理配置,创造财富,造福社会。 (三)海域物权制度是对我国行之有效的关于海域所有权和海域使用权的相关法律制度的科学总结和继承。我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以民事物权制度的基本原理和制度为基础来构建和实施海域管理,有效处理了海域使用中的民事权利保障和行政管理之间的关系,很好协调了海域所有人与使用人、各使用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整合了现有的各种使用海域的民事权利类型(如养殖权、采矿权等),彻底改变了之前海域使用中“无序、无度、无偿”的局面。在物权法中规定海域物权制度,是对行之有效的海域相关法律制度的科学总结和继承,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吴春岐

㈤ 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吗

不可以。这类集体所有的土地,你只有使用权。

㈥ 物权法105至125条

第一百零五条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同享有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参照本章规定。
第九章特别规定
第一百零六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第一百零七条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第一百零八条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
第一百零九条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第一百一十条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
第一百一十一条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第一百一十三条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第一百一十四条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文物保护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一十五条主物转让的,从物随主物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六条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第三编用益物权
第十章一般规定
第一百一十七条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家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以及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单位、个人依法可以占有、使用和收益。
第一百一十九条国家实行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二十条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应当遵守法律有关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的规定。所有权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
第一百二十一条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用益物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第一百二十二条依法取得的海域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二十三条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第十一章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一百二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第一百二十五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㈦ 中国<<物权法>>什么时候正式实行

《物权复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是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的法规。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丁亥年)3月16日通过,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物权法的性质是私法:私法性质是基于民法的性质产生的;物权法所调整的基本内容仍是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

㈧ 集体土地有使用权地下有矿可以占为已有吗

肯定不行。
矿藏属于国家所有。
———————————————
《物权法》
第四十六条 矿藏、水流、海域的国家所有权
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
第四十七条 国家所有土地范围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四十八条 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
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第四十九条 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国家所有权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第五十条 无线电频谱资源的国家所有权
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第五十一条 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第五十二条 属于国家所有的资产和基础设施
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依照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
第五十三条 国家机关的物权
国家机关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处分的权利。
第五十四条 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的物权
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收益、处分的权利。
第五十五条 国有出资的企业出资人制度
国家出资的企业,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第五十六条 国有财产保护
国家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
第五十七条 国有财产管理法律责任
履行国有财产管理、监督职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加强对国有财产的管理、监督,促进国有财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财产损失;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违反国有财产管理规定,在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关联交易等过程中,低价转让、合谋私分、擅自担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㈨ 海边地块是建设用,土地证办的是集体的,但是海洋局说我的地块是国有的,海洋局有权收回我的土地证吗

有权。因为,海洋局是政府的行政机关,负责海洋管理的。但是,你如果不服,可以向法院行政诉讼,状告海洋局,要求退回土地证,并赔偿损失。网友建议,仅供参考。祝你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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