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竞买资格
Ⅰ 土地使用权竞买保证金能否全额缴纳 有何依据
看情况 初期设定 依据开发牵引人员和方案了
Ⅱ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中串通竞买行为如何定性
情节严重者,或构成刑法中的"串通投标罪"。
另外,《招标投标法》第53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拍卖法》第65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恶意串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拍卖无效,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参与恶意串通的竞买人处最高应价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对参与恶意串通的拍卖人处最高应价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刑法》第223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7条规定:“投标者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以排 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的,其中标无效。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以上规定,对于招标拍卖挂牌中的恶意串通行为,首先可以确认竞买无效,即竞买成交结果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即使成交后出让人和受让人已经签订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该合同也自始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同时,还可对恶意串通的竞买人施以相应的行政处罚。对在招投标中的串通投标行为,情节严重的甚至可以给予刑事制裁。
Ⅲ 人民政府有资格竞买土地使用权吗
政府用地还用买?直接征用,政府只卖地
其他地方的地,政府也是不能买的,行政区划是固定的只能在自己的管辖范围内征用,出让,划拨
Ⅳ 土地招拍挂前要准备什么资料
土地招拍挂前要准备的主要资料如下:
1、城市用地勘测定界图(一式八份,需加盖规划服务中心及所在地国土所章)。
2、项目用地单位向市政府用地请示及市政府指示意见。
3、项目用地市规划局出具的规划意见书。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在2002 年4月3日国土资源部第4次部务会议通过,2002年5月9日国土资源部令第11号发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国土资源部11号令明确了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四类经营性用地和同一土地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4)土地使用权竞买资格扩展阅读: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
第十三条 投标、开标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1、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标书投入标箱。招标公告允许邮寄标书的,投标人可以邮寄,但出让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方为有效。
标书投入标箱后,不可撤回。投标人应当对标书和有关书面承诺承担责任。
2、出让人按照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标箱的密封情况,当众开启标箱,点算标书。
投标人少于三人的,出让人应当终止招标活动。投标人不少于三人的,应当逐一宣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3、评标小组进行评标。评标小组由出让人代表、有关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的单数。
评标小组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评标小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4、招标人根据评标结果,确定中标人。
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中标人的,可以不成立评标小组,由招标主持人根据开标结果,确定中标人。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Ⅳ 竞买土地使用权成功后不得再转让竞买权
【问题】
某市国土资源局公开拍卖一房地产用地,甲公司竞得该地块,并与市国土资源局签订了成交确认书。但是由于某些原因,甲公司无法参与该地块的开发,私下与乙公司协商交予其开发。甲公司向市国土资源局出具了相关法律文书,表明将土地交乙公司开发,并愿承担法律责任。
问:国土资源局是否可以直接与乙公司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分析】
本案主要涉及拍卖出让房地产开发用地时竞买人的资格问题,以及竞买成功后能否将竞买权转让的问题。
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11号)的规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以及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物权法》中新增加了工业用地作为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的用地类型。《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条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作出了规定,即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注册资本;有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等。由此可见,只有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企业才能成为房地产开发用地的适格的竞买人。《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对拍卖出让的程序作出了详细规定,适格的竞买人依照此规定竞买成功的,出让人应当与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成交确认书对出让人和竞得人具有合同效力。签订成交确认书后,出让人改变竞得结果,或者竞得人放弃中标宗地、竞得宗地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竞得人应当按照成交确认书约定的时间,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受让人依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付清全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应当依法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本案中甲公司由于具备开发资质,在经过拍卖出让的程序后,可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但这种竞买成功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权利是专属性的,是基于其适格的竞买人资格和其他出让人要求的条件才取得的,是不能再让与他人的。让符合条件的单位参加竞买,随即转让竞买权的行为本身就是在规避法律,最终达到不符合拍卖出让竞买人条件的单位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目的。笔者认为,对此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不予支持,国土资源局不能直接与乙公司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甲公司无法参与该地块的开发,私下与乙公司协商交予乙公司开发的行为实为放弃竞得宗地。依照规定,甲公司作为竞得人与出让人签订成交确认书后,又放弃竞得宗地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同时,对于这宗土地,应当重新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重新确定适格的竞买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