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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的房屋所有权归谁

发布时间: 2021-01-28 14:25:03

1. 房屋拆迁赔款属于谁

1、赔款应道理应当属于你爸。你大哥未结婚前打工挣钱给老爸,他是考敬专你老爸,钱已属属于你爸了,你爸有权决定怎么花。再说,有可能你爸盖房子的钱里也还有自己的钱呢。所以房子是你老爸的。

2、房子拆掉了,你老爸也得要地方住啊,按道理,这个补偿款,应当给你爸拿来买房子住,这是补偿的实际的作用。

3、你老爸答应给大哥和嫂子分一间屋给他们居住,并不是给了他们房屋的所有权,只是同意他们居住嘛,房屋还是你老爸的。

4、你们老爸还健在,还没有到分家产的时候嘛。

5、赡养是法定义务,不是你大哥说不赡养就可以的。这只不过是他们的借口,兄弟父子之间,最好多沟通协商,没必要将关系破坏了。实在没有情份了,那就只能打官司了,法院一定会判你大哥必须承担赡养义务。

2. 最高院:房屋买卖未过户,拆迁补偿款归谁所有

归房产证上面的户主所有。

根据《物权法》第九条,房屋买卖不过户,房屋所有权不变更。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征收补偿归房屋所有人所有。

《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2)拆迁补偿的房屋所有权归谁扩展阅读: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依据:物权法)

第一节不动产登记

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十一条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第十二条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

第十三条登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

(二)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

(三)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第十六条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第十七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第十八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第十九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第二十条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

第二十二条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动产的面积、体积或者价款的比例收取。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规定。

3. 关于房屋拆迁,产权归谁

首先,旧房已经拆迁而不复存在了,所有的权利都是针对新房的。没有遗嘱,就表示所有法定有继承权利的人都有继承权(继承权分第一次序和第二次序,所谓第一次序指的是父母、配偶和子女,当第一次序的人也不在世时,其父母、配偶、子女就属于第二次序继承人,也有继承权,这样情况就会复杂一些);所以,你的两个姑姑是有分房权利的。
建议:继承权是可以通过公证放弃的,你父亲可以与其他有继承权的人商议,把房子过户给谁(也就是办理继承手续),商议放弃继承权或者满足一定的条件后放弃继承权,然后办理公证手续,然后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可以到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和公证处咨询有关规定)。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房屋拆迁纠纷一般分为两类,一类是:国有土地上房屋的拆迁,应当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法定程序执行。在该法中也规定了政府及职能部门的职责,如果存在违法且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则权益被侵害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对于补偿标准问题,法律规定是不低于周边房屋市场价格。另一类是: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拆迁,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及各地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办法执行,此类拆迁也应依法进行。补偿标准也应当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精神执行。由于房屋拆迁案件涉及众多部门,众多单位,征收过程中又有很多的部门作出各种行政行为,案件非常复杂,维护权益建议聘请专业律师。
案例分析:
【案情介绍】
黄某与邱某于1986年7月20日登记结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于1997年在重庆市永川区胜利·街道办事处永青村捡尸坳村民小组修建了房屋一幢,房屋所有权人为邱某,共有权人为黄某。后因双方在银行贷款,该房屋被用作借款抵押。2001年9月10日,双方协议离婚,双方明确上述房屋归属状况。2009年11月9日,天作公司以上述房屋面积及临时设施与邱某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和补充协议,双方约定由天作公司安置邱某房屋6套、地下非住宅车库200平方米,并一次性补偿临时设施费60000元。该协议签订后,邱某于2009年11月19日将该房屋交由了天作公司拆除,天作公司亦已补偿其临时设施费50000元。另外,天作公司安置给邱某的房屋尚动工修建。
黄兰知悉后,起诉要求分割补偿的还产房3 套,临时设施费30000元,并由天作公司履行协助义务。
【案件思考】
夫妻离婚时约定共有房屋的归属,离婚后一方私自与第三方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另一方是否能主张还产房的物权?
【法庭判决】 黄某与邱某讼争的原房屋系双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应为原夫妻共同财产,其二人在协议离婚时明确房屋归属状况,原房屋产权证书亦作变更,黄某故对该房屋享有共有物权。因该房屋现已被拆除,该房屋的物权即已灭失,而相应的拆迁安置房屋目前尚修建,新的物权尚成就且并非原房屋物权的继续,黄某不能以对拆迁之前的房屋享有物权为由主张拆迁安置房屋的物权,仅能另案要求侵犯其权利的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故黄某要求分割拆迁安置房屋的理由不能成立。关于天作公司补偿邱高忠临时设施费的问题,因黄某举示该费用是天作公司对其住房给予补偿的相关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综上,黄某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法理延伸】
法院在判决时引用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的 规定,即离婚时双方对尚取得所有权或者尚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得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 使用。张雷律师认为,该规定是针对离婚时双方尚取得所有权或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情况,而在本案中,离婚时房屋的所有权是人是邱某与黄某,房屋被抵押并 不影响房屋所有权的归属,该条规定对本案并不适用。
另外,离婚时明确房屋归属,则该房屋仍然属于黄莫与邱某二人共有,邱高忠有经过黄某的同意私自处理了二人共有的房屋,需要对黄某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4. 在农村,房屋拆迁后重新建的新房的所有权归谁

房屋拆迁后,建筑材料及房屋附属物(如门窗等),均归被拆迁户所有。但是,如专果因被属拆迁户不同意拆迁,拆迁方采取了合法的强拆措施,则建筑材料及房屋附属物的损失由被拆迁户承担,且被拆迁户还要承担强拆的费用。 现实中,房屋建筑材料及附属物,都是被拆迁户在统一正式拆迁之前,自行拆走;统一拆迁时,拆迁户没有拆走的,视为放弃权利

5. 房屋的所有权该谁拆迁所得补偿该归谁所有

必须能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该房产产权已经转给你。且该转让证据优先于其他权利情况。
否则,法律不会支持你的诉求。

6. 房子拆迁补偿的费用应该归谁所有

一、房子拆迁补偿的费用归属: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一般分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两种方式,如果拆迁的房子是国有土地上建房,根据规定: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以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租用凭证、房屋租赁合同计户,由拆迁人按户进行补偿安置(即该处房屋户口里在册人口。现在在册户口为6人,应当按照6人分配,并适当照顾孤老、孤残、孤幼人员)
私有房屋被拆除后得到的补偿款,是对被拆私房所有人财产损失的一种赔偿,应归私房所有人所有。私房所有人为二人以上的,按其对被拆私房所拥有的权利进行分割。在私房内生活的其他共同居住人,无权主张分割补偿款。
私有房屋被拆除后,其他共同居住人(私房共同居住人,是指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私房内有本市常住户口、居住一年以上、他处无住房的人。)的安置,一般应由私房所有人与共同居住人通过协商妥善安置。
二、拆迁补偿费有哪些拆迁赔偿费:是指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
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一般有:
(一)房屋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二)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三)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拆建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不得任意更改。
(四)被除了应得的房屋补偿费以外,还可得到:搬家补偿费,设备迁移费,过度期内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拆迁当事人双方协商不成,达不成拆迁协议的,可以经当事人申请,由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局裁决举报、投诉箱、监督电话由区监察委专人负责。

7. 拆迁后房屋所有权归谁敬请专业人士详细解答,急切.......

你爸一直没有房屋的产权,只是居住了10多年,现在拆迁,安置房的产权当然是你伯伯的。
至于双方的利益关系,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如果起诉,你爸很难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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