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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制企业的所有权转让

发布时间: 2021-01-28 11:00:42

⑴ 全民所有制企业整体改制与股权转让合二为一

各自的程序复要完备 转让制前的前提是改制,改制后才有资格转让 所以:1、先把全民企业经过清产核资,评估、审计,职工转变身份及补偿,变成国有独资公司,这些过程一个不少;2、按上述评估价为依据,进场交易;3、所谓的合并操作是同工商联系能否一次办理营业执照。

⑵ 求助全民所有制企业在其他公司的股份转让问题

只要是公司应当是独立法人,a公司实际是个人出资,显名出资股东为国有企业,可以通过当时的挂靠协议和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出资人为股东,并通过股东会将a公司在b公司的股份转让。

⑶ 集体所有制企业如何转让,以及转让中的风险问题

集体所有制企业是中国在70年代末、80年代较为广泛的一种所有制形式,在90年代基本上都改为股份制企业,但也有一部份集体所有制企业并末改制,这属于历史遗留问题,有些地区的政府目前也没有确定的对于还是集体所有制的企业的处理方式。
在转让过程中,需注意以下几点:
1、审查买卖双方主体资格是否合格,主体不合格订立的企业产权出售合同无效。
2、审查买卖双方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买卖双方应在遵循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等价有偿原则的基础上通过招标、拍卖等形式进行,并订立国有企业产权出售合同。禁止通过私下谈判、私下订价或靠行政干预进行国有企业产权出售。
3、依法确定企业产权出售价格。出售国有企业时,要对被出售企业资产(包括无形资产)认真进行清查评估,并对被出售企业的资产及债权债务在全面清查核实及评估的基础上,确定企业产权出售价格。
4、妥善处理被出售企业的原有债权债务。在国有企业产权出售前,企业产权出售人应对被出售企业原有债权债务进行清理,作出合理分割,并由有关方面重新订立合同予以确认。
5、妥善安置被出售企业职工。对退休职工,应由购买人全部接受,或由购买人承担退休职工全部劳保费用。对在职职工,原则上应由购买人负责接收。对未被购买人录用的职工及自愿离职的职工3个月内的工资和其他福利待遇应由购买人负责。

⑷ 公司制企业所有制和管理权的优缺点

公司制企业所有制和管理权的优缺点?公司制企业所有制和管理权的优缺点?公司制企业所有制和管理权的优缺点?公司制企业所有制和管理权的优缺点?

⑸ 集体所有制企业如何转为公司制

1.企业转制须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2.进行资产评估,剥离不良资产
3.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4.到工商局办理变更手续

⑹ 集体所有制企业如何转让其所持股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1991年6月21日国务院第86次常务会议通过1991年9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8号发布)

(相关资料: 行政法规1篇 部门规章23篇 其他规范性文件1篇 地方法规65篇 裁判文书66篇 相关论文11篇 实务指南)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的巩固和发展,明确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其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城镇的各种行业、各种组织形式的集体所有制企业,但乡村农民集体举办的企业除外。
第三条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一个基本组成部分,国家鼓励和扶持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的发展。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1篇)
第四条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以下简称集体企业)是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实行共同劳动、在分配方式上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社会主义经济组织。
前款所称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应当符合下列中任一项的规定:
(一)本集体企业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二)集体企业的联合经济组织范围内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三)投资主体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集体企业,其中前(一)、(二)项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应当占主导地位。本项所称主导地位,是指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占企业全部财产的比例,一般情况下应不低于51%,特殊情况经过原审批部门批准,可以适当降低。
(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1篇 裁判文书6篇)
第五条集体企业应当遵循的原则是:自愿组合、自筹资金、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主经营、民主管理,集体积累、自主支配,按劳分配、入股分红。
集体企业应当发扬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的精神,走互助合作、共同富裕的道路。
(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2篇 裁判文书2篇)
第六条集体企业依法取得法人资格,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集体企业的财产及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2篇 地方法规2篇 裁判文书4篇 实务指南)
第七条集体企业的任务是:根据市场和社会需求,在国家计划指导下,发展商品生产,扩大商品经营,开展社会服务,创造财富,增加积累,不断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繁荣社会主义经济。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1篇)
第八条集体企业的职工是企业的主人,依照法律、法规和集体企业章程行使管理企业的权力。集体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九条集体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民主管理。职工(代表)大会是集体企业的权力机构,由其选举和罢免企业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
集体企业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
集体企业职工的民主管理权和厂长(经理)依法行使职权,均受法律保护。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14篇)
第十条中国共产党在集体企业的基层组织是集体企业的政治领导核心,领导企业的思想政治工作,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本企业的贯彻执行。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1篇)
第十一条集体企业的工会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组织职工参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二章集体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十二条集体企业的设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企业名称、组织机构和企业章程;
(二)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必要的设施并符合规定的安全卫生条件;
(三)有符合国家规定并与其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数额和从业人员;
(四)有明确的经营范围;
(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3篇 地方法规1篇 裁判文书1篇 实务指南)
第十三条集体企业章程必须载明下列事项:
(一)企业名称和住所;
(二)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三)注册资金;
(四)资金来源和投资方式;
(五)收入分配方式;
(六)组织机构及其职权和议事规则;
(七)职工加入和退出企业的条件和程序;
(八)职工的权利和义务;
(九)法定代表人的产生程序及其职权范围;
(十)企业终止的条件和程序;
(十一)章程的修订程序;
(十二)章程订立日期;
(十三)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1篇 地方法规1篇 裁判文书1篇)
第十四条设立集体企业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并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后,方得开始生产经营活动。
设立集体企业的审批部门,法律、法规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集体企业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3篇 地方法规2篇)
第十五条集体企业的合并、分立、停业、迁移或者主要登记事项的变更,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由企业提出申请,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依法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5篇)
第十六条集体企业的合并和分立,应当遵照自愿平等的原则,由有关各方依法签订协议,处理好债权债务、其他财产关系和遗留问题,妥善安置企业人员。
合并、分立前的集体企业的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分立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1篇 裁判文书2篇 相关论文1篇)
第十七条集体企业有下列原因之一的,应当予以终止:
(一)企业无法继续经营而申请解散,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二)依法被撤销;
(三)依法宣告破产;
(四)其他原因。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1篇 地方法规1篇 裁判文书1篇)
第十八条集体企业终止,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清算企业财产。企业财产按下列程序清偿各种债务和费用:
(一)清算工作所需各项费用;
(二)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三)所欠税款;
(四)所欠银行和信用合作社贷款以及其他债务。
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1篇 地方法规1篇 裁判文书5篇 实务指南)
第十九条集体企业财产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一)有国家、本企业外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本企业职工个人投资入股的,应当依照其投资入股金额占企业总资产的比例,从企业剩余财产中按相同的比例偿还;
(二)其余财产,由企业上级管理机构作为该企业职工待业和养老救济、就业安置和职业培训等费用,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3篇 地方法规1篇 裁判文书2篇 实务指南)
第二十条集体企业终止,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并公告。(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1篇 裁判文书3篇)
第三章集体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集体企业在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范围内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其全部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拒绝任何形式的平调;
(二)自主安排生产、经营、服务活动;
(三)除国家规定由物价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控制价格的以外,企业有权自行确定产品价格、劳务价格;
(四)企业有权依照国家规定与外商谈判并签订合同,提取和使用分成的外汇收入;
(五)依照国家信贷政策的规定向有关专业银行申请贷款;
(六)依照国家规定确定适合本企业情况的经济责任制形式、工资形式和奖金、分红办法;
(七)享受国家政策规定的各种优惠待遇;
(八)吸收职工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个人集资入股,与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联营,向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投资,持有其他企业的股份;
(九)按照国家规定决定本企业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劳动组织形式和用工办法,录用和辞退职工;
(十)奖惩职工。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1篇 裁判文书7篇)
第二十二条集体企业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接受国家计划指导;
(二)依法缴纳税金和交纳费用;
(三)依法履行合同;
(四)改善经营管理,推进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
(五)保证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对用户和消费者负责;
(六)贯彻安全生产制度,萝实劳动保护和环境保护措施;
(七)做好企业内部的安全保卫工作;
(八)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尊重职工的民主管理权利,改善劳动条件,做好计划生育工作,提高职工物质文化生活水平;
(九)加强对职工的思想政治教育、法制教育、国防教育、科学文化教育和技术业务培训,提高职工队伍素质。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2篇 地方法规3篇)
第二十三条集体企业有权按照国家规定自愿组建、参加和退出集体企业的联合经营组织,并依照该联合经济组织的章程规定,享受权利,承担义务。
第四章职工和职工(代表)大会
第二十四条凡本人提出申请,承认并遵守集体企业章程,被企业招收,即可成为该集体企业的职工。
第二十五条职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集体企业内享有下列权利:
(一)企业各级管理职务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企业民主管理,监督企业各项活动和管理人员的工作;
(三)参加劳动并享受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劳动保险、医疗保健和休息、休假的权利;
(四)接受职工技术教育和培训,按照国家规定评定业务技术职称;
(五)辞职;
(六)享受退休养老待遇;
(七)其他权利。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3篇 地方法规3篇 裁判文书2篇)
第二十六条职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集体企业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以企业主人的态度从事劳动,做好本职工作;
(二)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完成任务;
(三)维护企业的集体利益;
(四)努力学习政治、文化和科技知识,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五)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2篇 地方法规3篇)
第二十七条集体企业必须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一)一百人以下的集体企业,建立职工大会制度;
(二)三百人以上的集体企业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三)一百人以上三百人以下的集体企业,建立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由企业自定。
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由职工选举产生。代表应当是思想进步、工作积极、联系群众、有参加民主管理能力的职工。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3篇)
第二十八条集体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在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集体企业章程;
(二)按照国家规定选举、罢免、聘用、解聘厂长(经理)、副厂长(副经理);
(三)审议厂长(经理)提交的各项议案,决定企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
(四)审议并决定企业职工工资形式、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和分红方案、职工住宅分配方案和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五)审议并决定企业的职工奖惩办法和其他重要规章制度;
(六)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2篇 裁判文书9篇)
第二十九条职工(代表)大会依照企业章程规定定期召开,但每年不得少于两次。
第三十条集体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可以设立常设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工作。
常设机构的人员组成、产生方式、职权范围及名称,由集体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报上级管理机构备案。
第五章厂长(经理)
第三十一条集体企业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厂长(经理)对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负责,是集体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厂长(经理)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或者招聘产生。选举和招聘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由集体企业联合经济组织投资开办的集体企业,其厂长(经理)可以由该联合经济组织任免。
投资主体多元化的集体企业,其中国家投资达到一定比例的,其厂长(经理)可以由上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免。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10篇)
第三十三条厂长(经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懂得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坚持企业的社会主义经营方向;
(二)熟悉本行业业务,善于经营管理,有组织领导能力;
(三)热爱集体,廉洁奉公,联系群众,有民主作风;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1篇)
第三十四条厂长(经理)在法律、法规的规定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和组织企业日常生产经营和行政工作;
(二)主持编制并向职工(代表)大会提出企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固定资产投资方案;
(三)主持编制并向职工(代表)大会提出企业机构设置的方案,决定劳动组织的调整方案;
(四)按照国家规定任免或者聘任、解聘企业中层行政领导干部,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提出企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
(六)提出企业的经济责任制方案、工资调整方案、劳动保护措施方案、奖惩办法和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
(七)奖惩职工;
(八)遇到特殊情况时,提出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建议;
(九)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2篇 地方法规2篇)
第三十五条厂长(经理)有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组织职工完成企业生产经营任务和各项经济技术指标,推进企业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增强企业发展能力;
(三)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坚持民主理财,定期向职工公布财务帐目;
(四)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和职工在企业内的正当权利;
(五)办好职工生活福利和逐步开展职工养老、待业等保险;
(六)组织落实安全卫生措施,实现安全文明生产;
(七)定期向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并接受监督;
(八)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1篇)
第六章财产管理和收益分配
第三十六条集体企业应当按照本章规定进行清产核资,明确其财产所有权的归属。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1篇 裁判文书1篇)
第三十七条集体企业的公共积累,归本企业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1篇)
第三十八条集体企业的联合经济组织的投资,归该联合经济组织范围内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集体企业联合经济组织设立的互助合作基金,应当主要用于该组织范围内发展生产和推进共同富裕。
第三十九条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扶持下设立的集体企业,其扶持资金可按下列办法之一处理:
(一)作为企业向扶持单位的借用款,按双方约定的方法和期限由企业归还扶持单位;
(二)作为扶持单位对企业的投资,按其投资占企业总资产的比例,参与企业的利润分配。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的扶持资金的来源,必须符合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与其扶持设立的集体企业,应当明确划清产权和财务关系。扶持单位不得干预集体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集体企业也不得依赖扶持单位。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1篇)
第四十条职工股金,归职工个人所有。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1篇)
第四十一条集体企业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投资,归投资者所有。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2篇)
第四十二条职工股金和集体企业吸收的各种投资,投资者可以依法转让或者继承。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2篇)
第四十三条集体企业必须保证财产的完整性,合理使用、有效经营企业的财产。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1篇)
第四十四条集体企业的收益分配,必须遵循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原则。
第四十五条集体企业必须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接受审计监督,加强企业内部的财务管理。
(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1篇)
第四十六条集体企业的税后利润,由企业依法自主支配。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确定公积金、公益金、劳动分红和股金分红的比例。
(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1篇)
第四十七条集体企业职工的劳动报酬必须坚持按劳分配的原则。具体分配形式和办法由企业自行确定。
第四十八条集体企业的股金分红要同企业盈亏相结合。企业盈利,按股分红;企业亏损、在未弥补亏损之前,不得分红。
第四十九条集体企业必须依照国家规定提取职工养老、待业等保险基金。职工养老、待业等保险基金按国家规定在征收所得税前提取,专项储存,专款专用。(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1篇)
第七章集体企业和政府的关系
第五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发展城镇集体经济纳入各级政府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从各方面给予扶持和指导,保障城镇集体经济的健康发展。
第五十一条国务院城镇集体经济的主管机构,负责全国城镇集体经济的宏观指导和管理,其主要职责是:拟订城镇集体经济的发展政策和法律法规,协调全国城镇集体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组织有关方面监督、检查集体企业政策、法规的执行情况。
第五十二条市(含县级市,下同)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镇集体经济发展的需要,确定城镇集体企业的指导部门,加强对集体企业的政策指导,协调当地城镇集体经济发展中的问题,组织有关方面监督、检查集体企业政策、法规的执行情况。
(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2篇 裁判文书4篇)
第五十三条政府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业集体企业的行业指导和管理工作。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1篇)
第五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的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对集体企业进行监督和提供服务。
第五十五条国家保护集体企业的合法权益。
任何政府部门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集体企业的集体所有制性质和损害集体企业的财产所有权,不得向集体企业摊派人力、物力、财力,不得干预集体企业的生产经营和民主管理。(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1篇 裁判文书7篇)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集体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一)未经审批和核准登记,以集体企业名义进行活动的;
(二)登记时弄虚作假或者不按规定申请变更登记的;
(三)违反核准登记事项或者超越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
(四)利用分立、合并、终止和清算等行为抽逃资金、隐匿和私分财产的;
(五)其他违法行为。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1篇 地方法规1篇 裁判文书1篇)
第五十七条集体企业因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给用户和消费者造成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集体企业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向集体企业推派或者侵吞、挪用集体企业财产的,必须赔偿。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主管机关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2篇)
第五十九条集体企业领导人员滥用职权,侵犯职工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由上级管理机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职工进行报复陷害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集体企业的领导人员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因工作过失给企业造成损失的,由企业的上级管理机构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干部的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
集体企业的领导人员和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集体企业财产、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集体企业违反本条例有关集体企业领导人员的产生、罢免条件和程序规定的,上级管理机构应当予以纠正,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集体企业上级管理机构违反本条例有关集体企业领导人员产生、罢免条件和程序规定的,其上一级主管部门应当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应当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1篇)
第六十二条阻碍集体企业领导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扰乱集体企业的秩序,致使生产、营业、工作不能正常进行或者无法进行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六十四条集体企业联合经济组织的组建和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十五条集体所有制的各类公司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公司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六十六条城镇中的文教、卫生、科研等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参照本条例执行。
供销合作社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十七条劳动就业服务性集体企业应当遵循本条例规定的原则,具体管理办法按国务院发布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执行。
集中安置残疾人员的福利性集体企业的管理办法,根据本条例的原则另行制定。
第六十八条军队扶持开办的集体企业的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根据本条例规定的原则另行制定。
第六十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行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条例并结合本地区、本行业的具体情况,制定本条例的实施细则。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1篇 地方法规1篇)
第七十条本条例自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⑺ 公司制企业所有权和控制权分离的原因与后果 代理问题产生的原因 代理成本的内涵

ž代理理论:由于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股东和代理人之间的利益不一致,由于信息不对称,便产生代理问题,由此产生代理成本包括:委托人的监督成本、剩余损失(由于代理人的决策和委托人福利最大化的决策之间发生偏差而使委托人遭受的损失)ž代理理论从不同的角度对公司并购进行了解释,形成以下几种不同观点并购解决代理问题ž公司的代理问题可以通过公司内部治理和外部市场机制得到有效控制。法马和詹森在1983的研究表明:在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下,如果公司的决策管理权(拟定方案和执行决定)和决策控制权(审批方案和监督执行)分离,以限制代理人个人的决策能力,就可以有效避免和减少损害股东利益的现象;此外激励制度和经理人市场也可以使代理问题得到缓解。ž曼妮认为:在上述所有机制不足以控制代理问题时,并购市场为这一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最后的外部控制手段。因为如果公司的管理层因为代理问题,使业绩下滑,估价下跌,会给管理层带来压力,进而使其改变行为方式,并忠于股东,否则会被接管。管理主义ž穆勒1969年提出一种假设:认为管理者的报酬取决于公司的规模大小,因此管理者有动机通过收购来扩大公司的规模,从而忽视公司的实际报酬率。在这种观点被称为管理主义。ž可见该观点与前面的并购可以解决代理问题相反,该理论认为,并购是代理问题的一种形式,而不是解决法。ž詹森和鲁贝克对并购公司的数据进行分析发现:ž并购公司的股票价格不但没有上升,而且下降,因此他们认为:并购固然可以解决目标公司的代理问题,但是并购公司本身公司存在的代理问题可能导致收到支付价格过高,因而浪费了并购公司股东的财富。管理层自负假设ž罗尔认为在公司的并购过程,目标公司的价值增加时由于并购公司的管理层在评估目标公司价值时应过于乐观的自负所犯的错误所致,实际上该项交易可能并投资价值。那么,如果接管是毫无价值的话,为什么会有公司进行竞价收购呢?ž罗尔认为:可以用并购公司管理层的自负来解释他们为什么要竞价。一个特定的竞价者常常傲慢地认为自己对目标公司的估价是正确的,由此生产了并购溢价,其实这是他自以为是的结果。ž自负假设以强式有效市场为前提。ž强式有效市场假说认为证券价格完全地反映一切公开的和非公开的信息。投资者即使掌握内幕信息也无法获得额外盈利。

⑻ 全民所有制企业改为公司制的流程 此外,要去工商局办理变更登记吗 改制后,原来的企业要注销吗

需要变更登记,公司类型变了。改制后,原来的企业就是现在的企业,不需要注销。
流程请参照此链接,现在注册资本方面为认缴,故验资方面的事项可忽略。
https://wenku..com/view/76982df5a32d7375a5178078.html(管理员大大,这是网络文库,请审核)
流程:好像还真的蛮费事,以有限责任公司为例。
一、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应具备的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2、股东的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现在出资都是认缴制了)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1)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
(2)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是公司的执行机构。
(3)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
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二、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的企业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企业改制登记注册书》;
2、主办单位或主管部门批复;
3、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必须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其内容包含:①是否同意本改制及改制的方向;②确认经评估后的净资产值及所有权归属。全民所有制企业可不提交此文件。农村集体所有制及其他类型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应由本企业最高权力机构出具决议,其内容参照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4、公司章程;
按《公司法》规定,公司章程必须具备的条款应依照《公司法》的要求在公司章程中体现,应当载明公司名称和依据以及公司的经营等十一个主要事项,缺少其中任何一项或其中任何一项不合法,公司章程就不发生法律效力。此外,股东还可以在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律及有关规定条件下,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认为相对必要的条款。改制企业提交章程应一式两份。 5、产权界定文件;
6、股东资格证明;
7、指定(委托)书;
8、企业名称变更预先;
9、改制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10、其他文件、证件。
涉及净资产转让的需提交由转让方与受让方签署的转让协议。

⑼ 我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想将一部分股份的收益权转让给员工,但保留所有权特别是投票权和控制权,合法吗

相当于,你是想把股份的收益权给你的员工。这个写个协议就行了,法律是许可这种形式的。或是你干脆把分红的比例与方式写进公司章程,因为分红比例不一定要与持股比例一致的。
写进章程,法律绝对保障的。

⑽ 我公司是全民所有制独立法人,公司可以整体转让吗

企业指具符合家律规定资金数额、企业名称、组织章程、组织机构、住所等定条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资格社经济组织
1、按企业资产所制性质类企业包括:
全民所制企业、集体所制企业、外合资经营企业、外合作经营企业及外商独资企业及间立具资格联营企业其各种具资格企业或者公司
2、按照企业律属性同:
公司制企业(两种:限责任公司、股份限公司)
非公司制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尚未转制企业、集体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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