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
这个是有真实案例的,你可以搜搜,我记得是广州美院的事,画的画市挂在人民大会堂里的一张,貌似是《江山如此多娇》
Ⅱ 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题分析解答与答案
Ⅲ 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 急
D行为构成侵权,侵犯了C的权利。
A是对歌曲的著作权,B是表演者权,C是CD的著作权人,D的行为构成侵权,侵犯到C的著作权中的机械表演权。歌星B享有向C获得报酬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第三十七条 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向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第三十八条 录音录像制作者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同表演者订立合同,并支付报酬。
第三十九条 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并获得报酬的权利。该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出版后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
(3)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扩展阅读:
案例·:2017年1月,在综艺节目《歌手》中,迪玛希在节目中和《“文化中国 四海同春”全球华侨华人春节大联欢》汇总未经授权使用了《歌剧2》的词曲权利,原厂俄罗斯选手维塔斯向湖南卫视发送律师函。
随后2月,张杰同在《歌手》中翻唱了歌曲《默》,版权方高晓松发文斥责湖南卫视侵权。而目前已经制作五季的《中国好声音》也分别在2012年8月、2014年8月、2015年10月,因歌手演唱歌曲未获得版权方许可遭到诉讼。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法院网:综艺节目屡踩侵权红线 亟待建立知识产权审查机制
Ⅳ 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
(1)该教来授在实验室中利用魏源某的专利技术不会构成侵权,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属于合理使用。
(2)如果临床试验时没有对使用者明示,并且按照普通药物定价收取费用,则不属于合理使用,应当取得专利权人的许可,如果没有获得许可,则构成侵权。
(3)论文中引用魏某专利文献数据不会构成对魏某专利文献的著作权的侵权;因为授权公告的专利文献属于官方文献,不享有著作权。
Ⅳ 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题
1、没侵犯发表权、复署制名权。发表权指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一次用尽。《明朗的天》
在第一次发表时,就以用尽了此权利,此后再无权利。署名权:指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
署名的权利。C出版社找不到作者,亦向协会申请了且获得许可,虽资料有误,但不是出于恶
意,所以是可以使用该歌曲的。但当F证明了此歌曲是其自己的,若C拒绝支付相关费用,则
会构成相应的侵权。
2、F没有修改权和署名权,所以无所谓侵犯F的修改权和署名权。修改权和署名权均属于作品本
人所有,F不是作者,所以无此两项权利。
3、F的诉讼请求不合理,C没有侵犯M的发表权、署名权,没有侵犯F的修改权、署名权、获得
报酬权(著作权法中根本没有这项权利),所以法院不能支持F的诉讼请求。而且要求C在全
国性的报纸……M创作的,这有何根据?一般来说就是,你有损失,我赔偿(用金钱的方
式)。
Ⅵ 知识产权法的案例分析
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 画家张某和图画爱好者杨是挚友,张某前后送杨自己的画作 50 余幅,后张因病 去世,杨从张送的画作中精选 30 幅以张的名义发行,张子女得知后认为其擅自 出版张的画作,侵犯了他们及张的著作权遂与杨进行交涉,杨认为画既然已赠送 给自己,自己便取得了包括著作权在内的所有权,绘画是以张的名义发表的不存 在侵犯著作权。 问:杨行为是否侵犯张及其子女著作权,为什么? 最佳答案 1.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 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 权利;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2.第十八条 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 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3.第十九条 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其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 4.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 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他已经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多项权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Ⅶ 知识产权法 专利权案例分析题
汗,这个问题,题干是否有错误的地方。
1、专利法:第六条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从以上第六条可以看出,很明确,申请权不会是“丙教授,丁某,还有一位老师共同所有。”
问题就在于是属于乙大学,还是甲公司。
合同法: 第三百三十九条 【技术成果的归属】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根据以上问题,很明确了,专利申请权是归乙大学所有
2、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专利法所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有上述法规可看出,丙教授和丁某是发明人毋庸置疑,问题在于另外一位教授,另一位教授提出的是改进意见(前面的评审和验收无视),个人认为所谓的改进意见可以理解为提出了一个研究方向,但是没有做出实质的研究,因此,这另外的一名教授不属于发明人。
Ⅷ 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
著作权属于 乙广告作品
因为 1 甲乙之间属于委托合同关系 未约定知识产权归属的专 权利属于受托人。属
2 李某和王某属于职务作品行为 根据我国法律 权利属于单位。
外资企业行为侵权
1 广告表达属于著作权 著作权项下有翻译权 可以禁止外资企业未经许可翻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