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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的使用权人能否起诉

发布时间: 2021-01-29 18:29:13

『壹』 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与实际使用人不一致,实际使用人能不能成为原告主体

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实际驾驶人,就是责任人,当然可以成为原告。

『贰』 车辆实际所有权人与名义所有权人不一致 以谁的名义起诉

1、案情介绍
原告刘某某因为不是深圳市户口,也么有办理深圳市居住证,因此无法以自己的名义购买车辆,并办理上牌、缴税、保险等一系列手续,于是与其老乡章某某口头约定以其名义购买丰田牌凯美瑞轿车,并以其名义办理车辆上牌、缴税、保险等手续。而购车款、税费、保险费等费用均由刘某某自行承担。后原告刘某某的深圳市居住证办下来之后,被告章某某却不肯协助将车辆过户到原告刘某某名下,甚至声称该车为其所有。刘某某无奈之下,找到本律师,要求帮其讨回车辆。
2、法律分析
根据法律,车辆行驶证上登记的车主并不是所有权的确认,而只是车辆管理部门为了方便进行管理而进行的登记。在车辆所有权确认上,车辆管理部门的记名登记人具有法律上推定其所有权归属的效力。但当有证据证明登记状况与实际状况不一致时,权利人可以依照法定程序否定登记记载的所有人状况,重新确认所有权的归属。
3、判决结果
判决结果当然如预期的那样,确认涉案车辆归原告刘某某所有,被告章某某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协助原告刘某某办理车辆过户手续。
4、律师建议
现实生活中,因为某种原因将一些财产登记在他人名下的情况很多,如果事先没有作明确的约定,则事后很容易发生纠纷。因此,在将一些财产登记在他人名下的时候,一定要与对方签署书面的协议,并就相关权利义务作明确的约定,并约定发生违约时的违约责任。这样,一旦对方违约,则可以依法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

『叁』 车辆所有权是别人的,车名字是我的我能起诉强制过户吗

这个要看现在拥有车辆使用权的人有没有其它证明材料。比如他有购车发票,证明车是他出资购买的,你就不能强制过户

『肆』 侵犯营运车辆的使用权,可以起诉进行赔偿吗

对方要不要赔偿你,取决于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中是否将他列为责任主体,以及是否承担一定责任比例(例外:机动车肇事方无责也可能会承担10%以内的赔偿责任)综合判断,要不要赔偿以责任认定书里的内容为准。如果要赔偿的话,可能会赔偿以下15个法定赔偿项目: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康复费、整容费、后续治疗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住宿费、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失费、其他财产损失费。 误工费能不能得到支持,能支持多少,关键与提供的证据有关,需要提供相应的收入证明以及误工证明,提供的证明材料得到认可了才有可能得到支持。 能够和解是对双方都有利的事,不必要在去走漫长的诉讼程序。但是和解会面临着两个重要的问题,一是如何和解?二是和解以后对方反悔或者不履行和解协议怎么办?至于如何和解,适不适合和解,这个需要看双方的意愿,只要双方有能够在一定条件下达成一致的可能,建议还是尽量去争取和解,尽快了解此事。但是需要注意一点的是和解尽量不要口头的方式形成,最好签订一份和解协议,以免双方事后再因此事而发生争端。而至于和解以后,一方反悔或者不履行和解协议,那么拿着和解协议可以直接起诉对方,要求对方履行和解协议。 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包括车辆、物品、设施等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原则上应当是进行修复,对于无法修复的则采用赔偿来弥补损失。对于没有重大人员伤亡的情形,双方对于损失是可以协商解决的,但是协商后也不排除反悔的可能。 机动车一般都是购买了交强险的,所以造成交通事故会由交强险先行赔付,但是交强险只赔对方不赔自己,并且交强险是有赔付上限的,并不是全部都会赔。

『伍』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否可以起诉车辆归实际使用人所有

不可能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根据婚姻法规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男女双方都有分割权。除非离婚夫妻经过调解协商。

『陆』 汽车过户本人但使用权不是本人签份以我无关的法律责任书可以吗

题主你好,这种因为是车在你的名下,那么就是遇到以后有这种法律相关责任可能还是要你承担的,如果你签订了这种协议,最好是到一些公证单位进行一个公正,可能比较保险一点。
希望我的回答可以被你采纳。

『柒』 请问如何起诉要回车辆号牌的使用权

通过民事诉讼解决纠纷,另外对方是强占还是通过其他手段获得的使用权?

『捌』 我把我的购车指标给别人用了现在我想要回来去法院起诉他能要回来么他的车会怎么处理啊

购车指标限制制度是政府行政控制或限制措施,其目的是限制城车辆的过快增长速度,缓解城市交通压力。在购车指标管理中是严禁指标转让,交易行为的,所以你这种行为是无效法律行为,通过法院诉讼讨回指标,法院一般是不会受理的。

指标出让人转让购车指标后,如果因为某种原因想要自己使用车辆,只能通过两种方式收回购车指标:

1、是指标受让人将车辆卖给他人后,指标出让人自动取得更新指标。

2、是指标出让人回购指标受让人所有的车辆,变相恢复指标的利用。

(8)车辆的使用权人能否起诉扩展阅读

《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施行以来,由于受指标限制,很多有经济能力的人没有购车资格,又有很多通过摇号拥有购车指标的人没有经济能力购车。

于是很多人选择钻政策法规的漏洞,通过借用协议、买卖协议等各种形式,购买车辆和获得经济利益,这就导致了“车户分离”的现象日益严重。

案例:

杜小姐与王先生系朋友关系。2015年,杜小姐通过摇号的方式取得了小客车的购车指标。后王先生出资购买了车牌号为×××的雪佛兰轿车1辆,并以杜小姐的名义办理了相关的购车手续。后王先生一直使用该车至今。

现在杜小姐以车辆登记在自己名下为由要求王先生返还车辆以及车牌号码。王先生诉称:自己是借用杜小姐的购车指标,小客车是自己购买的,并提交了购买合同及其发票,还提供了杜小姐与自己签订的关于车辆指标的《借用合同》。

法官说法: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双方之间的借用合同是否有效、车辆以及车牌号的归属。

第一,车辆的归属。首先,根据本案中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以及陈述,可以认定车辆是王先生出资购买的,也是王先生实际占有和使用的,只是涉案车辆登记在杜小姐名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车辆所有权的设立及转让登记属于登记对抗主义,即车辆的所有权归属不以车辆登记为准,而应根据购车款的交付、车辆的占有予以认定。本案中,购车合同、发票以及占有情况证明该车是王先生的。

且根据《公安部关于确定机动车所有权人问题的复函》(公交管(2000)98号)规定精神,公安机关办理的机动车登记,是准予或者不准予车辆上道路行驶的登记,不是机动车所有权的登记。

第二,借用协议的效力。

双方之间的借用协议是否有效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虽不属法律、行政法规的范畴内,但对于在北京生活购买、使用小客车的人具有政策上的约束力,杜小姐与王先生之间的购车指标借用协议违反了国家相关政策,损害公共利益,所以协议无效。

第三,车牌号的归属。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那么,在本案中杜小姐是否有权利要求王先生返还车牌号呢?根据《<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修订)》的相关规定,本市实施小客车数量调控措施。

小客车配置指标通过摇号或更新取得。取得小客车配置指标后,通过办理机动车登记,取得机动车号牌。因此,机动车号杜小姐要求返还号牌,实质是要求返还小客车配置指标。而小客车配置指标并非民法意义上的物,且其归属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不是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

法院可以向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函,建议对杜小姐与王先生之间借用小客车配置指标购买车辆的行为予以惩处,但上述情况不影响法院依据现有证据认定涉案车辆的所有权归属。

『玖』 车辆登记人把车手续抵押了,车辆所有权人可否向法院起诉抵押无效

如果你希望拿回你的所有权的话,就先报警,让警方先确认你是所有人,然后再向法院起诉抵押无效。
在警方确认你的所有权同时,为防止在你拿到登记手续的时间段里,车辆发生意外,先报手续遗失,补办一套就几十块钱费用。等法院认定无效了,就销毁原手续即可。

『拾』 车辆被借用发生交通事故车辆受损,对方全责,车辆所有权人能否起诉主张赔偿

车主受损失了,有权起诉的,主张自己的权利,维护自己利益,这都是法律赋予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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