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中的所有权
① 司法考试民法的重点有什么
2010 年的卷三,民法部分一如既往地占了62分。卷四的情况则比较复杂,第一道16分的案例题虽然主要考察民法,但也附带涉及民诉和刑法问题,民法大概占了11分。这样,单纯考察民法的题目分值只有73分,比去年的80分略有降低。卷四最后一道35分的论述题,虽然主要是考察民法,民法的基础理论为该题准备了最佳答案,但以多数考生的知识储备来看,该题似乎更偏向于考察法理。如果加上论述题中所含有的民法内容,则民法的分值就会大涨,大概有100分,算是对民法领袖地位的一种回归。
因为民法题中有不少综合性的题目,不同考点的分值不太容易准确划分。大致说来,总论部分占了9分,物权部分12分,债权部分35分,知识产权部分10分,婚姻继承部分7分。知识产权部分因为没有考察案例,其分值大幅下降,回到了正常的地位。刨除知识产权案例的影响,其他部分的分值则与去年大体一致。法|律教育网数据分析显示在第三卷中,婚姻继承和知识产权的分值跟去年一样。总论部分因为在案例中考察到合伙,分值有所上升。物权法在卷三里依然无足轻重,只有7分,只是加上卷四的分值,才稍稍有所改观。债权法则保持了其一贯的核心地位,分值35分,占了民法的将近一半。就债法内部而言,合同法占19分,与05年相比有所回升;侵权部分占7分左右,与去年一样;债法总论部分5分,比去年减少一些;而05年的一道不当得利题则换成了今年的无因管理题。
② 法学学生,司法考试一道题目
本题选袭C。
理由:根据《行政复议法》第30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提起行政诉讼。题中说“甲村认为乙村侵犯本村已取得的林地所有权”,从“已取得的林地所有权”来看,应当认为林地所有权为甲村所有,但是省林业局的裁决已经改变了林地的所有权,将其判定期乙村所有,省林业局的裁决自然是一种具体的行政行为。符合法条的相关条件,自然要先复议再诉讼。
关于疑惑:
1、土地的状态确定,不代表不能没有争议。简单的例子,现实中的房产争议那么多,房产证上写着谁的名字,并不代表房子实际是谁的,当然可以引起争议、诉讼。
2、并没有法律或者司法解释必须是行政确认呀,法条中的具体的行政行为应当作广义理解,无论什么样的具体行政行为,只要这种行为作出后将该自然资源权利的归属确定下来,利益受到损害的人不服的就必须先经复议后才能起诉。题中的行政裁决符合具体行政行为的四要性,处分性、特定性、单方性、外部性,是具体行政行为,是一种确认。
③ 车辆所有权的善意取得 登记生效要件司考 钟秀勇
钟秀勇《民法攻略》211页善意取得的内容
④ 请教司法考试达人:国家依法征用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征用意味所有权不变。那所有权不还是所集体有吗
楼下讲的很专业,也很抄具体。我谈一下自己的看法:
征用的前提是 所有权属于别人,我征过来用。后果是所有权由别人手中到自己手中。
征收的前提是 所有权属于自己,收就是收回的意思。后果是所有权不发生变化。
实践中征用的对象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对象是本身就是国家所有的,比如城市土地啊等等。你仔细看一下法律就明白了。
⑤ 为什么房屋所有权不能出质呢准备司考的学生,麻烦各位指点哦~
质权只能在动产上设立,因为质权是需要交付质物的。
⑥ 在司考中,请问所有权保留的买卖中,孳息和风险的归属,是出卖人还是买受人。
你好,请参见《合同法》163条和《物权法》116条的规定L
⑦ 司法考试2012年民法的一个问题
丙是基于来善意取得而取得。车是特自殊财产,没错,只是特殊的动产,其对抗效力只有在取得登记的前提下,才能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本题中,看不出登记与否,你就应该猜测出题人意图就是想让丙以善意取得而得到所有权。
司法考试不能太扣字眼,通过才是最重要的。
⑧ 盗窃罪侵犯的到底是所有权还是占有权司考老师怎么都说是占有权
是占有权,因为从法理上讲所有权是一种绝对的物权,具有排他性,是一种绝对的针对于外界不定项多数人的权利。他只有通过一些合法的途径产生、转移和消灭。比如通过先占、买卖、受赠取得所有权,被国家征用、卖与他人、物品损毁等法定的情形失去所以权。
盗窃是一种以占有他人财物并想使用收益权的行为。它主要是使得所有权人失去对财物的控制和占有,而这个时候财物的所有权并不随着被盗行为的发生而转移或失去(法律不承认这种转移)。
但如果盗窃人盗到财物后把财物损毁就会侵犯到所有权问题,因为财物已经灭失,所有权人已经实质性的不可能再从财物上获得使用、收益的权利,所有权遭到实际性的侵害。
偷偷开回自己租赁出去的汽车当然不能以盗窃罪认定,因为这可能是一个违约行为。承租人根据租赁合同享有汽车的使用权并不当然的享有占有权,因为占有权和所有权的主体是一致的,所有权不转移,占有权也不转移。在合约履行的过程中所有权人完全可以根据其对物品的占有权拿回物品,只是要承担合约的违约责任。而如果,其偷偷开回的性质是为了诬告或陷害或敲诈的也应另当别论。
不知道你能看明白不?
⑨ 司考 甲丢了东西被乙捡到赠给了丙 丙能去的所有权吗
你好
不可以的,所有权还是甲的,除非是自己放弃了
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的专
法律依据《物权法》
第一百属零七条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