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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第三人享有所有权

发布时间: 2021-01-28 04:49:47

⑴ 物权中,不动产所有权与善意第三人冲突怎么救济 比如如果根据法院判决A为房屋所有人,但是B是登记的

所有人为c。A可以想B追偿损失。

⑵ 执行有瑕疵的案件中善意第三人可否取得房屋所有权

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根据权利和义务相一致以及公平原则,谁主张不让善意第三人得到房子谁就让其尽量不受或者减少损失,否则违反法律原则其主张不受到法律支持

⑶ 民法中的善意第三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取得物的所有权

物权法106条规定的
无权处分条件下
买受人主观上是善意的,并且出了合理对价,而且相对方已经转移了物权(动产交付、不动产登记)
但是对于物权法107条规定盗脏物、遗失物、埋藏物等不适用善意取得

⑷ 法律中善意第三人取得房屋所有权

善意第三人,即该第三人不知道法律关系双方的真实情况,通常是指非法交易中,不知情的,已经办理了登记的权利人。无权处分他人动产或不动产的占有人,不法将动产或不动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或不动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以依法取得对该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在取得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以后,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求转让人(占有人)赔偿损失。
产生原因
从事商品交易的当事人很难知道对方是否对其占有的物品拥有所有权,也很难进行查证。况且在商机万变的信息时代,在一般情况下,要求当事人对每一个交易对象的权利是否属实加以查证,不太现实。如果受让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转让人无权转让该财产,而在交易完成后因出让人的无权处分而使交易无效使其善意第三人退还所得的财产,这不仅要推翻已形成的财产关系还使当事人在交易中心存疑虑,从而造成当事人交易的不安全,法律为了避免这些不安全因素的干扰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虽然我国现行的民事基本法——《民法通则》尚未确认善意取得制度,但是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却承认善意购买者可以取得对其购买的、依法可以转让的财产的所有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指出:“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理论基础
关于善意取得存在的理论基础,多数学者提出了不同的看法,大致有以下几种观点:
(1)取得时效说。时效制度,以时间及时间之经过为其构成要件,而善意取得制度则与时间及时间之经过没有联系,所以,时效制度与善意取得制度是两种各自独立的制度。
(2)权利外形说。占有人应推定其为法律上的所有者,故受让人有信赖之基础。
(3)法律赋权说。善意取得是由于法律赋予占有人处分他人所有权的权能。
(4)占有效力说。善意取得系由于受让人受让占有后,占有之效力使然。大多数学者认为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论基础是法律上承认占有公信力的逻辑结果,即赞成权利外形说。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善意第三人一般是第三人不知道法律关系双方的真实情况,通常是指非法交易中,不知情的,已经办理了登记的权利人,在很多时候善意第三人的权利也是会受到法律保护的。

⑸ 善意第三人是否对占有物现有所有权

要看具体情况 不能一概而论。 你可以举个例子出来我来解答

⑹ 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抵押物可否认定其取得所有权

您好,从以往的判例来看,
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抵押物,可认定其取得所有权
——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抵押物,在已办过户登记或经生效判决确认买卖合同有效情况下,应认定取得抵押物所有权。

⑺ 第三人善意取得所有权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⑻ 一标的物上存在先押后质,质权人无权处分,第三人善意取得所有权,该标的物上原担保物权是否消灭

抵押登记应该可以对抗第三人善意取得,所以第三人不能取得所有权,如无登记,第三人可以取得所有权

⑼ 无权处分,第三人善意取得,原所有权人是否有权要求第三人返还原物

原所有权人有权要求第三人返还原物,但若是不动产已经依法登记的或者动产已经交付的,且受让人支付了合理的价格及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则所有权人无权要求第三人返还原物,但可以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9)判决第三人享有所有权扩展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八条规定:

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的“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指依法完成不动产物权转移登记或者动产交付之时。

当事人以物权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方式交付动产的,转让动产法律行为生效时为动产交付之时;当事人以物权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方式交付动产的,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有关转让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协议生效时为动产交付之时。

法律对不动产、动产物权的设立另有规定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认定权利人是否为善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

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合理的价格”,应当根据转让标的物的性质、数量以及付款方式等具体情况,参考转让时交易地市场价格以及交易习惯等因素综合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规定:

转让人将物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交付给受让人的,应当认定符合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善意取得的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规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受让人主张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取得所有权的,不予支持:

(一)转让合同因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被认定无效;

(二)转让合同因受让人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等法定事由被撤销。

参考资料来源:

网络——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网络——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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