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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t高速公路的所有权

发布时间: 2021-01-28 03:42:44

Ⅰ 广西BOT高速公路有哪些

序号 名 称 长 度 通车时间 业 主
1 桂林-柳州 138.424 公里 2007.5.1 香港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
2 全州-兴安版 61.475 公里 2008.12.1 中 铁
3 钟山-马江权 60.05公里 200912.3 广西水利电力建设集团 有限公司
4 兴业-六景 101.1公里 2003.8.5 广西人民日报社
5 岑溪-梧州 63.5公里 2008.1.16 中铁
6 岑溪-兴业 152公里 2008.12.22 中铁
7 马江-梧州 76.6公里 2009.12.29 中国冶金科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冶)
8 桂林-阳朔 67公里 2008.12.19 广西桂政高速公路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9 阳朔-平乐 39.4公里 2008.11.10 广西华通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
10 桂林绕城东段(灵川-三塘) 41.7公里 2008.4.5 香港建设集团桂林港建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11 苍梧—郁南
(粤界) 23.3公里 2005.11.10 越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12 南宁机场高速公路 21.458公里 2000.9.28 南宁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总公司

Ⅱ 高速公路建设中BT、BOT、AT代表什么意思

BT(building—transfer)模式:即建设—转让,是政府利用非政府资金来进行基础非经营性设施建设项目版的一权种融资模式。项目工程由投资人负责进行投融资,具体落实项目投资、建设、管理。工程项目建成后,经政府组织竣工验收合格后,资产交付政府;政府根据回购协议向投资人分期支付资金或者以土地抵资,投资人确保在质保期内的工程质量。
BOT(build—operate—transfer)即建设—经营—转让,是指政府通过契约授予私营企业(包括外国企业)以一定期限的特许专营权,许可其融资建设和经营特定的公用基础设施,并准许其通过向用户收取费用或出售产品以清偿贷款,回收投资并赚取利润;特许权期限届满时,该基础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

有AT模式吗?只见过BT BOT,也见过BOT的衍生模式 BOOT BOO BLT等,没有见过AT哦。

Ⅲ 高速公路BOT的合同是什么

BOT是英文Build-Operate-Transfer的缩写,通常直译为“建设-经营-转让”。这种译法直截了当,但不能反映BOT的实质。BOT实质上是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经营的一种方式,以政府和私人机构之间达成协议为前提,由政府向私人机构颁布特许,允许其在一定时期内筹集资金建设某一基础设施并管理和经营该设施及其相应的产品与服务。政府对该机构提供的公共产品或服务的数量和价格可以有所限制,但保证私人资本具有获取利润的机会。整个过程中的风险由政府和私人机构分担。当特许期限结束时,私人机构按约定将该设施移交给政府部门,转由政府指定部门经营和管理。所以,BOT一词意译为“基础设施特许权”更为合适。
以上所述是狭义的BOT概念。BOT经历了数百年的发展,为了适应不同的条件,衍生出许多变种,例如BOOT(Build-Own-Operate-Transfer),BOO(Build-Own-Operate),BLT(Build-Lease-Operate)和TOT(Transfer-Operate-Transfer)等等。广义的BOT概念包括这些衍生品种在内。人们通常所说的BOT应该是广义的BOT概念。“建设-经营-转让”一词不能概括BOT模式的发展。

Ⅳ 高速公路采用BOT方式时,为什么记入:无形资产而不是在建工程,入无形资产后不是就要当月摊销了吗

因为建造企业只是取得了所建造资产一定时间的经营使用权,并不拥有这个资产的所有权,所以建造企业只能把这个经营使用权确认为无形资产,而不能对所建造的资产确认在建工程。 所计入的这个无形资产,应该等建造完工投入运营后才摊销的。因为在建造期间时,这个无形资产实际上还没有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Ⅳ BOT高速公路收费标准谁定的是投资者吗

按照国家法律,由省政府确定。

Ⅵ BOT高速公路,建设单位如何获得土地证 请详细说明 可以加分的哦~

1、土地证分国抄有建设用地使用证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高速公路应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国有土地使用证一般为当地县、市人民政府核发(设区的市由市政府直接发证)。

2、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国有土地均只能颁发土地使用权证,所有权属于国有。

3、是否竣工后再发证,各地执行政策不统一。很多地方都是获得供地批准文件后,缴纳相关费用即可发证。



(6)bot高速公路的所有权扩展阅读:


bot签订特许权协议,授予签约方的私人企业(包括外国企业)来承担该项目的投资、融资、建设和维护,在协议规定的特许期限内。

许可其融资建设和经营特定的公用基础设施,并准许其通过向用户收取费用或出售产品以清偿贷款,回收投资并赚取利润。政府对这一基础设施有监督权,调控权,特许期满,签约方的私人企业将该基础设施无偿或有偿移交给政府部门。

Ⅶ “高速公路BOT项目投资人”是什么意思

高速公路采来取bot方式进源行建设是什么意思
bot指的是建设-经营-移交模式。相关部门想修高速,但是没钱,怎么办?让一个企业出钱来修,修好之后让这个企业享有多少年的经营权,收益都归企业,到期之后再交给相关部门

Ⅷ 高速公路BOT方式如何记账

高速公路是一种投资大,建设周期长,投资回收慢的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短缺制约了高速公路的发展,多渠道地筹集建设资金是目前的首要任务,BOT就是目前政府普遍采取的一种融资方式。BOT主要应用于高速公路建设、跨海(江)桥梁建设、公铁立交、水电站建设等能带动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设施建设领域。《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以及《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第五项均对BOT等融资方式都进行了讲解,但都是些原则性的规定,并没有具体案例支撑和详细的计算演示。本文拟通过案例解析高速公路BOT方式的会计处理问题。
高速公路收费权作为无形资产核算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解释中规定“BOT业务所建造基础设施不应作为项目公司的固定资产”,只能作为金融资产或无形资产。对于高速公路经营企业,这项无形资产即其获得的公路收费权。
与BOT业务相关收入的确认
BOT根据项目进展,其收入确认一般分两个阶段:项目建造期间,项目公司对于所提供的建造服务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确认相关的收入和费用;项目建成运营期间,项目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l4号——收入》确认与后续经营服务相关的收入和费用。
高速公路大修费用的费用化还是资本化
按照合同规定,企业为使有关基础设施保持一定的服务能力或在移交给合同授予方之前保持一定的使用状态,预计将发生的支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的规定处理。
由于高速公路车流量较大,为使高速公路在移交时保持正常使用状态,预计发生的大修等费用,应按现值计算预计负债。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要求BOT业务所建造基础设施不应作为项目公司的固定资产,鉴于高速公路大修是对建成使用后的高速公路进行的预防性、应急性和周期性的综合修理,以使其恢复原设计状态的作用,其目的是为了改善通行条件,但并不能大幅增加高速公路的车流量,也不能延长高速公路的收费年限和收费里程,所以不宜将高速公路大修费用资本化,出于“稳健性”原则的考虑,应将其费用化,将大修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BOT项目移交的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公路收费权记入了“无形资产”核算,在特许经营期内已摊销完毕,高速公路日常经营养护管理费计入当期损益,因而到期移交只进行实物交接,不作会计处理。
例:某市政府欲建一高速公路,由于地方财力有限,决定采取BOT方式筹建,经省物价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厅等相关部门许可,投资方经营收费30年,期满归还政府。2010年由甲公司投资10亿元,组建了高速公路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甲公司在签订BOT合同后组建了项目公司并开始项目运作。丙公司中标承建该项目的主要工程,并于2010年下半年进入施工建设阶段,整个建设工程预计在2013年10月1日前完工。经营期间通行费收入按7:3比例进行分配,甲公司占收入的70%,地方政府占30%,经营管理费用由甲公司承担。
解析:
1、建造期间,丙公司所提供的建造服务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确认相关的收入和费用。
丙公司发生各种成本的会计处理: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贷: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等
结算工程价款:
借:应收账款——甲
贷:工程结算。
确认计量收入费用:
借: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主营业务成本
贷:主营业务收入。
2、甲公司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要求:BOT业务所建造基础设施不应作为项目公司的固定资产,而是作为无形资产或者金融资产。
(1)项目开工前的会计核算
项目进行土地预审、环境评价、水土保持及工程可行性研究发生的前期费用的会计处理:
借:无形资产
贷:银行存款。
(2)建造期间,甲公司按合同规定计量支付给丙公司工程款
借:无形资产
贷:应付账款——丙。
(3)建造过程如发生借款利息,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的规定处理
借:无形资产
贷:应付利息。
(4)通过预测高速公路的大修周期,为保证高速公路移交时保持良好的运营状态,高速公路移交前的运营期内,每年需预计发生的大修等费用,按现值计算预计负债
借:管理费用
贷:预计负债。
(5)经营期间发生的各项经营养护管理费用
借:管理费用等
贷: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等。
(6)经营期间,按合同规定分配通行费收入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70%)
应付账款——地方政府(30%)。
(7)经营期内每年采用“车流量法”对无形资产进行摊销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累计摊销。
(8)30年经营期满,项目移交时,由于在特许经营期间,高速公路收费权—“无形资产”已经摊销完毕,无需再作会计处理,只进行实物交接。
根据国家统计局网站2011年3月4日公布的“十一五”经济社会发展成就系列报告显示,“十一五”时期,交通运输业成就卓著,高速公路里程达到7.41万公里,居世界第二位。国家高速公路网主骨架预计“十二五”末将基本建成,届时,中国高速公路通车总里程将有望达10万公里,超过美国跃居世界第一。
报告指出,截至2010年底,全国公路网总里程达到398.4万公里,5年增加63.9万公里。2007年底,“五纵七横”12条国道主干线提前13年全部建成,西部开发8条省际通道基本贯通,全国公路网密度由“十五”末的每百平方公里34.8公里提升至40.2公里。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规定BOT业务应当满足的条件:
1.合同授予方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或政府授权进行招标的企业。
2.合同投资方为按照有关程序取得该特许经营权合同的企业。合同投资方按照规定设立项目公司进行项目建设和运营。项目公司除取得建造有关基础设施的权利以外,在基础设施建造完成以后的一定期间内负责提供后续经营服务。
3.特许经营权合同中对所建造基础设施的质量标准、工期、开始经营后提供服务的对象、收费标准及后续调整作出约定,同时在合同期满,合同投资方负有将有关基础设施移交给合同授予方的义务,并对基础设施在移交时的性能、状态等作出明确规定。

Ⅸ bot高速公路比如业主为国企央企高速公路施工一级资质企业: 1、成立项目公司后 还需要对外公开总承

1、不需要。因为项目公司本身已经具备施工资质。
2、如果业主单位自身出于经营回需要就某个标段再招答标,还是必须要遵守国家招投标法的有关规定。
3、总包方就是业主单位,这个在BOT合同签署后就已经解决了
4、依旧是总包和分包的关系。收不收总包管理费,得看招标文件的具体规定。收的话分包单位是会考虑这部分成本的。

Ⅹ BOT高速公路,建设单位如何获得土地证,有哪些程序,由那级政府发证

土地证向国土部门办理,如属于集体土地还需要先征收,可委托律师承办高速公路bot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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