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秘密
1. 公司如何对知识产权、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保护措施
对任何一家企业,专利都是少数,商业秘密是多数,一个企业可能没有回专利,但绝答对会有商业秘密。 对于商业秘密的保护,首先应识别商业秘密资产,并进行重要度分类,例如分成:绝密、机密、秘密或或者是1级、2级、3级。分类的目的是找出最需要保护的商业秘密,使保护程度与商业秘密的重要度相吻合,平衡保护成本与保护效果。 然后,对识别出来并分类的商业秘密,识别和分析其面临的泄密风险。识别和分析泄密风险的目的是采取有的放矢的保护措施。 最后,根据商业秘密的泄密风险,选择并实施适当的保护措施,消除或降低泄密风险,达到保护商业秘密的目的。 商业秘密的保护措施很多,例如物理保护措施、网络保护措施、加密保护措施、人员保密措施、组织保密措施、流程保密措施、监控保密措施等等,企业应根据商业秘密的重要度和面临的风险,选用适当的保密措施,避免出现保护不足或保护过度的情况。参见:商密卫士—中国商业秘密保护网
2. 知识产权保密协议应注意什么
(一)保密的内容
保密的内容主要根据用人单位的具体需要保守的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内容来进行约定。商业秘密,主要是指技术秘密、商业情报及信息等,包括生产工艺、配方、贸易联系、购销渠道等当事人不愿公开的工商业秘密。用人单位在保密内容中应尽可能地详尽的列举,并规定相应的兜底条款。而且随着用人单位的技术秘密和获得的知识产权的不断的更新发展,这些需要保密的内容和范围也应相应作出改变。
(二)保密的人员范围
能够接触到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知识产权的人员一般都是职位较为高级的管理和技术人员,这些人是实行保密范围的重点对象。对于那些基本很难接触到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的人员,从成本及管理效率的角度出发,则不必列入保密的范围。不少保密措施做的较好的单位一般明确规定,某些秘密是只限于某些级别的人员才可以查阅、复制,具有保密需要的文件也会注明保密程度的高低,以此来证明这些本单位已采取了保密措施。
(三)保密协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保密协议最主要就是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哪些是需要劳动者保密的具体范围,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如何确定保密责任,对保守商业秘密的劳动者给予何种奖励,劳动者应当为保守商业秘密尽到何种义务等义务。一般在保密协议有效期限内,规定劳动者应履行下列义务:(一)防止泄露单位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二)不得向他人泄露单位企业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三)未经合法拥有技术秘密的企业同意,不得使用该技术秘密进行生产与经营活动。
(四)保密协议的期限
协议中通常约定的期限包括员工在职期间和员工离职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具体时间应该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而规定。在保密期限内,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应当承担保密义务,除非商业秘密已经公开或者知识产权已经进入公共领域。
(五)保密津贴
劳动者在职期间,不少用人单位会按月支付“保密津贴”,这主要是为了进一步提高职工保密意识和保密的积极性。保密津贴应当在工资单上单独列支,注明费用名称。但是对于保密津贴的支付标准,我国现行法律并无明确规定,企业可视自身情况进行适当规定。
(六)违约责任
关于违约责任,一般规定在保密协议有效期限内,劳动者应严格遵守用人单位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单位商业秘密或者技术秘密,不得使用该商业秘密或者技术秘密自行进行生产与经营活动或者为他人进行生产或者经营。劳动者违反保密协议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赔偿用人单位因此而导致的经济损失、调查费、律师费、公证费等合理费用等,情节严重的,劳动者将有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
3. 商业秘密属于知识产权吗
知识产权的几个定义
知识产权也叫"无形产权"从广义上讲也就是<<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中所划的范围。从狭义上讲则包括工业产权和版权两部分。根据我国有关知识产权法律规定我国的知识产权类型主要包括著作权商标权和专利权等权利类型
在国际上对于知识产权有不同的定义
知识产权的第一个定义是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的定义。它把知识产权定义为两个部分,一部分是版权,另外一个部分是工业产权。所谓版权就是著作权,工业产权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志、厂商名称、原产地名称和制止不正当竞争。“巴黎公约”和“伯尔尼公约”定义是传统的定义,同时是基础的定义,它是其他公约采纳并且作为基本原则的定义。
《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1967年)并未对知识产权加以定义,而是规定了受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如下:第一,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第二,表演艺术家、录音和广播的演出,这只是指与著作权有关的出版者音像制品的制作者、艺术表演者的权力。第三,在人类一切活动中的发明是指专利。第四,科学发现。第五,外形设计,工艺品的外观设计。第六,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和牌号,这是讲商标和品牌。第七,制止不正当竞争。第八,在工业、科学、文学艺术领域内其他一切来自知识活动的权利。
知识产权的第三个定义就是世界贸易组织知识产权协定所做的定义。这个协定的全称叫做《关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它是在承认“巴黎公约”和“伯尔尼公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有关定义的基础上和以前的协议相衔接的从推进经济全球化的角度所做的定义,在这个定义当中包含这些内容:第一是版权和有关权(包括计算机软件)。第二是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特别强调对驰名商标给予特别的保护。第三是工艺品的外观设计。第四,地理标志。第五是发明专利。第六,植物新品种,是指发现野生或者是经过培育开发的植物品种,只要它具有新颖性、特异性、移植性,并且有适当的命名,像专利一样可以富于它品种权。第七,集成电路不图设计。第八,未公开的信息(商业秘密)。什么商业秘密,包括技术密集和经营秘密,只要这个秘密没有公开过,用法律的话说,法律内容和精确的轮廓不能从公共渠道获得,第二是有价值的有用的,获得了这项技术秘密、经营秘密,能够取得经济利益或者是形成竞争优势。
三个定义的比较:
我国对专有技术没有明确的定义。较有影响且被许多国家采用的定义为1969年在布达佩斯召开的保护工业产权国际联盟会议上通过的匈牙利代表团的提案:“专有技术指享有一定价值的、可以利用的、为有限范围专家知道的、未在任何地方公开过其完整形式和不作为工业产权取得任何形式保护的技术知识、经验、数据、方法或者上述对象的组合。”
从上述的定义可知专有技术不归属与狭义的知识产权,而属于广义的知识产权范畴。
4. 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的区别是什么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是企业的财产权利,它关乎企业的竞争力,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
5. 商业秘密与知识产权的区别和联系
北京本同律师事务所对商业秘密与知识产权的区别和联系分析如下。商业秘密与知识产权的区别:根据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三条,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作品,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地理标志,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二者的区别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首先,商业秘密不具有严格意义上的独占性,其不能对抗独立开发出同一秘密的第三人,任何通过合法途径获得相同商业秘密的第三者都可以使用、转让。即只要不是采用不正当的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同一项商业秘密可以若干权利人同时享用。而传统的知识产权具有严格意义上的独占性,具有排他性,可以对抗任何不经权利人同意、授权而使用该知识产权的主体。其次,保护方式不同。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必须通过申请,由国家授权,将技术公开,并限制其他主体未经权利人同意使用。而商业秘密则无需申请更不用授权,其保护方式主要是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严格控制知悉范围,使商业秘密不为大众知道。最后,商业秘密和传统知识产权保护的时限不同。商业秘密的保护期是不确定的,如果能永久不为他人所知,并一直具有商业价值,则享有无限的保护期;如果他人通过合法途径获得商业秘密,则该商业秘密保护期缩短。传统知识产权根据保护对象的不同而有具体保护期限,保护期限届满,该项知识产权不再受法律保护。商业秘密与知识产权的联系主要体现在:首先,商业秘密被纳入知识产权的保护客体,《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三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商业秘密在内的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其次,商业秘密作为特殊的知识产权客体越来越受到法律对保护,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增加了对商业秘密的保护。详情咨询本同律师事务所
6. 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的区别
商业秘密是指关系公司权力和利益,依照特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版悉的事权项。
它通常包括:
(一)公司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二)公司尚未付诸实施的经营战略、经营方向、经营规划、经营项目及经营决策。
(三)公司内部掌握的合同、协议、意见书及可行性报告、主要会议记录。
(四)公司财务预决算报告及各类财务报表、统计报表。
(五)公司所掌握的尚未进入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
(六)公司职员人事档案,工资性、劳务性收入及资料。
(七)其他经公司确定应当保密的事项。
而专利是指该公司享有某种产品的技术权利,其他人(或企业)在没有得到许可的情况下是不能生产同类产品的。
7. 什么是知识产权保密协议
知识产权保密协议分为多种:
1,专利研发人员与雇佣公司的保密协议
2,美术版专权与合同公司的保密属协议
3,软件研发人员与公司签的保密协议
4,甲方公司于代理公司签订的保密协议
。。。。。。
无外乎是保证智力成果的研发技术、版权、专用权等不被告诉他人及权利关系人。
望采纳
8. 商业秘密与知识产权的关系
首先知识产权对您的商标专利版权灯都可以起到一个保护的作用。还有就是国家对企业专的知识产权都有保护的相关属政策。比如在深圳,申报知识产权贯标申报,有的企业可获得政府资助最高55万,就是深圳知识产权贯标申报;或者申报守合同重信用称号可以获得广东省26个政府部门的大力支持。在深圳神州知识产权那儿还了解到,申请境外的商标专利都会获得相关的资金资助,还有就是在深圳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也会获得政府资助,高达300万。总之知识产权对商业起到很多好的作用,可以为企业的发展保驾护航,答题不易,如对您有所帮助,望采纳!谢谢亲了。
9. 知识产权保密协议应该有哪些
您好,保密协议通常指协议当事人之间就一方告知另一方的书面或口头的信息(即保密信息)约定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该等信息的协议。如果负有保密义务的当事人违反协议约定将保密信息披露给第三方,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负有保密义务的违约当事人将承担民事上的赔偿责任。
签订保密协议时需要注意:
企业在签订保密协议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关于保密对象
商业秘密当然是保密协议的保密对象,但保密协议中约定的对象应不限于商业秘密。我国对商业秘密规定比较严格,要求商业秘密必须具有秘密性、价值性及管理性。企业中除了商业秘密外尚有一般的保密信息,如企业与第三方进行交易而承担保密义务的信息,这些信息一般不构成商业秘密,但企业负有保密义务,作为员工应对上述秘密信息承担保密义务。如果保密协议的保密对象仅为商业秘密,那么,企业员工泄露一般保密信息,企业将很难追究其责任,因此,保密协议的保密对象应为商业秘密与一般保密信息。
2、关于保密期限
许多企业认为员工在任职期间对企业有保密义务,而员工离职之后,便不再负有保密义务,实际上这些认识是不全面的。保密协议中的商业秘密无论是在任职期间还是离职后,知悉企业商业秘密的员工都负有保密的义务,这是法定义务。员工在离职之后,若擅自公开或使用,则构成侵权,严重的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而对于一般的保密信息,离职之后,员工一般不负有保密义务。很多企业通常约定保密期限为任职期间及离职后2至3年,这样的约定会给员工造成误解即离职后过了2至3年后即可公开或使用商业秘密了,这样的约定是不可取的。因此,企业应区别约定,对商业秘密的保密期限应为任职期间及离职后无限期期间;对于一般的保密信息宜约定2年或3年保密期限。
3、关于保密费
许多高科技企业给技术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及关键岗位的员工发放保密费,那么,员工承担保密义务,企业有支付保密费的义务吗?我国法律并未强制企业向承担保密义务的员工支付保密费,员工因工作需要而知悉企业商业秘密,因此,员工应承担保密义务。企业对员工已支付工资,企业对员工承担保密义务不需再支付保密费。但是企业在员工任职期间或离职时支付一定保密费也是有一定积极作用的,不但可以增强员工保密的自觉性,而且,员工离职后泄露或使用企业一般保密信息的,也容易被法院确认构成违约而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